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规范业务联系程序,保障水灾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
第三条业务联系指的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充分发挥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体作用,促进各方合作共赢。
第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业务联系机构第八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主要由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是业务联系的最高机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地测防治水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业务联系程序第十二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程序包括信息交流、协商讨论、业务合作和问题解决等环节。
第十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通过会议、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通过会议、磋商等方式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合作,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
第四章业务联系职责第十七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防治水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煤矿地测是煤矿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中防治水业务更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有效性,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联系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的规定。
一、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总体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符合规定。
2. 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置,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
5. 不断完善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具体内容1. 完善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的作业流程和作业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现场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5. 建立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采集和传输。
三、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责任分工1. 煤矿地质部门负责对煤矿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地质数据。
2. 煤矿地测部门负责进行煤矿地下水位和水质等参数的监测和调查。
3.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进行监管和执法。
4. 煤矿生产部门负责根据地测防治水的结果进行生产调整和决策。
四、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技术要求1. 掌握现代地测技术,能够准确测量和分析煤矿地下水位和水质等参数。
2. 熟悉煤矿地质环境,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地下水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3. 具备煤矿地下水治理和排水的技术知识,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煤矿地下水问题。
4. 熟练使用相关的软件和设备,能够进行煤矿地下水的数据分析和处理。
5.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知识,能够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三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地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工作是指对煤矿地面上、地下水的调查、监测、评估、预报、防治以及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应按照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废弃矿井封闭、环境保护等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地测防治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勘查设计阶段第七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勘查设计之前,应当进行地测防治水的需求分析和评估,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勘查设计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煤层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合理的地测防治水方案。
第九条勘查设计阶段应当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合理的地下水模型,预测地下水运动动态。
第十条勘查设计报告应当详细记录煤矿的地下水条件,提出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施工建设阶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勘查设计报告的要求进行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施工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地测防治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建设阶段应当进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建设期间发现的地下水突出、涌水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章生产经营阶段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测防治水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监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期间应当根据地测防治水监测的结果,及时调整生产方案,确保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地下水位、地下水压力、地下水质等指标的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突然涌水、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板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业务联系的定义业务联系是指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联络与沟通。
第二章业务联系的流程第四条业务联系的工作流程1.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收到相关业务需求后,负责认真了解需求内容,并进行初步评估。
2.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依据需求评估结果,确定业务联系对象,并与之取得联系。
3.双方确定业务联系事项,并进行工作布置和协调。
4.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按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并及时向业务联系对象反馈进展和结果。
5.双方对业务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第五条业务联系的工作要求1.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在接到业务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和评估,确保准确把握需求及所涉及的技术要求。
2.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与业务联系对象建立工作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及沟通效果。
3.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应依据业务需求合理布置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定时完成。
4.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业务联系对象反馈工作进展和结果。
5.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对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流程。
第三章业务联系的责任和监督第六条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的责任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责任: 1. 组织调研和评估业务需求,确保准确把握需求并供应技术支持。
2. 建立和维护与业务联系对象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3. 合理布置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定时完成。
4. 及时向业务联系对象反馈工作进展和结果。
5. 定期召开会议,对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流程。
第七条业务联系对象的责任业务联系对象应当具备以下责任: 1. 供应准确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
2. 接受地测防治水业务部门的工作布置和协调。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3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1、凡要求地质人员提供采掘地质资料,就由需要资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及地测科科长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2、贯通、透硐前,岩巷20m、煤巷40m、综掘煤巷60m,下发通知单,分发给有关单位。
