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中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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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官应如何思维

解析法官应如何思维

法官应如何思维张伟【摘要】司法是保证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而法官则是这基石的建立者和维护者,法官如何审判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而思维在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

法官应如何思维?本文拟从一个思想实验出发,浅谈对法官如何思维的见解。

一、扳道工的故事在一片群山的脚下,有一个小学校。

在学校的旁边,有一条蜿蜒的铁路。

铁道在这里分为并行的两支,其中一支旧铁道已经废弃,另一支新铁道在正常使用。

它们都弯曲地伸向群山怀抱中的村庄,经过村庄向更远方伸去。

在铁道分岔的地方座落着扳道工那间小小的房子。

一天放学后,孩子们像往常一样,沿着铁道边的小路回家。

这是这个学期的最后一天了,明天就是寒假的开始。

大家拿着成绩单,高高兴兴、急急忙忙地回家向父母报喜。

大约有九个孩子为了早早赶回家,走上了正在使用的那条铁道。

但是有一个孩子,他的成绩不甚理想,他曾经为了照顾生病的妈妈而耽误了学习。

他的心情很难过,自己孤独地走在那条废弃的铁道上,他想离大家远一些。

他显得与这欢乐的气氛格格不入。

春运已经开始了。

这时间经常有临时加开的列车。

中国的人口太多,铁路每到春节前后就不堪重负。

扳道工刚刚接到通知,说马上有一列火车要经过道口。

当他走出房门,似乎已经听到列车的汽笛。

同时,他也看到了那群走远的孩子已经变小的身影:在废弃的铁道上走着一个孩子,在正常使用的铁道上走着一群孩子。

列车司机也已经看到这一切,拉下了紧急刹车,但是火车仍然以风驰电掣的速度冲向道口。

站在道口的,就是那位扳道工。

他应该怎样扳道呢?二、从法官角度对扳道工思维的推演也许会有读者提出,此故事中的扳道工角色更像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政策的制定者,因此用其作为对法官的思维考量是不恰当的。

笔者不敢苟同此观点,首先,任何人作出一种决定都需经过判断,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也是进行一种判断。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责之一,表示其评判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简单来说,司法认知就是法官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的一种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介质,从司法认知角度看,其特点是: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靠一因素来作出判决;具体考虑,注重具体事实,形成判断过程;综合判断,把事实和权理综合到法律里;判断简易,比较简单的问题,尽量用单一的原则作出定论;及时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及时作出有效的决定;独立作断,能够保持独立,作出准确、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判决。

传统法官司法认知的运用主要以主观方式进行,以其广博的学识、理论知识以及经验积累为根基,在叙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司法认知的研究领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从而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视司法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司法证据虽然没办法体现当事人的心理主观经历,但作为实质性的证据,在法官意见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官还要尽可能深入了解法律在新的情境中的施行机制,正确把握各个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理清各机构之间的相关联系,有效地控制司法工作进度,加强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司法公平性。

此外,在司法认知中,法官还应注重司法历史,以客观视角回顾过去的案件、政策以及司法发展趋势,更好地把握司法实践趋势以及预测案件决定的方向。

最后,法官还应及时追踪司法改革,通过学习最新的司法理论和改革措施,规范司法决策、改善司法实践,间接促进正义伸张,提高案件受理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总之,司法认知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关键,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程度。

法官要做到及时把握法律发展进步,深入学习司法理论,谨慎审理,运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积极探索司法实践的新方法,并加强宏观上的法律反思,以期认识到审判的复杂程度,有效把握司法判决的权力,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地制订司法决策,忠于宪法职责,努力营造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发展。

形容一名好法官的句子

形容一名好法官的句子

形容一名好法官的句子一、充满正义感好法官应该具备强烈的正义感,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应该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应该非常准确,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

二、扎实的法律知识好法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才能够正确地解读法律文本,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审判案件。

三、严谨的思维能力好法官应该具备严谨的思维能力,能够从各个角度全面地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本质,排除干扰因素,做出准确的判断。

他们应该能够理性思考,严谨地分析证据,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善于沟通好法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观点,理解他们的诉求,并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他们应该能够倾听各方的声音,尊重各方的权益,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五、高度的责任心好法官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他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他们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

