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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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系统电子公

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5]6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9

【实施日期】2005.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

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五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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