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由“许霆案”引发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的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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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许霆案的案件事实及教训

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许霆案的案件事实及教训

内容提要:许霆案疑难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特殊,不易理解。

为此,笔者先⽤三个⼩标题阐述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正确理解许霆案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重点是第四个标题: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原因,最后是总结许霆案的教训。

⼀、存款、取款是交易⾏为客户在银⾏开户存⼊第⼀笔钱起,双⽅就签订了⼀份储蓄合同,此后,每⼀次取款或存款,都是双⽅的交易⾏为,都是变更原来的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并且要即时兑现合同。

例如,双⽅取款交易成功,那么银⾏会当场⽀付取款给客户。

⼆、现代银⾏业务是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成为交易主体与传统银⾏观念完全不同,现代银⾏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

现代化的银⾏,是⼀个省设置⼀台电脑主机作为核⼼,该银⾏在全省设⽴的营业窗⼝(电脑)和⾃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台电脑主机联接在⼀起,形成⼀个络。

银⾏的电脑主机叫后台,运⾏的程序是银⾏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其中就有存款程序和取款程序等,集中体现银⾏的意志。

后台的功能是通过运⾏程序办理全部银⾏业务。

营业窗⼝(电脑)和⾃动柜员机⼀样,都叫前台,前台的功能都是为后台办理银⾏业务采集信息和执⾏后台的指令,所以前台运⾏的程序与后台不同。

银⾏业务,⽆论是在⾃动柜员机上办理,还是在营业窗⼝由柜员办理,性质完全是⼀样的。

柜员与⾃动柜员机都是采集银⾏业务信息输⼊电脑,并通过络传递到后台,实际办理银⾏业务的都是后台。

柜员与⾃动柜员机都是要在收到后台发出的指令之后,才会收进客户的存款和⽀出客户的取款。

银⾏营业窗⼝的柜员完全受制于后台,作⽤相当于没有⼤脑的银⾏出纳员。

客户到银⾏存款、取款,代表银⾏参与交易过程的是后台和前台的电脑组合。

在交易过程中,电脑代表银⾏,成为交易主体,负责处分银⾏资⾦,控制了银⾏资⾦的进与出,对此,有电⼦交易⽅⾯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可和规范。

这是*传统银⾏观念的客观事实。

三、⾃动柜员机上取款⾏为的三个步骤的意义在柜员机上取款,实际分为三个步骤,⼀是插卡输⼊密码,输⼊“⾦额字符串”(见附注1),发出取款请求(要约);⼆是银⾏后台收到柜员机传来的信息后,核对密码和账户余额,当取款请求⼩于账户余额时,运⾏取款程序,从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并向柜员机发出同意⽀付指令();三是柜员机收到后台的同意⽀付指令后,执⾏⽀付并吐出现⾦,显⽰“交易成功”(⽀付取款,履⾏合同)。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曾沸沸场场、广引社会关注的广东许霆案总算告一段落(尚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一审、一审重审到二审终审,被告人始终被定为盗窃罪,但其刑期从无期徒刑到5年徒刑,又似乎昭示了中国社会法治的开放和进步。

然而,笔者认为,许霆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法院的判决而消失,相反,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

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就许霆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许霆案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来到天河区黄浦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当取出1000元后,许霆惊讶地发现:银行卡帐户里只被扣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连续从取款机中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提款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5000元;郭安山则取款18000万元。

事后,两人各携款潜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000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因有自首且主动退赃情节,故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则在潜逃一年后,175000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社会舆论哗然,普遍认为判刑过重,专家学者更对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提出质疑。

对一审判决,许霆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后,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和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许霆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理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但考虑到取款机本身出故障,许霆犯罪无预谋,类似情况难以复制等具体情节,遂根据中国内地刑法典第63条规定,给予减轻处罚,①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万元。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软件质量保证-由“许霆案”分析某银行ATM软件系统失效事件

软件质量保证-由“许霆案”分析某银行ATM软件系统失效事件

This assignment is all my own work. This work has not been submitted for assessment in any other context. I have not knowingly allowed others to copy my work.由“许霆案”分析某银行ATM软件系统失效事件Strong一、概述ATM自动柜员机广泛分布于我们所在城市的商业区、公共交通汇接点以及写字楼等各种人流密集区,作为银行服务网点的延伸为现代人提供了诸多生活上的便利。

