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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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民法典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民法典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公共产权取得的收益,扣除费⽤后,由全体业主享有。

关于民法典公共收益怎样分配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公共收益如何分配1、物业服务公司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取得收益的,扣除合理的费⽤后,取得的收益由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条【共有部分的收⼊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起诉吗事实上,在签订物业合同的时候,物业公司对⼩区的管理与服务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区的安全⼯作安全保护义务是⼩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项职责。

发⽣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维护含房屋维护与修理、设备维护与开启;园林绿化、道路、路灯、供电设施、供排⽔管⽹、⾃来⽔加压站、⽣活污⽔处理站、煤⽓与供热等的管理及维修。

3、综合服务含治安与防盗、防⽕与消防、值勤、照看停车;环卫维护区容、区貌,所属范围内室外公共地⽅的清洁卫⽣的打扫与保护及蓄⽔池定期清洗等;⽣活服务,含家务劳动、代送病⼈去医院、代送接幼⼉上学与回家、家⽤电器修理、代换煤⽓、代收代交⽔电煤⽓供热费⽤、代办保险与交税、代收与分送信件报刊杂志、传呼电话,宣传合理使⽤房屋与设备的知识,不准污染环境(发出噪⾳、垃圾乱倒)、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及康乐设施、不准载重汽车进⼊⼩区通道、不准在中⼩学、幼⼉园、医疗所门前设摊摆点叫卖等。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为加强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供业主委员会执行。

第一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公共收益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下列资金属于公共收益:1、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3、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4、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及公示1、公共收益由业委会代为管理及使用。

2、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半年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书面提出异议的,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3、业委会财务专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签字等事项。

4、支出票据必须审核事项、时间、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5、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业委会财务专员或聘请的财务专业人员事中、事后备案登记。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

6、账目每半年公示一次。

包括业主公共收益缴存和银行结余、收支项目明细及费用支出情况;7、公共收益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对3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要在支付前10日公示资金支出的需求,开户银行应当核实公示序号才可以进行转账操作。

8、业主、业主大会对公共收益的大额资金支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第四条公共收益用于下列支出1、补充维修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4、业委会聘请专业财务人员的费用;5、对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6、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7、小区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小区维权费用等,其中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8、小区各类教育、娱乐活动的召集与举办费用;9、用于奖励支出、慰问补贴;10、发放业主福利;11、其他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的其他开支;12、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共收益是一个常常被提及但又可能不太被深入理解的概念。

公共收益指的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益,比如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收费等等。

这些收益并非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而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为了确保公共收益的合理获取、妥善管理和公平分配,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收益管理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收益的范围公共收益的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一般来说,常见的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楼道、外墙等部位的广告位出租所得。

2、小区公共场地的停车收费,包括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如果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3、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例如自动售货机、快递柜等的场地租金。

4、利用小区公共资源举办活动的收入,如场地出租给商家举办促销活动等。

5、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设置基站等设施所支付的场地租赁费。

二、公共收益的获取1、任何获取公共收益的活动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在与相关商家或机构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对于公共区域的广告位出租、场地租赁等活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拍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以确保获取最大的收益。

3、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收益的分配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合同应当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审核,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三、公共收益的管理1、公共收益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资金混同。

这样可以确保公共收益的收支清晰、透明,便于业主监督和审计。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向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包括收入的来源、金额,支出的项目、金额等详细信息。

公布的方式可以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确保业主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有?来自哪?去哪里?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有?来自哪?去哪里?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法律剖析概念: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设施因经营利用而产生的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种类很多,常见的包括电梯内、楼顶、走道、小区道路、墙体等处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出租收益,小区内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出租收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企业和商家进入小区内活动占用小区的公共场地所交纳的摊位费等等。

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结合当前北京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小区公共收益做一个全面的分析。

一、小区公共收益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小区公共收益是小区公共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在权属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从用途上看,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

在专项维修资金未达交存标准时,新产生的公共收益应当用于继续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达到交存标准后,公共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小区公共收益,其在权属上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

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

民法典⼩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我们知道现在有很多的⾼楼⼤厦建起来了,⼀般来说在⼩区居住的话都是会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统⼀管理,从⽽收取⼀定的费⽤,但是有⼀个问题,那就像⼩区公共收益到底是属于谁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区公共收益归所有业主所享有。

