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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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为了保障天津市资料的安全、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资料的管理、利用和共享,规范行政机关资料的组织、归档、保管、流转、去向和销毁等活动,确保行政机关资料安全可靠,本规程制订。

第二条行政机关资料的管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建立,强调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互通有无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行政机关使用、管理和保管的各种纸质、电子、图像和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均适用于本规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资料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资料管理机构第五条机关应当设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该机关的资料管理工作。

资料管理机构必须具有完整的人员、行政和制度保障。

第六条资料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资料管理制度的制定、升级和维护,并对该机关中各办事机构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制定和贯彻纸质、电子、图像和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资料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培训支持。

(三)制定资料的分级管理制度,对机关的保密工作提供技术参考和保障,规范数据的传输、共享、备份和存储。

(四)负责机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止机关与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丢失。

(五)提高机关资料管理的安全性、便利性和效率性,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公开工作平台。

第七条机关应当设立资料管理员、资料存储员和资料清理员等职务,明确职责范围和权限,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八条资料包括公文、会议记录、项目材料、档案、文献和多媒体产品等各种形式,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分类、编号、命名、周期性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机关的各类资料应当按照内容、形式、用途和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储存。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极其重要的和机关文化遗产等不同级别的资料应当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如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备份和冷藏、启用特殊设施、留存备份等措施。

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组织内部对安全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保密和销毁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内容:1. 安全资料的定义:明确安全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手册、事故调查报告、安全培训记录、巡检记录等。

2. 资料收集和归档:规定安全资料的收集渠道和方式,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系统。

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和归档安全资料,确保其可追溯和可检索。

3. 资料存储和保密:规定安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要求设立专门的安全资料库或档案室,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4. 资料使用和传递:明确安全资料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规定安全资料的传递程序和方式。

要求合理使用安全资料,确保其正确有效地应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

5. 资料备份和恢复:规定安全资料的备份频率和备份方式,建立相应的备份系统。

要求定期对安全资料进行备份,以防止资料丢失或损坏,同时建立资料恢复机制。

6. 资料销毁和清除:确定安全资料销毁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包括纸质资料的销毁和电子数据的清除。

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资料销毁,以确保资料不被滥用或泄露。

7. 监督和审核:设立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对安全资料管理的监督和审核工作。

要求定期进行资料管理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

8. 培训和意识提升: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料管理培训,提高其对安全资料管理的重视和意识。

要求定期组织安全资料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9. 外部交流和合作: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资料的交流和合作。

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10. 变更和修订:规定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变更和修订程序,确保规程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安全资料管理规程需要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和完善。

建议在制定规程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规程的合规性和实用性。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一、目的与范围
1. 本规程根据《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资料管理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2. 完整性原则
3. 准确性原则
4. 顺序原则
5. 及时性原则
6. 便捷性原则
三、资料管理流程
以下是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一般流程:
1. 资料归档
2. 资料整理
3. 资料存储
4. 资料借阅
5. 资料销毁
四、资料管理责任
1. 项目部
2. 工程部
3. 监理部
4. 施工单位
五、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根据安徽省档案管理规定,不同类别的建筑工程资料保存期限如下:
1.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永久保存
2. 施工进度计划和验收报告:20年保存
3. 合同和付款凭证:10年保存
4. 检验检测报告和照片:5年保存
5. 其他相关资料:视情况而定。