3、凡与地质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需延挂中腰线的应提前一天书面联系地测科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和专业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头暂不掘进以及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前,施工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实测到迎头,控制迎头位置。
5、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巷道改向、变坡、工程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测量解决,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丢失、炮崩造成无测点、工程进尺失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6、在井下采掘生产中,如遇到突水、断层等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水文、地质人员解决,以保证安全和生产。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2)是指煤矿地测部门与矿井生产部门之间建立的一套联系制度,旨在加强地测工作与矿井生产安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文地质安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联系机制:建立地测部门与矿井生产部门的联系机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信息交流畅通。
2. 协作安排:地测部门和矿井生产部门应制定协作安排,明确双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文地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3. 工作协调:地测部门应根据矿井生产的需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文地质安全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4. 信息共享:地测部门应向矿井生产部门提供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方面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矿井生产部门也应向地测部门提供生产情况和需求信息。
5. 危险提示:地测部门应及时向矿井生产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和水文地质方面的危险提示,帮助矿井生产部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 突发事件处置:地测部门和矿井生产部门应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及时处理矿井生产中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和水文地质事故,确保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4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联系协调,规范业务操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联系机制第二条成立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传递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联系流程第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联系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新问题和推进工作进展;(二)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三)定期汇报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业务联系职责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统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及时传递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二)组织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调研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三)协调处理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五)收集、整理和分析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信息传递和共享第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传递。
(一)建立信息汇总平台,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二)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第六章业务培训第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应组织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一)组织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和讲解;(二)组织现场教学和实践,提高业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三)组织考核和评估,提升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前言为了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应急处理效率,特订立本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健康和身体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标准2.1 设立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责任部门,由特地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
2.2 负责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熟识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过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2.3 对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订立相应的防范和防备措施,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2.4 加强对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5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6 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考核标准3.1 安全生产责任 3.1.1 负责人员必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
3.1.2 负责人员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地测防治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同时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2 安全培训和教育 3.2.1 负责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2.2 负责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模拟演习,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本领和处理效率。
3.3 设备维护和管理 3.3.1 负责人员应对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3.2 负责人员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及时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使用情形,做好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管理。
3.4 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3.4.1 负责人员应确保员工严格遵守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一、引言煤矿地测防治水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矿井安全、提高产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制定本规定,以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任务和职责1. 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是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总体方案,配合矿井的开采和生产计划;2. 矿井负责人是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3. 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人员是具体负责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负责落实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制定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计划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开采计划和生产安全需求,制定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年度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地测防治水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联系人。
2. 开展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地测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开采计划和生产安全需求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定期组织地测防治水技术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分享成果,提出改进建议;(2)收集矿井开采过程中的地测防治水数据和信息,编制地质防治水动态图册;(3)建立和完善地质防治水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4)定期检查和维护矿井的防治水设备和工程,确保其正常运转;(5)对矿井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解决方案。
