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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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许霆案观后感

许霆案观后感

观许霆案感想2013年6月3日课堂上,老师在多媒体上播放了有关许霆案的相关视频。

该案件讲述的是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

卡中只有170几元的许霆,本来准备取100元,可因为操作失误,不小心点了1000元整。

而ATM机因升级出现故障,便吐钞1000元,但卡中只扣了1元。

许霆见状,便重复该操作65次,共取钞65000元。

第二天,许霆又来到该ATM机,将卡中剩余的钱用该操作取完。

共计17.5万元整。

该案件在广州中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大多民众认为量刑过重,也有部分民众认为该事件中许霆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许霆案件中许霆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构成犯罪。

该案件中主要责任应该在于银行。

许霆并不算主观意义上的盗窃,他只是在发现银行A TM机出现故障多吐钞时,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部分。

就相当于一个人丢了钱,被他捡到了,他虽然知道失主是谁,但没有第一时间将钱归还失主。

这只能说他这人在道德方面出了问题,并不能说他有罪啊。

更何况,当银行找到他后,他便将这笔钱归还了。

这件事应该到此就结束了。

可一审判决中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判其无期徒刑。

如果非要在这件事上进行追究责任的话,那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诱导他人犯罪的责任呢?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我在网上也找了一些国外类似的案例:在英国,一台A 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

故障时间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关闭了这台ATM机。

银行方面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在美国,一名55岁男子也遇到类似案件,因A TM出现故障多吐了1543104元。

他将这150万元都用在了赌桌上,当警方找到他时,他身上只有300元了。

许霆案与机场女工捡金案的反思

许霆案与机场女工捡金案的反思

-善恶一念之间。

有时候,似乎是上天的恩赐,其实是上天的考验。

我不敢做道德的圣斗士去批判世风日下或人性的丑陋。

如果这种事砸到我的头上,或许我可能都会赔进去。

这不仅仅是太诱惑人了。

还因为身处社会的底层,饱受生活的艰辛,是多么渴望改变现在的生活方式。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财,或许会被当作这是上天对自己的补偿与眷顾(信教的人的第一念头).然而在这个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社会里,这只是非法侵占罪,是监狱的合法招生,是长达五年的面壁思过。

许霆与梁丽,或许他们最初
的念头不是贪,是深埋于心底的渴望,是渴望让他们的行为变成了贪,而贪让自己的青春化作了血。

今年的雪,好美,像血!但愿雪能够覆盖住所有的血。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如今,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本文主要从本案引发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罪名的确定问题”、“量刑的问题”、“对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法律思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关键词:许霆、A TM机、盗窃罪、侵占罪、法律思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

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外潜逃1年之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迫于舆论压力,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重新审理许霆案。

2008年2月22日中午“许霆案”庭审结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后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许霆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是许霆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及这次表态,可见法院方面是持有罪态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1、在主观上有恶性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在进行许霆案实验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震撼。

该实验以真实案例作为背景,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运作。

实验中,我扮演了不同角色,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亲身体验了各自职责和角色的独特性。

在扮演法官时,我需要客观公正地评判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司法决策的公平性。

而当我扮演检察官时,我需要展示出合理的推理和辩论能力,力图揭示真相。

作为辩护律师,我则需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捍卫被告的权益。

通过这个实验,我学到了许多关于法律和司法系统的知识,也明白了司法决策所需要的思维方式和法律常识。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还提高了沟通和协作能力,学会了站在不同立场思考问题。

同时,许霆案也让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公正的追求。

案件中的各个角色的决策和行动都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和公正。

作为未来的公民,我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正的实践中去。

许霆案实验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

它提醒我要尊重法律、敬重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也要注重个人的责任和良知。

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将所学所感付诸实践,为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曾沸沸场场、广引社会关注的广东许霆案总算告一段落(尚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一审、一审重审到二审终审,被告人始终被定为盗窃罪,但其刑期从无期徒刑到5年徒刑,又似乎昭示了中国社会法治的开放和进步。

然而,笔者认为,许霆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法院的判决而消失,相反,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

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就许霆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许霆案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来到天河区黄浦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当取出1000元后,许霆惊讶地发现:银行卡帐户里只被扣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连续从取款机中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提款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5000元;郭安山则取款18000万元。

事后,两人各携款潜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000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因有自首且主动退赃情节,故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则在潜逃一年后,175000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社会舆论哗然,普遍认为判刑过重,专家学者更对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提出质疑。