六、独立公正好法官应该具备独立公正的原则,他们应该摆脱个人偏见和外界的干扰,只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

他们应该始终保持审判的独立性,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影响,只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

七、审慎公正好法官应该审慎公正,他们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充分的考虑。

他们应该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判断。

八、勇于创新好法官应该勇于创新,不断学习和探索新的审判理念和方法。

他们应该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及时调整自己的思维和判断方式,以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审判需求。

法官如何思考

法官如何思考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波斯纳的智慧和学识。他以独特的 视角和深入的思考,为我们揭示了法官如何思考和决策的过程。这不仅是一本关 于法官思考方式的书籍,更是一本关于思考方法和思维哲学的著作。通过阅读这 本书,我不仅学到了关于法律的知识,更提高了自己的思考能力和思维水平。
目录分析
《法官如何思考》是一本关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重要著作。通过对法官思维 过程的深入探讨,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司法决策背后的逻辑 和原则。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3)查找先例:法官需要查找类似的先例,以便为本案的解决提供参考。
(4)制定裁决:法官需要根据先例和法律原则制定裁决,并确保裁决符合 法律要求。
(5)审查裁决:法官需要审查自己的裁决,以确保裁决是公正、公平、合 理的。
作者认为,法官在处理法律空白的问题时应该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问题的性质:法官需要确定问题的性质,以便为解决提供参考。
判决的撰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在这一部分中介绍了判决的结 构和撰写技巧,并强调了判决对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重要性。作者还介绍了判决 的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并分析了这些效果和影响力对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影响。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书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强调了法官思维过程在法律和司 法决策中的重要性。在这一部分中,作者还讨论了本书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方向, 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读者对法官思维过程的理解。
这本书的作者理查德·波斯纳是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他的写作风格清晰、 逻辑严谨,每一章节都充满了深入的思考和洞见。在书中,波斯纳详细阐述了法 官是如何处理案件的,他们如何解读法律条文、如何权衡证据、如何作出法律判 断。他结合具体的案例,详细地解释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和技巧,同时也揭示了法 官思维背后的哲学原则。

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解析

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解析

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解析在司法领域,法官是执法的主要角色之一,他们的决策和判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为了胜任这一重要职责,法官需要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对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解析,以期对这一职业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官的基础,他们需要熟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律,法官才能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和法律适用。

此外,法官还需要了解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比如经济学、会计学等,以便更好地审理相关案件。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法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游刃有余。

其次,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从大量的证据和法律条文中提取关键信息,并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判断。

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从而做出准确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辨别真伪和判断证人证言可信度的能力,以便从复杂的案情中找出真相。

只有通过不断训练和实践,法官才能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另外,法官需要具备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法官是司法的代表,他们的决策和判决应当遵循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

法官应当客观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平。

只有具备公正和中立的原则,法官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各方的意见。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纠纷,化解矛盾,达到公正和和解的目的。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以便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判决理由。

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法官才能提高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法官需要具备决断和抗压能力。

审理案件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法官需要在压力下做出准确的决断。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推理-法官裁的基本思维方法