六、资料借阅管理
1. 借阅资格
2. 借阅手续
3. 借阅期限
4. 资料归还
5. 借阅记录保存
七、资料销毁管理
1. 销毁程序
2. 销毁方式
3. 销毁审批
八、附则
1. 对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事项由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相关资料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章资料管理责任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项目负责人需制定详细的资料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执行;2. 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3. 资料管理员应保管和整理项目相关的合同、图纸、文件、报告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和准确;4.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流程提交资料,并确保提交的资料符合规范和要求;5. 项目负责人需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资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资料管理流程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资料采集:项目启动后,相关人员需及时、准确地采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2. 资料整理:资料管理员应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并维护资料目录;3. 资料备份:资料管理员应制定备份计划,定期对已归档的资料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数据;4. 资料传递:资料管理员需确保项目相关人员之间的资料传递畅通,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传递;5. 资料销毁:对于已过期或无效的资料,资料管理员应及时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资料管理要求1. 资料的完整性:所有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应完整,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2. 资料的准确性:所有提交的资料应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3. 资料的保密性:涉及项目机密或敏感信息的资料应进行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资料的可追溯性:所有资料应能够追溯到原始来源,以保证其可信度和可靠性;5. 资料的备份与恢复:资料管理员需定期进行资料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6. 资料的传递与交流:资料的传递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第五章资料管理评估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应定期进行资料管理评估。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xjj081-2017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xjj081-2017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xjj081-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资料的组织、管理和利用,提高建设工程资料的价值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市政、水电、交通、装修等工程类型。

第三条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各类文件及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二章资料管理的组织和责任第五条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更新资料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资料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对资料盘点、整理、存储、借阅、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资料的编制和归档第八条建设工程资料的编制应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第九条编制的建设工程资料应及时归档,按照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分类归档,并制定相应的归档目录和索引。

第十条建设工程资料的归档要求资料的准确、完整、易查。

同时,要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以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资料的存储和借阅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资料的存储应当选取安全、防火、防潮、防尘等措施,同时要保证资料的易查找和易取用。

第十二条借阅建设工程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并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第五章资料的销毁和保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资料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知识积累和继续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资料,应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保存,维护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十五条资料保护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震、防潮、防尘等多种手段和设备的应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资料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整改。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指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施工方案以及工程监理记录等资料。

第四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性、科学性、权威性、综合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目标是确保技术资料的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地记录、更新、存储和传递。

第六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是项目部或建设单位。

第二章技术资料的编制与审核第七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确保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技术资料的编制应有专业资质和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技术资料的质量。

编制人员应在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的资格认证。

第九条技术资料编制前,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专家评审,确保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技术资料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专业审核,确保技术资料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技术资料编制审查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和遗漏。

第三章技术资料的存储与更新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保存在专门的技术资料室或者电子档案库中,确保安全和方便查阅。

第十三条技术资料的分类存储和归档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技术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到期后可进行归档或者销毁。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的更新应及时进行,对于已经过时或者失效的资料应进行淘汰处理。

第十六条技术资料的更新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章技术资料的传递与利用第十七条技术资料的传递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准确和可靠。

第十八条技术资料的传递接收应有明确的记录,包括传递时间、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等信息。

第十九条技术资料的利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技术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技术资料的安全。

资料管理规程

资料管理规程

资料管理规程1. 概述资料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组织和管理各类资料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资料管理规程旨在确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资料管理流程,提高资料管理效率,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2. 资料分类及命名规则2.1 资料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所有资料应按照其性质、用途等特点进行分类。

常见的资料分类包括文档资料、电子资料、图纸资料等。

2.2 命名规则资料命名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清晰、简明的命名,遵循以下原则:- 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长或模糊的名称。

- 符合规定的命名规范,避免使用特殊字符或不规范的命名方式。

- 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方便资料的组织和检索。

3. 资料存储与归档3.1 资料存储所有资料应妥善存储,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具体要求如下:- 纸质资料应存放在防潮、防尘、防火的柜子或文件柜中,定期检查并妥善保管。

- 电子资料应存储在服务器或云存储平台中,具备定期备份和恢复机制。

3.2 资料归档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资料可能不再活跃或需要长期保存。

在进行资料归档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资料的重要性和保存期限,制定详细的归档计划。

- 所有归档资料应有清晰的标识和索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检索。

- 定期进行归档资料的审查和整理,清理不再需要的资料。

4. 资料访问与授权管理4.1 资料访问合理的资料访问权限可以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以下是相关要求:- 制定资料访问政策,明确不同人员的权限等级和访问范围。

