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
经济法第六章——商标法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 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 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 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 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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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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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审批 1、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 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 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 先的商标。 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 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 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 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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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1、合同转让 2、继承转让
收到通知30天内
向法院起诉
4、核准发证 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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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权的续展、使用许可和 转让
一、续展 有限期10年
期满前6个月
申请续展注册 有限期10 再次申请
为申请续展
宽限期6个月
否则 丧失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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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适应许可合
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应签订许可合同 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互相承担义务 3、保护、尊重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权 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
经济法第六章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概念 市场竞争,也称为商业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较有利的价格、数量、 质量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 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竞争法一般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但是,目前我 国学者在理论界一致认为,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 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例: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 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 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 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 八名全部为本市的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 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 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 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 持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1、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限 制竞争行为——独占、合谋协议、独家交易 2、以谋求获得垄断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竞争行为— —合并、兼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 (三)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规定 除外范围包括: 1、特定的经济部门——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 共用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与联合行动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 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 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简称为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 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 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 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定,但不得少于3人。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 额委派和撤换董事,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 连任。一般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经济法-第6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销售不动产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销售不动产处理 (税率10%→9%)
代销业务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视同销 售
总分机构货物移送 货物特殊处置
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非、集、人;投、分、送 购进货物→投、分、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先开票→开票日 ②直接收款方式→收款日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日 ④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收
款日→无合同或无约定→发货日 ⑤一般预收款→发货日 ⑥特殊预收款(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租赁服务)→收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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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⑧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日;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服
非正常 损失
服务类
购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发生合理损耗,进项税可抵扣
销售额=卖价 - 买价,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 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适用差额计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第三方接团费等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③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④超标准的其他个人(指个体工商户以外 其他自然人),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经济法 第六章 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一)成立条件不同。 成立条件不同。
STAT
•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 (二)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届满后发 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STAT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 效期间。 民法通则》 137条规定 条规定: 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STAT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民法通则》 135条规定 条规定: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哎呀呀!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那可真是丰富又重要呢!
第一,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这可是整个第六章的基石呀!其中公平公正原则,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能有偏袒和歧视,嘿,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呢!还有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只有良好的秩序,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就像交通要有规则,市场也不能乱套呀!
第二,说说垄断行为的相关知识。
垄断协议,这可是个大问题!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比如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让市场失去活力呀!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制转售价格等,也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
第三,再讲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是错,但滥用可就不行啦!像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低价购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那都是不被允许的呢!
第四,经营者集中也是个关键知识点。
它有可能产生积极影响,比如实现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消极后果,比如减少竞争。
所以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啦!
第五,行政性垄断也不能忽视。
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比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是绝对不行的呀!
总之,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涵盖了市场规制的多个重要方面。
我们要深入理解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呢!哇,是不是感觉这一章的知识特别有分量?所以呀,咱们可得好好掌握,为今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核股东的概念。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 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 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B项正确。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 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 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 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CD项错误。
第一节、公司概述
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 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③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通常为半数以上,但 有时无须达到半数)被另一公司持有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 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 独立于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的特征为:①对于 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尤其是 董事会的组成,由母公司决定。实践中,子公司在人事安排、 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②子公司虽 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这 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
第一节、公司概述
子公司的独立性:①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 程;②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③拥有独立的财产, 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④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 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⑤独立承担公司行为 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中,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体现 甲公司的名称字样,A选项错误。子公司有自己独 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B选项正确。
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_增值税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_增值税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_增值税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单项选择题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的下列⾏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A.将购进的⽉饼礼盒发放给职⼯作为节⽇礼物B.将本企业⾃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C.将委托加⼯收回的货物⽤于集体福利D.将购进的⼀台⽣产设备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2.某⽣产企业是增值税⼩规模纳税⼈,2020年1⽉销售低值易耗品,取得不含税收⼊15万元;销售⾃⼰使⽤过的货车1辆,取得含税收⼊5.67万元(未放弃减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62B.0.59C.0.56D.0.603.下列承包经营的情形中,应以发包⼈为增值税纳税⼈的是()。
A.以承包⼈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承担法律责任的B.以发包⼈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承担法律责任的C.以发包⼈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承担法律责任的D.以承包⼈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承担法律责任的4.甲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20年2⽉,销售天然⽓取得价税合计⾦额210000元;外购劳保⽤品⼀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额3520元。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元。
A.18900B.17339.45C.16934.49D.19090.91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般纳税⼈发⽣的下列业务中,允许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是()。
A.百货商场向消费者个⼈销售电器B.商贸企业向⼩规模纳税⼈零售服装C.⼿机专卖店向消费者个⼈提供⼿机修理劳务D.商贸公司向⼀般纳税⼈销售办公⽤品6.2020年1⽉,某酒⼚(增值税⼀般纳税⼈)销售⼀批⽩酒和啤酒,其中销售⽩酒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2260元;销售啤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额为339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4520元。
(经济法)第六章财产,1资源
第六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2007年教材的新增内容,在2008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为11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包括9个小税种,考点比较散,但复习难度不大。
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2009年本章的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关注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题。
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本章的主要变化是:(1)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2)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至1%;(4)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房产税一、纳税人(P197)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解释1】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
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解释2】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例题1】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08年)【答案】√【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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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①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 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②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是指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 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 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邀请及与要约的区别
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 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②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 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
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 束力。要约拘束力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①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③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 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 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分为: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 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 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 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如出租车停车揽客,可拒载——要约邀请; 不可拒载——要约。
【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日本全 新技术研制生产的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号能 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 订购热线64988888,免费送货。该广告属 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 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 “附属合同”。
(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格式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协商确定的合同。
合同
无有 名名 合合 同同
单双 务务 合合 同同
无有 偿偿 合合 同同
实诺 践成 合合 同同
不要 要式 式合 合同 同
从主 合合 同同
非格 格式 式合 合同 同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 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如分则中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 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 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分为: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 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 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分为: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口头形式 合同书
合同 的形式
书面形式
信件
数据电文电报Βιβλιοθήκη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
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 沉默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
(1)表格合同 表格体现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 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 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 功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①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必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 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 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 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 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例】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 A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 丙与某乡政府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第六章 合同法
[教学目的]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熟悉交易规则, 学会利用合同法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
[教学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合 同法的适应范围和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 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 担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 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4.要约失效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 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 合同。 如赠与合同 法律意义: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其义务,享有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则没有。
(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3)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 的协议。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 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 3.既包括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 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下列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1.政府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 是民事合同。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事务管理方面的合同。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劳动合同。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有 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要件。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 除上述条款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 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内 容。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 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 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