船舶载重线(海事局水网地区船舶检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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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

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

【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s )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 态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 两舷的标志。

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s )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 态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 两舷的标志。

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

为保证船舶航 行安全在船舷处勘划的船舶在不同海区和季节须相应使用的负载量标志。

载重线标 志包括外径为300mm ,线宽为25mm 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长为 450mm ,宽为 25mm 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圆环中心位于船中,至甲板 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核定的夏季干舷。

各载重线与一根位于圆环中心前方 540mm ,宽为25mm 的垂直线相垂直,分别以长为230mm ,宽为25mm 的水平线 所表示的通常有夏季、冬季、冬季北大西洋、热带、夏季淡水、热带淡水各载重线。

载重线的上缘就是船舶在该水域和该季节中所允许的最大装载吃水的限定线。

图】4不装载木材甲板货船刨的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圆盘和与圆盘有关的各条载重线。

图中的各条载 重线含义如下:1、TF ( 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即船舶航行 于热带地区淡水中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载胚线标志仪诸线段圣4W 瞩烁«2、F (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淡水载重线,即船舶在淡水中行驶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3、T (Tropical Load Line )表示热带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热带地区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4、S( Summer Load Line )表示夏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夏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船舶和货物资料收集与分析—载重线海图

船舶和货物资料收集与分析—载重线海图

世界主要船级社的名称和代号
船舶载重线海图
国际航行不装木材船的载重线标志
船首
Fs TF
CC
SF
T S
W
WNA
载重线标志
船舶载重线海图
船舶载重线海图
⑤各载重线:海水载重线绘于竖线船首方向。 a.夏季(S)
b.热带(T) c.冬季(W)
1 FT FS 48 ds
1 FW FS 48 ds
船舶载重线海图
d.北大西洋冬季(WNA)
(LBP ≤100m)
淡水载重线绘于竖线船尾方向。
e.夏季淡水(F)
FF
FS
s 40TPC S
(或 1 ds)
48
f.热带淡水(TF)
FTF
FT
s 40TPC S
(
1 ds) 48
船舶载重线海图
2.国际航行木材船载重线标志 Lumber loadline or Timber loadline ①木材船: 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的露天部分装载木材货物, 其结构、设备、装载应满足规范要求。 干舷可减小。 ②位置:载重线圈及横线的船尾一侧。 ③标记:各载重线符号前加“L”。
船舶载重线海图
国际航行木材船载重线标志
船首TF
LFCC
TF SF
Fs T S W WNA
船舶载重线海图
船舶载重线海图
热带木材载重线(LT)
FLT
FLS
1 48
d
LS
冬季木材载重线(LW)
FLW
FLS
1 36
d
LS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LWNA) FLWNA FWNA
的1%,且10年内任一单独日历月份中在5º平方区域上的热带风暴 不多于1次; 冬季区域 其他区域。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1.1 船舶检验的产生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

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

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

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

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

《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

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

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

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

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

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

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

(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

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

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讲义(ppt 111页)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讲义(ppt 111页)
⑩如果对救生施放有怀疑,可进行效用试验,要求的是 无论向任一舷横倾10度状态下都能安全降落;
⑸救生筏
①检查救生筏是否被固定死,以致不能 达到自浮效果,对易断连接是否正确, 应连接在扣环上,以便自动拉断后充气。
②检查是否处于可用状态。
⑹救生舢板
检查有关属具,检查是否采用了汽油 机为动力,不能用此作为动力。
⑶防毒面具
对于船长不小于40M的运输散发有毒 蒸汽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 运输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置防 毒面具,检查其有效性。
⑷救生艇
①检查救生艇附近有否救生艇施放说明;
②应急照明是否正常,艇附近应急探照灯是不 正常,必要时进行开启试验;
③检查救生艇吊艇架是否牢固,支撑架是否有 锈蚀严重情况;
★ 通过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 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预防水上交通事 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人命财产 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3、适用范围
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 ⑵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 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 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⑺存放位置
检查救生衣及救浮具存放处是否有 明显标识,且所有通道貌岸然、梯口和 出口处是否有通往存放处(或登乘处)、 舷边和露天处所的指示标志,通道是否 畅通。
⑻舷梯和安全网
是否有足够的强度是否存在过度的 磨损,对舷梯起吊钢丝进行重点检查是 否过度磨损;检查是否有堵漏器材及工 具。
(四)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江苏海事学院 王琪
一、《规则》制定的依据、目 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汇总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汇总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船检〔2011〕254号发布时间:2018-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我局制订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1.1 本指南阐述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签发或签证之前,对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所进行的检验。

