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背后透视中美司法制度及法官文化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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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透过许霆案来看待民众心理对司法的影响

透过许霆案来看待民众心理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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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许霆案来看待民众心理对司法的影晌
叶立 峰
摘 要 许霆案虽然 已经过去很久, 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从法律上本身来看 , 判决是无可指责的, 但为何引起如
司法 民众 心理 许 霆案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0 909 (000 -8—1 10 -522 1) 150 8 处无 期徒刑 的就 将是 你 了” 。 弗兰 克认为 , 法官 的个 性是法 官 自由裁量 的中枢 因素 , 决 判 结果可 能要依碰 巧审 理个案 的法 官 的个 性而定 , 官的 自由裁量 法 结果 由情 绪 、 觉 、 感 、 见、 气 以及 其他非 法律 因素所 决定 。 直 预 偏 脾 在案件 的审判过 程 中, 法官 自身 的所 固有 的一些 特性参 与到判 断 中来 , 包括 法 官个人 的政 治素质 、 文化底 蕴、 道德 修养及 一些 不确
连 续操 作 10多次 , 得 l.万 元 。一年 后被 抓获 , 广州 市中 7 取 75 被 级 人 民法 院 以盗 窃罪 判处 无期徒 刑 。 这个 案子 一经 公布 , 引起 就 了 巨大 的 反应 , 数的 网友在 网络 上展 开 了大讨论 , 部分 的 民 无 大 众 都对 法 院的判 决不 满 , 分偏激 的 网 民以 “ 部 窃钩 者诛 , 国者 窃
的判决 有悖 于整个 社会 的道 德底 线 , 以才 群情 哗然 。 所
西方 国家中 , 别是 美 国 , 特 心理 学方 面专 业参 与司法 的程 度 非 常 的深 。美 国司法 制度 中有关 心理 学与 法 院关系 的纽 带就 是
法 制度 , 法庭 之友 ” “ 这个术 语 , 从字面 意义来 说就是 “ 法 笔 者认 为 , 霆案 的一审 判决 结果 , 法律 上本 身是 无可 指 “ 庭之友 ” 许 在

中美“陪审”背后的文化差异

中美“陪审”背后的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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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梦洁
王青梅
( 波 大 学外 语 学 院 , 浙 江 宁波 5 2 1 宁 1 1) 5

要 :法律是规 范、理性 思维 的 象征 ,是 社会 生活 的反 映。 当法律 根植 于文化之 中,法律 才具有 了更 深刻意 义。在 同
样反映 生活 的影视 作品 中 ,法律 理念和认知 取 向融入 于一 些和 法律 相 关的情 节。笔者通过 中 美影视 作品 中具有代表性 的 法律影 片 ,以中美文化对 比 的角度 分析 法律 与中美文化传 统之间 的内在联 系。 本文以影 片 < 失控 的陪审 团) ( 以下 简称
相 对 稳 定 的 自然 环 境 中 生 存 的 ,这 便 造 就 了 中国 人 稳 中求 胜 的保 守 主 义 。假 设 类 似 案 件 发 生 于 中 国 ,这 一 庞 大 的 索 赔 额 自然 会 被 大 众 定 为 敲 诈 , 原 告 本 人 亦 不 会 提 出 如 此 高 的 索 赔
该从 中美不 同陪审制度产生 的文化根源分析 。
l 变化和稳 定
在跨文 化交际逐步加深 的时代 , 了解各个 国家不 同的 文化成为各 国交流 的重要前提 。文化 尺度为衡量不 同国家
的 文 化 差 异 和 价 值 取 向 构 建 了一 个 有 效 的 框 架 。荷 兰 心 理 学家Hfsee o e t d 曾提 出 了 四 个 文 化 尺 度 : 个 人 主 义 一 集 体 主 义 、 避 免 不 确 定 性 、权 力 距 离 与 男性 一 女 性 。 其 中所 提
成 巨大 的冲 击 。 笔 者 认 为 , 中 国 能 不 能 引 入 陪 审 团制 度 应
的开始一样 ,影 片的结果也 出人意料,这位被害人 的妻 子最 终获得 了胜诉 。这 反映 出美 国人对 突破现状 、缔造历 史有 着 非同一般的热诚 。 从历史角度 分析 ,美 国曾经经 历过的开拓运动和 西进运 动锤 炼出美 国人 的冒险精神 。而相 比美 国 ,中国人是在一个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

