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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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治安调解案例

治安调解案例

治安调解案例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和李某因为车位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

作为社区治安调解员,我亲身参与了这起案件的调解工作。

以下是我对这起案例的详细描述和处理过程。

当我接到居民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和李某因为停车位的问题发生了口角,最终导致了打斗事件。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我首先安抚双方情绪,让他们冷静下来,然后分别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

张某表示,他已经在小区停车位上停了很多年的车,但最近李某搬来后却总是停在他的车位上,而且态度十分嚣张。

而李某则表示,他搬来这里后并不知道这是张某的车位,而且小区的停车位本来就是共用的,他也有权利停在那里。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我首先向他们解释了小区停车位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

然后我提醒双方,因为停车位问题而发生冲突是不理智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小区的和谐,也会危害到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接着,我引导双方思考问题的根源,并共同寻求解决的办法。

在我耐心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终于明白了问题的根源,并且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

他们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并且愿意尽快和好。

在我协助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道歉并承诺不再停在张某的车位上,而张某也表示会更加宽容和理解他人。

双方握手言和,结束了这场冲突。

最后,我对双方进行了教育,提醒他们在以后的相处中要更加理性和宽容,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不要因为小事而发生冲突。

同时,我也对小区的居民进行了宣传教育,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小区规定,和睦相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居住环境。

通过这起案例的处理,我深刻体会到了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治安调解员,我们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更要有耐心和责任心,用心去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治安调解现场处置流程

治安调解现场处置流程

治安调解现场处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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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

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

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一、背景介绍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是在治安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公正,通过调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文件。

本文将详细探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和步骤。

二、调解协议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调解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双方的合作和妥善处理,解决治安案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2 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过程中,应确保双方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原则:调解参与方应自愿参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和胁迫。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众对调解结果的知情权。

4. 和谐共赢原则:调解结果应使双方达到和解,实现共赢的目标。

三、调解协议的步骤和程序3.1 调解申请当发生治安案件并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2 调解受理相关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3.3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在开始调解工作前,应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和双方的诉求。

3.4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应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3.5 调解协议达成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6 调解协议生效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要求4.1 调解协议的主体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体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 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等。

3. 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以及双方对纠纷的解释和理解。

4.2 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调解协议书应具体明确以下内容: 1. 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解决方案。

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3篇

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3篇

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3篇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1公安基础知识:治安调解近年来,治安问题在我国社会上越来越突出,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门采用了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通过民警适宜的调解,把纠纷双方聚集到一起,促使其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一、治安调解的基本流程1.收集证据。

调解员要对事情的经过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判断事实的真伪和认定责任方面,尽量做到公正客观。

2.了解事情的双方。

调解员要与双方进行交流,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和目的,找到矛盾的实质,创造出和谐的调解氛围。

3.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员要引导矛盾双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要明确具体,双方都需要签字,才能表明其诚信度和认可度。

4.执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签字之后,调解员会对协议的执行做出跟踪监管。

如果有一方没有遵守协议,调解员会再次进行调解,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协议得到协商执行。

二、治安调解的优势1.保证民主公正。

治安调解是以民主和公正为前提的,避免了仅由有组织的斗争解决矛盾的方式,让矛盾双方共同构建和谐的解决方案。

2.减少司法资源和成本。

与司法程序相比,治安调解程序更加简单快捷,既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也可以降低司法资源和成本,减轻司法负担。

3.增强社会团结。

治安调解是一种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它进一步增强了各群体之间的紧密联系,良好的调解结果也能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效应。

三、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1.调解员应做好自我修养。

治安调解员需要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要有执法精神,具备语言和交流技巧。

2.调解员应开展常规调研。

治安调解是针对人民群众关心和热点的矛盾问题展开的,调解员应积极地了解当地社区经济发展状况、社情民意等,为日后的治安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调解员应保护自己的安全。

在社会治安普遍不安全的情况下,治安调解员的个人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应当注意采取科学的自我保护措施,切勿随意或自行行动。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

治安调解程序和流程一、概述治安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介入,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的一种程序。

它是一种简便、快速、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治安调解的程序和流程。

二、治安调解程序治安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调解当发生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在线申请等方式进行。