其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标志产物,是一个由通信网络、硬件设备和交互软件组成的系统。

这个系统的软件质量,关系到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必须具备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但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告诉我们它并没有印象中的那么坚不可摧,尤其是它自身产生的错误被利用时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文借几年前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许霆案”作为事例,运用软件质量保证课程目前所涉及到的知识和理念来对其进行简单剖析并就如何避免此错误再次发生提出几点浅见。

二、案例背景2.1事件梗概许霆恶意取款案,又称许霆案,发生于2007年和2008年经两次判决的中国广州一桩刑事案件。

在广州务工的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的事件。

2.2 事件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时任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员的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发现每取出1000元,银行卡只扣1元后,许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友人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

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许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对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杨华兴(lawyeryang)(发表于上海嘉定论坛)(/bbs/dispbbs.asp?boardID=8&RootID=19584&ID=19584)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发贴时间:2007-12-26 19:42:58)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昨天,来自北大、清华等学校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围绕许霆案进行讨论,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12月24日 08:03)有专家称,这是银行在引诱人犯罪。

银行自称是受害者。

父亲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发贴时间:2007-12-28 12:05:3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发贴时间:2008-1-6 11:37:55)本律师认为,许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明确:1、ATM机完整名称为自动柜员机,英文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teller,(银行的)出纳员。

客户完成一次取款、存款或转帐交易,该出纳员均会实时做电子记录;在该柜员机的四周或上下有银行的摄像头在24小时工作。

故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与在银行柜台同银行职员面对面取款行为无异。

2、许霆以其真实身份证开设了银行帐户并申办了借记卡,以该记载了其真实个人信息的借记卡实施了171笔取款行为,取款17.5万元。

(发贴时间:2008-1-10 15:07:41)部分专家典型观点:许霆的行为(一)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但处罚过重;(二)构成盗窃罪,但没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三)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其他犯罪;(四)非盗窃罪,非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无罪.有舆论称:许霆ATM机取款17万余元判无期,广州法院,史上最牛法院.南方周末称,许霆ATM机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十大影响力案件如下:■“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如今,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本文主要从本案引发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罪名的确定问题”、“量刑的问题”、“对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法律思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关键词:许霆、A TM机、盗窃罪、侵占罪、法律思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

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外潜逃1年之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迫于舆论压力,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重新审理许霆案。

2008年2月22日中午“许霆案”庭审结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后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许霆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是许霆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及这次表态,可见法院方面是持有罪态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1、在主观上有恶性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法律智慧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智慧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的许霆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在连续取款17次共取走24万元后,警方介入调查。

2006年10月,许霆被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5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2. 若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一审法院对许霆的判决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后,连续取款17次,共取走24万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本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后,并未采取非法手段,而是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行取款,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因此,在判断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许霆是否知道ATM机出现故障?(2)许霆是否故意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行取款?(3)许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合以上因素,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许霆在取款时,已经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因此其对ATM机的故障有了一定的了解。

(2)许霆在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后,并未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而是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行取款,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3)许霆在取款时,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想通过取款来弥补自己因ATM机故障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其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其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争议。

2. 若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实际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数额。

本案中,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连续取款17次,共取走24万元,其犯罪数额为24万元。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谢谢观看!
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2 案件背景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许霆案”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刑法在处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探讨了金融犯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旨在为我国金融犯罪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2006年4月22日,河南省许昌市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发生故障,许霆通过银行卡取款时,发现自助柜员机可以无限次取款。

在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许霆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要争议集中在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将从刑法适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刑法适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1.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刑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 金融犯罪的界定金融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5)伪造货币罪;(6)洗钱罪;(7)信用卡诈骗罪;(8)贷款诈骗罪;(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3. 金融犯罪与盗窃罪的界限(1)客观方面:金融犯罪通常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安全的行为;而盗窃罪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主观方面:金融犯罪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相对隐蔽,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

(3)犯罪对象: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金融信息等;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财物。

