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思维
解析法官应如何思维

法官应如何思维张伟【摘要】司法是保证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而法官则是这基石的建立者和维护者,法官如何审判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而思维在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
法官应如何思维?本文拟从一个思想实验出发,浅谈对法官如何思维的见解。
一、扳道工的故事在一片群山的脚下,有一个小学校。
在学校的旁边,有一条蜿蜒的铁路。
铁道在这里分为并行的两支,其中一支旧铁道已经废弃,另一支新铁道在正常使用。
它们都弯曲地伸向群山怀抱中的村庄,经过村庄向更远方伸去。
在铁道分岔的地方座落着扳道工那间小小的房子。
一天放学后,孩子们像往常一样,沿着铁道边的小路回家。
这是这个学期的最后一天了,明天就是寒假的开始。
大家拿着成绩单,高高兴兴、急急忙忙地回家向父母报喜。
大约有九个孩子为了早早赶回家,走上了正在使用的那条铁道。
但是有一个孩子,他的成绩不甚理想,他曾经为了照顾生病的妈妈而耽误了学习。
他的心情很难过,自己孤独地走在那条废弃的铁道上,他想离大家远一些。
他显得与这欢乐的气氛格格不入。
春运已经开始了。
这时间经常有临时加开的列车。
中国的人口太多,铁路每到春节前后就不堪重负。
扳道工刚刚接到通知,说马上有一列火车要经过道口。
当他走出房门,似乎已经听到列车的汽笛。
同时,他也看到了那群走远的孩子已经变小的身影:在废弃的铁道上走着一个孩子,在正常使用的铁道上走着一群孩子。
列车司机也已经看到这一切,拉下了紧急刹车,但是火车仍然以风驰电掣的速度冲向道口。
站在道口的,就是那位扳道工。
他应该怎样扳道呢?二、从法官角度对扳道工思维的推演也许会有读者提出,此故事中的扳道工角色更像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政策的制定者,因此用其作为对法官的思维考量是不恰当的。
笔者不敢苟同此观点,首先,任何人作出一种决定都需经过判断,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也是进行一种判断。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责之一,表示其评判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简单来说,司法认知就是法官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的一种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介质,从司法认知角度看,其特点是: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靠一因素来作出判决;具体考虑,注重具体事实,形成判断过程;综合判断,把事实和权理综合到法律里;判断简易,比较简单的问题,尽量用单一的原则作出定论;及时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及时作出有效的决定;独立作断,能够保持独立,作出准确、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判决。
传统法官司法认知的运用主要以主观方式进行,以其广博的学识、理论知识以及经验积累为根基,在叙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司法认知的研究领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从而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视司法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司法证据虽然没办法体现当事人的心理主观经历,但作为实质性的证据,在法官意见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官还要尽可能深入了解法律在新的情境中的施行机制,正确把握各个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理清各机构之间的相关联系,有效地控制司法工作进度,加强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司法公平性。
此外,在司法认知中,法官还应注重司法历史,以客观视角回顾过去的案件、政策以及司法发展趋势,更好地把握司法实践趋势以及预测案件决定的方向。
最后,法官还应及时追踪司法改革,通过学习最新的司法理论和改革措施,规范司法决策、改善司法实践,间接促进正义伸张,提高案件受理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总之,司法认知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关键,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程度。
法官要做到及时把握法律发展进步,深入学习司法理论,谨慎审理,运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积极探索司法实践的新方法,并加强宏观上的法律反思,以期认识到审判的复杂程度,有效把握司法判决的权力,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地制订司法决策,忠于宪法职责,努力营造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发展。
形容一名好法官的句子

形容一名好法官的句子一、充满正义感好法官应该具备强烈的正义感,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应该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应该非常准确,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
二、扎实的法律知识好法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才能够正确地解读法律文本,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审判案件。
三、严谨的思维能力好法官应该具备严谨的思维能力,能够从各个角度全面地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本质,排除干扰因素,做出准确的判断。
他们应该能够理性思考,严谨地分析证据,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善于沟通好法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观点,理解他们的诉求,并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他们应该能够倾听各方的声音,尊重各方的权益,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五、高度的责任心好法官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他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他们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
六、独立公正好法官应该具备独立公正的原则,他们应该摆脱个人偏见和外界的干扰,只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
他们应该始终保持审判的独立性,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影响,只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
七、审慎公正好法官应该审慎公正,他们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充分的考虑。
他们应该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判断。
八、勇于创新好法官应该勇于创新,不断学习和探索新的审判理念和方法。
他们应该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及时调整自己的思维和判断方式,以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审判需求。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

