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4.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8号
•【施行日期】2024.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268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昆虫是属于动物界、____、昆虫纲的一类无脊椎动物。
A)节肢动物门B)原生动物门C)环节动物门D)扁形动物门答案:A解析:2.[单选题]_____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不合格,可以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A)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B)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C)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蜗牛,且可能造成扩散的答案:D解析:3.[单选题]出口澳大利亚的鲜梨若来自实蝇非疫区之外地区或非疫状态被暂停的地区,则需接受冷处理或者其他经由DA认可的有效处理措施,其中冷处理要求果实中心温度____或以下,持续18天或以上。
A)0°CB)1°CC)3°CD)5°C答案:C解析:4.[单选题]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牛结节性皮肤病潜伏期为_________。
A)12天B)15天C)28天D)30天答案:C解析:《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5.[单选题]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的,由____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A)海关总署B)直属海关C)隶属海关D)农业农村部答案:A解析:《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B)刺吸式口器C)虹吸式口器D)舐吸式口器答案:B解析:7.[单选题]对进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样品采集人员,_____________。
A)无资质要求B)要求其具备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资质C)要求其具备兽医签证官资质D)要求其具备高级签证兽医官资质答案:B解析:《2021年度进境反刍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种猪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经济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马科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禽鸟疫病监测计划》8.[单选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____。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4•【文号】国检检[1995]316号•【施行日期】1995.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5〕316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各直属商检局:为了加强和统一丝织物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检验质量,在总结原试行规定的基础上,经有关局检验人员讨论、修订,制订了《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
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统一出口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检验和管理职责,保证出口丝织物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并直接出口的各类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
第二章检验依据第三条出口丝织物的检验依据包括:信用证、对外贸易合同、客户更改信用证或合同条款的确认函电、成交小样、凭样成交的样品。
凭样成交的样品须经买卖双方签封确认,除客户确认的部分品质项目外,其他各项仍按信用证、合同规定检验。
第四条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检验。
第三章检验方式第五条凡信用证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必须自检。
第六条根据《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
一类厂不低于批次的20%,二类厂不低于批次的50%,三类厂批批自验。
第七条每月外观质量自检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0%,内在质量自验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
第四章检验项目第八条除信用证、合同对检验项目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一般如下:1、疋长、幅宽、密度、质量(重量)、断裂强力、尺寸变化率、染色牢度和外观品质八项。
2、包装:唛头标记、商标、包装材料、内外包装质量、装箱数量和搭配比例等。
出口服装检验方式和程序
出口服装的检验
检验方式二的实施:
1.抽取检验样品 a)抽样条件:抽样工作应以所抽取的样品具备 充分代表性为前提。 b)抽样方法: 抽样按SN/T0553《出口服装检验抽样方法》执 行。抽取内在质量检测的样品,须向企业出具 《抽/采样凭证》,按要求封装标识样品,及 时交测试实验室。
出口服装的检验
2.检验项目和要求
进口国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进口国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合同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合同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混乱,近期曾发生检验不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混乱,近期曾发生检验不合格, 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存在诚信污点的企业出口产品。 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存在诚信污点的企业出口产品。 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服装, 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服装,在进口面料检验时发生不合格 情况的。 情况的。 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首次出口的服装, 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首次出口的服装,或产品输入 国(地区)为企业首次出口的。 地区)为企业首次出口的。
出口服装的检验
检验方式一的实施 :
检验方式一应在分类管理和对报检产品质量风险分析 的基础上实施。 施检机构应在评估出口企业具备合格保证能力的基础 上实施检验方式一,评估可采用抽批检验检测、日常 监督管理等方式进行。 施检机构应针对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验证企业合格 保证的符合性。 应审核检测报告与我国或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的符合 性。 发现报检批部分或全部项目不符合出口服装检验依据 的要求,应转换实施检验方式二。
a)外观检验项目 包装:按SN/T0554《出口服装包装检验规程》规定执 行。 数量:核对总箱数、装箱件数、搭配是否与报检所附 资料要求相符。 外观品质质量:按照相关产品检验标准执行。 产品的商标和其它标签、挂牌和图案上不得含有欺诈、 误导和反动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 的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国市监检测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国市监检测规〔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5月19日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
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
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检检[2000]241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检检〔2000〕241号2000年12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中关于“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的要求,国家局在外经贸部的支持下对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试点,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了《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为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
一、分类管理范围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要求的规定,实行分类检验管理。
二、分类管理类别及职责分工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分为:一、二、三类。
列入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检验监管;列入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国质检检[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国质检检[2006]13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
出口服装检验程序出口服装检验程序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外贸出口合同、成交样及检验标准等要求,对出口服装的品质、包装、数量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验和管理的工作。
1 报验出口服装的报检是整个服装检验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规定的报验地点是指货物装运口岸,或商品集中产地,或储存地点)。
1.1 出口报验凡是即期出口的服装,报验人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出口报验手续。
办理出口报验时,报验人需向商检机构提供以下单证:(1)正确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2)买卖双方签订的出口合同及信用证,没有信用证应在报验单上注明结汇方式;(3)服装生产工艺制作单和装箱单;(4)出厂检验的厂检结果单及“标识查验申请单”;(5)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纸箱证书;(6)该批货物出运的发票。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的出口服装,在口岸出口报验时应同时提供产地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报验人携带以上资料报验后,应与商检人员约定具体的检验时间,以便安排工作。
