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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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单方提出取消旅游行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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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旅游过程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因如何退还旅游费 用发生争议遂请求旅游质监所解决纠纷案。
2004年,福建某化妆品日用品店出于会务需要,与 某国际旅行社签订赴广东中山等地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并向某国际社交纳了3万元旅游费用(总团款的90%), 合同约定的出发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
作为投诉人来说,他们选择通过质监所这个桥梁,让质 监所介入协调,使双方能够再次协商并变更违约金条款, 也使自身损失减少到最低,确实高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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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额债务案件,打官司并不是 一个明智的选择。
质监所为旅游市场仲双方和解的平 台,为尽快平息双方的争端,使双 方从争端中解放出来提供一个好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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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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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旅游团按既定行程出游。当晚19:30, 随团的日用品店A经理接到广东总公司的电话称,此间澳 门有重要活动,原定的会议取消。A经理遂向某国际社提 出取消旅行的要求。此时旅游车已行至福清,全陪告知取 消旅行会产生巨大损失,某国际社不能退换住宿、交通等 费用。A经理不同意全陪关于给用退换的说法,并执意让 司机将巴士开回福州。事后,双方就旅费的退还问题发生 纠纷,遂请求质监所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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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社认为,全陪已经告知日用品店A经理 取消行程的法律后果,日用品店依然坚持取消行程 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国内旅游组团 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 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 组团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经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协调,双方当事人最后 达成和解协议:旅行社扣除汽车费、住宿费、餐费 等已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团合理的利润损失共计 16800元,其余的13200元退还给日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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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规定表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可以 用以弥补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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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启示 启示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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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团旅游,尽量采用国家旅游行政 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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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评析
焦点问题:单方提出取消旅游行程后 所产生赔偿额如何承担
首先可以确认的是,本案日用品店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 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依照合同履行 或者是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就 构成了违约。 在本案中,双方的旅游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日用品 公司要求取消行程,在未与某国际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下,又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所谓的“单方解除”行为应 当认定为一种违约。
旅游业经过20多年发展,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 游合同条款的设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国家旅游局对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归纳总结制定标准 合同予以归纳总结制定标准合同予以推荐,有利于平 衡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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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实际情况,理智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
本案被投诉方旅行社没有强硬要求适用《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 八条第五项的条款,不仅显示出他们对法律条文的公平理念的独 特解读,而且显示出出力游客投诉的灵活性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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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旅游质监所调解,旅行社并未严格地按照 合同的约定要求日用品店支付违约金,而是做出 了一定的让步:
根据其已发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来计算对方的违 约责任,退还了部分费用。当然,调解所追求的 只是双方的同意和认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做出的让步法律 是认可的,但这并不能对本案中所涉及的违约金 的性质和作用进行解答,也不涉及对该合同条款 的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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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旅游过程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因如何退还旅游费 用发生争议遂请求旅游质监所解决纠纷案。
2004年,福建某化妆品日用品店出于会务需要,与 某国际旅行社签订赴广东中山等地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并向某国际社交纳了3万元旅游费用(总团款的90%), 合同约定的出发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
作为投诉人来说,他们选择通过质监所这个桥梁,让质 监所介入协调,使双方能够再次协商并变更违约金条款, 也使自身损失减少到最低,确实高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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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额债务案件,打官司并不是 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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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旅游团按既定行程出游。当晚19:30, 随团的日用品店A经理接到广东总公司的电话称,此间澳 门有重要活动,原定的会议取消。A经理遂向某国际社提 出取消旅行的要求。此时旅游车已行至福清,全陪告知取 消旅行会产生巨大损失,某国际社不能退换住宿、交通等 费用。A经理不同意全陪关于给用退换的说法,并执意让 司机将巴士开回福州。事后,双方就旅费的退还问题发生 纠纷,遂请求质监所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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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社认为,全陪已经告知日用品店A经理 取消行程的法律后果,日用品店依然坚持取消行程 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国内旅游组团 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 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 组团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经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协调,双方当事人最后 达成和解协议:旅行社扣除汽车费、住宿费、餐费 等已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团合理的利润损失共计 16800元,其余的13200元退还给日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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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规定表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可以 用以弥补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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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启示 启示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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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团旅游,尽量采用国家旅游行政 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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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评析
焦点问题:单方提出取消旅游行程后 所产生赔偿额如何承担
首先可以确认的是,本案日用品店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 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依照合同履行 或者是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就 构成了违约。 在本案中,双方的旅游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日用品 公司要求取消行程,在未与某国际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下,又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所谓的“单方解除”行为应 当认定为一种违约。
旅游业经过20多年发展,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 游合同条款的设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国家旅游局对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归纳总结制定标准 合同予以归纳总结制定标准合同予以推荐,有利于平 衡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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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实际情况,理智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
本案被投诉方旅行社没有强硬要求适用《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 八条第五项的条款,不仅显示出他们对法律条文的公平理念的独 特解读,而且显示出出力游客投诉的灵活性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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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旅游质监所调解,旅行社并未严格地按照 合同的约定要求日用品店支付违约金,而是做出 了一定的让步:
根据其已发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来计算对方的违 约责任,退还了部分费用。当然,调解所追求的 只是双方的同意和认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做出的让步法律 是认可的,但这并不能对本案中所涉及的违约金 的性质和作用进行解答,也不涉及对该合同条款 的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