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在司法领域,法官是权威的决策者,他们的判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的一些途径和技巧。
首先,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是学习法官法律思维的关键。
法律思维是指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使用的思考方式和逻辑推理能力。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包括逻辑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
逻辑性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客观性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客观公正,不受个人感情和利益的干扰。
公正性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威性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权威性,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其次,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需要注重实践和经验的积累。
法官是通过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来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能力的。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面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和诉求。
通过实践,法官可以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能力。
同时,法官还可以通过与其他法官和律师的交流和讨论来分享经验和学习他人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另外,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还需要注重学习和研究。
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能力。
法官可以通过阅读法学书籍、参加法学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来学习和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
同时,法官还可以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判例,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和解释,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能力。
此外,学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诉求理解方法还需要注重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批判性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够审视问题的各个方面和细节,从而做出准确和合理的判断。
创新性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创新性思维,能够从新的角度和视角来审视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和创新思路。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法律职业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素养和优秀思维能力的职业。
律师、法官、法务人员等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时,需要具备一些独特的思维特点。
本文将探讨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包括逻辑思维、分析思维、细致思维和创造思维。
逻辑思维是法律职业中最为重要的思维特点之一。
律师和法官在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清晰、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和逻辑关系。
通过逻辑推理,他们能够理清案件中的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识别出关键证据,推导出法律适用的结论。
逻辑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在庞杂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中迅速找到关键的线索,确保案件的辩护或审判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分析思维也是法律职业中不可或缺的思维特点。
律师常常需要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和比较,找出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通过分析证据、法条、判例等,他们能够评估案件的强度和弱点,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策略。
法官则需要通过分析各方的辩论和证据,综合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正义公正的裁决。
分析思维使得法律从业人员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降低判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细致思维是法律职业中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律师在准备案件、提交诉讼材料时,需要详细而准确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仔细阅读各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词,准确理解双方的意图和主张。
细致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细致入微地处理案件,防止遗漏重要信息或理解错误。
创造思维虽然不像逻辑思维、分析思维和细致思维那样常被强调,但在法律职业中同样起到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在创造性地进行辩护或起草法律文件时,提供独特的观点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法官也需要在司法解释和判决中发挥创造思维,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创造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以适应不同的案件情况和社会需求。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包括逻辑思维、分析思维、细致思维和创造思维。
这些思维特点为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

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人们在思维的方法上主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科学思维等等。
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我们用不同的思维型式来解决心智它,可能会有恰恰相反的结果。
因此,问题不同,运用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思维是指在决策及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逻辑来观察、建模和解决办法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特点合法性是合法性的思考这种方式。
政治思维则偏重于稳定、妥协、制约,其特点是思维过程始终围绕着政治评断上的利弊来权衡这样一个中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使到简单案件复杂化。
经济思维是追求经济效率,其特点是投入产出比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助长腐败,天平失衡。
法律是人们遵循的最高底线,而道德是最低底线,不能用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
以道德思维来处理案件,往往迎合大众的非理性心理。
如果用科学思考来解决法律问题,将会造成许多案件无法得出结论。
因为科学思维注重的是本意,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可以数轮的方法重复;而法律事件的客观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无法重复的。
在法律思维与政治、经济、道德、科学思维出现矛盾时,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应该是法律思维至上。
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帕尼诺区再作细密划分,检察官、律师的思维与辩护律师的思维法官有一定区别。
检察官是进攻性的法律条文思维,列举数以万计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林猬以刑罚;律师是防御性的法律思维,尽一切方式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提供并要求法庭从轻、减轻、免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法官是中立性的法律思维,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
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技术形态是法官思维.正如英国上诉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
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拥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总之的是自然理性,……对法律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中经验和方可得以获得的技术”。
德国大众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专职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作出的,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
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