3. 提升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水平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业务联系机制1. 矿井负责人和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2. 矿井负责人应指定专门负责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矿井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支持,确保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顺利实施。
4. 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人员应定期向矿井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联系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2. 规章制度内容2.1 联系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全部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煤矿生产安全负责人、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
2.2 业务联系流程2.2.1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应与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保持紧密联系,向其报告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2.2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应与煤矿生产安全负责人紧密搭配,协调沟通相关工作,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与生产安全工作的无缝对接。
2.2.3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与工程技术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及时、全面的沟通、协调。
2.3 工作职责2.3.1 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地测防治水业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进行引导和监督;—审核地测防治水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划;—对地测防治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2.3.2 煤矿生产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与地测防治水相关的协调和管理;—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协调地测防治水工作与生产安全工作的衔接和协作。
2.3.3 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组织和管理地测防治水工作,订立工作方案并报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引导和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顺利进行;—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地测防治水工作任务。
2.3.4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方案订立、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完善工程技术流程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帮助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2.4 工作流程2.4.1 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依据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的指示,组织编制地测防治水工作方案,并报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的工作安全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地下作业的稳定进行,制定并实施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联系机制,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责任部门和职责1. 煤矿公司•负责制定和修订煤矿地测防治水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水文监测等;•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负责煤矿地下水排放监测和处理,保证地下作业场所的安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地测防治水事故;•定期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地测监理单位•负责煤矿地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包括煤矿地下水位、水质等的监测;•负责对地测工作进行评估和整改,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煤矿公司和相关部门反馈地测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矿井安全监察部门•监督和检查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地测防治水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出改进意见;•协调处理煤矿地测防治水事故,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4. 煤矿职工•遵守煤矿地测防治水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参与相关培训和教育;•发现地测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自身安全和生产秩序。
三、工作流程1.煤矿公司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单位。
2.煤矿公司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和监测工作,收集地下水位、地下水质等相关数据。
3.矿井安全监察部门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4.地测监理单位负责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反馈情况。
5.煤矿公司根据监督和检查结果,进行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的制定。
6.地测防治水事故发生时,煤矿公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范文一、总则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本联系制度,确保地测防治水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任务与职责1. 煤矿地测部门负责制定防治水方案,组织实施地下水管理工作,建立地下水监测报警机制。
2. 生产部门负责按煤层、工作面的防治水要求组织开展生产工作,并组织开展地下水排放、灌浆封孔等工作。
三、联系机制1. 煤矿地测部门与生产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制定本季度的地下水管理工作计划。
2. 每月煤矿地测部门向生产部门提供地下水监测报警数据,生产部门根据报警数据进行调整生产工作。
四、地下水管理工作1. 煤矿地测部门负责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各工作面周围地下水位。
2. 煤矿地测部门负责建立地下水报警机制,当地下水位超出安全范围时,及时向生产部门发出警报。
3. 生产部门负责按照防治水方案组织工作面开展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泵排放、灌浆封孔等。
五、地下水监测1. 煤矿地测部门每天监测各工作面周围地下水位,记录并整理监测数据。
2. 煤矿地测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制作地下水位图,及时提供给生产部门进行参考。
3. 生产部门每月汇报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六、地下水报警1. 地下水监测系统设有报警功能,当地下水位超出安全范围时,系统将自动向生产部门发送警报信息。
2. 生产部门收到警报信息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处理情况。
3. 煤矿地测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地下水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可靠。
七、防治水工作1. 生产部门按照防治水方案,组织开展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包括设置抽水泵进行排水、进行地浆封孔等。
2. 生产部门设立专职防治水人员,负责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
3. 生产部门每月向地测部门汇报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地测部门及时协助解决问题。
八、考核与奖惩1. 煤矿地测部门和生产部门根据地下水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该部门进行考核。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联系规定通常由相关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标准规定。
以下是可能涉及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联系规定的几个方面:
1. 煤矿地测规划编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煤矿必须进行地测规划编制,包括地质环境调查、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地质预测等,以确定煤矿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
2. 地下水保护与防治水措施:根据《煤矿地下水保护规定》等相关法规,煤矿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包括设置排水井、排水沟、截水墙等,防止地下水污染和水灾事故发生。
3. 排水系统和管理:煤矿必须建立排水系统,包括水库、排水管网等。
排水系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矿井的排水畅通,防止矿井涌水和水灾事故。
4. 水资源利用与节约:煤矿必须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根据《水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用水计划,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
5. 监测和监管:煤矿必须建立水文地质监测系统,对矿区的地下水位、地下水质、地表水位、水质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对煤矿的地测防治水业务进行监管,确保煤矿的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
请注意,具体的联系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时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咨询当地煤矿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获得最新的联系规定信息。