对一审判决,许霆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后,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和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许霆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理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但考虑到取款机本身出故障,许霆犯罪无预谋,类似情况难以复制等具体情节,遂根据中国内地刑法典第63条规定,给予减轻处罚,①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万元。

许霆案印发的思考

许霆案印发的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思考国家建国伊始,法律便应运而生。

法的贯彻,不仅是为了维护政权统治,更是为了惩恶扬善定国安邦,公民能够生而平等,能够平安幸福的生活。

然而,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以僵化的法律工具,约束数十亿形形色色性格迥异的人,以不变的教条判决林林总总各类各样的案件,一概而论,未免违反了民主法治的精神,违反了法律设立之初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公平、公正!“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

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

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

”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许霆案,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2006年4月,许霆来到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第二天许霆与同犯郭安山再次前往提款。

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11月,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质疑之声鹊起。

就许霆案而言,量刑无疑过重,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选修(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选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发生一起 atm 机取款案。

许霆在取款时发现atm 机出现故障,可以无限制地取款。

许霆利用 atm 机故障,先后取出 17.5 万元人民币。

事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评析(一)许霆行为的定性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是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1. 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许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明知 atm 机出现故障,仍多次取款,企图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其次,许霆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

他利用 atm 机故障,先后取出 17.5 万元人民币。

最后,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意外事件有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在本案中,atm 机出现故障属于意外事件,许霆无法预见。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已经发现 atm 机出现故障,但仍然多次取款。

这表明许霆并非无法预见 atm 机故障,而是故意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意外事件。

(二)许霆量刑的合理性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关于量刑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许霆盗窃金额巨大;二是许霆主观恶性较大;三是许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是我们——许霆案感想

如果是我们——许霆案感想

如果是我们——许霆案感想许霆案其实是一次意外,而许霆的做法只是因为贪欲和侥幸心理,从而造成的一系列事件。

这个案件引出的并不是谁是谁非,它所要引出的是一个社会普遍问题——道德。

其实,社会本就是一场道德游戏,我们则是游戏中一个个独一无二的游戏者。

这场游戏的规则很多,小到不乱扔垃圾,大到不贪污受贿。

游戏里复杂的“程序”,防不胜防的道理陷井,环环紧扣,让我们望而叹息。

许霆,是这场游戏中的一个“上当者”。

当银行提款机出了问题后,贪欲之念就开始作祟,而正义开始抵抗,但很不幸,贪念最终战胜了正义,于是,就在一瞬间,一失足成千古恨。

这件事,如果说宽点,中国现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错。

正是因为现在中国大多数人的没有道德,造成了许多许霆这样的贪小便宜甚至贪污的案件。

这种社会现象,说好听些叫“精明”,说不好听些叫“没素质”。

然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却是极为普遍的。

举例,我想是不用了,因为你走在街上随处可见垃圾、口痰;甚至医院也可以看见医生背着院长收红包;拾金不昧已成为一件稀罕事儿了。

这一切,在中国已是再普通不过的了,所以,试想想,如果许霆的事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我们会怎么做?相信大多数都不会选择一分钱不取,然后告诉银行管理人员吧?其实,这种例子多得很,就像在学校,几乎每天都有人丢失饭卡,但真正找回的又有几个呢?体育节的那一周,我的饭卡丢了,没挂失,第二天去挂失时,只剩下了五角钱。

我也犯过这样的错,上次在楼道里捡到一张医疗卡,上面还有10元3角钱,不知是谁的,于是就自己留着吧。

这样的事情太多,所以拾金不昧的消息会在报纸上大讲特讲,因为这种现象已经太少了。

因此,这次许霆的案件,应该反省的不光是许霆,还有我们。

至于许霆携款逃走一事,其实是一种侥幸心理在做怪。

这也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正常心理现象。

当许霆携带巨款逃走时,却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忠告,最终被警方逮捕。

这种心理,有我们生活也是存在很多的。

像学校里,考试时,总是有人作弊:打小抄,传纸条等方式已是遍地开花,甚至随着科技发展,应用“隐形笔”作弊也是常有的。

许霆案的总结

许霆案的总结

许霆案的总结1. 概述许霆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影响深远。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总结,包括案件经过、原因分析以及对相关方面的启示。