1.2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坞和非营业性游艇。

2.1 初次检验2.1.1 干舷核定(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测量实船型深与批准图纸相符。

2.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高低偏差应在±1.Omm范围内。

水尺位置高低偏差标准在±1.Omm范围内,允许极限为±2.Omm。

a.海船载重线勘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前方,即左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左边,右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右边。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1所示。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

)b.内河船舶左右舷的载重线标志相同,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所示。

c.首、尾两舷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海船水尺标志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1200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内河船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

船舶载重线培训

船舶载重线培训
2.1 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民用船 新船(L≥24m) 现有船(150总吨及以上) 高速船 但不包括渔船、非营业游艇
2.2 免除条款
对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邻近港口间从事国际航行,并且继续从事此类
航行的船舶,如果上述港口所在的各国政府认为,上述港口间的遮蔽 性质或航行条件,使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成为不 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其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3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1的主要规定
长度(L):
(a)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 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b)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c)如果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为凹入状,则总长的最前
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船中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 垂直并具有同样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船中截面的 上部截面面积。
方形系数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
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 上层建筑:侧壁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B,或舷边到舷边。 封闭的上层建筑:桥楼和尾楼应有上部开口,首楼不要求。 平甲板船 风雨密 :风雨密是指任何海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 水密 :水密系指在所须承受的最大压力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透
过结构,并有适当的抗水裕量。

3.2 载重线标志
甲板线:系指长为300mm和宽为25mm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勘划 于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 船壳板外表面之交点,如果干舷经过相应的修正,甲板线也可以参照 船上某一固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 况下均应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上标写清楚。

最新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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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 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 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 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船舶载重线(海事局水网地区船舶检验培训)

船舶载重线(海事局水网地区船舶检验培训)
3.敞口船:系指露天部分货舱口无风雨 密盖设备,其他舱口符合风雨密要求的 船舶。
核定干舷的条件(河船)
舱口围板高度,如A级船长大于30m的露 天舱口围板高度大于650mm。
舱室门槛高度,如A级船长大于30m的机 舱门槛高度大于250mm。
通风筒的高度,A级500mm,B级 400mm
空气管的高度,高于甲板至少300mm
2.定义
A型船舶:
2.定义
B型船舶:
3.审图所需的图纸资料
干舷计算书、载重线标志图 风雨密门、窗布置图、舷门布置及结构图、首、尾门布置图、
通风筒布置图(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调)、栏杆、扶手、 安全通道与安全绳布置图、步桥布置图(A型船)、小舱盖 布置图、货舱舱口围板结构图、货舱盖布置与结构图(包括 强度计算)、机舱棚结构图、空气管布置图、泄水孔、排水 孔和排水孔布置图、排水舷口布置图、木材装载布置图、浮 力储备计算书(动力支承船) 船舶强度计算书(含总纵强度计算、结构吃水)(备查)、 船舶完整稳性计算书(备查)、船舶破舱稳性计算书(备 查)、总布置图(备查)、型线图(备查)、基本结构图 (备查)、横剖面图(备查)、静水力曲线或数据)(备查)
3.《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7年修改通 报》中,对附录进行了补充。
4.《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 报》中,对基本干舷、舷弧表格的数值作了微 小的调整。
定义
1.计算型深(D1): 系指型深(D)加 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包括木甲板铺板 在内)。
2.非敞口船: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 部分的货舱口及其他开口设有风雨密舱 盖的船舶。
F0—基本干舷,F0=KD1 K—系数 D1—计算型深
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f1=0.6F0(Cb-0.68) Cb—方形系数

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_载重线

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_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载重线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

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船和浮船坞。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本篇规定进行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1)新船;(2)现有船舶因航区、航段、装载变化要求变动干舷者。

1.1.1.3 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本篇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要求时,应至少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本局有关要求,以保持其原来核定的干舷。

如要减少原核定的干舷时,上述船舶应符合本篇规定的全部要求。

1.1.2 一般要求1.1.2.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的有关规定。

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 对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的集散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集装箱船和干散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集装箱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干散货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3 对于工程船,若按本节1.1.2.1对航行(避风)状态和作业状态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2.1.1.3-2.1.1.5勘划航行(避风)状态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2.1.1.6勘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4 对于装运油货和干货的油货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油船和干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干货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油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5 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6 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船舶管理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大纲)