- 对于重要资料进行访问日志记录,保障访问的可追溯性。

4.2 授权管理资料授权是确保资料使用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需要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的资料,应设定相应的授权机制,确保操作可追溯。

- 定期对授权列表进行审查,及时删除或更新不再需要的授权信息。

5. 资料备份与恢复5.1 资料备份为了应对数据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定期进行资料备份。

具体要求如下:- 设定合理的备份策略,包括备份频率、存储位置等。

资料管理规程

资料管理规程

资料管理规程
一、资料管理的定义
资料管理是指在企业管理中,采用有效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对企业的资料进行系统化、统一化和有效利用,以实现资料质量和效率提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实现企业提高效率和整体效益平衡的管理过程。

二、资料管理规程
1、资料管理架构
首先要规定资料管理所涉及的系统架构、实体机构、流程、管理人员等,来指导企业如何有效组织资料管理工作;
2、资料审批分类
设置资料的审核分类,分为日常审核、特殊审核,明确哪些资料及文档是需要进行审核的,以便使企业能更有效的管理资料;
3、实施制度和管理流程
制定各种制度,如资料管理组织结构及管理机制、资料审核流程
及过程,以及资料管理的安全及保密性等,来有效部署实施资料管理;
4、资料管理系统
建立资料管理系统,包括资料编码、系统化数据采集、分析、传
送等功能,以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资料;
5、实施培训和考核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同时设定审核检查制度,以
便及时发现、更正和避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三、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
资料管理规程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能有效
帮助企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财产安全,还
能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拓展市场。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资料是指与建筑工程实施和管理密切相关的一切文件、图纸、资料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系统,明确资料编制、审查、审批、传递流程及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工程资料给与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资料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归档管理的范围和标准,对各类工程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档案分类、编制、审查、审批、归档、流转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室,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便于查阅。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归档,确保设计资料的完整和有效。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工程资料的存储和传递第十二条为了方便工程施工和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资料存储和传递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传递工程资料时,应当保证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存储工程资料时,应当严格按照资料管理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存储和传递工程资料时,应当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资料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工程资料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六条为了确保工程资料的准确和有效,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审批机制。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接收到相关资料时,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对资料进行审查时,应当保证审查结果的真实和客观,并及时反馈意见。

项目管理中心资料管理作业规程

项目管理中心资料管理作业规程

项目管理中心资料管理作业规程项目管理中心资料管理作业规程一、引言1.1 编制目的本规程的编制旨在规范项目管理中心资料管理规范,加强对项目管理各类资料的管理与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项目管理中心内所有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助理、项目协调员、项目主管、项目组成员等。

二、资料管理的职责和义务2.1 项目管理中心总体职责1)维护项目管理的规范性;2)制定参考模板、规范文件和报表等;3)对项目管理中心内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4)监督和控制项目成员资料管理的行为。

2.2 项目组成员职责1)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制度,并按照要求履行资料管理职责;2)在完成任务后及时归档相关资料;3)及时反馈在使用资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汇报沟通;4)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项目相关信息。

三、资料管理流程3.1 资料收集项目组成员或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展项目工作时会产生各类文档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计划和进度表;2)项目各阶段报告和汇报材料;3)项目核算凭证、费用报销单据等文件。

3.2 资料整理和存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将项目的各类文档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和存储,并保存在相应的文件夹中,确保文件存储位置的合理化,便于管理和查找使用。

3.3 资料更新和维护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存档文件,更新过期的档案,及时补全遗漏项。

四、保密制度4.1 项目管理中心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需承诺: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外部人员泄露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

4.2 由于项目管理中心职责所致,可能需要获取某些敏感信息,或涉及到商业机密或其他机密信息。

在获取这些信息时,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文档和资料管理标准5.1 项目文件编号系统:项目文件编号采用项目管理中心规定的编号系统。

