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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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
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09]36号
【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闽海事法〔2009〕36号)
各分支局:
《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09年10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一、各局应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准确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各局应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办法》文本印发辖区各相关单位。
三、各局在《办法》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福建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
第四条申请游艇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应当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第五条游艇适任证书分为A、B两类:
(一)A类:适用于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以及同时具备机械动力和风帆推进装置的游艇;
(二)B类:适用于仅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
第六条游艇适任证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三)持证人住址;
(四)初次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
(五)证书适用范围。
第三章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机构章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