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

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

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

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

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

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

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

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

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

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 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定义 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必须他方受损失; 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 就是法律和道德。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 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 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 以收缴。”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为 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 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 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 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 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三.造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社会根源
法是社会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刮痧》这部电影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进一步揭示了法存在于社会之中、受各种社会现象的制约,同时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方式。
(五)法的传统不同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是伦理化,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是宗教化。传统中国法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一)政治差异
中国传统的圣人政治和西方的契约政治来自不同的文化渊源,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古代中国,圣人的高高在上和常人的匍匐无知形成了对比,由此也产生了漠视常人权利的政治文化。而西方契约政治的传统来自西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其结果是形成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体系。在古代的中国,百姓的命运掌握在帝王将相文武百官手中,这样的文化体系,体现的是集权向心的特点,个体的权利被抹煞。与儒家的圣人政治形成对比的是西方的契约政治,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制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制”,政府官员及其首脑都是由城邦公民选举及抽签产生的。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方为合法的统治,方为合法的权力。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如今,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本文主要从本案引发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罪名的确定问题”、“量刑的问题”、“对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法律思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关键词:许霆、A TM机、盗窃罪、侵占罪、法律思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

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外潜逃1年之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迫于舆论压力,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重新审理许霆案。

2008年2月22日中午“许霆案”庭审结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后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许霆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是许霆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及这次表态,可见法院方面是持有罪态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1、在主观上有恶性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文化不同的背景

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文化不同的背景

C.最后中国古代一个特色就是法律文化中的
严刑峻法
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等级制度和以赏罚分明的制度,导致人们谈法色变, 强化了人们忌讼,贱讼,耻讼的法律心理。 中国古代社会“重刑轻民”,并且至今在中国社会找不到一部完整的民法 ,这就导致我们国家在培养国人法律意识中出现难处的无奈。 严刑峻法和严刑逼供的行为导致人民一讲到“法”就以为是刑法,心中 有一种惧怕的心理。这种观念不利于提升人的法律意识,正确发挥法律的 功能。 儒家一直以来就认为“无讼”的思想,要以道德来教化人的言行的思想 。在漫长的中国社会“无讼”一直是国家追求的一种理想,就设计一套关 于息讼,调解和谐的制度。这种制度明显的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
47岁的朱伯特和他20岁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20岁的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 他45岁的妻子因为身体原因获得延期审判。 尽管承认从机器中拿了钱,但朱伯特太太还是非常愤慨,“我很震惊!我的外孙才 1岁半,他的妈妈居然要因为银行的错误在监狱里住15个月!”“我们全家都是普普通 通勤奋工作的人,这只是额外赠予,谁不动心呢?”他们的辩护律师尼尔威廉姆斯认 为,站在这样的机器面前,就像小学生站在糖果店面前,“任何人都难以抗拒想多拿 一点儿”。另一位辩护者则称,“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的犯罪,因为银行可以从保险 公司那里得到赔偿”。 事实上由于ATM机器故障导致客户多取钱的事件在国外屡见不鲜,而且大多都会 引发排队取款浪潮,不管是取款者、银行还是媒体,都没有什么道德讨论。
自由限权
综 上 所 述
理性平等
西方法治社 会要素
宗教信仰
反观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她具有积极的 因素也含有消极的因素。 尤其有一些消极的文化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行 为方式,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观念,同时也 是导致中国法治困境的最重要因素 我国是一个具有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儒家文 化三位一体的国家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在进行许霆案实验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震撼。

该实验以真实案例作为背景,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运作。

实验中,我扮演了不同角色,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亲身体验了各自职责和角色的独特性。