5.2 文件流程:项目文件的编写、内部审核、领导审批、归档等流程应严格执行。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资料利用率,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及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资料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应遵守保密原则,严格控制资料的获取、使用和传播。

第四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资料管理的各阶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料分类与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资料应按照以下分类方式进行管理:(一)施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及其他专业的图纸。

(二)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三)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四)工程说明和施工方案:包括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

(五)技术资料: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相关资料。

(六)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图纸、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等。

第七条建筑工程资料应当按照工程阶段和文件类型进行分类,采取分类存档,建立分类目录。

第八条建筑工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戳制度进行归档,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销毁制度。

第三章资料获取和使用第九条获取建筑工程资料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有合法权利获取的,可以采取购买、借阅等方式获取资料。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应当获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后获取资料。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获取资料。

第十条使用建筑工程资料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不得随意更改图纸和文件内容。

(二)不得随意对已验收的资料进行修改。

(三)不得将资料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使用建筑工程资料应遵守版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资料传送和备份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资料传送应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专业文件传送软件或者方式进行传送。

(二)传送前应对文件进行加密,保证传送过程中不被泄露。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是指为了规范天津市各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和便利信息共享,制定的相关规程。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

一、总则1. 资料管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天津市资料管理工作,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 资料管理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资料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3. 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安全、高效、便利。

二、资料的分类与归档1. 根据资料的性质、用途和保存周期,对资料进行分类,明确归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制定资料的归档流程和标准,确保归档工作的准确、规范,防止资料遗失和损毁。

3. 对于重要的电子资料,要加强备份和存储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资料的利用与共享1. 鼓励各单位建立资料共享平台,便利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2. 制定资料利用申请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资料的使用权限和使用期限。

3. 对于涉密资料,要严格控制使用权限,加强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和滥用。

四、资料的整理与销毁1. 定期对资料进行整理和清理,清楚无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制定资料销毁流程和标准,明确销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资料泄密和被不正当使用。

五、资料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建立资料管理监督机制,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资料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3. 对于违反资料管理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规程的执行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资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鼓励各单位推动资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2. 引入先进的资料管理系统和技术,提供便利的查询和检索功能,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以上是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的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

遵守规程,加强资料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道路、水利等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安全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规程由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资料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妥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保持施工许可证完好无损。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送施工监管部门备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区域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章安全监管与评估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合格的安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 背景
为了规范和统一南京市的工程资料管理,本规程制定了相应的
管理措施和要求。

2. 目的
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南京市的工程资料管理合法、高效、安全、可追溯,并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3. 管理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各类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图纸、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4. 主要内容
4.1 资料分类与归档
根据工程资料的性质和用途,将资料进行分类,并进行合理的
归档。

归档要求包括标签清晰、编号规范、存放有序等。

4.2 资料备份与存储
工程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备份要求包括多份备份、周期性更新、防火防水防病毒等。

4.3 资料借阅与管理
对于需要借阅工程资料的人员,应进行严格管理和授权,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借阅要求包括申请审批、登记记录、时限控制等。

4.4 资料销毁与保密
在工程资料达到保管期限或其它需要销毁的情况下,应进行安全、可靠的销毁操作。

销毁要求包括授权审批、证明记录、无损毁等。

4.5 资料追溯与检索
为了方便检索和追溯工程资料,建立合理的检索系统和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 其他
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工程管理的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规程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以上就是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

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建筑结构与装饰部分●一、《规程》概述●一、基本规定●●二、混凝土结构工程●●三、砌体工程●●四、地基基础工程●●五、装饰装修工程●●六、钢结构工程●●七、屋面工程一、《规程》概述●1、《规程》产生的背景●2、编制过程●3、《规程》使用的意义●4、《规程》的组成●5、分类与编号●6、施工质量验收1、《规程》产生的背景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 B50300-2001的出台及十四本验收规范;‗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2、《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92年版已落后;3、部分新的技术法规及要求的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2、编制过程:●2003年4月,由山东省质监总站组成了《规程》编制组,邀请了全省一批专家分建筑结构与装饰、建筑安装、工程检测(试验)、工业安装(后因故撤消)四个组编制初稿,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经过了初稿、送审稿、报批稿、批准稿各个阶段,经过几十名来自全省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科研院校的专家多次研讨、试用、反复修改,于2004年5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3、《规程》使用的意义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统一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的形式和收集、整理、归档、组卷工作2、提高了我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3、提高了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科技含量;4、促进了施工质量新技术的进步。

