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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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前言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在Q/SQJ216—2010《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贯彻了QC/T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和GB/T1.1-2009 《规范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规范的结构和编写》的内容,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本规范与 Q/SQJ 216—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术语进行了增补;
—增加了零部件号的编制原则;
—附录A,附录B进行了修改、增补;
完善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本规范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杨宇戴丽萍
本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编号为Q/ SQJ 216—2007;
2010年第二次发布, 编号为Q/ SQJ 216—2010;
2012年第三次发布,编号为Q/SQJ-C-0002-2012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汽车零部件编制原则 (2)
5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
6 产品配置英文代号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33)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汽)乘用车的零部件号的编制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川汽乘用汽车的零部件编号。
本规范不适用川汽乘用车所用规范件和轴承等的编号,乘用车所用规范件和轴承等的编号按规范件国家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C/T265《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Q/SQJ-C-0006 《车辆平台、工程及产品代号编制规则》
GB/T1.1 《规范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规范的结构和编写》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组
组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3.2 分组
分组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3.3 产品
生产企业向用户或市场以商品形式提供的成品。
3.4 零部件
零部件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3.5 总成
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3.6 分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或焊铆等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3.7 子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级别关系。
3.8 单元体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3.9 零件不采用装配、焊接、铆接等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
3.10 零件号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亦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经管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和经管号。
3.11 零部件的更改
指对某一零部件的形状、功能进行更改,更改时存在编制新零部件号、不编制新零部件号的两种情况。
更改后的零部件叫新零部件,更改前的零部件叫旧零部件。
3.12 互换
某一零部件在更改前、后能独立相互替代。
即新零部件可以装配或安装在被替代的旧零部件的位置上,以及在不修改周围环境(总成、整车等)、不需要增加附加的零件、不削弱功能或性能水平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被替代的功能。
3.13 不互换
某一零部件在更改前、后不能独立相互替代。
即新零部件不能装配上,或即使能装配上也不能代替旧零部件使用,必须与其他零部件组装后,方可代替旧零部件使用。
试制产品不考虑零部件的互换性。
3.14 样车试制
为验证新产品的结构、性能、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正确性等进行的试制。
3.15 正式生产
按照定型后的产品图样、设计文件和确定的工艺要求进行的生产。
4 零部件号的编制原则
4.1 编制零部件号时,为了识别零部件,应按本规范第5条编码规则编制零部件号。
4.2零部件号应对每个零部件具有唯一性。
4.2.1 采用一次的零部件号,不能再用作其它零部件的编号,零部件代号不能重复。
4.2.2 功能、部位、尺寸和技术要求相同的零部件,只能用同一个代号。
4.3 零部件代号在同一个整车平台中,应具有通用性、规范性和唯一性。不同车型、结构相似、功能部位相同采用相同的零部件名称和代号。
4.4 具有上下、左右、前后对称关系的零部件,其上、左、前件的编号用奇数,下、右、后件的编号用偶数。
5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5.1汽车零部件编号的表达式
汽车零部件编号由企业代号、产品代号、组号、分组号、零件顺序号和变更代号等部份组成,表达式如下:
□—大写字母,除“I”、“O”、外。
○—阿拉伯数字。
5.2 SQJ——指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汽、集”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SQJ”省略不写。
5.3产品代号——用三位字母表示,指车型代号。此代号是依据Q/SQJ-C-0006-2012《车辆平台、工程及产品代号编制规则》规范由技术中心综合技术院在新品研发立项批准后给定的。
5.4组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指汽车各功能系统分类代号。见附录A。
5.5 分组号——分组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代号。见附录A。
5.6 零部件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分组号内的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或零件的顺序代号。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包括了技术、制造、经管需要而编制的经管号。零部件号大小要反映零部件的结构特征,零部件的结构特征见附图Ⅰ。其表达应符合规则。
5.6.1 反映主要结构特征的零部件优先编制。首位包含了分组内区域或功能区别等。所有零部件采用系列平台或平台系列型号编号。可供平台内任意系列车型选用的均为系列平台车型代号,反映专用车特征的零部件才采用专用车型代号进行编号;同平台系列车型,车型排序靠前的零部件可供后续车型选用;不同系列平台的可以任意选用。
5.6.2 总成的末位号为0,零件的末位号不得为0。零部件号应从小到大按隶属关系和零部件的焊、铆、组装等工艺过程进行(两位制)编号。
5.6.2.1 零件号从□□□□×11开始,当零件数超过“9”时,则可跳过相邻总成号连续编制,被跳过的总成号在编号中不得采用,以后依次类推;如:零件号从□□□□011开始,当零件数超过9时,则跳过□□□□020总成号,再从□□□□021开始编制;同样,零件号从□□□□111开始,当零件数超过“9”时,则跳过□□□□120总成号,再从121开始编制,被跳过的总成号□□□□120在编号中不得采用。
5.6.2.2 一个总成内的小总成数超过“9”时,则跳过相邻的总成号连续编制,被跳过的总成号在编号中不得采用,以后依次类推。如:零件号从□□□□110开始,当总成数超过“9”时,则跳过□□□□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