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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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提纲

法律逻辑学提纲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一、概念1、概念的分类:注意: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2、概念间的关系注意:属种关系中的属概念与种概念;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3、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1)揭示概念的内涵——定义注意:概念的概括与限制的区别;定义的规则及违背规则会犯的错误(2)揭示概念的外延——列举和划分注意:列举与划分、划分与分解的区别;划分的规则及违背规则会犯的错误二、命题的一般特征1、判断的特征(1)它对事物情况总是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2)它具有真假值2、命题的分类注意:书上第79页的分类表三、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的基本类型:SAP、SEP、SIP、SOP2、性质命题的逻辑特征(1)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注意四种类型性质命题主谓项周延情况的规律:全称命题的主项与否定命题的谓项都周延,特称命题的主项与肯定命题的谓项都不周延(2)性质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注意第90页四种类型性质命题之间的逻辑方阵图: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差等关系、矛盾关系注意:全称命题以真为基础,即全称命题真可以推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特称命题以假伪基础,即特称命题假可以推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

全称命题假时只能推出矛盾命题的真,另两个命题真假不定;特称命题真时只能推出矛盾命题的假,另两个命题真假不定注意:当连个命题都是单称命题时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第93页——94页)3、揭示性质命题隐含命题的方法(1)换质法注意:谓项须换成它的矛盾概念(2)换位法注意:原命题中不周延的词项在换位后也不得周延(3)换质位法注意:同时注意上两方面四、复合命题(一)联言命题1、公式:p并且q ,即p∧q2、逻辑特征:当联言命题所有的联言肢都真时这个联言命题才真,有一个肢命题假,这个联言命题就假。

3、永假式:p并且非p(非p是p的矛盾命题)(二)选言命题1、类型:相容选言命题与不相容选言命题(看肢命题能否同时为真)2、公式:p或者q ,即p∨q3、逻辑特征:(1)相容选言命题:只少有一个肢命题真时这个选言命题就真,只有当所有的肢命题都假才假。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33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33

名词解释1.重言式:重言式亦称永真式。

一个复合命题公式称为重言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各种可能的真值赋值,它总是真的,即不论其变项取什么值,它总为真。

2.矛盾式:矛盾式亦称永假式。

一个复合命题形式称为矛盾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各种可能的真值赋值,他总是假的,即不论其变项取什么值,它总为假。

3.协调式:协调式已成为可真可假的公式。

一个复合命题形式称为协调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某些真值赋值,它是真的;而对于另一些真值赋值,它是假的。

换句话说,既不是重言式也不是矛盾式的复合命题公式,称为协调式。

4.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逻辑必然联系的推理。

前提蕴涵结论,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

5.非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逻辑必然联系的推理。

前提并不蕴涵结论,尽管前题为真,结论却不必然为真,结论是可假的。

:6.换质法:就是通过改变作为前提的命题的质,即把肯定联项变成否定联项,或把否定联项变成肯定联项,从而得出一个直言命题的结论的直接推理。

7.换位法:将作为前提的直言命题主谓项的位置互换从而得出一个直言命题的结论的直接推理。

8.归纳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由于发现某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对象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这种属性。