2. 调解受理公安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派遣专门的调解员负责该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3. 调解准备调解员会在受理后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4. 调解过程调解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

调解员会采取中立、公正的立场,帮助当事人理性沟通,化解矛盾,寻找共同利益点。

5. 达成协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会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具体措施。

调解员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6. 确认和履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会对协议进行确认,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三、治安调解流程治安调解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受理阶段在受理阶段,公安机关会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会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否则会拒绝受理。

2. 调解阶段调解阶段是治安调解的核心。

调解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座谈,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调解员会运用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3. 达成协议阶段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并遵守协议内容。

4. 履行阶段在协议履行阶段,调解员会对协议进行确认,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第1章公开调解的范围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1.涉及个人隐私的;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公开调解的原则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公开调解的程序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

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

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3篇)

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轻微的治安案件,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治安调解是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概念和原则1. 治安调解的概念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轻微的治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2. 治安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平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内容保密。

三、治安调解的条件1. 案件性质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的治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打架斗殴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打架斗殴案件。

(2)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

(3)盗窃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盗窃引起的轻微盗窃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故意损毁财物引起的轻微案件。

(5)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的轻微案件。

2. 案件情节治安调解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双方均有悔罪表现。

(3)案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当事人身份治安调解适用于当事人身份明确、责任清晰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为成年人。

(2)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同意调解。

(3)当事人为外国人,但其在中国境内有合法居留权。

4. 当事人意愿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行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案例

治安调解案例

治安调解案例最近,我所在的小区发生了一起治安纠纷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夫妻,他们因为一起小争执引发了纠纷。

据了解,这对夫妻的争执起因是丈夫经常在家里抽烟,妻子对此非常不满。

丈夫认为自己在家里抽烟是一种放松的方式,而妻子认为烟味对孩子的健康有害。

双方争吵不休,最终导致情绪激动,互相出言不逊。

为了维护小区的和谐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决定介入调解。

首先,我作为治安调解员,先单独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听取了他们的心声和诉求。

丈夫表示,他抽烟只是为了放松,他会尽量控制抽烟的频率和地点,以免对家庭成员造成困扰。

妻子则希望丈夫能在家里完全禁止抽烟,以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

接着,我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调解。

我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强调了作为小区居民应该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和谐的社区氛围。

其次,我向他们详细介绍了室内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特别是对孩子的健康。

并提醒丈夫要注意他的抽烟习惯可能给妻子和孩子带来的伤害。

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丈夫其实并不是一个不顾家庭成员感受的人。

他表示愿意尽量避免在家里抽烟,同时也希望妻子能多理解他的一些需求和压力。

妻子也表示自己会更加冷静地与丈夫沟通,不再情绪激动。

最后,我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供双方选择。

首先,我建议丈夫尽量在家里避免抽烟,如果实在需要抽烟,可以去室外或者阳台。

其次,我建议妻子在与丈夫沟通时更加理性,用温和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担忧,以减少冲突。

经过几次集体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他们决定在保护孩子健康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争吵,以和平相处。

同时,他们也表示愿意将这个案件当作一个教训,加强沟通及理解,共同打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通过这次治安调解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在小区居住时,我们必须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保持良好的互动和交流。

只有通过沟通和理解,才能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治安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纷争,促进双方和解。

治安调解几种常用的方法

治安调解几种常用的方法

治安调解几种常用的方法作者:佚名执法须知来源:江北法制网点击数:39 更新时间:2009-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熟练运用以下几种方法有助于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将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

1、隔离法。

在调解过程中,有时难免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激烈的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开以稳定他们的情绪。

比如在现场处警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此时处警民警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尤其是在处警力量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应该实现联动,分工合作,借助人员优势,使双方暂时没有接触的机会,避免双方接受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

让双方首先冷静下来,对双方都进行有关方面的法律、公德教育,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

与此同时,民警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

2、冷却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

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

避免其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

民警应及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

待双方恢复理智以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感化法。

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民警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受,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3篇)

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治安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治安案件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治安案件调解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案件调解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对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可以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

”这为治安案件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是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法律。

该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第1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

