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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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温馨提示

关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温馨提示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温馨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或是涉及到诉讼案件,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代理,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在律师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律师授予一定的授权委托代理权限,以便律师可以有效地代为处理案件。

在这里,本文将就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相关事项进行温馨提示,以便当事人在与律师合作时更加顺利和明确。

一、明确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在向律师授权委托代理权限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授权的范围。

这涉及到案件的具体要求和律师的实际操作,需要在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中作出详细的规定。

授权委托的范围可以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调查取证、提起上诉、进行调解等,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具体的规定。

这样可以使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加明确权利和义务,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二、确定委托代理期限在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应当明确确定委托代理的期限。

这是为了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因期限问题导致的不必要麻烦和纠纷。

委托代理期限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在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前,委托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延长或者撤销。

三、确认委托代理费用在委托代理书中,律师和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代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委托代理费用是律师为代理案件所收取的费用,其收取标准和方式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委托代理费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收费标准,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进行详细规定,保证双方权益。

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律师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始终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

律师在行使委托代理权限时,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操守,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维护委托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本期导读:最新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的《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5辑》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栏目中,对“新增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作理解与适用的解读。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八十五到八十八条新增了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相关内容的解释,本文针对这些新增条文,摘录最高法权威观点,供您理解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提供帮助。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

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为您推荐】麻江县律师镇安县律师泰州律师惠农区律师宛城区律师离石区律师望谟县律师民事诉讼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诉讼请求,也可以聘请代理人进行诉讼请求。

要想选择合适的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来进行,但是大家对于诉讼代理人的程序可能比较陌生,或者有的朋友根本不知道。

也是考虑到大多数朋友不了解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下文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授权委托书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

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实际是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办理案件的行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注重事实证据,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陈述权、建议权等权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时间规定,按时完成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和当事人利益。

二、律师办理案件程序第六条接受委托1.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事项、案件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审查。

2. 律师认为委托事项不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应当婉言拒绝,并推荐其他专业律师。

3.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调查取证1. 律师办理案件,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证人等。

2.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3. 律师取得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条诉讼文书制作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制作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2. 律师制作的诉讼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第九条出庭应诉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出庭应诉时,应当着装整洁,遵守法庭纪律,积极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

3. 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尊重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文明辩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条案件结案1. 律师办理案件结案后,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案件结果,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后续处理事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内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内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内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是指委托人(即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在法律事务上行使一般的权利。

这种授权通常是在一份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的。

以下是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一般内容:
1.代理诉讼和法律程序: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出庭、提交法律文件、提出辩护意见、进行调解或和解等法律程序。

2.签署法律文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授权书、法律文件等。

3.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就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建议。

4.代表交涉: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如与对方律师、法院、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进行协商、谈判等。

5.代表授权: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执行任何与委托人财产、利益或法律权利相关的法律行为。

6.行使法律权利: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起诉、辩护、申请仲裁、提起上诉等。

7.代表交易: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交易,如购买或出售财产、签订合同、处理遗产等。

8.其他合法行为: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执行任何在法律上合法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约定。

委托人和律师应该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仔细审查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冯占山,(1.张家口教育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申静2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瞒要】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虽然建立已有半个多世纪,但是立法的现状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缺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保护,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自由、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增设指定诉讼代理人,实施律9’门代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陕键词]民事订槲¥理;指定诉讼代理^;律师代理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1)民雩玳理制度是建立民事诉汪汁l之理制度的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民事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以被代理^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承担的法律制度。

民事代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行为,还可以扩展适用于申请行为、申报行为和诉讼行为。

民事代理适用于诉讼行为即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故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计与民事代理制度应该相对应。

2)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制约也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般谠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实现。

鉴于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更有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便于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以保护实体权利。

3)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依据。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不利于当事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当事^主义模式的优点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往往是形成判决的主体,但是会造成诉讼延迟,提高诉讼成本,实则并不完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

2024年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2024年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2024年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委托人因某民事纠纷事项需要向法院起诉或进行辩护,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处理以下事项:(详细描述委托事项)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诉讼结束之日止。

如需延长委托期限,需另行协商确定。

三、委托代理人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诉讼活动,并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 乙方应当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涉案信息。

3.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结果。

4. 乙方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委托费用
委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委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为:(详细说明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以上为《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请双方仔细阅读,自愿签署。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 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 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 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 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
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 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 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 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 .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循哪些规定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循哪些规定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循哪些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可能会有需要委托⼀位诉讼代理⼈来帮助⾃⼰,诉讼代理⼈常见于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中。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循哪些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循哪些规定根据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从以下规定:1、当事⼈(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委托律师应该签订《代理协议》;2、每个当事⼈,以及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最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代理⼈;3、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诉讼代理⼈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7、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代理诉讼,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后,才具有效⼒。