12. 求因果联系五法:又称密尔五法,是指判明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

这五种方法分别是: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

13.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

14. 反证法:反证法是借助于假设一个与论题相矛盾的命题(反论题)为中介,先证明反论题为假,在推出原论题为真的一种间接证明。

逻辑根据是排中律。

15. 排除法:又称选言证法,是借助一个或几个与论题相关的命题为中介,先确定相关命题为假,再推出原命题为真的一种间接证明。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1全同关系;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从属关系的概念和外延之间存在这样的反变关系,外延愈大,内涵愈小,外延愈小,内涵愈大;5、定义-概念内涵的揭示1定义: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或表达式叫定义,凡是对某个概念含义作出解说,都可以称作定义;2定义的分类:实质定义与语词定义;实质定义:采用“种差+属”的方法作出;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语词定义6、定义的方法及概念的概括与限制1概念的概括:种概念过渡为属概念扩大概念外延2概念的限制:属概念过渡为种概念缩小概念外延3定义的规则: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定义过宽、定义过窄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同语反复、循环定义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定义项必须是清楚确切的科学概念以比喻代定义7、概念外延的揭示---列举与划分1列举:就是通过逐一列出概念指称的每个对象来证明概念外延的方法;2划分:就是按照一定标准,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分成若干小类,也就是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概念,以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3划分的规则: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恰好等于母项的外延划分过窄--划分出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划分过宽--划分出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同一划分中必须依据同一个划分标准多标准划分各子项的外延必须互相排斥、互相构成全异关系子项相容划分的层次必须清楚第三章命题的一般特征1、命题的形式及其分类1逻辑变项:被抽去具体内容的空位处,亦即代之以符号的成分; 2逻辑常项:余下的决定命题形式的成分;命题形式就是逻辑变项与逻辑常项的特定组合形式; 3命题的分类性质命题根据命题是否简单命题关系命题包含“必然、非模态命题联言命题可能、必须、选言命题禁止”等模态命题复合命题假言命题词,命题可分负命题为模态命题和真值模态命题非模态命题;模态命题规范模态命题第四章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又叫直言命题,是断定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2构成: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主项:就是性质命题中表示断定对象的词项;谓项:是性质命题中用以陈述被断定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词项;联项:就是性质命题中连接主项和谓项的断定词项,它表明了对主项和谓项之间外延关系的断定,分为肯定性的断定和否定性的断定两种;量项:就是性质命题中表示所断定的主项外延数量或范围的词项,表明是否断定了主项的全部外延;3四种性质命题及其关系:全称命题:SAP/SEP,所有的S是或不是P;特称命题:SIP/SOP,有点S是或不是P;单称命题:某个特定的S是或不是P;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全称命题的主项都周延,否定命题的谓项都周延 A 反对关系 E反对关系:由真推假,SAP 真 SEP 假,SEP 真 SAP 假 下反对关系:由假推真,SIP 假 SOP 真,SOP 假 SIP 真 差等关系:可以同真,可以同假,SAP 真真,SIP 假2、揭示其隐含命题的方法:1换质法:通过改变一个性质命题的质,并将其谓项换成它的矛盾概念,从而得出一个与原命题不同质的性质命题;1、结论和原命题不同质规则: 2、结论的主项和量项与原命题保持不变3、结论的谓项是原命题谓项的矛盾概念O型命题不能换位,I型命题不能换质位2换位法:通过改变原命题主项与谓项的位置,不改变原命题的质1、原命题和结论的质相同规则: 2、结论的主项和谓项,分别是原命题的谓项和主项3、原命题中不周延的概念,到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换位:不能换位换质位:3、关系命题1构成:即关系命题的主项、关系项和关系量项;主项:即关系者项,表示一定关系的承担者的概念;关系项:即谓项,表示关系者之间存在的关系概念;关系量项:表示关系者数量的概念;公式:aRb 或 Rab2性质:1对称性:是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甲与对象乙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时,对象乙与对象甲之间是否也具有这种关系;如果aRb真,则bRa一定真,则R为对称关系;如果aRb真,则bRa不一定真,则R为非对称关系;如果aRb真,则bRa一定假,则R为反对称关系;2传递性: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一定真,R为传递关系;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不一定真,R为非传递关系;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一定假,R为反传递关系;第五章复合命题1、连言命题定义:连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p合取q; 连言命题p∧q与其肢命题p、q之间的真假关系:2、选言命题定义:连言命题就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事物情况存在的命题p析取q;相容选言命题真值表:不相容选言命题真值表:3、假言命题1定义:假言命题就是断定两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着某种条件制约关系的命题;2假言命题的分类及逻辑性质充分条件:有A就必然有B,若A、B两种事物情况之间,A情况出现或存在时,B情况就必然伴随着出现或存在;必要条件:无A必然无B,若A、B两种事物情况之间,A这一种事物情况不出现或不存在时,B这一种事物情况就必然不出现或不存在;充分必要条件:有A必有B,并且无A必然无B;3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定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就是断定前件p是后件q的充分条件;公式:如果p,那么q;p→q;p蕴含q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真值表:4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定义: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就是断定前件p是后件q的必要条件; 公式:只有p,才q;p←q;p逆蕴含q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真值表: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真值表:5、负命题1公式:并非p,~p2性质命题的负命题:并非所有S是P,等值于有点S不是P,~SAP←→SOP并非所有S不是P,等值于有点S是P,~SEP←→SIP并非有的S是P,等值于所有S不是P,~SIP←→SEP并非有的S不是P,等值于所有S是P,~SOP←→SAP3复合命题的负命题:连言命题负命题,~p∧q←→~p∨~q选言命题负命题,~p∨q←→~p∧~q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负命题,~p→q←→p∧~q必要条件假言命题负命题,~p←q←→~p∧q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负命题,~p←→q←→p∧~q∨~p∧q ~P表示非P第六章规范命题第七章推理概述1、定义:推理就是根据几个已知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2、构成:前提、结论和推导关系;如果p,那么q p→qp p所以,q q3、推理的分类:1必然行推理与或然性推理2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就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就是由若干个特殊性的前提推导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类比推理:就是根据某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的许多属性都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某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的另外某种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第八章演绎推理1、三段论1定义:三段论就是借助于两个性质命题中共同词项的连接作用而得出结论的演绎推理;2构成:三个不同的词项逻辑变项,小项、中项和大项;小项:S,在三段论结论中作为主项的词项;中项:M,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大项:P,在结论中作谓项的那个词项;凡是哺乳动物都是用肺呼吸的动物;鲸是哺乳动物,所以,鲸是用肺呼吸的动物;3三段论公理:凡是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事物也都有所肯定;凡是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事物也都有所否定;4三段论的规则:1、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2、中项在前提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