4、《规程》的组成1、《规程》的组成由上、中、下三卷组成即《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建筑设备与安装》、《建筑检测试验》三卷其中:上、中卷由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和施工检测(试验)资料组成。

●施工管理资料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过程采取组织、技术、质量措施进行管理,实施过程控制,记录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监督实体形成情况资料文件的统称。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为了规范和统一资料管理行为,保障资料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程。

下面是一些关于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的参考内容。

一、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资料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统一性:统一资料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确保统一的资料保存、利用和共享。

3. 安全性:加强对资料的保密工作,保护资料安全,防止泄露、遗失和损毁。

4. 完整性: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杜绝篡改、删减等违法行为。

5. 可追溯性:对资料管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查,方便查找和追踪资料信息。

6. 可用性:提供便捷的资料检索和查询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二、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料收集与归纳:建立规范的资料收集渠道和方式,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归档原则进行整理和归纳。

2. 资料编目与登记: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编目和登记,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资料保存与借阅: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对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借阅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使用和及时更新。

4. 资料传递与共享:建立规范的资料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资料。

5. 资料销毁与备份:对于不再需要保存的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建立备份制度,以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6. 资料安全保护: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三、资料管理的责任与监督1. 资料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资料管理责任和权限,并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和遵守资料管理规程。

2. 资料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料管理行为的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资料管理违规处罚:对违反资料管理规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以上是关于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的一些参考内容,通过制定和落实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加强资料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一、科学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为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提供资料。

二、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编号入档案橱保管,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各种资料摆放整齐,有相关的记录。

四、原则上图纸资料不外借,在资料室查阅后放归原处,如必须外借,一律签字,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并到时一定归还。

五、查阅资料时,要爱护资料,不允许有撕页破损及涂脏现象。

六、有收发、借用、归还记录。

七、未经领导批准,图纸、资料一律不借外来单位。

八、打印图纸有记录,交付施工图纸有记录。

九、如有借阅丢失现象,原则上补还资料,否则罚款____元。

十、新到设备随机资料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未交者按资料丢失予以处罚。

十一、档案室所有资料、记录除资料保管员以外任何人没有外借的权利。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档案室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保密措施等进行规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1. 档案分类与编目规定:明确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目方法,确保档案资料能够被准确归类和检索。

2. 档案存储与保管规定:规定档案的存放位置、存储环境和温湿度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借阅与归还规定:规定档案借阅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填写借阅申请、审核程序、借阅期限、归还要求等。

4. 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销毁时限、销毁方式、销毁记录等。

5. 档案备份与恢复规定:规定档案备份的周期和方法,确保档案资料可以在系统故障或意外情况下进行恢复。

6. 档案安全与保密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包括权限控制、防火防灾措施、保密协议等。

7. 档案检索与查询规定:规定档案查询的方式和权限,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和准确地查询所需档案资料。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机构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制定。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是指对于档案室中的资料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1. 资料鉴定与归档:对于新收到的文件和资料,需要进行鉴定和归档。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设计、施工方案、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等。

第三条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工程项目部负责,具体执行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资料管理制度,指导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资料管理原则第六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保密性”的原则,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应用是最新的。

第九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保护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确保资料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利用和管理施工资料,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资料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和整理,确保施工开始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完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相关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对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和整理,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档案室,定期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2024版】资料管理规程

【2024版】资料管理规程

资料管理规程一、编制施工资料参加人员及其资质要求1.1编制施工资料参加人员总包单位参加编制施工资料的人员1)项目经理:指总包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

