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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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9-12-23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驻地以外的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四条农村建设应当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凡尚未编制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划定集中建房区。集中建房区按建房规模每2年划定一次,并报县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后,上述范围外的农用地建房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用地指标采取土地置换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解决。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土地流转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乡镇政府先行解决,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八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条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划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在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的各类建设物必须按照徽派建筑风格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宅基地的安排和划定。属已编制村镇规划的区域,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先由县建设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在集中建房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及划定集中建房区要有利于相对集中、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倡有条件的村整体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城镇购房居住。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凡申请建房户在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确需按规划占用耕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申请建房户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申请建房户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及正常报批费用。
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要区分楼房区和平房区。建房的高度、朝向、标高等条件由村民代表会议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决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三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或原住宅不允许拆建的;
(三)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本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执行村镇规划的;
(五)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房村民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
(二)审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根据本村当年住宅用地摸底计划,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当年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委会出具选址意见,经所管辖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初审,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审批。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建房户、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所管辖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房户的宅基地申请书;
(二)建房户的基本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示意图以及村民代表会讨论的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规划预审意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管辖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和所在乡镇建设行政主管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标高后方可动工建设。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和乡镇建设行政主管人员要对建房过程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宅建设竣工30日内,由建房户向所管辖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提出登记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经审查凡符合村镇规划并具备建房条件的,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凡不符合村镇规划但又具备建房条件的,可按规划给予适当调整宅基地位置或异地迁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程序报批。原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必须在房屋翻建时将超出部分退出。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范围内的位置优良地段,村民委员会可按申请的先后秩序或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招标所得收益,用于村内土地开发及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新房建成后,不拆除的多余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