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联系制度。
二、联系机构1.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决策指导等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副矿长成员:矿井主要领导、安全、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矿井防治水工作联系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沟通等工作。
联系员由矿井相关部门指定,需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 相关配合单位:根据需要由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决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协调工作。
三、职责和任务1.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1)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2)指导联系员开展具体工作,协调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3)定期召开矿井防治水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
2. 矿井防治水工作联系员(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矿井水情的调查和监测、矿井水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矿井排水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2)及时汇报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配合单位(1)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需要,支持并配合矿井的工作。
(2)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助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
四、工作流程1. 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管理制度,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工作的可追溯和可复查。
2. 定期开展矿井水情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包括矿井水位、水质、水流速度等参数的测量和分析。
3. 根据矿井水情的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预警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对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技术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5. 定期对矿井排水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6. 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本(2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本一、概述本规定旨在明确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相关要求,促进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高效实施。
二、工作范围1. 组织编制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2. 协调煤矿地测防治水项目的实施,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推动项目进程。
3. 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研究及应用,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
4. 完善煤矿地测防治水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煤矿地下水动态。
5. 处理煤矿地下水相关问题和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三、工作职责1. 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序展开。
2. 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调度和协调工作,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指导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研究,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4. 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的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组织煤矿地下水的治理和利用工作,推动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四、工作流程1. 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和方案。
2. 组织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项目的立项报告。
3. 协调煤矿地测防治水项目的实施,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作。
4. 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研究和应用。
5. 完善煤矿地测防治水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煤矿地下水动态。
6. 处理煤矿地下水相关问题和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五、工作要求1. 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
2. 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3.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推动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4.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六、工作评估1. 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
2. 持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加强工作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3. 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工作责任1. 相关部门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各煤矿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3.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研究和应用。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前言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是为了规范煤矿水文地质勘查、防治水及采空区治理等工作,保障生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文件。
煤矿生产中,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预报预警、采空区治理等工作对于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而防治水管理和采空区治理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联系和协调机制。
目的与意义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以及采空区治理等工作,统一工作进度、安排和发布工作计划。
建立防治水管理和采空区治理的相互联系和协调机制,保证煤矿生产中安全、可持续发展。
此外,本制度还将为履行重大危险源特殊作业许可等相关手续提供重要依据。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下属的地质灾害防治、采空区治理、矿山水文地质勘查等岗位人员。
原则•安全第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计划;职责1. 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和文明生产,保持安全生产常态化状态;•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以及采空区治理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2.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构•根据煤矿的地质情况,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规划;•负责与煤矿企业联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及预警工作;3. 采空区治理机构•工作期间发现采空区迹象,应及时上报;•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保证采空区治理安全和效率。
4. 矿山水文地质调查机构•负责煤矿水文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保证煤矿的取水量和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监测标准;工作流程1. 煤矿开展水文地质勘查煤矿应当依据生产需求,向负责煤矿水文地质调查的机构提出申请。
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勘查,勘查前,需要和煤矿针对勘查内容进行沟通,明确勘查的目的和工作内容以及时间节点。
2. 煤矿开展防治水工作防治水工程建设包括水源、渗灌井、水库等设施工程,除此之外,还存在着防渗治渗、拦截、拦蓄排、补给等方面的防治措施。
根据防治水工作计划,煤矿应当与监测预警机构和采空区治理机构一起进行工作协调,共同保障防治水的工程建设和管养安全。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一、引言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是指煤矿地测工作与防治水工作间的联系和协调。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地测与防治水的联系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板,以提供指引和参考。
