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办事交通费管理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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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规范外出办事交通费报销。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公司员工在十堰市区外出办事时使用(不包括享受油费补助及公司已提供车辆者)。
三、报销原则
1.员工外出办事,如无公司车辆送往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只允许乘座公交车或中巴车,不得乘座出租车。
2.员工外出办事,如无公司车辆送往目的地,且时间紧急或安全需要,可乘座出租车,但在报销粘贴单上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主管)的情况说明及签字。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管理部、财务部。
3.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记录
名称
编号
来源
外出办事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
PNZD-RS-07-J01
七、附录
修订号
生效日
修改部分/章节
修订原因
编制
审核
批准
文件传阅记录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3.员工外出办事,如无公司车辆送往目的地,使用个人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事宜者,按本原则第一条标准,只报销往返公交车或中巴车票。
四、报销方式
1.报销人填写《东风派恩公司外出办事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将出行日期、外出事由、发生金额、票据张数填写清楚,由本部门经理(主管)签Leabharlann Baidu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五、其他
1.公司员工到十堰市区外五县一市(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丹江口市)办事,按《差旅费管理规定》(PNZD-RS-12)对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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