2. 案件经过许霆案始于20XX年X月,当时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许霆是一位资深证券经纪人,他利用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通过操纵股票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利润。

许霆在犯罪活动中凭借其高超的金融知识和熟悉证券市场的操作方式,成功地控制了多只股票的价格走势,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还利用虚构的商业活动和假账目来掩盖资金流向,使得案件的调查和监管更加困难。

然而,许霆最终还是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了其不法行径,并展开了调查。

经过缜密的调查与取证工作,许霆的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最终,他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和巨额罚款。

3. 案件原因分析许霆案的发生不仅是个案的问题,也反映了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漏洞。

主要原因如下:3.1. 监管不力在许霆案中,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并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许霆的非法行为。

这与当时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监管力量薄弱有关。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在案发前未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能,未能适时发现和打击非法行为,导致案件的持续发展。

3.2. 制度漏洞许霆案也揭示了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在案件中,许霆通过虚构商业活动和假账目掩盖资金流向,揭示了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制度进行改进,以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

4. 启示与教训许霆案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和规范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启示和教训:4.1. 加强监管力量在许霆案之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加强。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是防范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该增强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4.2. 完善制度建设许霆案揭示了证券市场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许霆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许霆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银行自助柜员机(ATM)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件。

许霆利用银行卡在自助柜员机上取款,发现该柜员机存在异常,每次输入100元即可取出17.5万元。

许霆先后17次取款,共取出175.5万元。

事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以盗窃罪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3. 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定义(1)非法占有为目的:许霆在发现自助柜员机存在异常后,仍然多次取款,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秘密窃取: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并未被他人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3)公私财物:自助柜员机内的资金属于银行所有,属于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1. 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许霆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三)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1. 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情节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的。

2. 许霆的犯罪情节许霆在短时间内,通过自助柜员机非法获取175.5万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情形。

3. 是否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许霆案的思考

对许霆案的思考

姓名:陈伟班级:人力1001班学号:201011935许霆案引发的思考一段时间以前,沸腾了整个广州的“许霆案”已告一段落了。

我自己由始至终都在关注这个事情,并和父母讨论这个案。

对“许霆”的判决,我认为是合理的。

许霆案被当做一个经典的案例,被大家分析讨论。

与此同时,许霆案也引发了我的诸多思考。

也许许霆案只是一个特殊的个案,但是让现代化社会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与法律持不同意见者的法律工作者自愿为许霆案提供法律上的援助,网上更有人呼吁为他鸣冤叫屈。

小小的案件,可谓是声势浩大。

许霆案二审宣判,许霆重新审理,最终有了结果,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事情以许霆抗诉“胜利”而暂告一个段落,但是思考仍在延续着。

我们总把人的意识普遍高尚化,又普遍妖魔化。

其实人在诱惑的面前有时是很难把握的,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对与错的结论。

犯罪有时是冲动性的,却又后悔莫及。

从许霆案判决来看,缺少的是人文的关怀。

我不知道这十七万元是否要去返还?如果返还能否给于免责呢?众所周知,柜员机是为了方便存款人取钱而设立的一种取款设备。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许霆无期徒刑,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两项重刑中的一项,也就是把柜员机定性成了“金融机构”。

利用柜员机程序出错多取现金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就财产所有而言,ATM机内的现金来源于金融机构——银行,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也可以视作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

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也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ATM机可以视为金融机构。

但是,这里面有两点值得研究。

一是柜员机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对许霆的量刑轻重。

过去盗窃金融机构就是撬开银行的门,进去盗窃。

许霆取钱是在柜员机上,柜员机与金融机构能否等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但至少可以肯定二者是有差别的。