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摘要:分析法官思维特征和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通过马彩云法官遇害的事件凸显分析法官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终保障法官公正司法,减少普通民众和当事人对法官的愤慨和不理解,尽量避免法官遭受暴力侵害,保障法官人身安全。
关键词:法官思维;中立性;二元论;合法前见;原则一、法官思维概述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
在准备此文之前特地精心看了苏力教授和孙笑侠教授的文章,两者对于法律人是否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都是据理力争,各有千秋。
苏力教授坚持法律现实主义主导下的美国式法官的办案方法与思路的优越性,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力证所谓“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人所专有,“法律人”共同体中不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孙教授则是主张法律人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认为法律人的思维从来就是基于法律职业及其方法而存在。
孙教授的观点正是本文立足的基础(本文的前提就是承认法律人思维不同于普通人思维,法律人思维的有其独特性)。
对于这点,目前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各执一词,说起思维总给人虚无缥缈的感,其实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人思维的总称,其中又可分为律师思维、法官思维、法学家思维、检察官思维,律师、法官、法学家、检察官都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训练,在他们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专业的职业技能和特有的法律职业素养。
法官行为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此文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官思维在裁判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现有的文章可能更多的是探寻法官思维与其他法律主体思维的共性,比如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法官思维在具有法律思维共性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有属性——中立性,笔者觉得应分析法官思维在司法审判中应遵循的原则。
二、法官思维遵循的原则(一)司法裁判前合法前见原则合法前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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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维
17世纪时,英王詹姆斯一世曾经询问首席大法官爱德华·
科克: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
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科克的回答表达了法律思维的独特作用,即使法律思维也具有理性的特性,但是法律思维却属于法律人的理性。
思维是人类的一种有意识的认识活动,即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
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来讲,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没有什么区别,都要运用逻辑工具,遵循逻辑规则;所不同的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内容结构的区别。
“司法”一词在汉语构词法上属于动宾结构,“司”作为动词是“掌管”、“管理”之意。
虽然“司法”作为一个词汇在中国古已有之,而且亦有大量“听讼断狱”的裁判行为,但是不存在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近代意义的司法和司法机构。
直至清末修律,中文中“司法”一词才被赋予目前通常使用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司法裁判呢?英国的《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司法裁判是这样下的定义: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活动,是“在诉讼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这些权利被认为在原则上已为现行的法律所确定。
司法裁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近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体系。
司法裁判权是一项古远的权力,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在近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充分发展。
在一定意义上,一个被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裁判机构是一个社会安全保障的减压阀,对保障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司法裁判可以划为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
直接功能是指司法裁判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司法裁判制度产生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功能,即纠纷解决功能。
古往今来,听讼断狱,断是非曲直,解纠纷止争,是中外司法裁判的基本职能。
延伸功能是指司法裁判在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和依托的基础上,依据现代法治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些衍生性功能。
法官的法律思维,即法官之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逻辑推理,正确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切实领会有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
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司法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司法能力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法律思维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高低。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从其本质来说应该是一个集公正、博学、洞察、善断、
智慧与仁慈于一身的人。
本文从法官的角度来分析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其
具本可分以下五部分:
1.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
法律规定现状如何;
2.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外在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
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
能造成哪些影响;
3.由于思维本身是一个脑力运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
的不断明确化,法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必须要不断有所变化,要与诉讼进程、逐步查清的
法律事实形成互动,同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还要时刻思考如何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如何更好的贯彻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4.在适用法律时,法官还要通过法律思维找出解决有关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的办法,解
释适用此条、排弃彼条规定之充分理由,以及可用于准确表达案件事实及裁判结论的文字
和语言;
5.除上述对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思维外,法官还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即能
通过思维从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
本国法律文化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尚无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一
思维更显得重要。
从某种程度讲,这一思维也更能体现出法官价值,因为他要求法官要有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培养法官法律思维能力既是增
强司法能力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
为此,笔
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增强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
1.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就是在观念中及社会生活中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龙其是法
官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实施的职责,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其他的上司。
法官
只有服从于法律,只以忠于法律为限。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法官基础理论的培养,加强法官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法官日常培训。
由于目
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制约,具有良好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官后备人才短期内很难满足审判
事业发展的需要。
要加强对在职法官法学基础理论培养,正如葛洪义所说的:“理论思维
是各个法学学的精神基础,也是法律思维的灵魂”。
只有打牢基础,提高法官素质才具有
了发展空间,要扩大法的知识面,增强法官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提高思的敏捷性、精确性,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拓宽思的广度和深度;
3.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加快培养法律应用人才。
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今后法学教育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法学教育必须贴近司法实践,必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法学教育进行变革,虽然不能期望大学生通过四年的法律本科学习就
能胜任法官工作,但起码要求法学本科教育要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为将来的法官职业技
能的培训和职业意识的养成奠定基础。
这就需要对现有的课程设置作出调整,加大司法实
务方面的课程安排,增加有关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内容。
同时,课程设置要与法院的职业培训结合起来,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确保法官法律思维的形成。
法律思维不仅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特有思维,而且也应当是法治社会中人
们思考问题、处理纠纷的首位思维模式。
它是黏合法律、法律方法与案件的有力工具,也
是对法律、法律方法、案件本身思考分析的重要武器,是从根本上实现法治的内在要求。
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功能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