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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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大力推进人才兴市战略,切实做好本溪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市级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优秀专家是依据本办法选拔并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我市各领域、各行业的优秀人才,是我市高层次人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是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本溪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优秀专家选拔对象为本溪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科研、工农业生产、经营、教育、文学、艺术、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公务员除外)。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业绩优异、贡献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推荐申报人选。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奖项以及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专业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学术造诣较深,是我市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出版或发表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著作、论文,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所采用,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优秀技术人才选拔考核管理办法

优秀技术人才选拔考核管理办法

优秀技术人才选拔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技术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技术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优秀技术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优秀技术人才是指评选进入技术人才库的内部技术专家和专业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优秀技术人才的选拔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组推选,公司优秀技术人才评审组评审,合格后进入公司技术人才库。

优秀技术人才享受技术津贴,并履行技术人才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内部技术专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范围内专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岗位连续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刻苦专研业务。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职称10年以上;或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3.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

4.熟悉本专业设计、施工规范和工艺标准,具有制定、指导编制本专业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能力和编写工法的能力。

5.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专业水平在公司范围内居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六条专业技术带头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踏实、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2.现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技术岗位连续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

3.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不少于8年,从事施工现场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4.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组织的工程技术人员考试、考核中,考试成绩优秀或考核结果优良。

5.熟悉技术管理业务知识、本专业典型工程施工工艺。

6.具有一般工程中本专业技术方案编制、设备调试及试运行工作经历,具备主持重大工程中本专业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工作和主持重大工程中本专业的设备调试及试运行能力。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参照《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粤发〔199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是指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管理,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四条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除尘滤布,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后进行考核调整。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对新涌现的符合选拔条件的要及时选拔评审,列入管理。

第五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发挥特长,在管理期限内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要加强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领导,做好他们的考核鉴定和培养使用工作,对在管理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不符合原选拔条件的可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再列入管理。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设立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做好用款计划,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参观考察、体格检查等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及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所在的单位,对他们在管理期间的科研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关心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进步,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决策中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社会化,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陕办发[202x]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

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划入或调入我市,原为省部委管理的在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地市工作期间,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

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2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六位,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镇江市中小学教师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镇江市中小学教师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附件4:
镇江市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表
(2010-2011学年度)
学科 工作单位
姓 名 性别 称号授予批次 第 批 职 称 职务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小结 学年度考核 考核项目(每项满分10 分) 自我考核得分 单位考核得分 教育部门考核得分 为人师表 爱岗敬业 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 满工作量,担任循环教学,质量校内前茅 在校级以上开设公开课、观摩课 论文在校级交流,发表、获奖励 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 参与教改和课题研究 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职务 为教育发展献计献策 任期内获得的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总分 自我考核等第:
5.开设观摩课、专题讲座。每年在市级以上开设2次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
6.参与教育科研任务。努力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
7.发表论文、论著。每年至少撰写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有计划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2年内至少1人获一等奖或2人获二等奖,或多人次获奖。
7.参与教改和课题研究,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教科研课题研究,其成果在全市推广,并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8.45岁以下的应有固定的培养对象,培养对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成绩,在一个周期内有较大提高。
2.加强学习,勇于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加速知识、观念更新,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
3.满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一流,在本地区有相当知名度。
4.每年在县级以上开设2次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
5.每年至少撰写2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或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拔尖人才、技术骨干考核细则

拔尖人才、技术骨干考核细则
5
一发现违规操作一次扣2分。
13、出院病人确诊≥95%
3
不达标不得分。
14、“三基”及操作考试合格率100%
2
考试不合格不得分。
四、医疗质量管理
20
15、认真实施医师查房制,病历讨论等制度,急危重病人会诊、转诊等制度,急危重病人亲自诊查,组织科内人员手术,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
急危重病诊查总院10分钟内、分院15分钟内到现场处置,不及时扣2分,不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扣2分,通信1次不畅通扣5分。
8
未履行职责导致无人上班扣5 分,工作任务未划分,科内人员不团结扣2分,财务核算、各种报表上报不及时扣2分,不积极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导致矛盾上交扣5分。
13、例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2
例会不按时召开扣2分。
(二)医疗质量管理
14、认真实施医师查房制,病历讨论等制度,急危重病人会诊、转诊等制度,急危重病人亲自诊查,组织科内人员手术,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科主任兼局管拔尖人才或技术骨干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办法
考核部门
一、医德医风
5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无损害医院利益及形象行为。
1
1、一般违纪行为扣1分;
2、一项重大违规行为不得分。
2、服从院科两级管理,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好,积极参加医院各项政治学习及活动,坚持原则,院内职工满意率≥95%。圆满完成医院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三、医疗质量安全
40
6、甲级病案≥90%,无丙级病历。处方书写合格率≥95%,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门诊日志登记齐全,传染病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时,严防漏报、迟报。
5
下降1%扣1分;一份丙级病历不得分;小缺陷归档扣1分,较大缺陷归档扣2分。出现不规范处方一张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漏登门诊日志扣1分,漏报传染病扣5分,迟报扣3分,漏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扣3分,迟报扣2分。

