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市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15•【字号】穗劳福[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切实做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和病休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单位实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时,作为确认伤病职工是否需停工治疗或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病假等工作的政策依据。
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属“不需连续停工治疗”或“不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此类伤病职工可不给予病假待遇;其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可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其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三、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各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按穗劳福字〔199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依据相应鉴定标准对其伤病等级进行评定。
四、本标准是依据伤病职工于医疗期满,或合同期将满,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伤病职工经治疗后症状是否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创口是否愈合或畸形愈合,功能是否相对稳定等来制定病情是否痊愈、好转或相对稳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穗人社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以下简称“伤病鉴定”)程序,处理好伤病鉴定争议问题,做好职工伤病医疗期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以下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和伤病情稳定状态鉴定的,单位可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和所需资料(一)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二)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三)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章;(四)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有关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五)持《鉴定申请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六)单位与伤病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七)单位须自市指定医院做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伤病职工的《鉴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劳鉴会进行鉴定;(八)单位没有为伤病职工申请鉴定,伤病职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劳鉴会申请鉴定。
三、职工或单位对市劳鉴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劳鉴会提出复查申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3•【字号】穗府[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283、20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个人】汤志良【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敏魏晓丹【代理律所】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汤志良【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强公司是否需向汤志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085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50.2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
华强公司主张对于少缴纳的社会保险,汤志良也有过错,其中华强公司少缴纳的部分占69.07%,汤志良少缴纳的部分占30.93%,应按照比例确定其应支付的差额部分,且汤志良在离职后已找到工作,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提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经审核受理后,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带齐相关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下载或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索取。
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电话:(020)83352256,监督电话:(020)8319286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网址:http:
//。
特此公告。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
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
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穗人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穗人发〔2006〕104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
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穗劳社函[2004]631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6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规定,建立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四)所在的医院是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诊断医院。
二、专家库成员根据劳动保障的政策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市伤病职工到指定诊断医院作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对重大争议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三)参与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与医学相关的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工作,为制定本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
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
见附件。
四、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市有关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成员(共230人):温春光、罗绍凯、童秀珍、李娟、陈运贤、彭爱华、张国材、胡品津、陈旻湖、何瑶、刘思纯、林金坤、李初俊、钟碧慧、任明、曾志荣、廖振尔、谢灿茂、张孔、周燕斌、吴为群、曾勉、李士梅、余学清、杨念生、姜宗培、李志坚、毛海萍、杨琼琼、阳晓、许乃贵、纪玉莲、吴培根、李希杰、黄锋先、潘健涛、陈伟英、陈雄辉、郑智华、许韩师、杨岫岩、梁柳琴、胡国亮、翁建平、肖海鹏、曹筱佩、李延兵、廖志红、姚斌、詹文华、汪建平、何裕隆、兰平、董文广、彭俊生、蔡世荣、陈正煊、黄奕华、宋新明、王深明、吴壮宏、李晓曦、吕伟明、刘仁斌、李松奇、王劲松、常光其、吴志棉、谭敏、陈国泰、郑朝旭、黄正松、王海军、耿军、黄权、刘金龙、夏之柏、梁力建、汪谦、彭宝岗、甄宇洋、殷晓煜、黎东明、陈俊伟、李绍强、吕明德、叶小鸣、利天增、朱家源、祁少海、戴宇平、丘少鹏、李晓飞、梁月有、邓春华、陈炜、陈凌武、苏爱云、庞水发、程钢、黎志明、何晓顺、朱晓峰、王长希、陈立中、费继光、李佛保、沈靖南、廖威明、徐栋梁、杨忠汉、符气祯、陈立言、傅明、何爱珊、黄纲、万勇、彭新生、刘少喻、潘滔、劳镇国、刘小林、许扬滨、周灿权、李洁、梁晓燕、方群、游泽山、朱波、冯丽萍、谢洪哲、何勉、巫岳鹏、柯佩琪、黄建昭、姚书忠、黄顺英、梁润彩、杨建波、钟依平、王子莲、徐成康、王琼、杨国奋、陈国伟、曾群英、陶军、唐安丽、廖新学、柳俊、麦炜颐、王业松、吴素华、杜志民、胡承恒、高修仁、程卫、张苗青、马虹、董吁钢、何建桂、潘仕荣、杨惜泉、陆堃、钟佛添、罗红鹤、王治平、张希、唐白云、吴钟凯、殷胜利、徐颖琦、巫国勇、顾勇、钱采韵、苏镇培、黎锦如、周列民、张成、曾进胜、李洵桦、周珏倩、李中、黄帆、陶玉倩、刘卫彬、徐评议、盛文利、李玲、方燕南、戴启麟、方莹莹、洪华、张为西、黄海威、林贤寿、王楚怀、丁建新、黄东锋、陈冬、李添应、苏振忠、张湘民、许庚、史剑波、柴丽萍、陈锡辉、甘嘉裕、郭洁波、蒋爱云、文卫平、张春元、王安训、冯崇锦、丁学强、陈松龄、匡代军、冉炜、杨军英、廖瑞端、吴善宏、陈咏冲、凌宏忠、高谦、韩建德、卢念祖、何定阳、廖绮曼、曹光玲、杨永洁。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退管字[2001]4号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退管字〔2001〕4号)各区、县级市退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0月31日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退管办反映。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是将企业的退休职工(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由区、街设立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承接,把退休职工由企业管理转为按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管理。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由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休职工管理机构是指市、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街道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退管机构)。
第二章退休职工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一)退休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发或无故拖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穗劳社就[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
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1.26
•【字号】穗人社函[2014]208号
•【施行日期】2014.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
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4〕20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人事局印发《关于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9〕12号),为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现将高层次人才休假
体检计划和市属两院院士名单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照此通知,认真落实。
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市干部疗养院接洽。
广州市干部疗养院联系电话:82259847、82259890转6688、6888、8888,传真:82259657;
高层次人才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3567780
高层次人才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126088
业务政策咨询电话:83126047
高层次人才系统网址:http:///vsgzhr/Login_GZC2.aspx
附件:1.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计划
2. 市属两院院士名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6日附件1
注:请申报单位于本计划前15个工作日完成网上申报,以便市干部疗养院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遗漏,请径与疗养院联系。
附件2
备注:1. 排名不分先后;2. 由院士根据本人需要自行确定休假体检时间。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9日市政府第14届1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7月1日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高级技师退休待遇2021]关于技师和高级技师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Word可编辑版)
[高级技师退休待遇2021]关于技师和高级技师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最新版)-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穗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6日(承办处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3390879)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做好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穗劳鉴办[2015]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鉴办〔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的规定,从2014年12月18日起,本市(含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区)已全面实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办法。
取消了职工先到指定诊断医院诊断的环节,更改为由职工携带医疗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资料到现场鉴定点,由劳鉴专家当面进行鉴定。
实行现场鉴定办法后,同时取消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请相关单位根据现场鉴定有关办法,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统一门户共享的鉴定信息给予核发相关待遇。
附件:取消的《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现取消)。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8•【字号】穗劳福字[1998]7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
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一、消化系统疾病1.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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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市属事业单位伤病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呈批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穗人发[2005]12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02
【实施日期】200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市属事业单位伤病工
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呈批程序的通知
(穗人发[2005]12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退职人员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呈批工作,现将市属事业单位伤病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呈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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