法律推理-法官裁的基本思维方法

过 程 是 一 致 的 。 法 官 适 用 法 律 中主 要 运 用 演 绎 推 理 或 三 段 论 推 理 。 此 外 , 时 也 运 用 辩 证 推 理 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键词] 关 法律推 理 ; 法律 推 理 过程 ; 辩证 推 理
[ 图分 类号 ]D 0 1 [ 中 9 _5 文献 标 识码 ]A [ 文章 编 号 ]10 3 9 ( 0 2) 4—0 0 0 0 2— 2 1 2 0 o 0 5— 5
法 官 对具 体 案 件 的裁判 过程 , 是依 据 案件 事 实和 法 律 规定 , 对其 作 出具 体 处 理决 定 的 过程 。这 一过 程 即 是 法官 根 据 对案 件事 实 的分 析和 对适 用 该案 件 的法 律 规定 的理 解 和说 明 , 而 阐述 裁 判结 论 的 理 由过 程 。 进 剖 析 上述 过 程 , 们 可以看 出 , 官对 具 体案 件 做 出的 处理 决定 , 我 法 是将 案 件 的法 律事 实和 适用 的法 律规 定
1a. 0 2 l 20
,. No. Z 30 4
法 律 推 理 — — 法 官 裁 判 的 基 本 思 维 方 法
郝 建设
( 宁 大 学 法 学 院 , 宁 沈 阳 103 ) 辽 辽 10 6
[ 摘
形 式。
要 ]法律推 理 是 法官 适 用法律 过 程 的 思 维方 式 。法 律 推理 的过 程 及 方 式 与 法律 适 用
成 立 。 然 而 , 对 号 入 座 ” 对 法 律 推 理 公 式 化 的 认 识 , 能 正 是 某 些 法 官 至 今 仍 不 承 认 法 律 推 理 在 法 律 适 用 “ 或 可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的 症 结 之 所 在 , 是 法 律 推 理 目前 还 没 有 被 法 官 接 受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究 其 主 要 根 源 , 于 把 也 在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两种思维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解读和处理,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

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文期望能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和核心理念。

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和逻辑性,认为法律规则是客观、中立和普遍适用的,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而法律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官在裁判时应考虑社会现实、政策需要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

本文将详细比较和分析这两种思维方法的异同点。

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创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法律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文本解释和逻辑演绎,而法律现实主义则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实质正义。

然而,这两种思维方法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协调。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效果。

这些案例将涵盖不同领域的法律争议,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个方面。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本文将揭示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和局限,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官的裁判思维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和分析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运用和影响,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二、法律形式主义概述法律形式主义,又称为法律教条主义或法律文字主义,是一种强调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理论观点。

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规则是事先设定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无需过多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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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中的艺术——基于一种博弈的立场王群赵晖【学科分类】司法制度【出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06期【摘要】法官的思维游离于有与无之间、贫与富之间、生与死之间,之所以如此评价,是因为法官思维的瞬间转换便可能使某人失去了财产、自由、子女甚至生命,因此法官的思维对案件判决结果有终极意义。

所以本文拟以法官的三种对立型思维博弈的为切入点,得出了对克制性、独断性、修辞性思维的推崇。

但深究起来,三类思维的背后都是一种对法律规则的回归,因此法律思维的艺术本质上就是一种信仰规则的艺术。

【关键词】思维;克制;独断;修辞【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法官的思维游离于有与无之间、贫与富之间、生与死之间,之所以如此评价,是因为法官思维的瞬间转换便可能使某人失去了财产、自由、子女甚至生命,因此法官的思维对案件判决结果有终极意义。

所以本文拟以法官的三种思维的博弈为切入点,在展现众多思维类型优劣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当下语境,浅析我国法官思维的艺术问题。

一、“少些能动主义思维,中国的司法将会变得更美好”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这两种长期对垒的司法意识形态—的提法滥觞于美国法学界。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依美国学者沃尔夫的观点,指“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1]而美国学者施克莱认为司法克制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作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态度一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

”[2]如果去除司法克制与能动所蕴含的其他内容—如是否展开违宪审查、是否可以对抗立法权、行政权等—克制主义就是指法官应当恪守规则,忠诚于规则;能动主义就是法官不拘囿于规则,而是根据其对正义的理解去创造性的运用法律。

纵观美国法律史,不难发现“老字号”克制主义长期占据着法官意识形态的大半江山,尽管当下“新生”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尤其是在美国实用主义诞生以后),但克制主义仍然不失其主流地位。

那么在现阶段我国的语境下,法官的思维立场应当是什么?是恪守克制主义的保守立场?还是秉持一种能动主义的创新立场?在回答这几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对我国的古代传统以及现代制度背景予以廓清,然后再分析当下我国法官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思维立场。

(一)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首先,在古代中国哲学中,先人们就在探讨言、意之间的辩证关系,如言外之意、言内之意,乐见得意而忘言、得意而忘象。