潍坊拔尖人才选拔办法

潍坊拔尖人才选拔办法

潍坊拔尖人才选拔办法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人员;(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五)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六)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前三位、中国专利奖优秀奖首位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首位人员;(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前3位、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二等优秀设计奖、3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首位人员;(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5名或破1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破1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第1名或破1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定西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定西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定西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努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门类齐全、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拔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1、党管人才的原则;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四不唯”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改革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5、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三条选拔对象。

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在工农业生产、技术革新、项目建设、城市建设、文教卫体、新闻出版、经营管理、社会管理等学科、行业领域的第一线起主导和引领作用,近三年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拔尖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立志本市艰苦创业精神,治学严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

3、在市级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第五条凡具备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高教、科研人员为3项),可作为拔尖人才的推荐对象。

第一类:1、作为前8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优秀设计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一等奖。

2、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优秀设计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二等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3、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三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优秀设计二等奖。

4、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作为专业负责人,获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

5、作为前8名获奖人,获国家图书、中国图书、中国新闻一等奖;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高校优秀教材、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等奖;获文华奖、梅花奖、群星奖、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公司技术拔尖人才、技术专家、资深专家管理制度

公司技术拔尖人才、技术专家、资深专家管理制度

公司技术拔尖人才、技术专家、资深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家队伍,健全专家队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工业设备制造和运营维护管理岗位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专家分为技术拔尖人才、技术专家和资深专家三个层级。

技术拔尖人才、技术专家、资深专家实行任期制,每两年评选一次,到期后重新推荐评选。

第四条专家评选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评选和培养相结合;突出业绩,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动态管理,业绩考核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技术拔尖人才由各子分公司评选,报集团公司备案;技术专家、资深专家由各子分公司推荐,集团公司评选。

第六条为保证技术专家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集团公司组建“技术专家评选委员会”,各子分公司成立“技术专家评选推荐小组”。

第七条技术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技术专家评选,委员原则上由各子分公司总工程师及集团公司专家组成。

集团公司技术专家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专家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技术拔尖人才评选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具备条件。

(一)必备条件1、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

2、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作为负责人组织本单位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应急抢修预案、检修工艺、生产技术管理文件等编写工作。

4、近五年在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公开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

5、在本单位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具备条件。

在业绩、贡献方面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在项目施工、技术开发、工业设备制造、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并运用先进工艺、工法,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公司及以上(含铁路局)立项的科研攻关课题;参加公司QC活动并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出合理化建议且成果获公司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效排名:科研成果前6名、QC活动成果前4名、合理化建议前2名)。

管理-制度】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开发与转化、经营管理、文教卫体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不受身份、技术职务和资历的限制,以对社会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干部,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已列入市管干部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

选拔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其研究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7岁。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三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获国家星火奖、专利奖、发明创造奖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2、承担国家基金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课题的主要主持人或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或省(部)重大科研、技术、工程项目(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实施的主要人员;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三位人员;4、以第一、第二作者在国外杂志或国际会议上发表,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一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过专著二部,或参编国家计划的教材二部,本人撰写在10万字以上;5、获两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每次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

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参照《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粤发〔199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是指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管理,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四条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除尘滤布,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后进行考核调整。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对新涌现的符合选拔条件的要及时选拔评审,列入管理。

第五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发挥特长,在管理期限内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要加强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领导,做好他们的考核鉴定和培养使用工作,对在管理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不符合原选拔条件的可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再列入管理。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设立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做好用款计划,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参观考察、体格检查等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及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所在的单位,对他们在管理期间的科研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关心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进步,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决策中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

经常保持与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联系,掌握情况,交流思想,鼓励他们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为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泰发〔〕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实施"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强市名城建设中的高端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或从事文教卫生等工作,学术、技术或业务能力突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适当向经济建设一线和基层适当倾斜,坚持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原则,坚持不受学历、资历、身份限制,以对我市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广泛推荐、逐级遴选的办法,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五条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不超过人,管理期限为四年。