2)项目技术负责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3)专业技术负责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土建、水暖、电照等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4)专业工长:指总包施工单位的土建、水暖、电照等专业的专业工长。

5)质量检查员: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6)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的土建、水暖、电照等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7)施工员: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的施工员。

8)试验员: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的试验员。

9)施工班组长: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

10)取样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取样人。

11)初测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以上技术人员。

12)复测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极其以上技术人员。

13)钎探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直接打钎人员。

14)记录人:指总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直接记录人。

上述1、2项管理人员由公司决定,其他人员由项目部负责任命,所有任命的人员必须有符合所从事工作的资格证书。

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

1.2施工资料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应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由公司项目部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全部施工资料。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专业责任人员职责。

(1)项目经理1)指导、监督项目施工资料管理工作;2)参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审查;3)对工程竣工资料负全部责任;4)领导项目部方的工作;5)领导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2)项目总工程师1)负责项目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2)负责对工程材料、设备的选型;3)组织领导项目、图纸会审及工程设计修改、洽商变更工作;4)领导、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施工方案、方案技术交底。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增强资料的整理、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的规范化,以保障信息安全、保密、完整和可靠。

一、资料管理原则(一)原则一:规范化管理。

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资料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限制和禁止随意移动、乱捆乱放、私自销毁等行为,确保资料保存完整、无遗漏。

(二)原则二:保密管理。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必须进行保密管理,做到限制范围内的知情和使用。

(三)原则三:技术保障。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设备,例如资料数字化管理、安全备份等技术措施,加强资料的安全保障和防篡改措施。

(四)原则四:便捷化管理。

优化资料管理的流程和方式,简化资料查询、使用和交流的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二、资料管理流程(一)资料整理归档。

按照分类规范和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进行编码标识,制定并执行档案目录、档案清单、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整理规范,并建立平衡、完整、准确、及时的档案流转和管理机制。

(二)资料使用借阅。

依照管理权限和授权申请的程序,保证资料的及时、精准、合法地被查询,使用,借阅和传输。

(三)资料保管存档。

制定保管规范和具体措施,确保档案库房、防火设施、资料库房等设施的安全、完整性,实行经办、维护、保管、监控等分工负责机制。

(四)资料销毁处理。

妥善安排资料销毁周期和程序,执行档案审查、移交和销毁,实行安全透明、规范处理,规范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客观公正的法律、行政文书档案,并做好审核、签字、记录等工作。

三、管理责任制(一)单位领导责任制。

部门、单位应确立责任意识,为资料管理工作作出领导、指导、协调和推动的贡献,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

(二)责任者责任制。

各部门要为资料管理工作制定全面、规范、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明确各个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并在每个环节中层层落实,实施责任制。

(三)检查责任制。

各级保密机构应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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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规程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共同修订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框架内容为基础,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资料的要求,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的管理经验,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和相关地方标准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建筑业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有: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与要求纳入本规程资料管理范畴,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新的施工资料组卷体系;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统一了报验的原则,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提出了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的更高要求;强化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城建档案馆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要求。

为了提高本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3.1 通用职责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3.4.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基建文件管理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4.2 监理资料管理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使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合格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4.3 施工资料管理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4.3.5 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4.3.6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管理流程4.3.7 工程验收文件管理流程6 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6.1 基本规定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基建文件,应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决策立项文件(A1)6.2.1 A1-1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编制并申报。

6.2.2 A1-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6.2.3 A1-3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6.2.4 A1-4 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单位审批;小型项目分别由行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自筹的企业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投资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6.2.5 A1-5 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形成。

6.2.6 A1-6 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2.7 A1-7 项目评估研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3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A2)6.3.1 A2-1 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意见分别由市政府和国土资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形成。

6.3.2 A2-2 选址意见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3.3 A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3.4 A2-4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北京市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6.4 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A3)6.4.1 A3-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形成。

6.4.2 A3-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勘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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