1.2 申请预验商检机构为了配合经营单位做好出运前的备货工作,对已生产好的出口服装,尚未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或尚未加刷出口标记的,经工厂检验合检后,报验人可向商检机构提出预验申请,并按出口报验手续办理申请预验。
经预验合格的出口服装,签发“预验结果单”,出口时凭“预验结果单”办理出口换证。
1.3 申请重验(1)出口服装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检验有效期还未出口的,出口时需要办理申请过期重验。
(2)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服装,经工厂返工整理后,需办理申请重验。
(3)由于分批、并批出运影响原来检验结果,以及保管不良及受其它影响使质量发生变化的产品,出口时需要办理申请重验。
(4)口岸查验时发现不合格的商品,经加工整理后,可向商检局申请重验。
口岸查验时发现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品质项目未检验的必须补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国检务[1996]3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6]37号1996年2月17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和《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1.《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附件一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对外贸易关系人(买方、卖方、承运、储运、装卸等部门)、检验机构、仲裁以及生产等部门委托商检机构对所提供样品进行检验鉴定的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二)计收。
委托商检机构对需扦取样品的批量产品的检验鉴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文件计收。
3.委托检测危险品、有毒有害产品的加收应收费用的50%。
4.未列入本办法收费标准项目的收费,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其它检验费标准或本标准中相类似的项目收入。
无参照项目的按下列检验成本核算公式核计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注:10%为管理费用5.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一、背景出口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服装作为出口量主要行业之一,其出口商品品质的有保障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国家对出口服装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出口服装报检管理也成为当前的必要举措。
二、报检概述1. 报检定义出口服装报检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商,将其出口的服装送往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质量、技术、安全等检查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2. 报检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也是出口企业必须合法合规报检的机构。
3. 报检目的报检目的是提高出口服装质量、确保出口服装的安全、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出口企业的信誉。
4. 报检内容报检内容主要包括纤维成分、纱线密度、面料、印花染色,样品测试等多个项目,但对于不同国家区域的报检内容可能会略有差异。
三、报检流程1. 出口商预报检出口商需向CIQ或CQC的预报检中心提交相关信息,包括报检商品的种类、数量,出口国家,装箱、发票等几个基本信息。
2. 送样检测出口商需按照报检机构的指定标准提交组织好的样品到CIQ或CQC的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数量。
3. 报检申请在收到检测结果后,出口商需要办理检验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支付检验费到CIQ或CQC的检验中心。
4. 抽样检验CIQ或CQC的实验人员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对报检商品的抽样检测,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等检验。
5. 发送报检意见书CIQ或CQC根据抽样检验结果会给出报检意见书,要求出口商对问题原因的解释、纠正等。
6. 获得合格证明当出口商完整地解决所有报检问题并填写完戳章后,CIQ或CQC出具合格证明供出口商办理清关手续。
四、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1. 报检商品规定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出口时还需要按照出口国家标准以及CIQ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检测,严格控制检测流程。
每批发货均需符合出口国标准规范和需求,出口商需依据各国标准制定质量检测标准和流程。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行政复议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各直属商检局:为完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有关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1992年1月发布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订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细则》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现予以发布执行,原《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4年4月28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并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是指评审机构依据IS09000系列标准或其等同、等效标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三)对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四)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并转交工作委员会调查处理;(五)发展与国外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参加国际间的认证活动;(六)公布注册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录。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随附单据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其它危险货物
1、《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关于对密封型蓄电池按普通出口货物实施包装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深检机[2004]349号)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型式试验结果单》;
3、《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随附单据要求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供港澳
活羊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3号令)
供港澳
活牛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
废旧物品
《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援外物资
1、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2、《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
《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8]113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0•【文号】国检检[1993]35号•【施行日期】1993.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3〕35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商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检验依据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中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法律、行政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检验方式第八条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检证书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具备出口陶瓷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生产、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十条出口陶瓷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且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0月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
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
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
第五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核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其他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认证第六条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均可申请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或质量认证。
第七条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根据《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企业应自觉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换证凭条或通关单后,方可将货物出运。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时,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要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进入后在网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
办完注册登记后,到本局纺织品处进行出口企业情况登记。