二、业务联系目标1. 加强煤矿地质预报与防治水的协调与衔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2. 提高地测人员与防治水人员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解决问题;3. 推动地测数据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应用,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业务联系程序1. 煤矿地测预警(正文内容暂省略)2. 防治水措施制定(正文内容暂省略)3. 防治水措施施工(正文内容暂省略)四、业务联系要求1. 信息共享:地测部门与防治水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共享各自的工作进展和数据信息。
2. 需求沟通:地测部门与防治水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3. 保密措施:地测部门与防治水部门在信息共享时需互相保密,确保相关数据不外泄。
4. 周期评估:地测部门与防治水部门应定期对业务联系的效果和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
五、业务联系制度保障1. 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煤矿地测部门和防治水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 完善业务联系制度:制定详尽的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3. 加强培训和交流: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地测和防治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
4. 强化监督与考核:建立业务联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六、结语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对于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制定了包括业务联系目标、程序、要求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模板,旨在引导和促进煤矿地测与防治水工作的紧密合作,共同为煤矿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
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预防和控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矿井防治水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一、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1. 组织机构与职责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应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矿井防治水指挥部、防治水办公室、防治水技术组、防治水监测组等,并明确各组织的职责。
矿井防治水指挥部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防治水政策,指挥防治水应急行动,协调各部门的防治水工作。
防治水办公室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定防治水计划,组织实施防治水措施,监督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
防治水技术组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防治水技术支持,协助制定防治水措施。
防治水监测组负责矿井防治水监测工作,监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时发现水害隐患,提供防治水监测数据。
2. 防治水措施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应明确防治水措施,包括地表水防治、地下水防治、水害预警与应急等。
地表水防治措施应包括防洪设施建设、疏水排水设施建设、地表水体保护等。
地下水防治措施应包括井下疏水、井下堵水、井下排水等。
水害预警与应急措施应包括水害预警系统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等。
3. 防治水监测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应明确防治水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等。
监测内容应包括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矿井涌水量、矿井排水系统运行情况等。
监测频率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治水工作的需要确定。
监测方法应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物探、水文地质监测等。
4. 防治水培训与教育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应明确防治水培训与教育的要求,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对象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防治水知识、防治水技术、防治水法规等。
培训方式应包括理论培训、实践培训、模拟演练等。
培训对象应包括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矿井生产人员、矿井管理人员等。
二、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矿井防治水联系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防治水计划矿井防治水指挥部应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需要,制定防治水计划,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企业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部门协调、现场实施三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矿井防治水工作。
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地测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安全部门负责矿井防治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七条生产部门、机电部门、通风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测部门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联系活动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会议,分析矿井防治水形势,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会议内容包括:(一)矿井防治水工作总体情况;(二)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三)防治水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四)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及处理情况;(五)其他与防治水相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会议结束后,地测部门应根据会议内容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安全部门负责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防治水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防治水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防治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防治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防治水工程验收时,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防治水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制定防治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十五条发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3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随着我矿生产建设的发展,配合生产的地测防治水工作也日益繁重,为使地测防治水工作更好地面向生产,面向一线,现将矿属有关单位及外协施工单位与地测科的业务联系及资料提供制度作如下规定。
1、凡与地测科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单位、设计部门)一律实行业务联系书制度,由联系单位负责人填写业务联系书,不填写业务联系书的单位地测科有权不予办理。
2、凡需地测科提供资料、图纸的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填写“索取资料明细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由地测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资料、图纸。
3、生产技术科应于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将设计图纸提供给地测科,测量人员应认真对设计图纸进行闭合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总工办设计部门共同研究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汇报分管副总,否则测量不予放线。
地质人员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
4、掘进头开工前一个月,需掘进地质说明书的施工单位或施工管理单位将经分管矿领导审批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自接到之日起半个月内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交施工单位使用。
5、工作面掘成五天前,需要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的采煤队或采煤管理单位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在接到之日起十天内将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报批后交生产单位使用。
6、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应至少提前半年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自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区地质说明书交设计部门使用。
7、施工单位在发现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发生异常变化时,要首先及时汇报地测科,地测科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汇报矿领导,研究方案。
8、凡需测量放线的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业务联系书送达地测科,不填写业务联系书的,测量有权不予放线。
9、开拓巷道一律按设计图纸延挂中腰线,无图纸的一般不予挂线,如变更设计须经总工办与分管副总同意、批准、下达变更通知书后方可送线。
