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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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现有的多种问题。
其一,法律不完善。对有争议的几个关键的支撑点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造成很难决定是依据民法还是依据刑法判决。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的变化,就集中反映了这一点。
其二,办案人员基于何种理由给予审判结果的不公开性。中院的判决书仅提出不接受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粗暴、强权的判定。从公众知情权和双方平等的角度来说,连个理由都不给是不合适的。
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支撑点,对这些支撑点进行判断汇总,最终才能决定适用哪种法律最合适,不管是采用哪种法律,都应该给出一种合理、复杂的推论或解释。但是这些,在现在的判决书上都看不到。
其三,银行体制并不完善。银行方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说明银行制度存在极大的漏洞。另外,银行工作失误中少给客户钱时“钱币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态度与多给客户钱时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丝毫体现不出平等。
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完善法律制度。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盗窃金融机构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两档刑罚,一条杠杠,上下就是天壤之别。这种严格的规范主义,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规范银行系统。广州商业银行恒福路支行ATM机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ATM机系统的生产和维护一直都是由广电运通公司负责的,我们只负责加钞。”对于记者追问,为何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该工作人员称,“那是周末,大家都在休息。”这些都表明了银行系统的不规范性。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不少公民还是知法甚少的,相信不知法的公民对于这样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还是不愿意错过的。建议在类似自助行业中醒目的地方加设法律提示,以保证公民知法守法。
四、ATM机实行定时检查。鉴于ATM机的特殊性,其生产单位应定期对ATM 机进行检查。并且减少周期。把好质量关。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有论者认为,这是司法的胜利,一审并非不合法,但合法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判决,法律人是戴着镣铐的舞者,需要在规则的约束下求得平衡之美;也有论者认为,这是媒体的胜利,穷追不舍的的媒体终于让法院明白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明白无误地告诉记者:“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但让人疑惑的是,面对许霆从无期改判五年的结果,法院的解释更多是体现在“特案特判”上。因为如果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于是,以“逐级请示”方式经广东省最高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如果联系到被称为“云南许霆”的青年何鹏之案,无法不让人怀疑,司法在面对民意的时候就能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因为,何鹏案和许霆案性质类似,但正如在许霆案上旁听的何鹏父母所言:“我儿子与许霆一样,可许霆多么幸运,他不还钱只坐5
年牢,而我的儿子还了钱了还要判无期徒刑”。为此,他们到处上访,但至今无果。而在许霆案之前,因为缺少媒体的关照,几乎无人知晓何鹏案。既然此前有过类似案例,为何此案特殊?
除此之外,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落差实在太大,令人有些儿戏之感:法律可以转圜的空间实在是太大了。正因如此,许霆案的重审结果出来之后,此前几乎和媒体意见一致的民意发生了些颇具反讽意味的转向,在网络意见的表达中,有很多人开始认为许霆被判得太轻。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甚至直言:“5年的量刑似乎过轻,10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有些人开始探究媒体的责任,认为媒体过度干预了司法行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不管如何,毫无疑问的是,只要我们将“独立”作为司法的高贵品质并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