船舶管理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大纲)
2、与消防设备检查有关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相关修改通报
2、《船舶安全检查培训教材》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3、消防设备检查概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分海船分册\内河船分册》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4、不同船种的消防安全措施要求
4、《船舶安检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上海海事局出版
5、主要消防设备的介绍
1.2申请培训基本条件及任职申报条件
1.2.1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
(1)申请培训基本条件: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及以上。
(2)初次申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经过C级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并通过考核;见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内法规、规范;
(2)初次申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经过B级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并通过考核;具有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一年以上,或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年半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二副、二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
1.3.2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围: 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检查除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及指定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在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检查外国籍船舶,但无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权利;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对C级检查员的培训;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实施质量控制和评估。

202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202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1.船舶水尺标志及载重线标志识读

1.船舶水尺标志及载重线标志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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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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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舱与顶推位置标志:位于两舷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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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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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舱与顶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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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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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航员登、离船位置标志

确保引航员登、离船安全,大型船舶在其
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一般在船中半船长范
围内)的两舷舷侧满载水线附近或稍低位置
处勘划引航员登、离船位置标志。该标志
颜色与国际信号规则规定相同,为上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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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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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登、离船位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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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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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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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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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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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名称标志:位于两舷舷侧
漂心在船中后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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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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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吃水计算

仅横倾
d FP d FS d P d S d AP d AS dM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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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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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倾斜
d FP d FS d P d S d AP d AS x f dM t 6 L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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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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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 鼻 首 和 首 侧 推 器 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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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其 他 标 志
19 19
标志辨识及应用
2015/8/29 2015/8/29

船舶设计图纸基础知识(船体部分) ——【浙江海事局 安检员知识更新培训】

船舶设计图纸基础知识(船体部分)  ——【浙江海事局 安检员知识更新培训】

三、总体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3. 型线图及识读 2)型线图的组成 横剖线图
与中站面平行的辅助平面与船体型表面的截交线。 投影到中站面上,由于船体左右对称,故只表示一半, 习惯上右边绘首部,左边绘尾部——真实形状。 在 其他投影面为直线。
站线图
肋位线图
三、总体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3. 型线图及识读 2)型线图的组成 型值表
纵剖线图 半宽水线图 横剖线图 型值表
① 三向投影法查阅型线内容
② 型值表与型线图三向对应查阅
目录
一、船舶基本知识 二、船体图样 三、总体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四、结构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五、舾装图样简介 六、船体受力及计算校核简介 七、船体破损及重点部位简介
四、结构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1. 结构图样特点 结构图样是通过图线和文字标注表达船体结构的尺寸、位置和构
破舱稳性计算书(初步)
三、总体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1. 总体图样内容
图号 HS9067-101-005JS HS9067-103-001 HS9067-103-002 HS9067-103-003 HS9067-103-004 HS9067-103-006 HS9067-103-007 HS9067-942-001 HS9067-942-002 HS9067-101-004JS HS9067-101-005JS HS9067-103-008
三、总体图样及主要图纸识读
2. 总布置图及识读 2)总布置图的组成 甲板、平台平面图
甲板、平台平面图是沿该甲板的上一层甲板下表面剖切船体后, 将该甲板及上方的有关布置等进行投影得到的视图(即表示的是该甲 板与上层甲板之间的内容)。基本内容有: ① 甲板或平台上舱室划分和舱内设备布置情况; ② 甲板或平台上舱室外设备、机械的布置情况; ③ 甲板或平台上通道、门窗、扶梯等的位置。

201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201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1.1.5 船舶干舷与船舶载重线标志

1.1.5 船舶干舷与船舶载重线标志

1.1.5船舶干舷与船舶载重线标志☐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1.1.5.2国际与国内航行各种货船载重线标志的组成及各载重线相对位置与间距☐1.1.5.3区带、季节区域的概念与载重线海图☐1.1.5.4我国沿海载重线海区的划分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1.船舶的储备浮力是指( )。

☐A. 水密空间的大小☐B. 保留的排水体积☐C. 所保留的干舷高度值☐D. 设计水线以上船体水密空间所提供的浮力⏹<参考答案>:D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2.船舶干舷越大,表示船舶的( )越大。

☐A. 纵强度☐B. 设计吃水☐C. 吃水差☐D. 储备浮力⏹<参考答案>:D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3.根据经验,海船的储备浮力约为其满载排水量的( )。

☐A. 15%~20%☐B. 20%~30%☐C. 25%~40%☐D. 40%~60%⏹<参考答案>:C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4.F表示干舷,d表示型吃水,D表示型深,则它们之间的近似表达式是( )。

