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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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卫〔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

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二级及以下的医院,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上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下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
(三)培训统一实施。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辖区村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参加学习。
(四)药品统一采购。村卫生机构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心药库,药品从国家主渠道统一采购。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承担所在村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为村民诊治一般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并对急重病例作初步处理,及时做好急、重、疑难病例的转诊护送工作。协助开展康复工作。
(三)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注册护士和具备抢救设施的卫生站可设日间观察床1张,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开展静脉滴注。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机构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可根据各村具体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形式举办村卫生站。卫生院举办的村卫生机构,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村卫生机构的设置,由有资质的个人和集体征询所在乡镇卫生院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活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考试题题库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考试题题库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考核试题单位:姓名:考核成绩: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75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应设置至少几名的卫生协管员?( B )A.1名、B.2名、C.3名D.4名2.《广东省卫生监协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哪一年实施? ( C )A.2011年B.2012年C.2013年D.2014年3.发现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在多少个小时内有3例以上共同饮水史的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卫生监督所?( B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4.卫监协管员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 ( C )A.10学时B.20学时C.30学时 D40学时5.被监管单位的巡查巡访覆盖率必须达到多少百分比? ( D )A. 70%B.80%C.90% D100%6.什么单位应应做好卫监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 C )A.政府B.卫生行政部门C.卫生监督机构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7.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 D )A.12小时B.24 小时C.36 小时 C.48小时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每几年要复核一次。

( A )A.2年B.3年C.4年D.5年9.为规范我省卫生协管服务工作,广东省卫生厅制定了什么文件。

( A )A.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B.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C.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纲要D.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引1 / 610.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上岗。

( B )A.执业医师证B.健康证C.卫生许可证D.身份证11.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应及时上报。

( B )A.卫生局防保科B.卫生监督所C.院长D.街道办事处12.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对象是?( A )A.辖区内居民B.辖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C.辖区内工商经营户D.辖区内企事业单位13.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经营的,不可以给予以下哪种处罚方式。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引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引

附件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引目录一、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食品卫生) 2二、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公共场所)11三、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饮水卫生)17四、传染病流行期间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21五、传染病防控处理工作指引25六、卫生监测及采样规范要求工作指引31七、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指引34八、广东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食品卫生)45九、广东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公共场所)53十、广东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饮水卫生)56 十一、传染病流行期间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指引59 十二、会展馆卫生保障工作指引62 十三、与会代表团卫生工作指引65 十四、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指引65一、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指引(食品卫生)本指引分为三大部分即活动前、活动期间和活动后。

一、活动前1.成立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小组接到任务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成立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小组,明确小组负责人和成员。

2.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就餐人数、就餐方式、地点、使用水源等。

3.制订具体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工作日程根据日常卫生监督情况,对组委会确定的接待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制订工作计划应包括活动前和活动期间。

4.召开接待单位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确定接待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的卫生总负责人和成员。

成员须具备食物安全知识及熟悉食物制作流程。

5.对接待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接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对接待单位进行初步评估根据检查情况,评估分为三部分:(1)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同意接待;(2)经整改复查后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同意接待;(3)经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有关卫生要求,不同意接待,建议主办单位(组委会)取消接待任务。

7.对接待单位的检查应包括以下部分1)各生产部门布局是否合理,卫生状况:原料处理(粗加工)间①是否设置动物、植物食品原料操作台、洗涤池、盛装容器和加工工具;②是否有明显标志;③洗涤池数量是否满足需要;④是否饲养家禽。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粤卫[2011]1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2.0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修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来源:本网时间: 2017-02-27 10:12: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开展情况书面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房军联系电话:(010)68792407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洗手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

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洗手间的客房,每一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洗手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时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者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浴室(桑拿)卫生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 (包括暂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臵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者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三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三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三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粤卫办[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三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2〕16号)及三个专项打击行动方案,我厅制订了《省卫生厅“三打”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省卫生厅“三打”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2〕16号)及三个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有关工作决策部署,围绕“三打两建”工作,以“三打”为中心,积极参加各专项行动小组开展的相关“三打”行动,开展医疗卫生、医药招标采购、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三打两建”工作,认真做好检查督导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三打”行动,有效遏制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和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经济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改善市场环境,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的健康相关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幸福广东建设、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

组长:姚志彬(省政协副主席、省卫生厅厅长)陈元胜(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组长:亓玉台(省卫生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彭炜(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药局局长)黄飞(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新波(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钟利娟(省卫生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耿庆山(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祝生(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晓军(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吴圣明(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成员:张一愚(省卫生厅政法处处长)甘远洪(省卫生厅规财处处处长)傅铁笔(省卫生厅食安处处长)伍岳琦(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冯惠强(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李建中(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温伟群(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余德文(省卫生厅卫监处处长)伍新民(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徐庆锋(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王来渝(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黎锦城(省中医药局医政处处长)张永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张玉润(省卫生监督所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1.18
•【字号】穗卫监督[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穗卫监督〔2012〕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修改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格式和卫生许可证号统一按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填写。

