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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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粤卫党[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党﹝2011﹞47号)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卫生厅党组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粤党公开〔2011〕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办新发〔2011〕68号)、《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一系列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三公开”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三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规范“三公开”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为着力点,落实民主决策,深化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增强“三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三个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和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制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法纪的自觉性,贯彻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院务工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党的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凝聚力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党群、干群、医患之间的信任和谐,自觉维护医疗卫生行业新形象;进一步拓宽沟通渠道,切实把党务、政务、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交给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各级领导干部在“三公开”工作中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领导决策科学、民主,机制规范运行,制度真正执行,提高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的有效性。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215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215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215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根据省府办公厅《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督办方案》(粤办函〔2013〕96号)要求,为确保2013年底前实现全省基本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部分有条件的地级市实现紧密型管理的目标,我厅决定对各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各地工作进展和覆盖面情况;(二)各地工作开展规范性情况。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广东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检查表》。

二、检查方法检查与指导并重,不打分,不排名,检查后反馈存在问题与工作意见,对工作规范性、覆盖面以及合理上报医改监测指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等方面进行指导,进一步推动工作。

听取汇报。

内容包括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截至8月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率以及本市3月份上报医改监测数据中,显示一体化管理率不合逻辑、个别县(市、区)显示为0的原因等)和工作推进时间表,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计划等。

查阅资料。

查阅县卫生局有关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文件,乡镇卫生院平时管理村卫生站的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

每个市检查2个县,每个县检查2个乡镇卫生院和2个村卫生站,实地指导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三、工作安排检查指导工作于2013年8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分4个组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组自定(定后另行电话通知),9月30日前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粤府〔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粤府〔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对7件省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35号)将文中的“劳动保障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修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转发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3号)(一)将第一点中的“建设、规划、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工商、质监、气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管,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修改为“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管,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将第二点中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修改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将第二(二)1点中的“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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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2019〕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

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附件:广东省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54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结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粤卫职改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粤卫职改字[2003]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粤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以下简称粤人发17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就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9月24日至30日为厅职改办受理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原则上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的规定,粤人发178号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2、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资格。

3、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二)外语条件1、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2、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3、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继续医学教育和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意见》(粤卫[1999]18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卫[2001]137号)要求,申报人员须提交《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粤卫[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3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5〕113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内容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下达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规划控制数和配置标准,结合卫生事业发展需求,负责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更新的审批,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更新的初审工作。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见附件1。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其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县(区)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对配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逐级集中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

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了具体审议意见。

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我省*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函》(粤常办函〔*〕291号)要求,现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突出和主要问题截至*年10月底的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突出和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等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省政府于*年11月2日召开了*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会议,通报了阶段性的整改情况,对进一步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了部署,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部分典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省。

社会组织改革措施

社会组织改革措施

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对社会组织松绑“放权”广州相关规定已经印发明年1月起实施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本报讯(记者周祚通讯员文燕媚)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昨天闭幕,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前日在会上透露,广东将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

民间组织发展向来走在全省前列的广州又会有何动作呢?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了助推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市民政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为社会组织“松绑”,登记审批时限从60日缩减为20日。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唐国平说,制定《通知》是广州在全国、全省创新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社会组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知》重点围绕“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减轻登记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四个方面,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通知》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文件进一步放宽了有关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和门槛。

《通知》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

允许适当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

允许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加入我市行业协会,其代表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职务。

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

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及厅直医疗机构: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卫生厅反馈。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处方规格一、处方纸张大小为21.0厘米(高)×14.8厘米(宽)。

二、处方颜色与分类标注(一)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二)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三)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处方字体(一)字体印刷颜色为黑色。

(二)分类标注为黑体三号字,外加边框。

(三)“XX处方笺”为楷体二号字。

(四)Rp为Times New Roman二号字。

(五)其余字体一律使用宋体五号字。

四、“处方笺”前为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时不需下划线),应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第一名称。

五、处方编号除“麻、精一”处方外,可统一编号,也可按处方类别分别编号,位数由各医疗单位自定;“麻、精一”处方编号需单独编号。

六、各医疗机构印刷处方时,不得改变本基本格式和减少本格式中的项目,但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增加项目,如中医处方的配剂数、煎服法等项目。