管理期满,自动终止拔尖人才资格和拔尖人才享受的有关待遇,但可参加下一批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

第六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调整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七条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拔尖人才称号,但不享受市级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八条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全市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企业和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职);承担或参与泰安市科技项目、与泰安市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关系,科研成果在泰安转化并取得相当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为泰安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拔尖人才的选拔以中青年人才为主体,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周岁。

身体健康,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省以上攻关课题或其他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仔细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在同行中威望较高;近四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获得以下科学技术奖励之一的:()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位人员;()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位人员;()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获两项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获三项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市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导向,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拔尖人才“5050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指在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工程技术、工农业生产、文教卫体、新闻宣传、金融法律等各行各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中,培育选拔一批总量各为50名左右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队伍。

第三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坚持以职业道德和业绩能力为导向,重真才实学、重工作实绩、重实际贡献,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一个管理周期后重新选拔,管理周期内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服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可参加选拔。

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一线直接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创业创新意识强,近年来专业技术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年龄一般距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三年,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或应用前景;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科技管理、经营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取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行列,重诚守信,社会责任感强,业内口碑良好。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积极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大影响或在文学艺术创作上有较高造诣;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较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每次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

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被聘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以下简称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绩效考核管理.第三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目标管理与关键行为表现为手段,采取自我鉴定、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绩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不定期考核是在特殊情况进行的专项考核.第二章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工作职责与目标第六条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分为技术创新型、经营管理型和技能操作型三类,分别设立其主要工作职责及对应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完成部门岗位工作任务;(二)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三)主持或参加重大项目(含跨学科、跨专业项目)研究;(四)解决本专业关键、重大、疑难技术问题;(五)参与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六)参与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八条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岗位工作完成率100%;(二)撰写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三)主持或参加至少一个重大科研项目;(四)培养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五)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六)有团队合作精神,民主评议在80分以上。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崛起振兴、建设新揭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下称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在总结《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委“一三二”发展思路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选拔市拔尖人才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市拔尖人才,以选拔对象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五条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忠诚敬业,感恩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年龄在56周岁以下;(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八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奖其中一项二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三等奖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地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二等奖、三项以上(含三项)三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塔城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评选管理办法

塔城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1:塔城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切实做好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在我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命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在我区工作的已被自治区评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将直接纳入塔城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不再参评。

第三条塔城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管理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地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塔城地区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近三年专业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人员;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地区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3、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创新性人才。

二、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1、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自治区和省部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四篇以上基础科学或应用科学方面学术论文的人员;2、出版过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专著,其中有的论著在自治区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被同行专家公认为在学术开拓发展方面起着带头作用的人员。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1、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技服务工作,通过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做出突出贡献,并直接为社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员;2、在工业生产中,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设备研制,企业技术开发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3、在工程技术研究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在自治区、地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建议,解决了关键性难题,为自治区和地区技术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4、在宏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战略重要建设项目或科技研究攻关项目中,提出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疑难技术、理论问题,经过实践证明其正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员;5、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青岛市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青岛市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附件1 :青岛市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在全区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崂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多出成果,根据《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文教卫体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代表着当前崂山区领先水平,并为崂山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和对崂山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

每两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崂山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我区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获山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和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青岛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和二等奖的首位人员;(二)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三)获得国家设计奖、省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市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四)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五)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或市级表彰,为崂山区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九)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十)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参加国家、省、市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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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被聘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以下简称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目标管理与关键行为表现为手段,采取自我鉴定、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绩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不定期考核是在特殊情况进行的专项考核。

第二章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工作职责与目标第六条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分为技术创新型、经营管理型和技能操作型三类,分别设立其主要工作职责及对应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完成部门岗位工作任务;(二)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三)主持或参加重大项目(含跨学科、跨专业项目)研究;(四)解决本专业关键、重大、疑难技术问题;(五)参与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六)参与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八条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岗位工作完成率100 %;(二)撰写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三)主持或参加至少一个重大科研项目;(四)培养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五)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六)有团队合作精神,民主评议在80 分以上。

第九条经营管理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完成部门岗位业务工作;(二)了解行业经营管理动态,了解国内、外经营管理理念,参加经营管理方法研究或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三)参加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及跨学科、跨专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研究;(四)提出解决本专业重大经营管理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五)参与拟定本领域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六)参与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七)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十条经营管理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岗位工作完成率100 %;(二)撰写至少一篇经营管理方面的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三)培养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经营管理人员;(四)参加至少一个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或研究项目;(五)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六)有团队合作精神,民主评议在80 分以上。

