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资⽹友提问:劳动法中是不是有“未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资”的规定?我怎么找上⼀个⼯作单位要钱?今天,我们谈谈双倍⼯资到底是怎样⼀回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资。
有这样⼀则案例:张⼥⼠是某幼⼉园教师,她于2012年9⽉1⽇进⼊某幼⼉园⼯作,每⽉⼯资由基本⼯资加技能⼯资加⼯龄⼯资等构成。
但幼⼉园⼀直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30⽇,因个⼈原因,张⼥⼠向幼⼉园递交辞职报告。
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随后,张⼥⼠委托律师出⾯,要求幼⼉园⽀付2012年10⽉1⽇⾄2013年9⽉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的双倍⼯资差额。
对于张⼥⼠提出的双倍⼯资差额,该幼⼉园却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付。
随后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张⼥⼠的诉求。
店铺⼩编来给⼤家分析⼀下这个案件,为什么张⼥⼠没有跟幼⼉园签订合同还能进⾏⾃⾝维权?为什么她只主张11个⽉的双倍⼯资差额?为什么她提出权⼒主张时幼⼉园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最后申请的补偿双倍⼯资差额劳动仲裁为什么也给驳回了呢?⾸先我们应该理解以下两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点信息:⾸先,劳动者与⽤⼈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主张双倍⼯资的权利的。
其次,⼆倍⼯资所适⽤的时效为⽤⼯之⽇起超过⼀个⽉不满⼀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的⼆倍⼯资。
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和时间1.甲方未与乙方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工资支付双倍工资。
2.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乙方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实际工资,不包括甲方支付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3.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为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
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二、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双倍工资总额的50%。
2.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法、真实的个人信息,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双方同意,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其他约定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2.乙方提供的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3.甲方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文件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丙方(第三方主体):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争议,且甲方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特引入第三方主体丙方作为协调和保障一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第三方主体丙方的责任和义务1.丙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负责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确保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条依据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订立,并应当按照劳动者要求支付其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未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础,按照同等岗位同等工作时间支付两倍工资报酬。
总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合法性问题,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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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单位不签劳动协议壹篇
单位不签劳动协议壹篇合同分享:单位不签劳动协议壹篇。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假设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三、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四、未签劳动合同仍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假设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者,所以法律给予了广阔劳动者更多的保护。
假如有企业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规定了企业要承当比拟严格的责任。
与此同时,也希望我们劳动者朋友们可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举证_合同范本导读:单位在雇佣劳动者后,假如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来说,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哪些?假如因此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举证呢?这关系到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何索赔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展介绍,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具体怎么计算呢?首先,是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计算二倍工资截至时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其次,是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
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在劳动用工领域,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 6 个条件。
条件一:用工事实存在首先,要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必须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
这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并且用人单位也从劳动者的工作中获得了利益。
比如,小王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按时打卡,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公司给他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明确的用工事实。
条件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就满足了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时间条件。
假设小李于 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公司直到 3 月 1 日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 2 月 1 日起,就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条件三: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故意拖延、拒绝签订等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但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劳动者的过错。
例如,公司多次通知小赵签订劳动合同,小赵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通知记录和小赵拒绝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条件四:用人单位不存在免责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种免责情形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比如说,因为突发的自然灾害导致公司办公场所受损,相关资料丢失,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受灾证明,那么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免责情形。
条件五:劳动者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需要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自己辞职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自己辞职有赔偿吗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劳动法47条双倍赔偿
劳动法47条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劳动法47条1、如果雇主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雇工双倍的赔偿金。
2、如果雇主未按时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且施行强迫扣款等处罚措施,也应当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3、如果因雇主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损失时间或者金钱,应当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4、如果雇主未经劳动者同意,改变劳动者独立工作,而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应支付双倍赔偿金。
5、如果因雇主拒绝为劳动者省缴社会保险金而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6、如果因雇主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就劳动者的个人事项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环境及工具,未办理劳动者的就业登记、证明以及安全防护等措施而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7、如果雇主拒绝按时缴付劳动者的福利费、年度假期结算费用而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8、如果雇主在劳动者身上施行殴打、辱骂、拘禁等措施,而造成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应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9、如果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擅自强制调离劳动者到低收入的行业做工,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时,应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10、如果雇主在劳动者身上施行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时,也应当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以上是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劳动法47条,由此可见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将会给劳动者造成双重损失。
雇主一旦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改善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主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雇主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劳动者付费,以避免劳动相关支付和责任拖延或者拖欠,引起劳动者不满。
劳动部门必须对劳动权益实施日常监管,促进企业主与劳动者正常完结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尽快建立独立处理机制,赋予争议人充分行使其劳动权益,减少劳动者诉讼费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013)黄民初字第4669号
(2013)黄民初字第7365号
(2013)黄民初字第7366号
(2013)黄民初字第8009号