《民法典》第⼆百⼋⼗⼆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区公共利益的规定是什么⼩区公共利益分配是可以由全体的业主来进⾏约定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的收⼊可以⽤于专项维修资⾦,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在⼩区的《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中,都应该事先对相关内容进⾏⼀个约定。

1、公共区域⼴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告、户外⼴告;2、⼩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区的公共设施进⾏的赔偿;7、⾃制售⽔机运营费⽤;8、物业管理⽤房的收益。

在⼩区业主⼤会、业主委员会成⽴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区的公共收益;业主⼤会、业主委员会成⽴后,业主⼤会可⾃⾏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例。

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专项存储,收⽀情况单独⽴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

管理多个物业⼩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区公共收益归所有业主所享有的,⼀般在扣除成本之后,对于业主共同部分产⽣的费⽤都是归业主所有的,利益分配的时候也是由业主决定的。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注意收藏)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当你居住的小区内,电梯设有广告栏、非私人专有的停车场对外计费,公共区域增加了快递收寄装置,这些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呢?《民法典》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

但当前,多数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是交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生活中,便常遇到就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XXX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简单罗列,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公共场地泊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雕栏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克己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装备占地费;物业用房、谋划用房房钱收入等等。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共收益是一个常常被提及但又可能不太被清晰理解的概念。

公共收益,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小区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例如小区内的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场地的停车费收入、小区配套商铺的租金收入等。

然而,对于这些公共收益的管理,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有明确且合理的规定来保障其公平、透明和有效使用。

一、公共收益的范畴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属于公共收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楼道、小区外墙等部位的广告位出租所得。

2、小区公共场地的停车收费,包括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如果地下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比如小区内的自动售货机、快递柜等的场地租金。

4、利用小区公共资源举办活动的收入,例如在小区内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场地费。

5、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或经营分成,如果这些商业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明确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是确保公共收益得到有效管理的关键。

通常情况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承担这一职责。

如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共收益,那么业主委员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责任心,确保公共收益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当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挪用或侵占公共收益。

三、公共收益的收支管理1、收入管理公共收益应当及时、足额地收取。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开具合法的票据,并建立详细的收入台账,记录收入的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

对于长期合作的经营项目,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收入的稳定和可持续。

民法典之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

民法典之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

民法典之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一、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现状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颇为常见,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收取费用。

过去二十年来,物业行业处于飞速生长阶段,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处于高度掌控地位,在物业费收缴率较低、物业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公共收益作为其管理成本或者用于公共开支已成为通行做法。

加之业主组织协商监督机制未建立,物业公司对外公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小区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

这是由于我国业委会制度不够健全以及物业公司生存艰难等长期问题所导致的。

二、民法典关于公共收益的规定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物业公司应如何做一是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是谨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共利益的构成及分配比例;三是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对共有部分的收益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难点痛点1、停车相关费用都是公共收益吗?2、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吗?3、合理成本包括哪些,占多大比例?4、合理成本包括物业企业应得利润吗?5、归业主所得的公共收益部分如何使用?五、笔者解析1、停车相关费用并非都属于公共收益。

法律对公共收益的描述较为笼统,建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清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简单举两个例子:产权车位物业费≠公共收益公共区域车位清洁费≠公共收益此外,车位相关的费用叫法很多,建议明确项目和性质,收费也要和合同约定一致。

对于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收取的物业费或者清洁费肯定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收入,对于业主公共区域的车位我们可以收取两种费用,一种费用就是服务费一种费用就是公共收益,比如地面停车位一个月收取300元/月,其中50元属于物业公司的清洁费或者服务费,另外250元属于公共收益,假设合理成本30%折算就是75元,停车位物业公司可以分得125元,另外175元属于全体业主分得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公共收益,作为社区、小区或其他公共区域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对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改善公共设施以及增强居民的生活品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若管理不当,公共收益可能引发纠纷、滥用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为了确保公共收益的合理、公正、透明运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收益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收益的定义与范围公共收益指的是利用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收入。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如电梯间、楼道、小区外墙等位置的广告位出租所得。

2、小区停车位的出租收入,无论是露天停车位还是地下车库的车位出租。

3、小区公共场地的临时出租收入,例如举办集市、展销活动等的场地租金。

4、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比如在小区内设置自动售货机、快递柜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共收益的归属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这是基于公共区域和设施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当由全体业主共享的原则。

三、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1、成立专门的公共收益管理委员会,成员可由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等组成。

2、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共收益的使用计划、监督收益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全体业主报告。

