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代理人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之一
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
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可以从法律角度、经济性质以及实际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
1.法律角度:保险代理人是独立个体的自由职业者,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以代理合作协议为基础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作为自由劳动者享有独立决定工作方式和劳动条件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标准:有雇佣关系、有劳动报酬、有劳动行为、有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具备这些要素,因此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
例如在美国,根据《联邦劳工标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通常被视为独立承包商而不是雇员,因此不受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2.经济性质:保险代理人通常独自承担业务开拓、寻找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工作。
代理人的收入通常是佣金制,并且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承担了风险,如客户投保后退保等情况,代理人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
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收入利益关系是基于销售额的,而不是基于固定工资或时薪。
这种佣金制度体现了经济上的独立性和风险承担。
3.实际操作层面:保险代理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办公场所,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并且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
代理人在工作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并且通常不受保险公司的具体指挥和控制。
保险代理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客户资源,他们可以自由发展自己的客户群,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代理人对保险业务的日常操作和销售决策上,与传统劳动关系中员工对雇主的从属关系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代理人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和职责。
此外,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行为和销售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以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和义务。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供您参考!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 2020年12⽉29⽇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 (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以及应否⽀付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发⽣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后,请求⽤⼈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保证⾦、抵押⾦、抵押物发⽣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续发⽣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发⽣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伤、职业病,请求⽤⼈单位依法给予⼯伤保险待遇发⽣的纠纷;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单位⽀付加付赔偿⾦发⽣的纠纷; (九)因企业⾃主进⾏改制发⽣的纠纷。
2021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021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第二套
2021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第二套《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21年6月30日之前B、2021年12月31日之前C、2021年6月30日之前D、2021年12月31日之前2、张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张某住所地法院B、李某住所地法院C、房屋所在地法院D、张某和李某协议的法院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5、在北京工作的张某工作年限是18年,2021年解除劳动合同时月工资为8200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张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元。
A、132400 B、72000 C、159600 D、1702006、某企业田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
则田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的储存额为()元。
A、108 B、120 C、228 D、4807、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更改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8、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实现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六)社会保险;(七)违约责任;(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长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
官方发布: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官方发布: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当事人或者劳动者主张合同存在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录用的方式。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 劳动合同的期限;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4. 工作时间和休假;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8.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3. 其他依法订立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与劳动合同无关的附加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2. 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3. 严重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3. 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4. 严重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5.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与工作能力有关的情况。
2021年最新劳动法
目录欧阳光明(2021.03.07)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7•【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
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01号]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基本案情】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
《就业规则》第68.4.7条和《员工守则》第71.1条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
2019年10-11月期间,陆某和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全文版:官方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全文版:官方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改变、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采用纸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存储等方式制作的。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办法、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条款。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订立书。
劳动合同订立书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办法、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条款。
第九条劳动合同订立书应当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共同签订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认为劳动条件有变更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2021年劳动合同新规定解读
2021年劳动合同新规定解读2021年劳动合同新规定解读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用人单位/雇主):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劳动者/雇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权利与义务(1)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机会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乙方职业技能的提升;(4)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5)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拥有寻求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平竞争的权利;(2)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岗位要求,履行相应的劳动职责;(3)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上岗资格证明;(4)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安全生产制度;(5)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6)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 履行方式和期限(1)甲方与乙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若未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3)在劳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补偿乙方受到的损失;(2)若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不正当竞争法》;(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权利(1)约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限、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2)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方式;(3)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及其期限;(4)约定甲方对乙方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5)约定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保险代理合同双⽅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是由别⼈代为拟订的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有代理⼈的存在的。
有代理⼈为⾃⼰鉴定合同,所以如果有在双⽅在违约情况下,代理⼈也是应当具有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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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双⽅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双⽅没有劳动关系保监会⽇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公司员⼯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不是保险公司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
只有保险公司员⼯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劳动合同法》。
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是根据保险⼈的委托,向保险⼈收取代理⼿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险代理⼈以独⽴的主体⾝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独⽴法律地位。
2、收⼊⽅式上,保险代理⼈的收⼊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续费,⽆固定⼯资,不享受职⼯福利待遇。
3、国家对保险代理⼈和公司职⼯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资、薪⾦所得,只征收个⼈所得税。
代理⼈,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制度进⼀步完善。
2021年新版保险代理人考试题库