以上判决书,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到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法规和判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青岛地区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有仲裁时效的,仲裁时效自用工之日起12个月的次月开始计算一年。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问题,以笔者所在的青岛地区为例,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山东高院对于双倍工资的定性是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并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山东高院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以上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未签订劳动的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那么实际的判决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笔者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阅了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1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相关二倍工资的判决。因为查阅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因此出现超过仲裁时效的判决较少,但是找到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的,用人单位提出后,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均作出了驳回的判决。其中,各法院的判决如下:
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有这样一种情形,劳动者在到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生了工伤事故,然后就住院治疗,就进入了停工留薪期。
从用工之日到进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目前来说,国内实务界主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对于停工留薪期支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例外性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目前来说山东省内的淄博和济南部分法院持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也不是劳动者的对价;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特殊性还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目前来说,江浙地区及山东青岛地区的法院持此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受伤时间不同分成三种情况,1在实际用工一个月内受伤,1实际用工一个月外一年内受伤,3实际用工一年后受伤来决定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第一种情况因为磋商劳动合同要素的条件不成就所以不支付,第二种情况需要支付,第三种情况不支付。
这种观点主要常见于广东一带的法院。
看出来了吗?法律如果不对一个问题详尽的规定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五花八门的观点层出不穷。
这就好比在国内,你跟某朋友说,帮我介绍个对象吧!就忘了跟她说需要介绍个性别是女的,毕竟按照常理应当给男的介绍女的嘛,朋友过两天给你介绍个人妖来。
所以有时候不要嫌啰嗦,把事情得详尽的说清楚,比如去超市买馒头,一定要把用料直径等等唠叨一遍。
其实我对以上三种观点都不太赞同,比如第一种观点,不区分情况的要求用人单位全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派了专人去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躺病床上优哉游哉的说,我才不签呢,反正我现在是工伤期间,你们又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马上给我发双份的钱哈,不然小心我去告你们。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补偿司法实践之深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该法例不只在立法中惹起激辩,一边叫好喝采,一边没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怀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但立法通事后,激辩没法阻拦该罚则的实行。
可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合用所引起的争议更多,无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合用者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操作。
所以本文,联合法理和有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分析和商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薪资补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合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也仅合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合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差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所以双倍薪资补偿的合用,第一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能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薪资恳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整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薪资恳求权。
二、双倍薪资补偿的计算时期与基数双倍薪资补偿的时期,开端于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这点应当没有异议。
可是停止时间,第一种看法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看法是满一年应签署无固按限期而未签署的时期,仍应支付双倍薪资。
主张第二个看法的,法律依照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犯本法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从立法原意,我以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增补,无固按限期合同相同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第二个看法。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广泛以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所以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肩负责任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薪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如何赔偿?具体分析如下:步骤/方法将“用工时间”认定为第一次进单位工作时间。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而是应认定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
因此, 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期的双倍工资。
最新司法解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浏览:3317 |更新:2011-11-16 16:19 |标签:合同司法7全文阅读分步阅读《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家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过,对于一些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
对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就此”意见“详细解读。
步骤/方法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该如何认定[案例]小陈于2009 年11 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 年11 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 年11 月至2011 年11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近很多网友问到一些有关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小编最近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这里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条:⽤⼈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以及⽤⼈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单位⾃⽤⼯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
实践中,绝⼤多数的⽤⼈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些⽤⼈单位⽆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的劳动合同,因此,⼀旦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之⽇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三层含义:⼀是⽤⼈单位⾃⽤⼯之⽇起⼀个⽉内必须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形式订⽴,如果在⼀个⽉的时间内订⽴的是⼝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单位⾃⽤⼯之⽇起超过⼀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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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作者:李研材李桂球发布时间:2012-02-03 15:57:30
【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8月23日到被告某公司处当行政助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各种社保费,所以原告依法于2011年4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提出与其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告的工资为1941.8元/月,89.28元/日。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7个月又28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双倍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共7个月的工资差额13214.7元。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14.7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与原告没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利用自己曾在其他公司任过劳资核算员,熟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优势,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企图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归咎与我公司,以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原告应聘到我公司工厂工作的动机不纯,拒绝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审理】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万秀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2011年1月至4月每月工资为1200元。
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先后负责燃料进厂监磅、车间统计、工厂劳资核算等工作,但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在被告处实际工作8个月,每月所领工资分别为269.2元、1000元、923.1元、692.3元、980.8元、969.2元、692.3元、1200元、784.6元,月平均工资为938.9元。
【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其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万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即自2010年9月23日计至2011年4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010年9月23日至30日的8天工资共计307.68元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7个月工资共计6242.3元之和为6549.98元。
对被告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原告的主张,因举证不能,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万秀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黄某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期间共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549.98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继续工作的一年内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双倍工资。
国家的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手中,所以国家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一年内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