附件:处方样式普通处方样式┌───────────────────────────┬────────────┐│││├───────────────────────────┴────────────┤│处方笺│├────────────────────────────────────────┤││├─────────┬──────────────────────────────┤│费别:│□公费□自费│││□医保□其他医疗证/医保卡号:处│││方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门诊/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区/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年月日││住址/电话:│├────────────────────────────────────────┤│Rp │││││││││││││││││││││├────────────────────────────────────────┤│医师:药品金额:││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士:核对、发药药师:│││└────────────────────────────────────────┘急诊处方样式┌───────────────────────────┬────────────┐││急诊│├───────────────────────────┴────────────┤│处方笺│├────────────────────────────────────────┤││├─────────┬──────────────────────────────┤│费别:│□公费□自费│││□医保□其他医疗证/医保卡号:处│││方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门诊/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区/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年月日││住址/电话:│├────────────────────────────────────────┤│Rp │││││││││││││││││││││├────────────────────────────────────────┤│医师:药品金额:││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士:核对、发药药师:│││└────────────────────────────────────────┘儿科处方样式┌───────────────────────────┬────────────┐││儿科│├───────────────────────────┴────────────┤│处方笺│├────────────────────────────────────────┤││├─────────┬──────────────────────────────┤│费别:│□公费□自费│││□医保□其他医疗证/医保卡号:处│││方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月日││体重千克门诊/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区/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年月日││住址/电话:│││├────────────────────────────────────────┤│Rp │││││││││││││││││││││├────────────────────────────────────────┤│医师:药品金额:││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士:核对、发药药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麻、精一│├─────────────────────────┴───────────────┤│处方笺│├─────────────────────────────────────────┤││├────────┬────────────────────────────────┤│费别:│□公费□自费│││□医保□其他医疗证/医保卡号:处方│││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门诊/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区/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年月日││住址/电话: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Rp │││││││││││││││││││├─────────────────────────────────────────┤│医师:药品金额:││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士:核对、发药药师:││││取药人:发出药品批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精二│├───────────────────────────┴────────────┤│处方笺│├────────────────────────────────────────┤││├─────────┬──────────────────────────────┤│费别:│□公费□自费│││□医保□其他医疗证/医保卡号:处│││方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门诊/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区/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年月日││住址/电话:│├────────────────────────────────────────┤│Rp │││││││││││││││││││││├────────────────────────────────────────┤│医师:药品金额:││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士:核对、发药药师:│││└────────────────────────────────────────┘——结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促进我省护理事业在“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结合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时期。

经过五年的努力,全面完成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实施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护理工作管理规范》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依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临床护理服务能力,加快专科护理骨干培养,不断提高护理科学管理水平。

特别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护理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

护士队伍数量大幅度增加。

截至“十一五”规划末,我省注册护士总数达到16.6万人,较2005年增长了67.7%,是历史上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粤府办〔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管理。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贯彻7月17日全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我厅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粤府[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转变观念,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府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机关作风以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二、要加强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

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全的工作计划,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按时报送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以确保改革按计划进行。

三、要严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纪律。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要严肃纪律,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不能从某个团体或单位以及个人利益出发,干预改革,给改革设置障碍;各单位要有“自我革命”的精神,自觉地适应改革的需要,主动地参与改革;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要遵守纪律,共同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粤卫[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18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时间及地点9月8-15日为省卫生厅受理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省卫生厅受理地点为广州市石榴岗路1号赤岗大厦(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旁)20楼。

二、评审条件今年的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参阅附件1。

为帮助申报人员理解、掌握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我们归纳整理了《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见附件2),如有不一致的,以省人事厅的文件为准。

三、申报程序(一)下载并填写表格。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

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其他部分表格,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下载。

《送评材料目录单》也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申报表的清单见附件3。

(二)申报前公示。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

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粤卫通[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中医药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拓展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63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部门及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1731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省网上办事大厅不上网办理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2993号)及省编办相关通知要求,我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共20项(见附件1)。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办理我委网上办事大厅目录事项时,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址:http://)。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联系人:胡斯毅,联系电话:************。

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2.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3.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4.戒毒医疗服务许可5.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6.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10.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不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11.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12.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1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乙级)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4.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审批5.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6.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7.省级计生统计调查审批*遗传病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因国家尚未出台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暂不启动审批。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医疗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

(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项目,结合我省或各地市实施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互认内容。

加强质控工作,逐步扩展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粤卫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3〕1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管理,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切实保护群众健康权益,我厅决定成立广东省卫生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并制定了《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卫生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4月16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陈元胜省卫生厅厅长副组长:彭炜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药局局长廖新波省卫生厅副厅长陈祝生省卫生厅副厅长成员:吴景赠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冯绍民省卫生厅交流合作处处长张一愚省卫生厅政法处处长甘远洪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冯惠强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李建中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温伟群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余德文省卫生厅卫监处处长伍新民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徐庆锋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周紫霄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王巧玲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林锋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监察室副主任张顺华省卫生监督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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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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