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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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技、教育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培养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和各兄弟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成立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
第二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是一个由学院与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益机构有关代表组成的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是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支持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并以广泛争取办学资金,增加有效投入,积极参与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等方式,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促进社会各界与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在多种领域的广泛合作。
第四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成员要维护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声誉与整体利益,遵守校企合作董事会章程,积极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创造条件。
第五条本着平等协商、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热忱欢迎国内外各级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及友好人士、实业家自愿参加,成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建筑业内知名企业(集团公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机构,知名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等组成。
2、董事会成员(单位)由学院发出邀请,征得董事会大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鉴定有关协议后即可成为董事会正式成员。
3、凡要求退出董事会的成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协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退出董事会。
第二章校企合作董事会的组织与职权第六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著名人士及有名望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担任名誉董事长。
第八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董事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正副秘书长由校企合作董事会协商推举产生。常务董事由董事长根据各位董事所承担的义务与影响,提出推荐人选,经全体校企合作董事会议通过后产生。
第九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企合作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沟通校企合作董事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秘书处设正副主任、秘书若干人,人选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和董事单位共同推荐,经校企合作董事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
第十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下设专业指导委员,由知名专家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学院专业建设与改革,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名流作为专业指导委员会顾问,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和董事单位共同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下设实训与就业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落实,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及指导等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若干,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和董事单位共同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下设基金管理部,负责校企合作董事会基金的具体管理。基金管理部设部长、副部长,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人选,经校企合作董事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
第十三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和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第十四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校企合作董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校企合作董事会议,必要时由董事长或委托常务副董事长临时召集全体校企合作董事会议或常务校企合作董事会议。全体校企合作董事会议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每三年为一届。
第十六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具有如下职权:
1、听取院长关于学院工作的报告,并对学院工作进行指导;
2、参与研究学院的发展规划,对学院的办学方向、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
3、审议与监督校校企合作董事会基金的使用;
4、参与审议学院指导性教学计划、实训方案;
5、通过校企合作董事会的有关议案。
第十七条校企合作董事会的决议方式由全体校企合作董事会讨论确定,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有如下基本权利:
1、向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提出对人才培养的质量、数量要求、科技服务的要求以及其它合作发展的建议。学院可跟踪、参与董事会单位工程建设中的科研项目,进行实质性产、学、研合作。
2、审议与监督校企合作董事会基金的使用。
3、通过有关校企合作董事会下属机构的人选和议案。
4、董事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优先从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中选拔招聘各类优秀人才;
5、根据董事单位的要求,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可为其培养或委托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也可联合开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修班(含各类课程
进修班、五大员培训班等),并给予优先优惠待遇;学院向董事会单位全面开放如实验室、图书馆信息、文体活动场地等资源。由董事会单位或个人向学院提供经费资助,可设立学生奖励基金,也可以取得房屋建筑、道路、休闲景点、运动场、中心广场、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的冠名权。
6、为配合学院办学体制改革,董事单位可优先与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兴办专业;
7、董事单位可以以资金、项目、设备等形式与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兴办实业,并享受院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8、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等方面给予董事单位以政策倾斜、优惠与支持;董事单位子女可享有与本院职工子女相当的招生、推荐上学、推荐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在校期间的学费减免优惠。
第十九条董事有如下义务:
1、向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研究课题和科技开发项目,为学院提供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的方便;
2、为学院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意见;
3、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提供和筹集资金,捐赠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物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4、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科研和改革发展成果;董事会成员应根据学院需要和要求为学院提供各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师、兼课教师、客座教授,不定期为学院举办学术讲座等交流活动。可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教师互访、顶岗制度,实现人才优势互补。
5、积极为校企合作董事会联络推荐新的董事成员。
第四章校企合作董事会基金
第二十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设立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基金,资金由各董事自愿提供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