在扮演法官时,我需要客观公正地评判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司法决策的公平性。

而当我扮演检察官时,我需要展示出合理的推理和辩论能力,力图揭示真相。

作为辩护律师,我则需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捍卫被告的权益。

通过这个实验,我学到了许多关于法律和司法系统的知识,也明白了司法决策所需要的思维方式和法律常识。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还提高了沟通和协作能力,学会了站在不同立场思考问题。

同时,许霆案也让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公正的追求。

案件中的各个角色的决策和行动都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和公正。

作为未来的公民,我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正的实践中去。

许霆案实验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

它提醒我要尊重法律、敬重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也要注重个人的责任和良知。

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将所学所感付诸实践,为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许霆案和吴英案看中国陪审制度

从许霆案和吴英案看中国陪审制度

从许霆案和吴英案看中国陪审制度之所以选择许霆案和吴英案这两个案子来说,主要是因为这两个案子的判罚受到挺多的争议,最后的结果也不得大部分平民百姓的心——许霆案: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审判决死缓,在社会引起了一片骂声,最终终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仍存在许多的争议;吴英案:裁定书中认定:吴英非法集资所得,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大量购买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

而实际上在法庭上公诉方并没有罗列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而且裁定书指出吴英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巨大损失,不得从轻改判。

而实际上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根据吴英的检举线索查处了21人,那么为什么湖北认为是立功了到了浙江就不是了?最终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上这两个案子是近年来法院的审判受到较大争议的例子。

我不想去争议法院对这两个案子的审判是否合理,因为不管争议与否,判决早已尘埃落定。

我想的是,我们应该从这两个案子看到更多的案子,看到中国如今的法律制度。

如今中国的案子判决几乎就是法官一人当裁判,根据双方罗列的证据和法庭上的辩论做出判决。

有时甚至连法庭上的辩论这一步都省下了,就如吴英案的一审,吴英案的开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

这意味着,早在宣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认定。

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官是否真的有那么强的能力,能不受外界的影响,不受各方舆论的影响,公平公正地做出判决。

反正我看不到,在今年来由公检法提起公诉的案子中,只要是公检法提交的证据,不管是真是假,不管有没有超乎事实,也不管犯罪嫌疑人承认的犯罪事实是否是被严刑逼供的,基本上都被法院承认了。

在这些案子中,被告的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几乎为0,就如吴英案的一审,判决40天前就已决定,人家早就把法庭上的辩护当成了走程序,法官就好像一个观众看着两方律师的表现,等律师吵完了他就赶紧把早就写好的裁定书一念,就拍拍屁股走人了。

“许霆案”背后法治理念的思考

“许霆案”背后法治理念的思考

“许霆案”背后法治理念的思考
陈秋莲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许霆案”的背后体现了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伴随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推动了我们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且,司法在接受民主的监督的同时,要保持其独立性、公正性,取得司法独立与监督权的平衡,因为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生命。

【总页数】4页(P73-76)
【作者】陈秋莲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师范学院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许霆案背后的法学分析 [J], 吕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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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许霆案”为视角浅谈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以“许霆案”为视角浅谈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以“许霆案”为视角浅谈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摘要】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监督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从司法角度看,舆论监督是一把“双韧剑”,用之得当,则有利司法公正;用之不当,则有碍司法独立。

【关键词】“许霆案”;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舆论审判一“许霆案”案情回顾2006年4月某日,许霆到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本准备取款人民币100元,ATM机出来的却是1000元,许霆便查询余额,屏幕显示仅从其本人账户上扣除了1元。

许霆反复从该ATM机上共取出人民币17.5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7年5月,许霆被抓捕归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霆明知取款机出故障而恶意取款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盗窃的17.5万元退还给广州市商业银行。

许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各大媒体开始关注此案,《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一文首次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该文被各大媒体转载,据某网站统计有九成以上网民认为该案判决太重。

“2007年12月25日,许霆辩护律师在某网站上开博,披露该案最新进展。

网络舆论于2007年底显示其强大力量,强势输入界入许霆案中。

各方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一些司法系统内部人士通过网络畅谈各自看法,几乎案件的每一次点滴进展都会被一一展现,随后加以反复辩论。

