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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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要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
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风险源识别风
险对象识别
2、风险衡量(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
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一保险的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隔热,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尘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
2、监督危险功能
四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P42—45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
二主要保险合同的比较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
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
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
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
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增加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履行赔偿
给付责任(赔偿金的内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其效力有所改变。
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六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2、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3、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4、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
存在。
七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
须具有保险价值。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
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康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
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4、保险利益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和赌
博的标准。
5、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
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所有权:财产
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
价值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
依据不同:前者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后者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
法估量的。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和保证
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
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价值;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3)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