3、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4、两个否定命题作前提不能得结论规则5、前提中若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结论必为否定命题;若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前提中必然有一个否定命题6、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7、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命题,结论必然是特称命题第九章归纳推理1、归纳推理1定义:就是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许多对象的共同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2就其前提考察的对象与结论主项所反映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可以是分子对象与类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二,可以是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与该对象整体之间的关系;第三,由对象自身到自身的归纳;3分类穷举归纳推理典型形式完全归纳推理分类归纳推理归纳推理简单枚举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就是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每一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特定:1、前提中所考察的个别对象是某类中的全部对象;2、前提中对每一个对象所作的断定是真的,由此而归纳出的结论就一定是真的;不完全归纳推理:就是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若干对象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知该类事物都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特定:前提列举的事例,亦即前提考察得知的情况,只是结论断定的那类事物所包含的部分对象的情况,或者只是结论断定的某个对象在部分场合出现的情况;2、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1因果联系: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一种现象的出现或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或存在,那么这两种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联系;特定:1、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是先后相继的;2、因果关系是确实的;3、因果关系是复杂的;3、探求因果关系的逻辑方法:重点掌握:契合法、求同法和剩余法;1契合法:又叫求同法,它是根据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不同场合中,只有一个先行的相关因素相同,进而确定这个惟一相同的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提高契合法结论的可靠程度:第一,在可能情况下增加考察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第二,必须注意分析各个不同场合中的相同因素是否只有一个;第三,当我们排出了那些与被研究现象不相干的因素而找出惟一相同因素之后,还不能轻易地就此判断这个惟一相同的因素就是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原因,还应借助于背景知识分析这一相同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的联系性质,分析这一表面相同因素的背后是否隐藏了真正的、与被研究现象有因果联系的共同因素,以免被表面相同的现象所迷惑而得出错误的结论;2差异法:又叫求异法,它是根据被研究对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个场合中,其余相关因素都相同而只有一个相关因素不同,进而确定之一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同中求异;正确运用差异法:首先,运用差异法时不仅要严格要求其余相关因素都相同,保证只有一个因素不同,而且,还应注意分析差异现象的后面是否掩盖了真正的差异因素,不要被表面的差异现象所迷惑;其次,要分析找出的惟一不同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单独的还是复合的,以便进一步完整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因素联系;3契合差异并用法:简称并用法,实际上是契合法和差异法的综合运用;它是根据被研究现象出现的一组场合中,其余相关因素都不同而只有一个相关因素相同;而在被研究现象都不出现的另一组场合中,其余相关因素也不同但都共同没有这个相关因素,进而确定这个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特定:在正反两组场合中分别求同;契合差异并用法是两次运用契合法,一次运用差异法,是在“求同”的基础上寻找差异因素以确定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正确运用契合差异并用法:第一,正反两种场合考察的事例,分别都必须是除了一个相关因素相同外,其余因素都必须不同;第二,正反两组事例之间,除“A”与“无A”的差异外,两组事例在其他相关因素方面应尽可能相同或相似;4共变法:是根据被研究对象出现的若干场合中,在其余相关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某一相关因素发生程度不同的变换时,被研究现象也伴随着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进而确定该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素联系的逻辑方法;正确运用共变法:第一,所考察的场合不能少于三个;第二,某种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在程度上的变化,只能是有规律的递增或递减的变化;第三,在考察的各个场合中,必须保证其余相关因素完全相同,并且,只能有一个相关因素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5剩余法:就是根据已知某一复合因素与被研究的某一复合现象有因果联系,并且减去已知有因果联系的那部分因素与现象,进而确定剩下的那个因素与剩下的那个现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逻辑方法;正确运用剩余法:必须确认除复合因素的剩余部分以外,被研究现象的剩余部分不能与其他任何因素有因果联系;第十章类比推理1、定义:类比推理又称类比法或类推法,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它们的另一属性页相同或相似的推理;第十一章假说与侦察假说1、假说定义:又称假设或猜想,就是根据已观察到的事实和已有的科学原理,对尚未认识到的现象的性质或发生原因作出的推测行解释; 假说的提出2、建立假说的逻辑程序假说的推演假说的验证第十二章论证1、定义:论证,也叫逻辑证明,就是引用一些已知为真至少是论证者和论证对象已承认其为真的命题,以确定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的思维过程2、论证的组成:1论题:就是其真实性或正当性需要通过论证予以确定的命题;2论据:就是用以确定论题真实性或正当性的那些命题,它是证明论题是否真实或是否正当的理由、根据;在论证中,不需要再给以证明的论据,称为基本论据或原始论据;第一,需对照事实凭感官才能判断其真实性的命题;第二,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定理,以及一般人都知晓的常识性命题;第三,法律法规条文、有效的契约或合同条款、依法作出的司法解释;3论证方式:就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的,亦即论据如何推导出论题的方式;3、论证方法:演绎的直接论证直接论证归纳的直接论证方法类比的直接论证反正法间接论证淘汰法4、论证中必须遵循的逻辑思维方法:1同一律1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思想与其自身同一;同一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确定性,因此也可以说就是概念、命题各自与其自身同一;2公式:A=A或“A→A”3违反同一律的错误:偷换概念:就是在论证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改变了一个概念的内涵或外延,把两个本来不同的概念混为相同概念,并且用其中一个概念暗地替换了原先使用的另一个概念;转移论题:也叫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用证明另一个无关的论题来代替拟证明的论题,亦即实际证明的论题与需要证明的论题不是一回事;2矛盾律1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排斥的两种思想不可能同时为真;矛盾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一致性和矛盾性2公式:~A∧~A3违反矛盾律的错误:自相矛盾:在同一思维或论证过程中,既有某种思想、同时又否定这种思想,或者,把两种相互否定的思想看作都是真的;3排中律1内容: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二者之间必然有一真,不可能两种思想都是假的;排中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明确性;2公式:A∨~A3违反排中律的错误:观点模糊:论证中没有明确的观点,或者故意把观点说得含含糊糊、似是而非,令人捉摸不定;模棱两可:论证对某个问题的态度,“是”也否定,“非”也否定,让人无法确定论证者的观点和态度究竟是什么;或者,在对待别人关于某个问题的态度上,你这样做他要指责,不这样做他也指责,让人动辄得咎、无所适从;。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1.什么是逻辑?2.逻辑学都研究什么?3.逻辑学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4.什么是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特征和作用是什么?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

