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溢油应急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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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溢油应急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码头溢油应急是港口溢油应急的重要内容,是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据统计,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油品装卸作业时发生的溢油事故,占港口溢油污染事故的60%以上。码头溢油应急是指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油品装卸作业时,船舶或码头发生溢油事故,所采取的应急行动,码头溢油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装卸时输油管(输油臂)脱落或破裂,船舶装卸油时发生跑、冒、漏等事故,或船舶在码头时有意或无意排放油污水,船舶靠、离泊码头撞坏输油管等引起的溢油事故。因码头大多建在港区水域,距离水产养殖、红树林等敏感资源较近,对海洋资源的污染更为直接,溢油应急行动显得尤其重要。
据笔者调查,现阶段码头溢油应急只要存在下列问题:
1、码头单位没有编制《码头溢油应急计划》或没有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部海事局也发文要求所有的油码头、装卸站必须组织人员编制码头溢油应急计划。虽然大部分码头都按规定编制完毕,并报海事部门备案实施,但仍有少部分码头未按规定编写。即使已编制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的,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1)为应付而编写,编制完毕后,既不宣传,也不组织学习,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码头单位编制后,马上作为文件封存起来,束之高阁,干部职工都不知道有哪么一回事,应急计划根本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应急计划编制后,没有按计划要求设置应急机构,部门防污职责不明确,应急人员不落实;(3)计划编制完毕后,没有按要求开展培训、演习,并根据情况变化作相应的变更,计划的可实操程度低。(4)码头溢油应急计
划的法律定位不明确,码头编制应急计划但不组织实施的,应对其进行何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8号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码头没有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另外,《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对各海区、各等级码头的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溢油应急设备价钱昂贵,码头配备情况并不理想,有些配备有,但种类不齐全,有些种类齐全,但数量不够,普遍缺乏的应急设备是收油机,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油类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布设围油栏,或围油栏残旧,或布放不合理,未能起到围控溢油的作用,溢油围控后,溢油回收设备落后,手段原始,回收溢油的处理也是一个辣手问题。
3、码头单位人员防污意识和溢油应急操作技能差
码头溢油应急是一门新的课题,开展时间短,码头作业人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差,对码头溢油应急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码头单位缺乏专业防污人员,海上防污经验不足,有些人员对防污设备见都没有见过,更谈不上操作,对溢油应急的报告,海上溢油的围控,海面溢油回收技术的应用,应急设备的使用就更谈不上了,具体表现为,一旦发生溢油事故,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溢油应急人员不知从何处抽调,应急设备找到,找到了又不知如何使用,各部门各自为战,没有一个权威的指挥机构。
4、码头溢油应急的报告制度不完善
在码头、船舶人员中普遍存在一种思想,不怕溢油污染海域,只怕海事部门发现处罚,怕单位领导批评处分。因此,码头发生溢油事故后,不是马上向上级报告,迅速采取应急行动,减少或消除污染,而是想方设法遮掩,擅自喷洒消油剂。由于码头单位溢油报告不顺畅,导致应急反应慢,延误了战机,丧失了最佳围控溢油时机,扩大了溢油污染。
5、码头间的协作差
按照现港口码头经营体制,一个港口往往有多个码头经营单位,由于码头单位之间存在着经营竞争,发生码头溢油应急时各自为战,各码头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没有建立起有效协作机制,应急人员之间缺乏协同作战训练,溢油应急设备和应急人员各自独立使用,未能充分发挥溢油应急设备应有的应急作用,往往是一方应急能力明显不足,另一方无为闲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一旦发生大的污染事故,难以集中港口所有的溢油应急设备和应急力量。
防止船舶、码头发生溢油事故,是海事部门的重要职责,而一旦码头船舶发生溢油事故,能迅速作出溢油应急反应,将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减轻或消除污染事故影响,是保护海洋环境的有力举措,是防止船舶污染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针对现阶段码头溢油应急所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确保码头溢油应急的顺利开展,让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真正发挥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重视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的编制
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的编制,是法律法规对装卸油类码头所规定的义务,也是成功实施码头溢油应急的关键,海事部门要重视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的编制,要监促、指导码头编制,因码头溢油应急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难度大,课题新,海事部门可以组织码头编写人员培
训,统一格式,编写完毕后,海事部门要进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审核。对不按规定编制应急计划的,要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限期改正。码头应急计划编制后,码头单位要做到(1)要严格按应急计划开展码头溢油应急;(2)做好本单位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的宣传,要利用墙报、标语、小册子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单位上下人人皆知;(3)码头单位有关部门必须备有本码头的溢油应急计划,关键部门领导要做到人手一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要明确自己岗位的溢油应急职责,并定期组织学习,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
2、加强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检查
码头溢油应急设备是开展码头溢油应急的基础,没有应急设备,所有的应急行动都是一纸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51—2001)《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对各等级码头应急设备的配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海事部门要加强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监督检查,监督码头单位严格执行《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已配置完毕的,要将溢油应急设备(特别是消油剂)的种类、型号、数量等列成清单,报海事部门备案,如有添置或报废,要及时报海事部门变更,以便应急时海事部门统一调配。
3、开展经常性的码头溢油应急演习
码头单位必须开展经常性的溢油应急演习,以提高码头溢油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计划的可实操程度,提高应急人员溢油围控、回收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溢油应急设备的使用,丰富溢油应急策略和手段,通过演习,健全码头溢油应急报告制度,不断积累经验,以获得码头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