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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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青办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
出优秀成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
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青岛地区领先水平,为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
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
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对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
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
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获得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获得两项以上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
效益的;
(四)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均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
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
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
先进水平的;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八)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
实用价值的;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十)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
招绝技,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
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
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六)社会公示.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青岛专业技术拔
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
第十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
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
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
第十二条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三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
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目标管理.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
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重点扶持.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三)实绩考核.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
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
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
(五)走访联系.建立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
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
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宣传表彰.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
业绩,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重视发挥青岛高级专家协会的作用,支持和帮助拔尖人
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五条市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
保障,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拔尖人才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
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计划,或奋斗目标中期考核不称职的,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
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山东省专
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不重复发放政府津贴.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