英语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λóroδ(逻各斯)一词。

逻各斯是多义的,主要含义:1.一般的规律、原理、规则.2.命题、说明、解释、论证等.3.理性、推理、推理能力.4.尺度、关系、比例、比率等.5.价值、分量.1902年严复译《穆勒名学》,将其意译为“名学”,音译为“逻辑”;日语则译为“论理学”。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理性、秩序、规律等。

我国的逻辑学发展:第一个翻译国外逻辑学著作的是李之藻,其译作为《名理探》。

第一个将“Logic”译为“逻辑”的人是严复,他翻译了穆勒(Mill)的《Logic System》,命名为《穆勒名学》。

第一个将逻辑学作为课程推广的是章士钊,他的著作是《逻辑指要》。

现代逻辑解释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如“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逻辑继续”、“客观的逻辑”、“事物的逻辑”2.指思维的规律.如“法律辩护要合乎逻辑”、“思维的逻辑性”、“论证不合逻辑”3.指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这门学科.如“学点文法和逻辑”、“司法工作者应当学点逻辑”4.指某种特殊的观点方法.如“杀人不眨眼者所奉行的是暴徒逻辑”“强盗逻辑”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就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特征及其规律以及方法的科学。

思维的内容与形式:思维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思维的内容:反映事物及其性质、关系、规律的思想中,就是思维的内容。

“货币”具有“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性质,就形成了“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一命题的内容。

有三种形态: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的形式:思维在抽掉具体内容之后呈现出来的共同结构。

例如:(1)所有大学生都是学生。

(2)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3)所有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其共同结构是:所有()都是()。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1.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种形式。

形式推理是通过逻辑演绎,从前提中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所有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那么人也是有血有肉的。

实质推理是通过加入与案例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出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逻辑结构包括前提、中间环节和结论三个部分。

前提是推理的基础,中间环节是推理的过程,结论是推理的结果。

在法律逻辑学中,前提通常包括法律规则、事实和价值判断。

中间环节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到结论。

3.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规则包括一般性推理规则和特殊性推理规则。

一般性推理规则包括分类、归纳、假设、演绎等;特殊性推理规则包括案例比较和法条解释等。

掌握这些规则对于正确进行法律推理至关重要。

4. Fallacies(谬误):在法律逻辑学中,常常会出现错误的推理和论证。

了解和识别这些谬误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逻辑学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谬误有假设性谬误、循环论证、毫无根据的陈述、过度推理等。

5.法律论证的结构:在法律逻辑学中,论证是推理的一种形式。

论证的结构包括法律论点、支持论据和反驳论据。

法律论点是所要证明的结论,支持论据是用来支持论点的事实或证据,反驳论据是为了驳斥对方的论点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论证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并且可被证据所支持。

6.法律推理的实际应用:法律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正确应用法律。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和规则。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来推理犯罪行为的存在和证据的可信性。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证据来推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法律逻辑学复习的要点,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同时,还需要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案例分析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知识。

祝你学习顺利!。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法律逻辑重点[1]

法律逻辑重点[1]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第二章概念论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二、概念同语词的关系:1.联系在于: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示。

2.区别在于:概念具有共同性,语言具有民族性;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示概念;概念与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三、概念的特征:1.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总和。

2.外延:是指具有概念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一、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是指反映一个特定事物的概念。

如北京,中国。

普遍概念是指反映的一类事物的概念。

如城市,国家。

二、正概念和负概念:正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成文法,成年人。

负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不成文法,未成年人。

三、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

如法律,大学。

抽象概念(属性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或者事物之间关系的概念。

如严肃,复杂。

四、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集团。

非集合概念是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成员。

重点: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第三节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一、全同关系(同一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内涵虽不同,但是,两个概念的外延是完全重合的关系。

如四川省的省会和成都,诉讼与打官司。

二、属种关系(从属,包含关系):指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的关系。

如法律和宪法,罪犯与杀人犯,四川与成都。

三、交叉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有部分重合的关系。

如大学生与共青团员,审判员与共产党员。

四、全异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的关系。

如盗窃罪与抢劫罪,法官与法院。

五、矛盾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但这两个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等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如合法与违法,成为法与不成文法。

六、对立关系(反对关系)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小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名词解释1.重言式:重言式亦称永真式。

一个复合命题公式称为重言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各种可能的真值赋值,它总是真的,即不论其变项取什么值,它总为真。

2.矛盾式:矛盾式亦称永假式。

一个复合命题形式称为矛盾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各种可能的真值赋值,他总是假的,即不论其变项取什么值,它总为假。

3.协调式:协调式已成为可真可假的公式。

一个复合命题形式称为协调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某些真值赋值,它是真的;而对于另一些真值赋值,它是假的。

换句话说,既不是重言式也不是矛盾式的复合命题公式,称为协调式。

4.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逻辑必然联系的推理。

前提蕴涵结论,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

5.非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逻辑必然联系的推理。

前提并不蕴涵结论,尽管前题为真,结论却不必然为真,结论是可假的。

6.直言命题对当推理:7.换质法:就是通过改变作为前提的命题的质,即把肯定联项变成否定联项,或把否定联项变成肯定联项,从而得出一个直言命题的结论的直接推理。

8.换位法:将作为前提的直言命题主谓项的位置互换从而得出一个直言命题的结论的直接推理。

9.模态对当推理:10.规范对当推理11.归纳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由于发现某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对象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这种属性。