这表明了中国思维穿透语言,领略语言背后之象,进而穿透形象而领略其背后之意蕴的特点。

[3]反映到“法官”(如果也可以被称为法官的话)思维中,就是许多“法官”不认真遵守法律规则的内在含义,而是想方设法予以变通,寻求法外之意。

其次,我国传统对判决依据一向有“天理、人情、国法”的排序,从而使对天理、人情的考虑优先于国法。

纵观历史上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判例,无不是突破国法而从所谓的人情世故中寻求所谓正义的。

如东汉沛郡守何武判富翁遗书案。

案情是某富翁家资有二千万,养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

女儿女婿都很无赖,儿子年幼。

富翁病重,写下遗书:所有财产归女儿女婿,只留下一把剑给幼子,并要求在儿子满15岁才交给他。

后来,当儿子满15岁那年,姐姐姐夫仍然不给,只好到沛郡官府告状。

太守何武的判辞中推定立嘱人目的是为保护幼子,才将所有财产归女儿女婿,否则会引起贪心的姐姐姐夫谋害性命。

何武主观断定“剑”乃决断之意,理解为:待儿子满15岁必然要诉讼重新分配遗产。

最后判所有遗产转归儿子。

[4]法官在这里显然对继承法从实质目的上作解释,而不是从继承法字面上去适用。

最后,古代流传下来的大量词汇也反映了人们对“法律之外”因素的重视,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意不可违”、“民意不可侮”、“上从天理,下顺人情”、“徒法不足以自行”等。

(二)我国当下的司法现实首先,我国经过长期的“励精图治”、“卧薪尝胆”之后终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了依法治国,但旋即又提出了“以德治国”,不久又提出了“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及“争创人民的好法官”等政策。

于是,法官对法律规则的信仰还未等“建构”起来就已经遭到了彻底的“解构与突破”。

其次,我国法官在面对“沸腾的民意”时易被“俘获”,甚至不自觉地与民众玩起了“激情互动”。

如在“刘涌案”中,其在一审被判处死刑,民众拍手称快、额手相庆。

但不久被二审法院以证据违法为由改判为死缓(应该说二审法官在经过审慎性的思考后做出的判决是值得赞扬的)。

二审判决一出,民意立即被点燃,而犹如浪潮般涌向法院。

后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提审刘涌、迅速判决并迅速执行了死刑(不到一个小时)。

[5]在这个表面上看起来“为民做主”的司法判决背后,刘涌走向奈何桥时的“冤屈”以及那些牺牲了的法治尊严又能被多少人记起?最后,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等极大腐蚀了法官思维的独立性,加重了法官思维的“惰性”、“奴性”色彩,使法官依法思考能力荡然无存。

从我国古今的司法状况分析,我们不得不“悲壮”的承认,司法能动这一意识形态几乎从头到脚“霸占”了我国的法官思维。

但是有人可能会“暗自窃喜”的认为,司法能动主义在当下西方正备受追捧,研究能动主义的努力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我国司法界提前“大跃进”实现了这一形态,又何尝不可呢?也许还可以据此机遇改变长久以来我们法学界追随西方的境遇呢?对这一问题,我们不否认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众多的优点(如消解法律的僵硬、呆滞;更好的实现正义等);不否认司法能动主义可以解决当下司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如法官动辄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克制判案对当事人满意程度重视不够等);也不否认司法能动主义在当下西方确实甚嚣尘上。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已饱受了“规则至上”思想的磨练,只是在近几十年再出现了严格法制的缺陷以后才催生了司法能动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而且即使是能动主义的思维,其后也必将附带一个严格的、审慎的法律论证过程,因为这一意识形态的运用稍有不慎便可能成为众多法学家的众矢之的。

而纵观我国,除了在秦朝有昙花一现的“严格法制”,中国的历史大部分是由奉行“德主刑辅”与“人治”的思想儒家思想“垄断”的,即使到建国后甚至到现在仍然如此。

至于我国判决书中的法律论证,更是无法让人恭维。

在现实中,法官经常使用这一“高度凝缩”的判决格式,即“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根据??现判决如下??”这着实令当事人摸不到头脑。

如果在这种“残酷”的背景下再提倡能动主义,法官的审判活动将会被引向何处?至此,我们认为当下法官应当恪守司法克制主义的意识形态,并努力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解决案件,除非法律存有漏洞且通过其他方法无法填补。