”这为治安案件调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工作规范。

该规定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可以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

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

”这为治安案件调解提供了程序性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为公民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表达意愿提供了宪法保障。

三、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分析1. 法律地位的确立《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确立了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地位。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为治安案件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调解原则的明确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等。

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年增刊(总第92 期)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南站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强行调解。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民警不能审时度势,图省事,早结案。

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搞人情关系或受托于人,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那些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有时甚至会由于当事双方不满而引起投诉上访。

(三)不能严格按治安调解的程序调解。

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遵守法定程序。

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

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份治安案件的处置中,很多矛盾纠纷若是处置不妥,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乃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宁造成很大冲击。

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

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和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一)邻里纠纷。

主如果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落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类杂事或积怨发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发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

主如果指财物的所有权、利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利用纠纷等。

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利用权纠纷,和屋子漏水问题纠纷、屋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

这种纠纷牵涉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妥协。

(三)家庭婚姻纠纷。

主如果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供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育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两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

家庭虽小,但却是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大体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定的是每一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

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宁的重要因素。

这种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量参与,可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一路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补偿纠纷。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1月7日公通字〔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客观、公正,确保“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及《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治安案件的受案单位在办理依法受理的治安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治安调解。

第三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前,治安案件的办理单位应当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分清当事人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进行案件调解。

第四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时,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第五条在治安案件调解结束后,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的自然情况、处理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统一的文书台账,对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归档入册。

第六条各基层派出所应当全面建立调解室,调解室中应当张贴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方式等有关治安调解工作的告示板。

第七条在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法制部门发现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违反本规定,应按《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作扣分处理,成绩纳入年底执法质量考评。

第八条办案民警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本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如何正确使用现场调解

如何正确使用现场调解

如何正确使用现场调解?现场调解,是指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现场,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交换意见,然后以一定条件和解,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活动.日常工作中,基层单位的人民警察利用此种方法解决了大量的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办理了大量的治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对于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调解结果违反法律规定等。

(例如:部分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错误的认为,只要两方同意“私了”,就不用去管当事人所违反的行为是否符合调解条件,是否应该现场调解,而直接当场调解了结,以致放纵了违法;也有的对于是否适用调解,以及如何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等问题模糊不清;还有的,调解后,没有形成任何法律文书,工作认真的只是在“110”接处警登记本上略一登记。

不认真的,此案就此“无影踪”了.)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现场调解质量,同时,也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执法的要求。

那么,如何使现场调解合法、规范呢?一、依照现场调解适用的条件进行现场调解。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据此,可以得出适用现场调解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一)适用现场调解的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对于不构成治安案件的报警及形成的纠纷,公安机关不能进行现场调解,而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适用现场调解的必须是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

对于一些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治安案件不能因当事人要求“私了”而现场调解解决.例如:对于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这一类不适用治安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是坚决不能现场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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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060172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

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

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

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

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

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

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

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

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

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

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

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

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

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
和郝思到场,当场责令钱平疏通下水管,取出了其堵塞用的报纸一团。

四、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注意:
(一)对治安调解应引起全体民警尤其是领导的重视。

民间纠纷经常发生,尽管起因绝大部分是一些生活琐事,但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极易小怨成大恨,酿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因此,我们应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尤其公民求助公安机关介入的治安调解高度重视,认识到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安工作的副业,是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等重要的案件;更不要因为治安调解费时费力,难见效果而推诿搪塞不作为。

(二)正确理解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的范围。

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不难看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不仅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
为。

本案中,钱平以张兰家产生的生活噪声影响其休息为由,多次公然辱骂他人,进而堵塞下水管等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治安调解案件。

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仅仅起劝解的作用,而是在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教育的原则下,充分尊重纠纷双方的意愿,必要时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人参与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当中,应对双方纠纷的原因、诉求,以及因纠纷引起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取证,以此为基础,才能达成理解和沟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及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时有根有据。

公安机关只有在法定的依据和程序下,分清治安调解案件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教育为主,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则视为办结,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则对行政责任予以追究,对民事责任可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

四、专家提示
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当中的行为不仅仅指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

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不能简单生硬,推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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