三、报检放行流程三、报检所需单证(1)办理换证凭条或检验证书所需单证(货物在杭州之外的口岸报关、出运)1)出境货物报检单;*2)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3)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4)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除毛衫) *5)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提供);6)包装性能合格单(由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提供);7)理化检测报告;*(报检前做好服装面料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8)委托书(当外贸公司(即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外贸公司提供);9)企业声明(2)办理通关单所需单证(杭州口岸报关、出运)除上述所需单证外,还需要提供报关单。
*空白单证:请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26号窗口购买。
联系电话:。
四、报检前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
企业检验员应按出口服装相关标准*和检验要求对出口服装实施出厂前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包括理化检测合格)。
*相关标准:详见备注。
2、分清批次,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
企业应将出口服装分清批次,出运批次与报检批次相一致,不能并批。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8.14•【文号】国检检[1993]279号•【施行日期】199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3〕279号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羊绒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羊绒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口原绒、过轮绒、水洗绒、干梳绒、无毛绒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检验依据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商检局指定检验标准检验。
第三章检验方式第七条自验:在厂检合格、出口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行商检自验。
第八条共验:由商检机构认可的羊绒检验员与商检人员共验。
第四章检验程序第九条单证审核出口羊绒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取样出口羊绒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和样品处理按SN0105-92《出口绒毛类检验规程》和SN0106-92《出口无毛绒检验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出口羊绒须由商检人员到现场,按规定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抽取品质样品的同时须抽取炭疽菌的样品。
第十三条商检人员取样完毕后,立即对软包或硬包进行签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12.19
•【文号】国检验[1996]351号
•【施行日期】1996.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的通知
国检验〔1996〕351号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服装已成为我国大宗的出口商品,年出口金额约200亿美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出口服装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规范全国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纺织原料制成的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商检机构对下列出口服装实施检验管理: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
(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
(三)涉及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
(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检验的
;
第四条商检机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对出口服装实施检验。
第二章检验方式
第五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商检机构必须实行批批自验:
(一)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
(二)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
(三)收货人要求商检机构检验的;
(四)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出现过质量争议的
;
第六条涉及进口国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该项目应实施自验或商检认可实验室检验。
第七条除上述规定外,对不同出口服装质量的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部
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可分以下情况,按一定比例检验: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具有二名及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10%;
对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具有二名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30%;
对产品质量一般,具有一名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70%。
商检年总批次自验率达到30%以上。
第三章检验程序
第八条检验人员在进行出口服装检验前,应认真审核如下单证:
(一)审核“出口检验申请单”,明确申请检验内容,掌握申请检验要求。
如要求出具检验证书的,该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二)审核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核厂检结果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审核其他必须附交的单证。
第九条抽样
(一)整批货物装箱完毕后方可抽样;特殊情况需100%成交、80%成箱方可抽样;
(二)抽样方法按相应标准。
第十条检验
(一)按有关检验依据对外观、理化、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
(二)出口服装标识查检按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不合格批的处理
(一)商检一次检验不合格,经工厂返工整理后,可重新申请第二次检验,第
二次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对一些难以修复又对穿着影响不大的缺陷,若不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买方确实需要,可凭买卖双方的质量确认书,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放行单或换证凭单。
确认书必须经买卖双方盖章或双方签约人签字方能生效。
(三)在出口服装品质检验时,如标识不合格,经返工可影响品质的,第二次检验时应重新查验品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酌情掌握。
第四章过期重验和复验
第十三条过期重验
(一)出口服装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有效期仍需出口的,出口前须申请过期重验,经检验合格后方予出口。
(二)重验内容主要包括:批次、包装、唛头、数量、标识,并查看有否虫蛀、泛黄、污渍、霉变等。
(三)过期重验有效期为二个月。
第十四条复验
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检检〔1993〕181号)执行。
第五章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五条产地检验
(一)出口服装检验由产地商检局负责。
(二)产地检验合格的服装,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产地商检局按规定签发换证凭单。
换证凭单内容应填写齐全,评定意见必须列明“合格”字样;如中性包装需在“备注”栏注明“中性包装”字样(参照附件1样本)。
(三)经预验合格的服装,出口时需逐批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
数量、包装、标识等。
(四)经买方确认的出口服装,产地商检局按照第三章第十一条的第二款要求签发有关单证。
第十六条口岸查验
(一)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服装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产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后放行或换发证书。
(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数量、包装、污染、水湿等情况,必要时可开箱查验品质。
(三)口岸商检局查验出口服装时,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不明确时,口岸商检局应及时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信用证中规定需出具检验证书的,而产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中漏验的项目,口岸商检局须予补验,补验合格后方可出证、放行。
第六章批次管理
第十七条批次的划分,应以同一合同在同一加工条件下的同一品种为检验批或出口报验批为一检验批。
第十八条商检机构应加强对工厂和经营部门的管理,协助生产和经营部门建立批次管理制度,并督促发货人在发运前分清批次,做到货证相符,防止差错事故。
商检机构应督促有关企业在出口外包装上刷明批号,以便核查批次。
批号由各直属商检局自定。
第七章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第二十条需要抽取样品的,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种类表》外商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要有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认可检验的管理
(一)各地商检局应严格按照《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国检监〔1990〕第169号),加强对出口服装认可检验员的管理工作。
(二)通过认可检验方式检验的出口服装,认可检验员要严格按照商检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
各地商检机构要定期对其检验情况进行抽查。
(三)经认可检验员检验的出口服装,商检局要认真审核检验的有关单证,在厂检和认可检验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可凭认可检验员的手签合格单换单放行。
第九章质量分析和统一检验目光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商检局根据统计内容做好半年、全年的质量分析,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上报国家商检局(参见附件2《关于出口服装质量分析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机构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