1保险销售人员在未客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首要原则是()• A.高损失频率优先原则• B.高额损失优先原则• C.低损失频率优先原则• D.低额损失优先原则2个体工商户甲经营一家杂货店,其承担债务基本是()• A.甲个人财产• B.甲家庭财产• C.甲父母财产• D.甲朋友财产3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发生,普通将自杀规定为()• A.基本保险条款• B.附加保险条款• C.责任免除范畴• D.特约保险责任4甲单位委托乙科研所开发一项产品,研发成功之后申请专利,但在委托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谁享有申请专利权利,此时对的做法是()• A.甲单位享有申请专利权利• B.乙科研所享有申请专利权利• C.两者同步享有申请专利权利• D.该成果归国家所有5所有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活动守则称为()• A.职业道德• B.行为规范• C.职业准则• D.职业规范6根据国内《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帐户解决上,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应当()• A.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共用一种保费收入帐户• B.直接记入被代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帐户• C.开设独立代收保险费帐户• D.以代理机构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7保险销售人员在为保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原则详细含义是()• A.某一风险事故发生频率不高,导致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B.某一风险事故发生频率高,导致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C.某一风险事故发生频率不高,导致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 D.某一风险事故发生频率高,导致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8在征询服务中,保险销售人员一定要提示顾客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对责任免除条款含义与内容一定要做到()• A.明确解释与阐明• B.明确列明于保险建议书中• C.仅就投保人询问精确回答• D.仅就被保险人询问精确回答9在保险利益原则例外状况中,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必要具备保险利益规定所合用险种是()等• A.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B.建筑工程保险• C.航空器责任保险• D.海上货品运送保险10在各项保险人义务中,保险人最基本义务是()• A.提供保险征询服务• B.提供保险投资服务• C.提供保险防灾服务• D.承担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11书面代理合同所确立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关系属于()。
2021年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欧阳光明(2021.03.07)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华东理工大学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华东理工大学第一章测试1.(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参考答案:用人单位3.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参考答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4.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参考答案:企业中的正式职工5.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参考答案: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6.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
参考答案:对7.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考答案:对8.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
参考答案:错9.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从事任何职业。
参考答案:错10.我国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概念,包括如下哪些内容?参考答案: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章测试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参考答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参考答案:特别工时制3.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这些用工形式都属于()。
参考答案:非标准劳动关系4.从2021年7月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元。
参考答案:25905.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资格?()参考答案:暑期做兼职的学生6.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参考答案:对7.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也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错8.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精准解读与劳动争议案例精选解析
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其他协议?
21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 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 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 有报酬的劳动;
如:?××公司办公室行为标准?以办公室名义公布 9、集团公司的制度当然适用于下面各子公司。 10、总部的制度当然适用于其他地区的分公司、办事处。 11、修订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12、违背公序良俗。
如:上班时间上厕所要交5毛钱的“误工费〞
9
13、内容不合法。 例如—— 取消职工的各种法定假期; 生病请假超过一定天数,那么不发病假工资,视作事假; 进公司1年以上才能享受婚假、丧假。
1、原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16
2、能否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如员工不愿意签订怎么处理? 4、如何断定劳动者是否与前工作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7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位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后,小张在学校法律系老师的帮助下,申请劳动仲裁,要 求恢复劳动关系。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聘请学生有什么风险?
2021年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原文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原文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在xx年4月8日省人民 ___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其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 ___(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 ___、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
2021年人事代理和聘用的区别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事代理和聘用的区别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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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代理人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之一
点评:业务员王亚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明确了双方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王亚娟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县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__)松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王亚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前民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亚娟、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代表人李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亚娟诉称,1997年1月原告受聘于被告单位,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营销员聘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另外还挣得保费佣金,年平均佣金16 000余元。
1999年原告被提升为副经理,全市“优秀部主任”称号。
2001年8月,被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以原告累计旷工51日为由将原告除名。
2005年12月,原告通过仲裁程序,后又通过诉讼程序依法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除名决定,但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也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于是原告向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仲字(20__)048号仲裁决定,认为原、被告所形成的是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同意20__年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01年12月至20__年12个月工资68 250元(650元/月×12月×7年,加25%赔偿金),经济补偿金12 000元,社会保险金10 000元,保费佣金70 000元,责令被告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形成文件,下发到各营销部、代办所,并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是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而非劳动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5月18日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保险公司)委托乙方(王亚娟)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销员登记表》一份;
2.《荣誉证书》一份;
3.《除名通知书》一份;
4.《仲裁决定书》一份。
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正式职工。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一份;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一份;
3.《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附件》一份;
4.2004年说明材料一份;
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份;
6.工资表;
7.《营销人员直接佣金发放清单》。
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保险代理关系。
经质证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事实存在异议。
原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
另查明,2001年8月,被告以原告累计旷工51天为由将原告除名。
2005年12月,原告向前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除名纠纷为由申请仲裁,前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
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前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以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无事实依据为由,撤销了对原告的除名决定。
因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仲裁,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此案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为由不予裁决。
被告对前郭县人民法院(20__)前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申诉,前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__)前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松民一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保险代理关系的事实已得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__)松民一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的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亚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亚娟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王亚娟不服,以“上诉人王亚娟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保险代理关系。
对上诉人王亚娟要求的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娟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明确了双方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况且,王亚娟非劳动用工身份,有本院作出的(20__)松民一终字第543号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
据此,对上诉人王亚娟提出的其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王亚娟的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亚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
[代理人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