12. 求因果联系五法:又称密尔五法,是指判明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

这五种方法分别是: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

13.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

14. 反证法:反证法是借助于假设一个与论题相矛盾的命题(反论题)为中介,先证明反论题为假,在推出原论题为真的一种间接证明。

逻辑根据是排中律。

15. 排除法:又称选言证法,是借助一个或几个与论题相关的命题为中介,先确定相关命题为假,再推出原命题为真的一种间接证明。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1.推理和论证:法律逻辑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进行有效的推理和论证。

推理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

论证是通过一系列的推理步骤,支持或反驳其中一种观点。

在法律领域,推理和论证是解决争议和作出判决的基础。

2.法律推理的形式: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进行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在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仅通过逻辑规则来得出结论。

典型的形式推理方法有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原则出发,通过逻辑推演得出具体结论。

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系列具体事实,归纳出一般性的法律规则。

3.法律推理的实质:除了形式推理,法律逻辑学还关注推理的实质内容。

法律推理需要考虑案件具体的法律规则、事实和证据。

这要求法律逻辑学家具备对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判断能力。

法律逻辑学通过研究归纳和演绎推理的原理和方法,来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法律推理的误区和谬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发现和纠正法律推理中的常见误区和谬误。

典型的误区包括虚假因果关系、倒因果关系、纯粹因果关系、事实错位等。

通过对这些误区的分析和解决,可以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法律命题和论证结构: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命题的表达和论证结构的构建。

法律命题是对具体案件或法律规则进行判断和表述的陈述句。

论证结构是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通过一系列推理步骤,支持或反驳其中一种观点。

合理的论证结构可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有效性。

6.错误推理和反驳: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和纠正错误推理,并进行有效的反驳。

常见的错误推理包括非法论证、诡辩、不懂装懂、漫谈等。

通过对错误推理的识别和分析,可以避免在法律推理中犯下类似的错误,提高推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总之,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规范的学科,其核心内容包括推理和论证、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误区和谬误、命题和论证结构、错误推理和反驳等。

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点,可以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培训资料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培训资料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法律与逻辑的关系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第一章看法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看法的内涵:就是凝集于看法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余对象、因此能够同其余对象差别开来的根本特点。

2、看法的外延 : 就是拥有该看法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看法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看法的分类:1)依据看法外延反应的对象数目的不一样,看法分为独自看法和一般看法。

独自看法: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看法。

一般看法: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量多个对象的看法2)依据看法外延指称的对象能否由若干个同样个体聚合而成的会合体,分为会合看法与非会合看法。

会合体:是指由若干个同样个体聚合而成的集体。

3)依据看法表现形式的不一样,分为简单看法与复合看法。

4)简单看法:就是不可以对之加以分解的看法。

复合看法: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看法联合而成的看法。

看法的其余分类*依据看法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仍是依靠于实体二展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看法与属性看法。

*依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拥有某种性质为特点还是以缺少某种性质为特点,分为正看法与负看法*空看法:是反应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看法(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看法所反应的所有事物所构成的类。

4、看法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一样看法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能否完好同样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括于关系:就是指一个看法的所有外延与另一个看法的部格外延同样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括关系:就是指一个看法的部格外延与另一个看法的所有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 外延大的看法— - 属看法外延小的看法— - 种看法 4)交错关系 5)全异关系* 矛盾关系:假如两个拥有全异关系的看法A、B,都真包括于属看法 C,并且 A、 B 两个看法的外延之和,恰巧等于其属看法 C 的所有外延,则 A、 B 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大一法学逻辑学知识点

大一法学逻辑学知识点

大一法学逻辑学知识点法学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主要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为日后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提供基础。

本文将介绍大一法学逻辑学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一、判断与推理判断与推理是法学逻辑学中的基础知识。

判断是指根据已知事实或前提,得出一个结论或判断的过程。

推理是指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推理方式,从一个或多个判断出发,得出新的判断结论。

在法学中,判断与推理不仅是分析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裁判和律师辩护的基本技能。

因此,学好判断与推理对于法学学生来说非常重要。

二、命题与命题关系命题是指陈述性的句子或命题符号,它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

法学逻辑学中,我们经常使用命题来描述法律规则和法律问题。

命题关系是指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主要包括充分必要条件、等价命题、逆否命题等。

通过学习命题与命题关系,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法律规则之间的关联,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

三、推理规则推理规则是法学逻辑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判断与推理的基础。

常见的推理规则包括假言推理、析取推理、消解推理等。

假言推理是基于条件句和结论句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的方式,析取推理是根据“或”关系进行推理的方式,消解推理是通过消除否定词进行推理的方式。

熟练掌握这些推理规则对于理解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争议非常有帮助。

四、推理图式推理图式是将推理过程用图形方式表示出来的方法。

通过图形的方式可以更清晰地展示推理的过程和逻辑关系,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推理规则。

在法学逻辑学中,推理图式常用于法律论证和法官裁判中,它在逻辑推理和法律思维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谬误与修辞学谬误是指在推理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论证。

法学逻辑学中,我们常常需要辨别和纠正谬误,以确保法律推理的正确性。

修辞学则是指言辞和语言的运用,它对于法学学生来说也非常重要。

通过学习修辞学,我们可以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辩论的技巧,更好地表达法律观点和主张。

以上是大一法学逻辑学的几个重要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大一法律逻辑学重点知识点

大一法律逻辑学重点知识点

大一法律逻辑学重点知识点一、法律逻辑学概述法律逻辑学是法学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规律性问题。