三、对“许霆案”的评析1. 刑法适用问题“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较大争议。

对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件的刑法学思考

对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件的刑法学思考
款的许霆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判决一经作出,立即
引起轩然大波,学界对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引发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其行为量刑是否合理等方面。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
揭示犯罪的本质。…侣蝴刚因此,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能欠缺如上三方面特征。那么,许霆的行为究
竟是否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呢?对此,需要逐一加以分析。 首先,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不言而喻,显然是有的,因为可以肯定许霆的连 续取款行为首先应被认定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或许在本案中,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是用自己 的银行借记卡取款,其本意是为了取款100元,但无意中错按为1000元,此时许霆并没有产生 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许霆的错按行为是不能给予责难的,很显然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应被 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或者说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并非恶意取款行为,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 然而,当许霆发现ATM机出现故障之后,其主观意志上却发生了变化,从其第二次取款行为开 始,就产生了一种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此情形下,许霆明知是由于ATM机发生错误而使得自己 能够获取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且他也肯定意识到这些资金如果由自己占有是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的,但许霆仍然受到从第二次取款行为之后所产生的非法占有意图的支配,连续多次实施取款 行为,将数额巨大的银行资金据为己有(从许霆取款之后潜逃一年,同时在一年之内并未有将资 金主动归还银行这一点来看,许霆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是很明显的)。此种非法占有意图的 出现足以表明此时许霆在主观上已经产生了一种恶意,这样,从许霆第二次取款行为开始,其后 的一系列连续取款的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恶意取款行为。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 是,许多观点将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和以后的连续取款行为混为一体,认为在行为的主客观 方面没有差别,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对其第一次取款行为和以后的连续取款行为需要严格 加以区分,尤其是应当严格判断其主观意志上发生的转化,如果忽视这一点,势必影响到对其行 为性质的正确认定。同时,正是许霆的连续取款行为给银行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实际上侵 犯了银行方的财产权(因为银行方所损失的资金首先需要由银行方自己来承担弥补责任)和金融 机构的安全,这样一种侵权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至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则可以成为判定一般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标准,但不能否定社会危害性本身的存在。基于上述分 析,笔者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既然首先就已经构成侵权行为,那么显然就不能否定其具有 的社会危害性,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详加讨论,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本身 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毋庸质疑的,甚至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只是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要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固然可以肯定了,但是,问题却在于许霆恶意取款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究竟如何,是否已经达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呢,换句话 说,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需要以刑法来介入加以否定评价和制裁,或许这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许霆案”案例分析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许霆案引发的思考谭文娟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鄂州436000摘要:一时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在引导舆论的同时,更多的是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最终的判决也是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的目标。

本文将从一审及发回重审判决的角度,分析两审法官在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差异及借鉴意义。

关键词:相同;差异;启发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75-02作者简介:谭文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湖北省鄂州容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一、案情简述2006年4月21日22时,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在广州某银行自助提款机取款时,利用银行系统出错的漏洞,分多次从该ATM机上取款共计17.5万元。

许霆被一审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违法所得。

许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的结果是: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发还受害单位。

二、两次审理结果的相同之处一审和重审法官都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判决被告人许霆发还在被害单位所取得的财物。

三、法官在量刑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一)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的程度不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均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或者请求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从两审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一审还是发回重审的,均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但是相对于一审来说,二审在听取的程度上要稍深,此点在判决书中有很好的体现。

一审对于辩护人对于被告人许霆犯的是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持否定的态度,至于其他再无更具体的说明。

重审的判决,这方面就做得更好,首先,判决的内容更加具体、有理、有据;其次,在定罪量刑上,虽然认定的罪名没有较大的变化,但是在量刑的情节上,充分考虑和听取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不可主观复制的辩护意见;最后,重审的判决书对于判决结果的论述更为充分,对公平正义的理念有了更多的体现。