把一个有差别的东西用来作为量刑标准,最起码的不能说是无懈可击。

再说,我国刑事处罚的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的法理反思

许霆案的法理反思
人 为乐 、 公 无私 , 般也 都 是法 律 所鼓 励 的 。 德与 法律 在 价 值取 向 大 一 道 的趋 同性 使 人们极 易产生 错误 的认 识一 一 法律 和 道德是 一 致 的。 但笔 者 认 为, 法律 与道德 是两 个不 同意 义的 范畴 。 道德 是人们 关于 善 与恶 、 美与
承受 差 距如 此悬 殊的 刑 罚, 这有点让 人触 目惊 心 而且 , 务 侵 占罪 和贪 职 污 罪 因属 于身份 犯罪 , 行为人可以 利用 自己的 优势 身份 隐蔽地 、 较容 易地
达 到一 般人 难 以达到 的 目的。
“ 法面 前人 人平 等 ”的 原则 是 宪法 中人 权平 等 理 念 的 贯彻 和 再 刑
法 罪与罪之 间法定 刑配 置的不 合理 。
以盗 窃罪、 职务 侵 占罪 、 贪污 罪为切入 点去反观 刑法 中罪刑的 配置 , 就 会发 现 刑 事 立 法 中罪 名 之 间的 罪 刑均 衡 存 在 有 不合 理 、 公平 的 地 不 方。 法 条的 规 定来 看, 从 盗窃 罪仅 以5 0 就可 以成 立犯 罪 , 0元 而职 务侵 占
要是 以制 定法 、 例的 方 法形 成 , 判 更具 有 ‘ ‘ ”的色 彩。法律 和 道德 在 人定

重新 的审 视和 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结语 许 霆案 已尘 埃落 定 , 许 不久 之 后将 被 人们 遗忘 , 或 但它 值得 我们 深 思 和汲 取 的还 很 多。 我们 不能 仅仅 局 限于 现行 法 或法 的现 状 , 更应 从 法

定的道德要求, 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 然而并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
理的 高度、 应然 的角度 和人类 共同的人 文关怀 , 寻求法 律 的真谛。▲ 从 去

许霆案尘埃落定后对法理的思考

许霆案尘埃落定后对法理的思考

许霆案尘埃落定后对法理的思考定性之再思考: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不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量刑之再思考:一审原审判处无期徒刑显属过重,而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又量刑过轻,显属矫枉过正。

许霆案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基本上尘埃落定(由于系特别减轻,还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从刑事法治建设的视角以观,许霆案无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标本意义,其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多方面的。

笔者虽亦早已对许霆案有所关注和研讨,但出于对司法独立的尊重以及为研讨的确切而计,待许霆案基本尘埃落定之际,方就该案定性与量刑的法理问题,略抒己见。

定性之争议许霆案的定性方面,主要涉及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是盗窃罪还是其他犯罪?关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

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过错说、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说、行为难以模仿说、刑法谦抑说、刑罚目的说、罪刑法定说等种种主张。

在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又有着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无罪说的诸种观点以及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见解均值得商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评析。

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从实质上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首先,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其次,许霆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严重。

许霆恶意取款达17万余元,数额不可谓不巨大,而且事后都被其挥霍一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合法财产权益和资金安全。

从法律上衡量,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关于许霆案的思考

关于许霆案的思考

关于许霆案的思考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

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重审后判刑5年。

法律评析:一、本案反映了当前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从许霆的个人经历来看,其文化素质并不算低,毕竟还上过大专,更为重要的是,他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保安。

结合其个人学习经历来看,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课程内容的安排,许霆不可能没有接受过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从其工作的经历来看,他不是在什么别的地方当保安,也不是在什么一般的法院工作,而是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当保安,可以说其工作的过程也是耳濡目染法律的过程,然而令人惋惜的是,当他面对违法事件即将发生时,表现“狂喜”并“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而没有表现出一点点的守法意识,如果不是其父亲的介绍,我们很难将其行为与其学习和工作经历联系在一起。

就是这样一位有知识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而社会一般民众的法律意识之淡薄也就可见一斑了。

许庭案例观后感

许庭案例观后感

许霆案例观后感案例回放: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随后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007年5月,许霆被警方抓获。

该案经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再往深处思考,我们又会发现“许霆案”同时还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在刑法的制度设计上还没有真正建立和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物物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

商业银行在民事法律上不过是一个与客户处于平等地位的经济活动主体,金融机构的财物与公民个人的财物在财物的存在形式与财物的价值内容上本身具有同一性。

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我国,在法律前面人与人是平等的,物与物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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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

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

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

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

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

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现有的多种问题。

其一,法律不完善。

对有争议的几个关键的支撑点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造成很难决定是依据民法还是依据刑法判决。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的变化,就集中反映了这一点。

其二,办案人员基于何种理由给予审判结果的不公开性。

中院的判决书仅提出不接受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粗暴、强权的判定。

从公众知情权和双方平等的角度来说,连个理由都不给是不合适的。

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支撑点,对这些支撑点进行判断汇总,最终才能决定适用哪种法律最合适,不管是采用哪种法律,都应该给出一种合理、复杂的推论或解释。