它通过逻辑学的分析方法,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命题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推理中的错误类型等内容,旨在帮助法学生培养严密的思维方式和辨析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原理1. 恒等律恒等律是指任何命题与自身相等,即P = P。

在法学中,这意味着法律命题必须具有确定性和自洽性,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2. 矛盾律矛盾律是指命题与其否定命题之间存在矛盾关系,即P与非P 互为矛盾。

在法学中,这意味着同一法律命题的肯定与否定之间是互相排斥的,不能同时成立。

3. 排中律排中律是指对于任何命题,其必为真或必为假,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在法学中,这意味着法律命题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三、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体的结论。

在法学中,演绎推理常常用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一般的结论。

在法学中,归纳推理常常用于总结实践经验,归纳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通过比较两种或多种事物的相似之处,得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会相似的结论。

在法学中,类比推理常常用于处理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以往的判例可以作为类比的依据。

四、法律推理的错误类型1. 非此即彼谬误非此即彼谬误是指认为问题只有两个互相排斥的解决办法,忽略了其他可能性。

在法学中,这种错误可能导致法律决策的片面性。

2. 经验谬误经验谬误是指基于经验推理时忽略了重要的其他因素,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在法学中,这种错误可能导致对特定案例的判断失误。

3. 懒惰谬误懒惰谬误是指只考虑表面上的相似之处而忽略了本质差异的推理错误。

在法学中,这种错误可能导致不当的类比推理,导致判决不公正。

五、法律逻辑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1. 法条解释法律逻辑学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语言形式和逻辑结构,帮助法学者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

全同;真包含于; 概念间的关系 真包含;交叉;全
异(矛盾、反对)
明确概念的逻 辑方法
揭示内涵 揭示外延
定义 列举 划分
方法;概括与限 制;定义规则
划分规则
二、命题
命题的一般特征
1、命题的概念、 特征(总是有所断定、有真假值)
2、描述命题、评价命题的定义
3、命题形式(逻辑结构形式)、 逻辑性质(真假值)

命题同一: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
• (4)作用(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范围 :同一思维过程 (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同一关系 )
• 2、矛盾律
• (1)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排斥的两种思想不 能同真
• (2)公式表示:不能A并且非A;~(A∧~A)
• (3)要求(自相矛盾 )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 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 ;也 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都是真的。
4、命题的分类: 性质命题、复合命题、规范命题
二、命题1
1、性质命题的定义、组成部分(四个)、 基本类型(A、E、I、O)
性质命题
2、性质命题词项(主谓项)的周延性:
全称主项否定谓项都周延、特称主项肯定 谓项都不周延
3、性质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反对、下反对、 差等、矛盾):逻辑方阵;
注意单称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
1、三段论(性质命题推理、直言推理) 2、复合命题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
3、复合命题的综合运用:二难推理、综合推理
演绎推理
三段论
演绎推理1
1、三段论的定义、 2、三段论的特征:
三个性质命题: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三个不同的词项:大项、小项、中项 3、三段论的规则:前三个关于词项、后四个关于命题类型 4、三段论的格:第一二三四格 5、三段论的式:三个性质命题的类型 6、三段论的省略式的还原步骤:确定省略前提还是结论→ 省结论,根据大小项的位置和规则写出结论→省前提,根据 结论的主谓项和规则还原前提

法律逻辑重点

法律逻辑重点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第二章概念论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二、概念同语词的关系:1.联系在于: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示。

2.区别在于:概念具有共同性,语言具有民族性;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示概念;概念与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三、概念的特征:1.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总和。

2.外延:是指具有概念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一、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是指反映一个特定事物的概念。

如北京,中国。

普遍概念是指反映的一类事物的概念。

如城市,国家。

二、正概念和负概念:正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成文法,成年人。

负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不成文法,未成年人。

三、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

如法律,大学。

抽象概念(属性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或者事物之间关系的概念。

如严肃,复杂。

四、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集团。

非集合概念是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成员。

重点: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第三节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一、全同关系(同一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内涵虽不同,但是,两个概念的外延是完全重合的关系。

如四川省的省会和成都,诉讼与打官司。

二、属种关系(从属,包含关系):指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的关系。

如法律和宪法,罪犯与杀人犯,四川与成都。

三、交叉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有部分重合的关系。

如大学生与共青团员,审判员与共产党员。

四、全异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的关系。

如盗窃罪与抢劫罪,法官与法院。

五、矛盾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但这两个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等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如合法与违法,成为法与不成文法。

六、对立关系(反对关系)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小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法律专业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省电大政史教研室 吴伟赋
第一章 引论
学习重点: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 概念
学习重点: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概念的种类与关系
3、定义、划分的规则及违反这些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
4、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根据
3、掌握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主要区别
第十一章 论证
学习重点; 1、明确论证的实质、结构及其与推理的关系
2、掌握论证的种类,并能分析其结构
3、掌握论证的原则和规则,并能分析论证的逻辑错误
4、明确反驳的实质、结构、及反驳的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六章 复合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
学习重点: 1、掌握假言间接推理的各种形式及其推理规则
2、明确什么是负判断,掌握负判断及其等值推理
3、理解真值勤表的涵义,掌握运用真值表计算、显示复合判断真假关系,判定复合判断推理是否有效的方法
4、提高综合运用假言推理解题的能力。
第七章 模态判断及其演绎推理
学习重点; 1、什么是真值模态判断,掌握真值模态判断的种类和真值模态对当关系推理
2、明确什么是规范模态判断,掌握规范模态判断的种类和规范模态判断对当关系推理
第八章 归纳推理
学习重点: 1、明确什么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什么是科学归纳推理,以及它们的性质及推理形式
2、掌握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
第三章 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一)
学习重点: 1、性质判断的种类
2、性质判断之间的对当关系
3、性质判断直接推理
第四章 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