2007年12月23日,北大、清华、华南理工的5名法学家与几名律师一起,首次就许霆案展开专门商讨,与会专家基本倾向于该案一审量刑过重。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五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

同年2月24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重新审理,同年3月31日做出判决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引常识理性入司法之法——从许霆案看法院如何处理难办案件

引常识理性入司法之法——从许霆案看法院如何处理难办案件

霆案 可取 的过程模式 , 最后从 环境构建的侧 面, 试析常识理 性要在 司法裁判 中起 到 良好作 用所必不可 少的要素 。 [ 关键词 ] 常识理性 ; 许 霆案 ; 难 办案件 ; 司法之 法
[ 中图分 类号】 D F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0 0 8— 8 6 2 8 ( 2 0 1 5 ) O 1— 0 0 0 3— 0 6
J a n . 2 0 1 5
引 常 识 理 , 陡 入 司 法 之 法
— —
从许霆案看法院如何处理难办案件
杨 雨婷
( 浙江大学光华 法学院 , 浙江杭 州 3 1 0 0 0 0 )
【 摘
要] 在 转型期 中国背景 下, “ 难办案件 ” 表现 为 司
许霆 恶意 取 款 案 回顾 : 2 0 0 6年 4月 2 1 日, 广
③ 舆论战胜 了法律 , 是 法律 的幸福还 是 法律 的 悲哀? [ E B / O L ] . h t t p : / / j i a y u j c y . b l o g . 1 6 3 . e o m / b l o g / s t a t i c / 1 1 9 6 5 6 7 2 0 0 8 3 1 0 1 7 3 4 8 3 2 /
作为“ 2 0 0 7 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 ” 之一的许霆 案, 自案发至法院判决 , 不仅受到司法界 、 法学界 以 及律师界等法律人 的热切 回应 , 而且受到其他社会 各界 的广泛关注。许霆案前后两 次判决结果 的悬 殊 之大 , 把 司法 机关 置 于 大众 的风 口浪 尖 之 上 , 不 同的人就各 自的立场和视角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立足于许霆案 , 抛开许霆是否犯罪 以及 犯了什么罪等具体的刑法问题不谈 , 而是从分析评 价本案 中出现的所谓“ 司法博弈 中平 民的胜利” 一 说人手 , 探讨法院应如何对待 “ 难办案件” , 借此提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2019-09-11曾经在我国轰动⼀时的许霆案,其意义显然已经超越了个案本⾝,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个典型案例,对于民主法治的意义,引⼈深思,发⼈深省。

因此,透过许霆案的表⾯,去探究案例背后的法理问题,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且更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法的滞后性的权衡法应该保持⼀定的稳定性,不会朝令⼣改。

因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盾似乎不可避免,这也必然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的出现。

回到本案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的,处⽆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1998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基于此,⼴州中级⼈民法院的⼀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审判的审判风格完全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可是为什么⼀审判决结果⼀出,却引起轩然⼤波呢?⼀⽅⾯是当⼤多数⼈在⾯对如此诱惑时很难理智的进⾏抉择。

另⼀⽅⾯,公众为许霆因为区区17.5万元就要接受⽆期徒刑惩罚,付出⼀⽣为代价⽽觉得不公。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些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往往千万乃⾄上亿,却判罚要⽐许霆轻得多。

这让公众⼼⽬中的那杆公正之秤失去了平衡。

这必然值得我们深思,在许霆案发⽣的2007年,97刑法已经沿⽤了⼗个春秋,⼗年的社会和经济飞速发展,公众的思维⽅式和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最后⼀道防线的刑罚也应与时俱进,如再以⼗年前的经济标准来衡量今天的⾏为,我们很难由衷的说这⼀判决合情合理。

虽然我们⼀直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但过度的稳定必然导致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法律的滞后是以牺牲个案的实质公正为代价的。

对此,⼀些⼈建议参照各地上年的⼈均收⼊制定数额浮动变化的标准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更进⼀步,尽管可能在短期之内⽆法实现,但是就犯罪的成⽴问题真正像国外那样⽴法定性、司法定量,由司法者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中确定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具体标准,应该是⼀个治本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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