☐A. D=F-d☐B. d=F-D☐C. F=d-D☐D. F=D-D⏹<参考答案>:D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5.储备浮力的大小常以( )。

☐A. 满载排水量的百分数表示☐B. 空船排水量的百分数表示☐C. 空载排水量的百分数表示☐D. 排水体积的百分数表示⏹<参考答案>:A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6.船舶干舷是根据( )勘定的。

☐A. 建造规范☐B. 稳性规范☐C. 载重线公约☐D. 抗沉性规范⏹<参考答案>:C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7.船舶干舷可表示为F=D-d+δ,其中δ是指( )。

☐A. 船舶平板龙骨的厚度☐B. 船舶干舷甲板的厚度☐C. 船舶横梁的厚度☐D. 船舶吃水的修正量⏹<参考答案>:B1.1.5.1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的概念☐338.设船舶设计满载吃水为dS ,实际吃水为d,型深为D,干舷甲板厚度为δ,则船舶夏季干舷高度F 为( )。

船舶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

• 船长: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 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 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 • 船长和总长是有区别的,在工作中有时需 要使用,例如:前几年做低标准船检查时 曾使用过这个概念。
海船干舷甲板
• 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 其上所有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关闭装置, 其下在舷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 关闭装置。
河船干舷甲板
• 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 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 海船的干舷甲板与很多其他概念相关联, 必须要楚。
• 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从舷边跨到舷 边或其侧板向内不大渔船宽的4%的甲板建 筑物。 •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应能保持风雨密,门槛 高度380MM。
海船
•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 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的 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后的露 天上层建筑。
海船通风筒
• 位置1:900MM,高于4.5米不需要关闭装 置 • 位置2:760MM,高于2.3米不需要关闭装 置 • 小于规定值需要永久附装于通风筒的关闭 装置
河船通风筒
• A级:500MM • B级:400MM • 需要适宜的关闭装置
海船空气管
• • • • 位置1:760MM 位置2:450MM 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关闭装置 许多小海船都存在空气管高度不够的缺陷
河船空气管
• 距甲板300MM • 且距满载水线500MM • 具有适宜的关闭装置
海船舷墙和栏杆
• 高度1米 • 栏杆最第一档:230MM • 其它档间隙:380MM
河船舷墙和栏杆
• 仅仅要求设舷墙和栏杆
舷窗和舷门

海事初任培训计划方案

海事初任培训计划方案

一、培训目标1. 使新录用公务员熟悉海事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提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2. 培养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3. 锻炼新录用公务员的身心素质,使其具备适应海事工作环境的身心条件。

二、培训对象1. 新录用海事局公务员;2. 需要补充海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1. 总体培训时间:2个月;2. 正规化训练时间:1周;3. 理论课程学习时间:6周;4. 实操课程学习时间:4周。

四、培训内容1. 正规化训练:队列训练、内务整理、体能训练等;2. 理论课程:(1)政治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基本经验;(2)海事法律法规:海事法律法规、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许可;(3)海事政策:海事发展规划、海事行业发展动态;(4)海事业务知识: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安全、船舶交通管理;(5)公务员通用能力:公文写作、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6)海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忠诚敬业、公正无私;3. 实操课程:(1)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技术检验、船舶适航性检验、船舶载重线检验;(2)船舶安全: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船舶安全操作;(3)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规则、船舶交通组织、船舶交通监控;(4)应急处置: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处理、船舶火灾事故处理。

五、培训方式1. 理论课程:采用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等方式;2. 实操课程:采用现场教学、模拟演练、跟班作业等方式;3. 正规化训练:采用军事化管理、教练员指导、学员自我管理等方式。