法律逻辑学各章节要点复习

法律逻辑学各章节要点复习

法律逻辑学各章节要点复习第一章引论一、填空题1.思维的逻辑形式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_________,二蔩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是区别不同种类逻辑形式的唯一依据。

2.在"并非只有P才q"中________________,逻辑常项是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1.思维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取决于()A.思维的内容B.逻辑常项C.变项D.语言表达形式2."所有S是P"与"有的S不是P"()A.逻辑常项相同但变项不同B.逻辑常项不同但变项相同C.逻辑常项与变项均相同D.逻辑常项与变项均不同第二章概念一、填空题1.从概念的外延关系看,"教师"与"劳动模范"具有关系,"陈述句"与"疑问句"具有关系。

2.如果"凡A不是B",那么A与B在外延间具有关系。

3.一个定义项真包含于被定义项,则该定义犯的逻辑错误是。

4.在一个正确的划分中,"母项"与"子项"在外延上具有关系,而"子项"与"子项"之间则具有关系。

5."人民法院"这个概念可以概括为,可以限制为。

6.在"中国位于亚洲"中,"中国"与"亚洲"这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

7.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必须是关系。

8."真包含关?quot;与"反对关系"这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

9."概念"与"判断"这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或。

10.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叫做概念的。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概念的概括正确的是()。

A.反证法-间接证明B.大项-三段论C.山脉-山D.定义项-定义2.如果(),那么有的A是B,并且有的A不是B。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33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33

法律逻辑学期末复习总结33名词解释1.重言式:重言式亦称永真式。

一个复合命题公式称为重言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各种可能的真值赋值,它总是真的,即不论其变项取什么值,它总为真。

2.矛盾式:矛盾式亦称永假式。

一个复合命题形式称为矛盾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各种可能的真值赋值,他总是假的,即不论其变项取什么值,它总为假。

3.协调式:协调式已成为可真可假的公式。

一个复合命题形式称为协调式,当且仅当对于其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某些真值赋值,它是真的;而对于另一些真值赋值,它是假的。

换句话说,既不是重言式也不是矛盾式的复合命题公式,称为协调式。

4.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逻辑必然联系的推理。

前提蕴涵结论,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

5.非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逻辑必然联系的推理。

前提并不蕴涵结论,尽管前题为真,结论却不必然为真,结论是可假的。

:6.换质法:就是通过改变作为前提的命题的质,即把肯定联项变成否定联项,或把否定联项变成肯定联项,从而得出一个直言命题的结论的直接推理。

7.换位法:将作为前提的直言命题主谓项的位置互换从而得出一个直言命题的结论的直接推理。

8.归纳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由于发现某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对象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这种属性。

12. 求因果联系五法:又称密尔五法,是指判明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

这五种方法分别是: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

13.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

14. 反证法:反证法是借助于假设一个与论题相矛盾的命题(反论题)为中介,先证明反论题为假,在推出原论题为真的一种间接证明。

逻辑根据是排中律。

15. 排除法:又称选言证法,是借助一个或几个与论题相关的命题为中介,先确定相关命题为假,再推出原命题为真的一种间接证明。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四川农业大学)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四川农业大学)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

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

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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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

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

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从属关系的概念和外延之间存在这样的反变关系,外延愈大,内涵愈小,外延愈小,内涵愈大。

5、定义-概念内涵的揭示1)定义: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或表达式叫定义,凡是对某个概念含义作出解说,都可以称作定义。

2)定义的分类:实质定义与语词定义。

*实质定义:采用“种差+属”的方法作出。

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语词定义6、定义的方法及概念的概括与限制1)概念的概括:种概念过渡为属概念扩大概念外延2)概念的限制:属概念过渡为种概念缩小概念外延3)定义的规则:*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定义过宽、定义过窄)*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同语反复、循环定义)*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定义项必须是清楚确切的科学概念(以比喻代定义)7、概念外延的揭示---列举与划分1)列举:就是通过逐一列出概念指称的每个对象来证明概念外延的方法。

2)划分:就是按照一定标准,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分成若干小类,也就是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概念,以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3)划分的规则:*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恰好等于母项的外延(划分过窄--划分出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划分过宽--划分出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同一划分中必须依据同一个划分标准(多标准划分)*各子项的外延必须互相排斥、互相构成全异关系(子项相容)*划分的层次必须清楚第三章命题的一般特征1、命题的形式及其分类1)逻辑变项:被抽去具体内容的空位处,亦即代之以符号的成分。

2)逻辑常项:余下的决定命题形式的成分。

*命题形式就是逻辑变项与逻辑常项的特定组合形式。

3)命题的分类性质命题根据命题是否简单命题关系命题包含“必然、非模态命题联言命题可能、必须、选言命题禁止”等模态命题复合命题假言命题词,命题可分负命题为模态命题和真值模态命题非模态命题。

模态命题规范模态命题第四章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又叫直言命题,是断定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2)构成: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