毕竟尊重规则的意识是法官界的“稀缺品”,而这种“稀缺品”又恰恰是构建法治大厦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

最后笔者做一个沃尔夫式的感慨,“如果法官少些能动主义思维,中国的司法将会变得更美好”。

{1}二、法官思维绝非“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不同”传统解释学认为,理解(指正确的理解)与误解(指错误的理解)本就是相生相随的一对矛盾体,它们并存于人们的认知活动中。

而方法论的出现,正是出于更好的对追求理解与消除误解的需要,为此方法论也可以被称为一种避免误解的艺术。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误解是不可能被完全消除的,因为依辩证法,当误解消失的时候,唇亡齿寒,理解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方法论是一个无限追求理解但又不可能完全理解(或完全消除误解)的过程;这同时也是方法论得以不断发展的根源所在。

但随着海德格尔尤其是伽达默尔等新一代哲学解释学者的出现,以及《真理与方法——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特征》一书的问世,对传统解释学的上述观点进行了彻底的颠覆。

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与误解之间的区分似乎无关宏旨,误解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意义生长点,方法很可能是阻碍人们获得真理的思维”[7],甚至提出了“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8]思想。

由于我国理论界长期有盲目学习西方的现象,于是乎伽氏的这一“后现代解构理论”也被如获至宝般的引入,并进行了“发扬光大”,创造出“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正确答案”的理论。

深究这一理论的本质,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对理解标准的放弃,是对正确理解的放弃。

回归到法律方法论,按照伽氏的观点,其几乎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因为作为方法的一种,法律方法同样也会阻碍“真理”的发现。

若与法官思维息息相关的法律方法也遭到否定,那么方法论中指引法官寻找规则、公平、正义的路径也“随之而去”了。

再由于“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正确答案”理论的牵引,法官完全可以心安理得的进行判决,哪怕具有明显的不公、错误或者是违法。

假如甲法官在审一“动物(狗)致人伤害”案件时,由于其小时候也被狗伤害过,并留下了阴影,于是对此类案件极为愤懑,借着“旧账”的怨气,甚至做出要求狗的主人作出天价赔偿的判决。

当对这一“恣意”的判决进行质问时,法官完全可以凭伽氏理论搪塞而无任何羞愧之心。

上述法官作出的判决是极其荒谬的!难道真的“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不同”吗?我们认为,首先,哲学上所称的真理是在前方的,因此用固有的方法当然无法探知真理的位置,反而会对发现真理设置障碍。

但是法学中的“真理”确是在后方的,是存在法律规则之中的,法官判案正是要借助法律方法去发现判决所适用的规则以解决案件,因此用法律方法可以发现“真理”(这里的真理指的是判决依据)。

其次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对法律的理解确实没有正确答案,所有的理解都是不同的理解。

因为所谓正确理解是因为有一个正确的标准,但标准如何是正确的还需要另外一个标准,这就会陷入无穷的循环,使所谓“正确”理解被一一否定掉。

我们认为,哲学作为普适性的原理不见得一定都能用与规划法治的建设。

法官不必因为找不到正确理解的最终标准而感到苦恼。

[9]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把哲学上的无限思维的链条暂时中断,而运用逻辑和人类已有的知识找到相对正确的答案。

[10]这个相对正确答案就是我们强调的法律规则,这就足够了!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也许哲学中的“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的理念是正确的,但它并不适用于法学,因为法官的思维是一种独断性思维(所谓独断性思维,就是法官仅仅依凭规则中的应有之意而非个人的意思来判案,不能出现多种结论,而只能是德沃金倡导的“唯一正解”)。

换句话说,哲学家并不必向我们表明如何从我们现在的位置到达他的想象力想让我们去的地方(因此可以“胡乱”理解),而法官必须在想象中的判决与现实之间给出完整、准确、详细的论证(因此不能任意理解)。

但是上述结论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就可以两耳不闻“哲学事”,一心只读“规则书”呢?答案是否定的,哲学解释学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多维的视角,尽管法官的思维是一个独断性的思维,但并不排除其思维的探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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