许霆案评析及启示

许霆案评析及启示

当前

我 国 银 行 卡产 业 正 处 在 高速 发展 时期


而 与之 相 配 套的法律法规 建 设 却相 对 滞 后


随着银
行 卡的广 泛普 及
银 行卡 在 使 用 及 管 理 中 出现 的新 问题越来越 多

而现 有 的 法律 法规 已不 能 适 应和满

足 银 行 卡产 业 发展 的需 要 科 技风 险管 理
证 据 不 足 ”为 由,裁 定撤 销 原 判 ,发 回重 审 。3 1 月3 日,
么,盗窃AT M机具中资金的行为即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行
为。 另 外 ,按 照人 民银 行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同 城 营 业 网点
广 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重 审 判 决 许 霆 犯 盗 窃 ( 融 机 构 ) 金
行都属于银行营业网点 ,对AT M的管理比照营业性支行进
行 ,因此 ,我们或 可以将AT M视 同为金融 机构 。
二 本案评析
1争议焦点评析 .
由此 我 们 可 以认 为 ,通 过 ATM、 网上 银 行 、 电话银 行 、手 机 银行 、 网上证 券 等 电子金 融交 易 系统 盗窃金 融机


同 时此 案 中 也暴 露 出 了 太 多 的 问题 有 待 我们 反思 许 霆 案虽 已 告

段落


但是

对 于 当 事人 的行 为 是 否 属 于 盗 窃 罪 中 的

秘 密窃 取


自 动柜 员 机
是 否 属 于 金融机 构 多 争议

自 动柜 员机 系统故 障是否 属 于 金融机 构 自 身安 全 管理 方 面 的问题等依 然存在着 很

人许霆案反思ATM风险防范

人许霆案反思ATM风险防范
用广 州某银 行 的 ATM 取 款 时 ,发现 机 器 出现故 障 ,取款 应 该认 定 “ 国家 金 融机 构 ATM”在 “ 骗 ”储 户钱 财 ? 诈
10 00元后银 行卡 只 扣除 1 元钱 。在 其银 行卡 内只有 10多 同样是 技 术原 因 引发 的 问题 ,在 受 损方 为储 户时 ,银 行 丝 7
倾 向。许 多讨 论 已经 超越 了案 件 本身 ,而 变 为对 种种 社 会 刑过 重 ,使人 无法接 受 。 不公平 现象 的不满 表达 。其 中有两个 问题 受到普 遍与 否 ,此 案 带来 的影 响是 积 极
是 为什 么贪 官判 得都 比许霆 轻 ?一 些贪 官 动辄 犯 罪 的。 一是 我 们 收 获 了一 次 大 范 围且 颇 具成 效 的 民 间普 法 ,
可 推 卸的 责任 。现 实 中 ,ATM 也 出现 过 诸 如 吐假 钞 、少 全水 平? 本文 将从 与 ATM 有关 的犯 罪 类型 及其 防范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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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情况下,许霆先后取款 11 7 笔,合计 1. 万元 ,事后 毫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旦损失方为银行,储户就可能因 75
携 款潜 逃 。2 0 年 5月 ,许霆 被警方 抓获 ,1 . 万 元赃款 此被 控告 为 “ 07 75 盗窃犯 ” ,有失 公平 。 因投 资失 败而 挥霍 一 空 。广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以 盗窃 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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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许 霆案 反 思AT M风 险 防范
中国农业银行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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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由“许霆案”引发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的案例启示
作者:光明支行陈冬雪
一、案例经过
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这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时间热得发烫,由“许霆案”引发的围绕在自助柜员机上的恶意取款事件的讨论至今滔滔不绝。

由于ATM机出错,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典型的ATM恶意取款案例。

针对这一案件有两种解读。

一是来自个人道德标准方面,许霆利用银行的过失,公开地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而构成了本人犯罪。

二是透过许霆案所引发的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

对此,我们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应当考虑案件偶然中的必然性。

简而言之,只有透过许霆案,去审视整个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才是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更加应该关注的根本问题。

三、案例启示
1、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各级行应成立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将自助设备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行有关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2、加强重点防范。

突出抓好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现金领用和加钞管理等,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管理责任,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3、是加强自助设备账务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及时核对报表、清单,及时处理错账、冲账、错款等异常情况。

4、强化自助设备维护。

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加强自助设备监控建设和管理,加强节日期间POS、转账电话等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5、建议利用媒体效应,对广大客户进行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的防范风险教育。

从而使客户在使用ATM机等自助设备时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范。

报送单位:延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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