*主项:就是性质命题中表示断定对象的词项。

*谓项:是性质命题中用以陈述被断定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词项。

*联项:就是性质命题中连接主项和谓项的断定词项,它表明了对主项和谓项之间外延关系的断定,分为肯定性的断定和否定性的断定两种。

*量项:就是性质命题中表示所断定的主项外延数量或范围的词项,表明是否断定了主项的全部外延。

3)四种性质命题及其关系:*全称命题:SAP/SEP,所有的S是(或不是)P。

*特称命题:SIP/SOP,有点S是(或不是)P。

*单称命题:(某个特定的)S是(或不是)P。

*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全称命题的主项都周延,否定命题的谓项都周延A 反对关系 E等关系I 下反对关系 O*反对关系:由真推假,SAP 真 SEP 假,SEP 真 SAP 假 下反对关系:由假推真,SIP 假 SOP 真,SOP 假 SIP 真 差等关系:可以同真,可以同假,SAP 真,SIP假 SAP假2、揭示其隐含命题的方法:1)换质法:通过改变一个性质命题的质,并将其谓项换成它的矛盾概念,从而得出一个与原命题不同质的性质命题。

1、结论和原命题不同质*规则: 2、结论的主项和量项与原命题保持不变3、结论的谓项是原命题谓项的矛盾概念(O型命题不能换位,I型命题不能换质位)2)换位法:通过改变原命题主项与谓项的位置,不改变原命题的质1、原命题和结论的质相同*规则: 2、结论的主项和谓项,分别是原命题的谓项和主项3、原命题中不周延的概念,到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换位:不能换位换质位:3、关系命题1)构成:即关系命题的主项、关系项和关系量项。

*主项:即关系者项,表示一定关系的承担者的概念。

关系项:即谓项,表示关系者之间存在的关系概念。

关系量项:表示关系者数量的概念。

*公式:aRb 或 Rab2)性质:(1)对称性:是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甲与对象乙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时,对象乙与对象甲之间是否也具有这种关系。

如果aRb真,则bRa一定真,则R为对称关系。

如果aRb真,则bRa不一定真,则R为非对称关系。

如果aRb真,则bRa一定假,则R为反对称关系。

(2)传递性: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一定真,R为传递关系。

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不一定真,R为非传递关系。

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一定假,R为反传递关系。

第五章复合命题1、连言命题定义:连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p合取q)。

*连言命题p∧q与其肢命题p、q之间的真假关系:2、选言命题定义:连言命题就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事物情况存在的命题(p析取q)。

*相容选言命题真值表:*不相容选言命题真值表:3、假言命题1)定义:假言命题就是断定两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着某种条件制约关系的命题。

2)假言命题的分类及逻辑性质*充分条件:有A就必然有B,若A、B两种事物情况之间,A情况出现或存在时,B情况就必然伴随着出现或存在。

必要条件:无A必然无B,若A、B两种事物情况之间,A 这一种事物情况不出现或不存在时,B这一种事物情况就必然不出现或不存在。

充分必要条件:有A必有B,并且无A必然无B。

3)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定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就是断定前件p是后件q的充分条件。

公式:如果p,那么q;p→q;p蕴含q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真值表:4)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定义: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就是断定前件p是后件q的必要条件。

公式:只有p,才q;p←q;p逆蕴含q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真值表:*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真值表:5、负命题1)公式:并非p,~p2)性质命题的负命题:*并非所有S是P,等值于有点S不是P,~(SAP)←→SOP 并非所有S不是P,等值于有点S是P,~(SEP)←→SIP 并非有的S是P,等值于所有S不是P,~(SIP)←→SEP 并非有的S不是P,等值于所有S是P,~(SOP)←→SAP 3)复合命题的负命题:*连言命题负命题,~(p∧q)←→(~p∨~q)选言命题负命题,~(p∨q)←→(~p∧~q)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负命题,~(p→q)←→(p∧~q)必要条件假言命题负命题,~(p←q)←→(~p∧q)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负命题,~(p←→q)←→[(p∧~q)∨(~p∧q)] (~P表示非P)第六章规范命题第七章推理概述1、定义:推理就是根据几个已知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2、构成:前提、结论和推导关系。

如果p,那么q p→qp p所以,q q3、推理的分类:1)必然行推理与或然性推理2)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就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

归纳推理:就是由若干个特殊性的前提推导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类比推理:就是根据某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的许多属性都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某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的另外某种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

第八章演绎推理1、三段论1)定义:三段论就是借助于两个性质命题中共同词项的连接作用而得出结论的演绎推理。

2)构成:三个不同的词项(逻辑变项),小项、中项和大项。

*小项:S,在三段论结论中作为主项的词项。

中项:M,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

大项:P,在结论中作谓项的那个词项。

凡是哺乳动物都是用肺呼吸的动物;鲸是哺乳动物,所以,鲸是用肺呼吸的动物。

3)三段论公理:凡是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事物也都有所肯定;凡是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事物也都有所否定。

4)三段论的规则:1、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2、中项在前提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3、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4、两个否定命题作前提不能得结论*规则5、前提中若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结论必为否定命题;若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前提中必然有一个否定命题6、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7、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命题,结论必然是特称命题第九章归纳推理1、归纳推理1)定义:就是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许多对象的共同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2)就其前提考察的对象与结论主项所反映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可以是分子对象与类的对象之间的关系。

第二,可以是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与该对象整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由对象自身到自身的归纳。

3)分类穷举归纳推理(典型形式)完全归纳推理分类归纳推理归纳推理简单枚举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就是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每一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特定:1、前提中所考察的个别对象是某类中的全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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