四、公共收益的收支管理1、设立单独的公共收益账户,确保收益与其他资金分开核算,清晰明了。

2、所有的公共收益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该账户,不得私自截留或挪用。

3、支出方面,需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

每一笔支出都应有明确的用途和合理的依据,并经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五、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1、优先用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应对重大维修项目的资金需求。

3、在满足上述需求后,如有剩余,可用于改善小区的公共服务,如增加安保设施、提升绿化水平等,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用于其他有益于全体业主的事项。

六、公共收益的公示与监督1、定期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收支明细,包括收入项目、金额、支出项目、金额及余额等。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红线内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了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依法使用,更好的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管理,实行业主委员会负责制。

第三条小区公共收益范围界定一、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固定车位收益;二、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位获取的广告收益;三、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四、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五、其他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

第四条小区收益金的管理1、业主大会做出与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小区公共收益暂由物业服务公司设立专户进行托管,每季度15日前向业委会书面报告上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并提供详细的收支明细流水,业委会对该账户行使监督权。

3、物业公司每年应向业主委员会指定公共收益账户划拨3万元公共收益款,由业委会专管,业委会日常的各项支出从物业公司公共收益账户列支。

4、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定办公经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除外。

5、小区公共收益收支使用情况,由业委会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条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2、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1)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场地的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等;(2)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3)业主委员会专项办公经费;(4)邀请第三方对公共收益金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审计所需费用;(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费用;(6)双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支出。

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规则

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规则

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规则公共收益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委会未成立前由物业公司专户代管,业委会成立后,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交存至业主大会指定的对公账户。

业主如何分配和使用公共收益,则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一、公共收益的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业主大会对公帐户,资金由业委会代理管理,资金专人专管,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公示收支明细,公开透明,接受社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和业主监督,管理好业主每一分钱。

2,业委会财务专员必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帐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

支出票据必须标注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帐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的财务专员负责编制。

二、公共收益的开支范围与额度1,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工作人员的津贴、业委会会议费用、办公设备与用品及有关维持日常工作必须的费用等等。

单笔开支额度的审批:①300元以下(含300元)由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名同意方可开支;②3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业委会5名成员签名同意方可开支;③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业委会5名成员和过半数业主代表签名同意方可开支;2,公共项目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增设;业主公益活动(如节日庆祝等)的举办费;业主大会会议费用;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公共项目或公共活动费用开支(包括参与人员的工作津贴与经费);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它开支(例如小区种树、路面修补、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或其它娱乐健身器材等等)。

小区公共开支每笔额度的审批:①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开支,由业委会5名成员签名同意,送达社区备案后,公示全小区一个星期,业主无异议方可开支;②1万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开支,由业委会5名成员和全部业主代表签名同意,送达社区备案后,公示全小区一个星期,业主无异议方可开支;③3万元以上的开支,由业主大会表决,过半数人签名同意,送达社区备案后方可开支;④对以上①②③项支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注明房号和实名,递交到社区或业委会,由业委会当面作解释。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红线内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了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依法使用,更好的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管理,实行业主委员会负责制。

第三条小区公共收益范围界定一、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固定车位收益;二、使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位获取的广告收益;三、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四、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五、其他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

第四条小区收益金的管理1、业主大会做出与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的决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小区公共收益暂由物业服务公司设立专户进行托管,每季度15日前向业委会书面报告上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并提供详细的收支明细流水,业委会对该账户行使监督权。

3、物业公司每年应向业主委员会指定公共收益账户划拨3万元公共收益款,由业委会专管,业委会一样平常的各项支出从物业公司公共收益账户列支。

4、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定办公经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除外。

5、小区公共收益收支使用情况,由业委会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条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2、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1)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场地的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等;(2)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3)业主委员会专项办公经费;(4)邀请第三方对公共收益金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审计所需费用;(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费用;(6)双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支出。

公共收益的法规

公共收益的法规

公共收益的法规一、民法典公共收益如何分配1、物业服务公司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取得收益的,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取得的收益由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起诉吗事实上,在签订物业合同的时候,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与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小区的安全工作安全保护义务是小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责。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维护含房屋维护与修理、设备维护与开启;园林绿化、道路、路灯、供电设施、供排水管网、自来水加压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煤气与供热等的管理及维修。