六、培训师资1. 邀请海事局资深领导、业务骨干担任主讲教师;2. 邀请海事大学、海事研究机构专家授课;3. 邀请优秀海事执法人员进行经验分享。

七、考核评价1. 理论课程: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2. 实操课程: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跟班作业等形式进行考核;3. 正规化训练:通过军事化管理、教练员指导、学员自我管理等形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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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用“TF”、“F”、“T”、“S”代替 “RQ”、 “Q”、“R”、“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于 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 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 色(河船对字母颜色没有明确要求)。
绘入载重线圆环两侧的字母为勘划干舷机构的 名称简称字母;船检局为ZC,由船检局授权的 认可组织机构,如:中国船级社为CS。
2.定义
位置1、位置2示例
位置2 位置1
位置2
位置1
位置1
¼ 船长
2.定义(节选)
A型船舶: (1)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2)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
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 填料盖封闭; (3)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 B型船舶:达不到A型船舶要求的船舶。
1. 简介
现行法规组成部分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4)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6年修改
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
通报》
说明:
新造船以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日期为 准,执行生效日期有效法规的要求;
现有船舶修船、改建时审图,不属于重大改建 时执行其原先新造船时的法规要求。属于重大 改建时,与重大改建内容直接相关者执行新法 规内容,其余不涉及改建内容仍维持原先新造 船时适用的法规内容,而不应按新标准内容进 行更换;
1.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
2.干舷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出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 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即干舷=型深-满载吃水+甲板厚度
船舶若要在海上安全航行,要求达到适航。大量的航海经验 表明,船侧在静水平面之上应保持一个最小高度,才可以适 航,因此决定船舶是否适航的主要因素包括强度、稳性和干 舷。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
5.核定干舷的条件
机舱门槛
5.核定干舷的条件
舱口盖
5.核定干舷的条件
通风筒,在位置1时,围板高度在甲板上至 少900mm,在位置2时,高度在甲板上至少 760mm。应设有效封闭设备(位置1 , 4.5m,位置2,2.3m以上除外)。
船舶干舷由以下三个干舷值确定: ——形状干舷,由船舶的船长和型深等确定; ——结构干舷,由船舶的结构强度确定; ——稳性干舷,由船舶稳性的好坏确定。 船舶的实取干舷值必须大于上述三个最小干舷值。
二、载重线法规(以海船为例)
1.简介 2.定义(节选) 3.审图所需的图纸资料 4.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5.核定干舷的条件 6.干舷计算
5.核定干舷的条件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 ——钢制风雨密 ——除以下规定,门槛高出甲板380mm。
机舱门槛、升降口通道门槛 ——位置1时,门槛至少高出甲板600mm ——位置2时,门槛至少高出甲板380mm 舱口盖关闭装置必须达到风雨密,舱口围板最小 高度,在位置1时,为600mm,在位置2时为 450mm。
2.定义
A型船舶:
2.定义
B型船舶:
3.审图所需的图纸资料
干舷计算书、载重线标志图 风雨密门、窗布置图、舷门布置及结构图、首、尾门布置图、
通风筒布置图(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调)、栏杆、扶手、 安全通道与安全绳布置图、步桥布置图(A型船)、小舱盖 布置图、货舱舱口围板结构图、货舱盖布置与结构图(包括 强度计算)、机舱棚结构图、空气管布置图、泄水孔、排水 孔和排水孔布置图、排水舷口布置图、木材装载布置图、浮 力储备计算书(动力支承船) 船舶强度计算书(含总纵强度计算、结构吃水)(备查)、 船舶完整稳性计算书(备查)、船舶破舱稳性计算书(备 查)、总布置图(备查)、型线图(备查)、基本结构图 (备查)、横剖面图(备查)、静水力曲线或数据)(备查)
船舶载重线
主要内容
一、载重线概述 二、载重线法规(以海船为例) 三、载重线法规(以河船为例)
一、载重线概述
1.载重线 2.干舷
1.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指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线。
它是绘制在船舷左右两侧船舶中央的标志, 指明船舶入水部分的限度。
根据船舶的用材结构、船型、适航性和抗沉 性等因素,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及季节变化 等制定船舶载重线标志。
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 lm,栏 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 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 380mm。
空气管,干舷甲板上至少760mm,上层甲 板上至少450mm。应设合适的关闭设备。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5.核定干舷的条件
通风筒
5.核定干舷的条件
空气管
5.核定干舷的条件
排水设备与船员保护设施
排水舷口:在舷墙上应采用足够的设施以 迅速排除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
重大改建定义
1、实质上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如新增一个平行中体 使船舶长度和容量增加;
2、实质上改变船舶种类,如货船改建成客船;货船改建 成油船;或车辆甲板改建成乘客处所等;
3、实质上改变船舶寿命,如在某一层甲板上的起居处所 或乘客处所更新;
4、实质上影响分舱因素,如减少水密横舱壁; 5、 实质上改变主推进机械。 上述定义范围以外者,一般而言不属于重大改建。
4.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4.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1、RQ(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2、Q(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 3、R(Tropical Load Line) 表示热带载重线。 4、X(Summer Load Line) 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2.定义(节选)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和后升高甲板上, 以及位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的露天上层建 筑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后,且 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 船长的1/4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 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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