2023年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2023年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定背景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煤矿开采规模和深度的增加,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地下水位、水压和水质等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煤矿地下水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需要制定相应的联系规定。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3.可持续性原则: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必须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具体内容1.地质勘探: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应包括地质勘探和地质调查,对煤层、矿井周围地质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为后续的防治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水文监测: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应建立完善的地下水位、水压和水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分析煤矿地下水的演变规律,为防治水措施的调整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防治水措施:根据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包括采取合理的排水方案、封堵渗水源、加固巷道和井筒等工程措施,以及开展地下水补给和保护工程等技术措施。
4.应急处理: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地下水突发事故和水害事件。
5.监督管理: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防治水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四、配备人员和资金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地质勘探工程师、水文地质工程师、地下水管理工程师等。
同时,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金,保障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法律法规支持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规程》等,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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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随着我矿生产建设的发展,配合生产的地测防治水工作也日益繁重,为使地测防治水工作更好地面向生产,面向一线,现将矿属有关单位及外协施工单位与地测科的业务联系及资料提供制度作如下规定。
1、凡与地测科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单位、设计部门)一律实行业务联系书制度,由联系单位负责人填写业务联系书,不填写业务联系书的单位地测科有权不予办理。
2、凡需地测科提供资料、图纸的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填写“索取资料明细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由地测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资料、图纸。
3、生产技术科应于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将设计图纸提供给地测科,测量人员应认真对设计图纸进行闭合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总工办设计部门共同研究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汇报分管副总,否则测量不予放线。
地质人员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
4、掘进头开工前一个月,需掘进地质说明书的施工单位或施工管理单位将经分管矿领导审批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
达地测科,地测科自接到之日起半个月内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交施工单位使用。
5、工作面掘成五天前,需要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的采煤队或采煤管理单位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在接到之日起十天内将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报批后交生产单位使用。
6、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应至少提前半年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自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区地质说明书交设计部门使用。
7、施工单位在发现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发生异常变化时,要首先及时汇报地测科,地测科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汇报矿领导,研究方案。
8、凡需测量放线的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业务联系书送达地测科,不填写业务联系书的,测量有权不予放线。
9、开拓巷道一律按设计图纸延挂中腰线,无图纸的一般不予挂线,如变更设计须经总工办与分管副总同意、批准、下达变更通知书后方可送线。
10、延挂中腰线规定:机巷、风巷、煤巷上下山等沿煤掘进的巷道最前面一个中线点距迎头40m延设一次中腰线;石
门、车场、大巷、岩石上下山等岩巷最前面一个中线点距迎头30m延设一次中腰线。
安置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控制点之间距离不超过100m,不超过上述距离的由施工单位自己掌握,达到上述距离的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书面联系测量人员给予延线。
11、测量部门延设中腰线点不少于三个,中线原则上取巷中,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取巷中,可放偏中线,偏中线偏中值一般应取百毫m为单位的整数值。
腰线为设计永久轨面向上1m;如因特殊情况可改变腰线位置,抬高的腰线距永久轨面铅垂距离一般应取百毫m为单位的整数值。
偏中线的偏中值,抬高腰线铅垂距永久轨面的距离,测量人员现场应与队技术人员交待清楚,上井后应立即下达通知书。
12、巷道开窝前由生产单位技术员书面联系测量部门挂临时中、腰线,当岩巷施工5m以上,煤巷施工8m以上,再书面联系测量部门精确标定中、腰线。
13、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中途停工并在短期内不再复工的巷道,施工单位技术员应及时书面通知地测科将巷道实测到迎头,并及时填图。
生产单位下达的开、停工报告应由地测科科长签字,并下发地测部门,如因施工单位技术员不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而造成迎头无法测量的,罚施工单位技术员200元,并追究施工单位技术员责任。
14、工作面风、机巷向工作面外挖水泱、绞车窝等小峒室,必须征得地测科同意,挖好后由队技术员及时通知地测科将小峒室调查实测上图。
未经地测科同意,乱挖小峒室的,每一个小峒室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15、测量人员所给中、腰线一律用红颜色标记清楚,队技术员严禁使用红颜色延画中、腰线,对不执行规定的,发现一处罚队技术员200元,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追究其责任。
16、当测量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中、腰线施工时,可拒绝放线,并及时向科长及分管副总反映,确定处理方法,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7、施工人员使用中线时,应经常检查中线是否一致,若由于矿压原因造成测点移动,施工单位技术员应书面与地测科联系,否则出现的差错由队负责,测量人员如不按答复时间处理,造成事故由测量人员负责。
18、设置激光指向仪前,测量人员应事先送好中、腰线,施工单位根据中线装好激光指向仪,开拓巷道接电后队技术员书面联系测量人员,由测量人员负责调试激光,并下发激光施工通知书。
煤巷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调试激光。
安装激光指向仪距迎头距离要求为:岩巷大于70m,炮掘煤巷大于50m,综掘煤巷大于30m。
为了防止放炮崩坏激光和由于距离近产生对准误差,达不到上述距离的,严禁安装激光。
19、生产单位使用激光时,每班应检查激光是否通过中、腰线,如激光震动,可调节激光对准中、腰线,如属中、腰线不一致,可书面联系测量进行校对。
20、生产单位负责激光指向仪的使用与保护,但不准随意拆开、敲打、碰撞。
喷浆时,应对激光指向仪采取保护措施,如发现保护不力,人为破坏激光指向仪,除对队长、技术员按价格罚款外,对延误工程的追究责任。
21、机电办应定期对井下使用的激光指向仪的防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贴防爆合格标签。
22、激光指向仪如发生故障,更换激光管时,必须断电上井处理,不准在井下打开、维修,以防发生事故。
23、两掘进头贯通,岩巷剩下15-20m,煤巷剩下20-30m,快速掘进贯通前两天,测量人员应书面通知矿分管副总、总工办、调度、安监、通风、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
24、每次放线,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以减少放线时间,提高放线质量。
放线时队技术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测量人员必须与队技术员现场交接清楚中、腰线,以防用错线。
如放线时施工单位技术员不到现场或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测量人员可不予放线,对此造成质量问题由队技术员负责,并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元。
25、巷道中的测点及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应妥加保护,在施工措施中应明确制定保护办法,凡未经测量人员同意,擅自敲动、喷覆或放炮不加保护崩动崩掉等人为破坏测点或中、腰线点的,对队长、技术员每点按每人500元罚款。
26、施工单位技术员联系测量工作应适时,如测量人员到现场发现位置未到或条件不具备而造成测量人员跑空趟,罚联系人200元。
27、施工单位技术员应每班以测量部门中、腰线为基准将施工临时中、腰线及时延设到迎头,每旬检查前队技术员依据测量所放中、腰线用白灰将中、腰线延画到迎头。
施工单位技术员延画的中、腰线必须正确,发现乱画中、腰线的一次罚队技术员50元,由此造成质量问题追究队技术员责任。
28、每月掘进头进尺及工作面推进度,地测科负责每旬及二十五日进行每月四次实际测量。
每月二十五日由地测科调查各个掘进头的进尺,煤岩情况,上、下山情况,每月月底由地测科对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度、采高、夹矸、回采量进行实际测量计算,统计后交生产技术科汇总,作为考核各个生产单位工程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