3、综合服务含治安与防盗、防火与消防、值勤、照看停车;环卫维护区容、区貌,所属范围内室外公共地方的清洁卫生的打扫与保护及蓄水池定期清洗等;生活服务,含家务劳动、代送病人去医院、代送接幼儿上学与回家、家用电器修理、代换煤气、代收代交水电煤气供热费用、代办保险与交税、代收与分送信件报刊杂志、传呼电话,宣传合理使用房屋与设备的知识,不准污染环境(发出噪音、垃圾乱倒)、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及康乐设施、不准载重汽车进入小区通道、不准在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所门前设摊摆点叫卖等。

物业公共收益分配法规

物业公共收益分配法规

物业公共收益分配法规
物业公共收益分配法规:
一、物业公共收益分配应当经过所有楼宇业主表决或者议案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物业公共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分项收益比例,分配期限,停收标准等事项应由楼宇业主按照规定共同决定;
三、物业公共收益分配的收入来源可以是物业服务收入、财政补贴、政府补助、利息收入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楼宇业主同意的物业公共收益分配规定,每月如实缴纳收益分配费用,并向楼宇业主出具分配缴费凭证,及时供其使用与查询;
五、物业公共收益分配应当依法纳入业主月供中,总收益分配不应超过物业服务费总额,业主未及时缴费的,暂不享受分配收益。

《民法典》时代,物业还能分享公区收益吗?

《民法典》时代,物业还能分享公区收益吗?
《民法典》时代,物
业还能分享公区收益
汇报人:
吗?
2023-12-17
目录
• 引言 • 引言 • 《民法典》对物业分享公区收益的
规定 • 物业分享公区收益的实践情况 • 《民法典》时代物业分享公区收益
的未来展望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公共 区域的收益分配方式。

规定禁止业主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这意 02 味着业主不能因为自己的权益而拒绝履行对共有
部分的义务。
规定要求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必须同时转让对共 03 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的影响与意义
01 规定对物业分享公区收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益纠纷提供了法律依 据。
02 规定有助于维护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益平衡,确 保公区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2
收益的规定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 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规定的解读与理解
规定明确了业主对公区收益的权利和义务,即业 01 主有权享受公区收益,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03 公区收益的分配
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房屋面积或户数,将公区收 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业主。
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01 收益分配不公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公区收益分配不公的 情况,一些业主可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规定

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规定

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规定第一条:引言为加强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管理和分配,推进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公用物业的定义公用物业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或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护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卫生间、电梯、通道等。

第四条: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的经营收益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的经营收益是指由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租赁费、场地租金、电梯服务费等。

第五条: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原则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公平、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的。

第六条: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比例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比例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小区设施升级、设备维护等,具体分配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妥善管理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确保收益合法、规范、透明。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妥善管理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协商决定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如有不当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有违反本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解读《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282条中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了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如果对电梯广告很反感,业主可以要求把广告撤掉吗?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
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由于张贴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内是否可以张贴或悬挂广告。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法典之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

民法典之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

民法典之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方案一、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现状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颇为常见,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收取费用。

过去二十年来,物业行业处于飞速生长阶段,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处于高度掌控地位,在物业费收缴率较低、物业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公共收益作为其管理成本或者用于公共开支已成为通行做法。

加之业主组织协商监督机制未建立,物业公司对外公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小区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

这是由于我国业委会制度不够健全以及物业公司生存艰难等长期问题所导致的。

二、民法典关于公共收益的规定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物业公司应如何做一是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是谨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共利益的构成及分配比例;三是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对共有部分的收益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难点痛点1、停车相关费用都是公共收益吗?2、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吗?3、合理成本包括哪些,占多大比例?4、合理成本包括物业企业应得利润吗?5、归业主所得的公共收益部分如何使用?五、笔者解析1、停车相关费用并非都属于公共收益。

法律对公共收益的描述较为笼统,建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清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简单举两个例子:产权车位物业费≠公共收益公共区域车位清洁费≠公共收益此外,车位相关的费用叫法很多,建议明确项目和性质,收费也要和合同约定一致。

对于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收取的物业费或者清洁费肯定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收入,对于业主公共区域的车位我们可以收取两种费用,一种费用就是服务费一种费用就是公共收益,比如地面停车位一个月收取300元/月,其中50元属于物业公司的清洁费或者服务费,另外250元属于公共收益,假设合理成本30%折算就是75元,停车位物业公司可以分得125元,另外175元属于全体业主分得的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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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些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的通知》、湖北省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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