关于如何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的问题,店铺⼩编就为⼤家整理到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3.律师能否代理执行案件?我国法律对律师能否代理 执行案件虽未明确规定,但基于对律师代理诉讼应 当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完整阶段的理解,一般认 为,只要当事人提出委托,律师可以代理执行案 件。特别是当前执行案件的难度一般都较大,涉及 的情况也较复杂,如果有律师代理,可以协助法院 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但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应由 当事人另行委托,而不属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一般 授权和特别授权的代理范围。
2.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律师应否接 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主张:①主 张不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无理,只要当事人 提出委托,律师就应接受。②主张对没有理由的 原告可以不接受委托,而对被告的委托即使没有 理由也应接受。③主张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有 诉讼请求有理的才能接受委托。
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 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2)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 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 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所谓委托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 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 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 代理权。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指在委 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 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终止双方的诉讼 代理关系。
诉讼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 发展和完善过程。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健全,诉讼 代理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三)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概况 关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各国的
立法不尽相同,主要的做法有三种:①将诉讼代 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 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将其作为一种完整的诉讼 代理制度,独立地规定为一章。匈牙利就采取这 种立法体例。②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 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并将其作为诉讼参加 人中与当事人并列的一节加以规定。我国现行民 事诉讼法即采取此种立法体例。③认为诉讼代理 人仅指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专章将其列于当事人 一章之后。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doc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doc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一、工作总则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

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_____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律师司法部连带责任28条

律师司法部连带责任28条

律师司法部连带责任28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律师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律师的作用是通过其具体的业务活动体现的。

根据本条规定,律师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活动日益活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多样,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比如,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社会生活实施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惩治的刑事法律关系,等等,都要求以法律作为调节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此,一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迫切需要懂得法律知识、精通法律业务的人担任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2023秋国开伦理作业答案

2023秋国开伦理作业答案

法律职业伦理形考任务一一、不定项选择题1. 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bc )A. 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 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 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 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2. 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驶执业权利。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A. 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 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 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 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3. 依照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有:(ABCD)A. 到年龄退休B.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C. 长期患病不能上班D. 调至法院任院长4. 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

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性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

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ABD)A.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B. 为律所、中介组织介绍案件C. 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D.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5. 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AC )A. 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B. 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C. 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D. 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BC)A. 行政机关职务B. 审判机关职务C.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D. 政协委员二、判断题1. 担任法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法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

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

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视阈

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视阈

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视阈尚宋阳【摘要】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基础。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得以充实和发展,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仍然暴露出很多不足:一些规定尚未清楚明确,委托代理范围过于宽泛,律师和公民代理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

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完善,修订司法解释来明确概念,逐步确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规范律师代理制度和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The system of principal agency in civi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system;there is a profound meaning and value basis.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 2015 “Civil Procedure Law”, China’s Civil proxy system is to be strengthened and developed, but still exposed many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 and in practice:some of the provisions has not been clear and unambiguous,agency is too broad in scope,lawyers and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so exposed many deficiencies. Therefore,it needs to be refined,revis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clarify the concept,the gradual establishment of lawyers Enforcement Agency system,standardizing counsel system and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s essential.【期刊名称】《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7)002【总页数】4页(P15-18)【关键词】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律师强制代理;公民代理【作者】尚宋阳【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概念分析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立法上的规定,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是指基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承担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司法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9月18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商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全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详细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托付,担任法律参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托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询问、代理申述、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托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述;(五)接受当事人的托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托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施行标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意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讨,注意律师人才的培育和律师培训沟通,以增加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依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顺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确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和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服律师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律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是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做出一定行为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湖综合无法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免受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是指有一定机构指定的,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的执业前提,是指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又收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的状态。

委托人的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冲突以及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或者其他职业关系中得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

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

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前职务职责的影响的利益冲突。

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因其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违法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指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行为作出行业处分。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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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收案程序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
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d)代为反诉;
(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

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阅卷
1.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

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重点摘录。

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愿意。

五、调查
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2.调查要做好记录。

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

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六、出庭前的准备
1.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做好以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1.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售,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4.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八、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1.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

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2.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九、结案
1.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结案细则,以使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2.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3.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
4.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抄件;
5.结案时要写出结案报告(办案体会),经主任审批以后交内勤保管并由财务人员计算必须的报酬;
6.案卷装订一律用线绳,卷面为十六开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
7.装订时必须加卷皮、卷底,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收、结日期。

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为准;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面起。

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码,将全卷面数在目录上注明。

8.档案要集中到所办公室由专人统一管理,各部和律师个人不得保存。

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
材料,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9.为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编号和制定必要的索引卡。

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微机管理。

十、附则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仲裁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但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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