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仇和现象的辨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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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仇和现象的辨证思考

对“仇和现象”的辨证思考

“仇和现象”,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今日人民网并列发表了两篇观点不尽相同的网友文章,我想旨在拿出一些不同的观点看法供人们研究和探讨,以求得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

表面上看,社会对“仇和现象”的关注是针对仇和个人的领导行为;但实质上,诸多讨论焦点却是指向同一个目标:在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条件下,群众究竟拥戴什么样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正确行使其领导权力。

近年来,中央不断强调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要求,需要紧密联系领导工作实际并切实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实践活动中去。因此,研究和探讨类似“仇和现象”问题,应该是非常及时且十分必要的。但笔者认为,人们对“仇和现象”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应该注意掌握好三个重要的基本前提:

1、实事求是地正确认识当前的国情——因为,“正确认识国情,按照国情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开展工作,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依据”,也是理性认识看待当前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还在不断完善的条件下,任何一种“超国情”的、希望一蹴而就的善意的愿望、企盼和要求,无疑都是与实际不符甚至可能相左的。

2、当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要害在党风廉政问题——中央先后出台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较好地解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害问题。而在此情势下,人们的关注重点,显然应该是针对各类腐败问题“加强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

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防止类似“广西宁明县党政…一把手‟前…腐‟后继”现象的继续滋生蔓延。倘若视点出现“杀偏锋”,相对集中地指向本质“善”(例如,无论是《有缺点的英雄仇和》还是《对“仇和”们,虽善不褒》,都一致认可了“仇和”的善——亦即不是腐败分子)的干部的缺点和不足,似觉有点“喧宾夺主”。

3、研究和探讨“仇和现象”需要辨证客观的态度——倘若我们也将本质“善”的干部的缺点和不足作为当前应该加强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的话,那就需要持辨证客观的态度,公正且公平地评价本质“善”的干部。笔者想仅就“仇和现象”提出以下辨证思考:(1)本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的辨证态度,在利与弊的认识权衡问题上应该“两利相衡择其重,两弊相冲选其轻”。尽管仇和的工作方法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问题”(如,笔者同样不能苟同其“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的思维,也不赞成其“以强行划扣干部教师工资和强令农民出工的方式筹资修路”等做法),但基本前提他的本质是无私的,不是为了自己;而非本质的工作方法欠妥甚至简单粗暴问题矫正起来也不会有很大难度。虽然笔者没有去过沭阳,也不认识仇和,但相信如果传媒报道都属实的话,仇和这样的干部,尽管有时冲动固执,但还不至于是个“油盐不进”、听不得一点群众的意见建议的人。因此,“不计自己个人利益得失、无私奉献”之本质和出发点,是我们公正且公平地评价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

(2)本着事物一分为二(有些观点是“为三”)的认识观点,“仇和思维”并非一无是处。比如,在“觉得中国现在要加快发展,用30年走完西方300年的路”思想基础上,仇和对当地情况(其实也适用于不少地方)的分析认为:“欠发达地区一般都有四个怪圈,即政治上越乱越穷,越穷越乱,表现为乱折腾;社会上越生越穷,越穷越生,表现为乱生育;经济上越收越穷,越穷越收,表现为乱收费;思想上越保

守越穷,越穷越保守,表现为头脑僵化”。笔者认为,这加快发展及“四个怪圈”的分析应该是符合许多欠发达地区的实情的。例如,《工人日报》前年就曾经发表过的一篇题为《西部餐桌该“减肥”了》的文章指出,“热情好客”的西部人讲起排场来,要比东部地区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些在西部接受过宴请的海外投资者惊叹:如果单从餐桌上看,中国西部地区比发达国家还要发达,很难看得出其与落后和贫穷的影子。越穷吃住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就越高档,这种情况在欠发达地区是屡见不鲜的。当然,基于此类问题所采取的强硬矫正手段应该有——例如当前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反腐败制度规定及中央报刊明确指出当前必须坚决纠正的一些不良风气等,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意味。不过,矫枉过正不宜提倡,强硬矫正也不能过度操之过急,“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这也是一种求真务实的表现。

(3)本着“是非自有公论”的客观认识,应该认识到,“仇和现象”所实际“得罪”的,并非是广大人民群众。笔者认真观察了一下针对“仇和现象”所发表的诸多不同意见看法,其中真正是坚决反对甚至彻底否定仇和的,是一些具有“干部色彩”的人,其中也不乏有对其强化干部管理和果断“肃贪”行动恨之入骨的心态。之所以江苏省委省政府能够联合发出第12号文件明确:“允许和扶持宿迁市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发展的新路子。”之所以“在离开沭阳时,仇和在全县干部会上说,…我们四年不懈的努力、流淌的汗水、付出的辛劳,在得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终于得到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认定,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高兴的呢?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安慰的呢?‟”,恐怕也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简单采用“必须打折扣”的思维定势及方法来加以全盘否定吧?

总之,辨证客观的态度,是我们研究和探讨“仇和现象”的必须。笔者希望,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仇和”们这些尚能幸运地掌握有能够真抓实干权力的本

质“善”的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虚心地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发扬成绩并自觉及时地纠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朝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总目标一路走好!

2004年2月12日

笔者: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地址:重庆南岸涂山路140号4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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