二、严格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对公共场所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审查。

三、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我市按照《广东
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进行。

考核组由我局抽取相关专家及指派的管理、监督人员组成。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卫生许可各项制度(理发店、旅馆、歌舞厅、浴室)

卫生许可各项制度(理发店、旅馆、歌舞厅、浴室)

理发美容卫生制度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培训资料、证件集中存档。

6、配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理发美容工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分类存放。

7、地面碎发做到及时清扫,工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

8、理发人员操作时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美容人员在美容前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9、理发用大小围布经常清洗更换保持整洁,脸巾清洁,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10、对患有头癣、皮肤病的顾客要配备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1、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做到一次性使用,不做创伤性美容。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宾馆、旅店卫生制度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培训资料、证件集中存档。

6、设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存放,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7、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实行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8、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9、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清扫工具分开,做到无交叉污染。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配备标识明显的脸盆和脚盆。

脸盆、脚盆和拖鞋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和消毒。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粤卫[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卫函〔2017〕178号有关地级市卫⽣计⽣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根据《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服务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2号)、《⼴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进⼀步加强乡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我们制定了《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做好项⽬申报⼯作。

⼴东省卫⽣计⽣委⼴东省财政厅2017年2⽉8⽇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2017年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特制定本指南。

⼀、项⽬意义村卫⽣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服务的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

村卫⽣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农村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服务需求,是⼀项基本民⽣实事。

⼆、项⽬范围及申报条件本项⽬⽀持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地区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优先⽀持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海陆丰⾰命⽼区、精准扶贫村的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

省财政资⾦⽀持项⽬分为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分别申报和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

⽀持总量3年为全省10000间村卫⽣站。

⼀个⾏政村只能申报建设⼀个村卫⽣站。

申报建设项⽬欲获批取得省财政资⾦的,必须保证能在2017年6⽉底前开⼯建设,11⽉底前完成验收。

开⼯之前的各项环节如⽤地、⽴项、招标、设计、设备采购准备、地⽅配套资⾦等必须到位,不到位者不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资⾦⽀持。

请各地按辖区内需要公建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站数30%的⽐例,按申报条件上报2017年度村卫⽣站申报数量。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贯彻7月17日全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我厅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住宿场所适用范围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 1 -2.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3.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粤卫通[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中医药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拓展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63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部门及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1731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省网上办事大厅不上网办理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2993号)及省编办相关通知要求,我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共20项(见附件1)。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办理我委网上办事大厅目录事项时,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址:http://)。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联系人:胡斯毅,联系电话:************。

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2.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3.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4.戒毒医疗服务许可5.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6.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10.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不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11.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12.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1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乙级)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4.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审批5.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6.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7.省级计生统计调查审批*遗传病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因国家尚未出台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暂不启动审批。

广东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符合本厅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合法、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审查登记、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统一受理送达制度,审查登记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以本厅名义实施;对本厅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由厅监察室、人事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实施。

第四条监督所负责统一受理由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送达本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监督所应当明确从接收申请材料、审查、告知、发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交接到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实施行政许可每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有关工作内容、日期和责任人等情况应当登记造册,应由监督所有关工作人员或申请人签名的应当签名。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数量、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其他与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信息,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及许可决定等与申请人权益、与行政许可行为有关的信息、事实、材料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和本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六条本厅所属的办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或标准确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提交有关报告或结论。

第七条申请人向本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所具体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及处理:1、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厅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3、该申请事项依法应当由本人申请而不是本人申请,或依法可以委托申请而没有委托书的医学|教育网整理,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由本人申请或持有效委托书申请;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向本厅报告,由本厅对申请人给予警告;5、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行政许可,三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人姓名单位名称
于年月日参加肇庆市高要区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10个学时,考核合格。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监督所
年月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人姓名单位名称
于年月日参加肇庆市高要区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10个学时,考核合格。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监督所
年月日。

广东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广东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广东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广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1)如自有房屋产权者,提供商业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
(2)如租赁者,提供商业用途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通风图1份;
5、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
6、其他所需办理材料。

二、广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1、准备办理的材料;
2、填写申请表格;
3、提交申请材料;
4、政务中心区卫健局进行审核,如果有问题将进行反馈;
5、政务中心区卫健局进行审批;
6、审批通过,颁发证书;
7、领取纸质许可证证书;
8、政务中心区卫健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有问题将收回许可证。

深圳公共场所卫生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深圳公共场所卫生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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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场所类别和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其中场所类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一)至(八)项进行分类,许可项目为各项中的细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复核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原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复核合格章。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或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遗失或损坏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三)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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