第十一条技能操作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完成部门岗位业务工作;(二)了解行业先进加工工艺,关注工艺技术发展趋势,参加岗位技能钻研活动和技能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三)参加或参与重大项目研究;(四)解决本工种关键、重大、疑难问题;(五)参与拟定先进制造技术推广应用计划或方案;(六)参与制定本工种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七)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技能操作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岗位工作完成率100 %;(二)至少有一篇技能操作经验方面的文章;(三)培养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技能操作人员或应届毕业生;(四)参与至少一个重大科研项目或工艺技术攻关活动;(五)学习一本专业知识书籍或获得高一等级职业技能;(六)有团队合作精神,民主评议在80 分以上。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形式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目标管理考核、关键行为表现考核、民主评议等三部分,其所占的权重分别为50%、40%、10% 。

考核分值均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目标管理考核是以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主要工作目标为主要依据,年初确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工作目标,并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十五条关键行为表现考核包括业务能力、带徒传艺、学习提高、工作作风和目标责任外其他工作等五个关键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分别对应1.0、0.85、0.7 、0.4 四个标度,具体考核标准及办法见《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关键行为表现考核表》(附件一)。

关键行为表现考核的主体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其评价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包括主要业绩、业务能力、带徒传艺、学术水平、团结协作等五个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分别对应1.0、0.85、0.7、0.4 四个标度,具体评议标准及办法见《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民主评议表》(附件二)。

组织召开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所在单位的职工代表,填写《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民主评议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绩效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绩效考核领导工作组(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选拔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

(一)目标管理小组组长:唐健副组长:王兵、章洪方组员: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目标管理小组负责专家、拔尖人才、人才考核目标的确立和履行目标责任核实及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张国庆组员: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人员。

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及评议结果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作为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的计算、汇总、归档等工作,建立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档案,并记载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当年经营工作会前,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与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拟定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工作目标,报技术中心、生产部审定,由目标管理小组与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书》;(二)当年12月20 日前,专家、拔尖人才、人才进行自我总结鉴定,填写《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相应栏目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三)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考核表》,根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履行《目标责任协议书》情况,填写关键行为表现单位考核分数,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交人力资源部;(四)当年12月31 日前,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召开各单位员工大会进行民主评议;(五)次年1 月20 日前,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进行关键行为表现评价。

经营管理型、技术创新型和技能操作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分别由总经理、技术副总和生产副总进行考核打分;(六)次年1 月25 日前,目标管理小组根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履行《目标责任协议书》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七)人力资源部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关键行为表现考核和民主评议的得分和权重,计算考核得分,形成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绩效考核结果,报绩效考核领导工作组讨论审定;(八)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应会同人力资源部于次年经营工作会前,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进行沟通反馈,并就其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对研究所的发展等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不超过50 %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届专家、拔尖人才、人才评审的依据。

(一)对于两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届有突出贡献专家;(二)对于两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拔尖人才,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届拔尖人才,也可按照选拔程序参加下一届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

第二十二条在考评的过程中,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可就考评工作发表意见。

在沟通反馈绩效考核结果时,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本人可以向绩效考核领导工作组进行申诉或反映。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对专家、拔尖人才、人才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重要问题组织不定期考核,并按照《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一、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关键行为表现考核表二、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民主评议表三、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考核表附件一: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关键行为表现考核表说明:、请在姓名后优、良、中、差等四个你认为合适档次栏目内打上“"”。

2、关键行为表现考核最后得分二(M A X1+ M B>0.85+ M e >0.7+ M D ><0.4) *100/ ( M A+M B+M C+M D ),其中:M为每个档次得票数。

3、业务能力;主要指及时解决外部重大技术问题能力,及时解决所内发生重大技术问题和故障能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创新能力;带徒传艺:主要指指导青年和见习生情况,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情况;学习提高:主要指学术论文、专题技术总结和报告写作情况,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学习提高情况;工作作风:主要指企业忠诚度、责任心、事业心情况;目标责任外其他工作:主要指临时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二: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民主评议表说明:、请在姓名后优、良、中、差等四个你认为合适档次栏目内打上“"”2、民主考评最后得分二(N A X1+ N B X).85+N C >0.7+ N D >0.4) / (N A+ N B+ N C+N D ),其中:N为每个档次得票附件三: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年度考核表类别:专家口拔尖人才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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