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修正案关于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以及签发/换发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证书等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开展部分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事宜STCW公约规定,海员应提供5年内达到STCW公约关于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等专业培训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现就上述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明确如下:完成上述专业培训的海船船员应每5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高级船员将该知识更新培训纳入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普通船员应当完成专门的知识更新培训。
对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公司和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本公司所属船员和所服务的普通船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其他公司的普通船员和社会零散普通船员应当在开展相应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
自即日起,高级船员持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普通船员持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者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到原专业培训合格证签发机构或者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船员专业培训再有效签证。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游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海事局辖区内的游艇驾驶员和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负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持有游艇驾驶员证书的驾驶员应在证书所规定的航行区域(水域)内驾驶游艇。
第五条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章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六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 ) 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 ) 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三)完成规定的游艇驾驶员培训;(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五)具有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如适用)。
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 二 )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三 ) 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 ) 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五 ) 有效的船艇驾驶证书(如适用);(六)游艇驾驶员培训证明文件;(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 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5.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1、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1.21•【文号】海船员〔2024〕163号•【施行日期】2024.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4〕163号各直属海事局:根据《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决定继续施行,对办法中个别文字表述做了修改,现予以重新发布,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厦门海事局关于做好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
厦门海事局关于做好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过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闽海事厦船员[2010]108号【发布部门】厦门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01.01【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海事局关于做好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过渡工作的通知(闽海事厦船员〔2010〕108号 2010年1月1日)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统一规范厦门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管理工作,使《厦门湾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厦门湾小轮办法》)全面、平稳地过渡到《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福建小轮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停止根据《厦门湾小轮办法》规定开展厦门湾小型船舶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停止签发“厦门湾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厦门小轮证书”)。
按照《福建小轮办法》要求开展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签发“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福建小轮证书”)。
二、“厦门小轮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在其适用范围内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持“厦门小轮证书”的船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福建小轮证书”。
逾期未申请换证者,须按《福建小轮办法》规定参加抽查考试和评估合格后,方能申请相应等级和职务的“福建小轮证书”。
三、持有“厦门小轮证书”者申请证书再有效、补发或消限发证,以及持有“厦门小轮证书”考试合格证明者申请发证时,按以下要求申请签发“福建小轮证书”:(一)现持有“厦门小轮证书”未满5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者,可申请“福建小轮证书”未满5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或实际担任船长职务满6个月,经《福建小轮办法》规定的等级提升考试、评估合格,可申请“福建小轮证书”未满10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海船检[2001]61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1]611号)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下称《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
中国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章考试评估组织第四条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海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上海海事局主管领导和海事局船检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委会主要职责:(一)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2.无色盲、色弱;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口头表达无障碍;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
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170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闽海渔〔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6〕18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1月2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和福建籍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一)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其中,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具体工作由沿海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沿海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人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三)沿海各县(市、区)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三级驾驶人员、三级轮机人员、助理船副、助理管轮、海洋机驾长证书和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内陆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内陆一、二级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内陆县(市、区)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内陆机驾长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六)未设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市、区)的渔业船员证书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或指定的县(市、区) 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06]22号【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发布日期】2006.12.1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事法[2006]22号)各分支局:为规范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进一步提高船员适任能力,消除海上交通安全隐患,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我局组织人员对《福建沿海小海轮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2006年10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如下:一、各单位要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尤其是从事船员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相关内容,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加强《办法》的对外宣传力度,将《办法》印发给辖区相关单位,并通过政务大厅、公告栏、触摸屏、印刷小册子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办法》的文本内容。
三、各分支局根据本《办法》棄三十三条规定为船员换发新证书的,应制定具体过渡规定,明确换发证书的具体要求和过渡时间,并报备福建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船员适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2.无色盲、色弱;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口头表达无障碍;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
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7.10•【文号】海船员[2007]369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369号2007年7月10日)各直属海事局:为提高非自航船舶船员技术素质,加强船舶安全、施工管理,更好地发挥效能,保障水上施工人员和装备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我局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有原发证机关签发的各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换发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
在最近五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证书所载职务的任职资历者,可申请换发较高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换发证书最高为大副、大管轮职务。
换证日期截止2008年12月31日。
二、参加2003、2004年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且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已通过者,可在满足其他发证条件后申请发证。
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者,原成绩继续有效,可参加相应科目的统考补考。
三、关于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者换发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宜。
(一)持有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驾长职务不少于18个月,可申请参加船长资格考试和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船长适任证书;任驾长职务不足18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
(二)持有副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副驾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少于24个月但不少于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不足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
四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9]232号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提高渔业船员素质,规范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船舶船员实际,我局制定了《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规范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船舶船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渔业船舶船员培训、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以及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具体的考试发证工作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省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受国家渔政渔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甲类、乙类三等以上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设区市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和乙类四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和五等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尚未设立渔港监督机构的,考试发证工作可以由上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职务船员配备标准第四条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一)30至未满200总吨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但是在近岸海域航行和作业且连续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以只配备船长。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游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结合重庆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海事局辖区内的游艇驾驶员和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构的授
权负责负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持有游艇驾驶员证书的驾驶员应在证书所规定的航行区域(水域)内驾驶游艇。
第五条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章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 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 二) 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游艇驾驶员培训;
(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
(五)具有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如适用)。
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 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
( 二)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 三) 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福州快艇发证办法
关于印发《福州市快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3-04 来源:交通局字体:【大】【中】【小】点击数: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各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现将《福州市快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地方海事局2014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州市快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快艇驾驶员的管理,提高快艇驾驶员适任水平,维护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福建省内河100总吨及以下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州市内河辖区内快艇上任职的驾驶员和从事快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负责辖区内快艇驾驶员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的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快艇系指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10海里/小时、在内河通航水域≥18公里/小时,长度小于10.5米的机动船艇(游艇除外)。
第五条在快艇上任职的驾驶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快艇驾驶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六条申请开展快艇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3所列的有关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标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按快艇驾驶员考试大纲的要求对实训人员实施培训,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快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培训内容和训练时间,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
培训方式可采用全日制或计时制,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实践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章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参加快艇驾驶员考试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50周岁);(二)符合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方面的要求;(三)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12]5号【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4【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事法【2012】5号)福建海事局各分支局、福建辖区各船员培训机构:《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所指“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系指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具体纳入本办法评价活动的船员培训许可项目另行通知。
二、为进一步细化评定要素和评定内容,我局将于今年7月份在全辖区开展一次培训质量试评价调研(试评价结果将作为正式评价的参考),并于9月份正式开展首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活动。
三、在船员培训质量正式评价的评级结果公布之前,各分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所在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辖区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船员培训监管效率,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海事局对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及其所开展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培训结果等培训质量进行评定和评级,并据此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的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建海事局负责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福建海事局下属分支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参与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本局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所确定的监督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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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
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09]36号
【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闽海事法〔2009〕36号)
各分支局:
《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09年10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一、各局应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准确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各局应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办法》文本印发辖区各相关单位。
三、各局在《办法》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福建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
第四条申请游艇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应当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第五条游艇适任证书分为A、B两类:
(一)A类:适用于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以及同时具备机械动力和风帆推进装置的游艇;
(二)B类:适用于仅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
第六条游艇适任证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三)持证人住址;
(四)初次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
(五)证书适用范围。
第三章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机构章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