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几种情形及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合理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承担和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两种规定一、公司合理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承担经济补偿金:
(一)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预告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其依据工龄等条件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医疗期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41条。
(1)、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它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经济性裁员履行的法定程序:
依据上述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
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经济补偿金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情况和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来综合制定合理性的标准衡量“严重违反”还是“一般性违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一般来说,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3)浪费原
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调动及工作安排;(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而导致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7)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工作职责或者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辞退员工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单位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须明确规定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须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