但是这些,在现在的判决书上都看不到。

其三,银行体制并不完善。

银行方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说明银行制度存在极大的漏洞。

另外,银行工作失误中少给客户钱时“钱币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态度与多给客户钱时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丝毫体现不出平等。

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

盗窃金融机构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两档刑罚,一条杠杠,上下就是天壤之别。

这种严格的规范主义,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规范银行系统。

广州商业银行恒福路支行ATM机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ATM机系统的生产和维护一直都是由广电运通公司负责的,我们只负责加钞。

”对于记者追问,为何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该工作人员称,“那是周末,大家都在休息。

”这些都表明了银行系统的不规范性。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不少公民还是知法甚少的,相信不知法的公民对于这样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还是不愿意错过的。

建议在类似自助行业中醒目的地方加设法律提示,以保证公民知法守法。

四、ATM机实行定时检查。

鉴于ATM机的特殊性,其生产单位应定期对ATM 机进行检查。

并且减少周期。

把好质量关。

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有论者认为,这是司法的胜利,一审并非不合法,但合法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判决,法律人是戴着镣铐的舞者,需要在规则的约束下求得平衡之美;也有论者认为,这是媒体的胜利,穷追不舍的的媒体终于让法院明白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明白无误地告诉记者:“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但让人疑惑的是,面对许霆从无期改判五年的结果,法院的解释更多是体现在“特案特判”上。

因为如果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于是,以“逐级请示”方式经广东省最高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如果联系到被称为“云南许霆”的青年何鹏之案,无法不让人怀疑,司法在面对民意的时候就能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因为,何鹏案和许霆案性质类似,但正如在许霆案上旁听的何鹏父母所言:“我儿子与许霆一样,可许霆多么幸运,他不还钱只坐5
年牢,而我的儿子还了钱了还要判无期徒刑”。

为此,他们到处上访,但至今无果。

而在许霆案之前,因为缺少媒体的关照,几乎无人知晓何鹏案。

既然此前有过类似案例,为何此案特殊?
除此之外,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落差实在太大,令人有些儿戏之感:法律可以转圜的空间实在是太大了。

正因如此,许霆案的重审结果出来之后,此前几乎和媒体意见一致的民意发生了些颇具反讽意味的转向,在网络意见的表达中,有很多人开始认为许霆被判得太轻。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甚至直言:“5年的量刑似乎过轻,10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

”有些人开始探究媒体的责任,认为媒体过度干预了司法行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不管如何,毫无疑问的是,只要我们将“独立”作为司法的高贵品质并孜孜
以求,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受到每个人的尊重,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但显而易见的是,司法和媒体在许霆案中都需要进行反思。

在面对媒体狂轰乱炸的意见时,司法究竟该如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如何在以媒体为代表的民意中求得法律价值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平衡?更何况,在一个媒体声音多元化的时代,也没有完全一致的所谓“社会舆论”,即使善意回应民间声音,也不应该只回应居于主导地位的强势声音。

“特案特判”固然具有不可置疑的法律价值和逻辑正义,但媒体只要足够关注,法院就“特案特判”,就无法逃脱司法屈于舆论压力的嫌疑。

在过去几年中,亦不乏这样的案例。

此外,以民意代表自居的媒体,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妨碍了司法独立?自己的做法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的话令人深思,说起不久前在香港发生与许霆类似的案件。

她表示:“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

虽然我们的法院不能发出禁令让媒体闭嘴,但媒体是否也应该检点自己的行为,其扮演拯救者的角色是否也应该退场?
时至今日,转型之下的中国社会,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处于特殊位置的社会主体,由于它们的边界不清晰,而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甚至不惜跨越灰色地带,营造有利于自己的卖点,用以吸引公众的眼球。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会使得事情更加复杂。

司法与媒体,这两个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主体,都应该坚守自身的边界,越界出击的结果,会使社会主体的边界划分越发混沌。

法律的归法律,媒体的归媒体,才会真正抵达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终点。

正是从这角度讲,许霆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此后的讨论或许较此前的舆论一边倒更有社会意义和长远价值,应该从中探讨的深度问题需要持续开掘。

许霆案所带来的纷繁争议从某个意义上说,争论的意义甚至超过了案件本身。

由个案启示,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完善法律制度, 让这样的争议少之又少, 唯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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