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协议转让的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4 3 1 每月每平方米广告牌(灯箱) 5 4 2 每月每平方米工地围挡 6 5 3 每月每平方米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3 2 1 每月每平方米大型广告牌 4 2 2 每月每平方米灯箱、指示牌、招牌 3 3 2 每月每平方米工地围挡 5 4 2 每月每平方米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发布区的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产权人占用门前公共场地、道路、绿地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或设立企业标示、标志的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指示牌、标志、标示或单10 7 5 每月每平方米位名称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或同类发布区的发布费)的3~5%确定。
利用各种亭体、车辆做广告的1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各种亭体200 100 100 每年每座各种车辆50 每月每辆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升空气球20 10 每个每天充气物(除气球以外)30 20 10 每个每天条幅(横、竖幅)20 15 10 每条每天巨幅(40平方米以上) 1 1 1 每天每平方米彩旗、花篮 5 5 5 每面每天、每个每天展牌10 5 5 每块每平方米咨询、宣传台(按照占地面积)5 3 2 每天每平方米太阳伞、遮阳伞(棚)50 每个每年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大型户外广告整治方案(3篇)
大型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一、整治范围及标准(一)整治范围:包括城区道路两侧、公园绿地内以及利用建筑外立面、立交桥等设置的平面广告、液晶显示屏广告、塔柱式广告等。
经初步调查摸底,共涉及___块(详见附表1),其中先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的___块,未签订协议的___块,无法取得联系的___块,取得联系暂未提供协议的___块。
(二)整治标准:严格执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乡规划条例》,针对石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布置、标准统一、设置规范、外形美观”的标准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推行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制度,促进大型户外广告规划更加科学、手续更加规范、收费更加合理、设置更加美观,营造干净、整齐、规范的城市形象。
二、实施步骤大型户外广告整治共分为三个步骤,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___年___月___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城管大队负责: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清设置位置、审批手续、协议年限、产权归属等情况。
2、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进行走访或约谈,详细说明此次整治的意义、内容、标准、措施等,对明确表示拒不签订出让协议的,告知其违法事项及后果,督促产权人签订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协议。
办公室负责: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的好经验、好做法,拟定我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规定产权人在缴费、管理、维护、公益广告设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报局领导审议。
(二)具体操作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城管大队负责: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重新签订广告位有偿使用协议,明确规定产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其广告位实际广告收益(扣除维护、电费等成本)的___%-___%征收广告位有偿使用费,交费日期截止为___月___日。
并自___月___日起至___月___日,重要节点及创园路线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全部更换为创建省级园林城___宣传标语(宣传画)。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广告效果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受众 的反应和广告效果,不断优化广告内容和投 放策略。
户外广告资源获取与开发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在市中心区域租赁了一块大型广告牌,通过精准的目 标受众定位和创意设计,成功地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 。
案例二
某企业通过与公共交通公司合作,在公交车身上投放广告,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广告效果不佳,随后调整了广告内容和投 放策略,最终实现了良好的广告效果。
原则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严格审批 、有偿使用、权责统一。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要点一
历史
要点二
现状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初,随着城市化进程 的加速和商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利用户外空 间发布广告。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户外广告 市场存在很多混乱现象,如私自设置广告牌、广告内容 不规范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开始出台相关法规 进行管理。
2023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
目录
•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总论 • 户外广告资源获取与开发 • 户外广告资源整合与利用 • 户外广告资源优化与创新 •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与
提升
01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总论
户外广告资源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户外广告资源是指用于发布广告的空间和载体,包括户外广告牌、LED显示 屏、公共交通工具等。
户外广告资源开发的策略与技巧
确定目标受众
创意设计
了解广告受众的需求和兴趣,根据目标受众 的喜好和行为习惯,选择合适的广告形式和 传播渠道。
根据目标受众和广告主题,设计富有创意和 吸引力的广告内容,突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 。
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我县关于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二类。
一类区域为县城中心区域内东至东环路(南马社区东)、西至长山路(新327国道)、南至新南外环路(日东高速xx出口东侧)、北至石都大道区域内主要道路,以及城市出入口、高速路出入口中心区域、广场、批发市场、车站、风景名胜区周边、京沪高铁(蒙山出口)周边等;建制镇规划区内省道、国道沿线的主要道路。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标准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标准一、前言。
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对于企业品牌推广和产品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登记和收费,制定了本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户外广告行业,保障市民权益,促进城市环境整治和经济发展。
二、收费标准。
1. 广告牌位收费标准。
1.1 市中心地段,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000元。
1.2 市郊地段,每平方米每年收费3000元。
1.3 城市主干道,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000元。
1.4 城市次干道,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500元。
2. 广告牌面积收费标准。
2.1 小于10平方米,每年收费10000元。
2.2 10-20平方米,每年收费15000元。
2.3 20-30平方米,每年收费20000元。
2.4 大于30平方米,每年收费25000元。
3. 广告牌类型收费标准。
3.1 灯箱广告,每个每年收费8000元。
3.2 LED屏广告,每个每年收费10000元。
3.3 挂板广告,每个每年收费5000元。
3.4 喷绘广告,每个每年收费6000元。
4. 其他收费标准。
4.1 广告牌维护费,每年收费500元。
4.2 广告牌更换费,每次更换收费2000元。
4.3 广告牌违规处罚费,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广告费用的50%。
三、收费标准的执行。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所有户外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登记和缴纳相应费用。
对于未按规定登记或缴纳费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责令其拆除广告牌。
四、结语。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收费标准,将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希望广大户外广告业主和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青岛市户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制发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 被解读的文件字号:青财综〔2015〕29号 | 成文日期:2015-12-22、为什么要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谓公共资源,指能够面向一定区域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提供专项服务的资源。
户外公共空间属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在向社会提供其本质服务时必须是无偿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共资源又派生出了其他的用途,在不影响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能够为部分群体提供特殊服务不是面向全体社会公众,而是一种准公共服务或经营性服务,应当是有偿的。
根据《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第231号)规定,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空间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实施范围包括哪些?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12号)规定,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其他县级市和和受委托行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的功能区参照执行。
、哪些情形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市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六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需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据市政府令第212号文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据本《办法》的规定,按规定设置的门头牌匾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发布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发布期间不收取户外广告收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
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结束——。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目录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5-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5-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7、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8、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使用的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4、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4-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14-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14-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14-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14-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19、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20、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2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23、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2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5、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6、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7、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28、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29、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30、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3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3、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3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35、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发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40、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41、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4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43、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45、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4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47、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48、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49、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50、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51、违反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5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53、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4、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55、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6、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7、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8、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59、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60、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61、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6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63、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6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4-1、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4-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6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67、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68、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69、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70、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71、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7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73、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74、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75、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76、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不按要求向管理单位如实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7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79-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80、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81、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82、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83、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84、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85、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86、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7、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8、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89、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9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91、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9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2-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92-2、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9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5、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96、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97、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98、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99、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100、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1、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罚10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0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104、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105、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106、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107、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8、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109、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110、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11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112、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11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114、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115、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116、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117、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118、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119、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120、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121、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22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123、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124、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125、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126、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了集中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环境进一步净化。
但是,目前城区内仍存在大量设置时限过期、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特别是还存在许多设置时限过长,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市形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根据《X省城市管理导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X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开展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以下简称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看到城市建筑天际线、恢复城市建筑原貌”为目标,以城市主次干道为整治重点,以“清理整治、升级改造、规范提高”为原则,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
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科学规划、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把户外广告打造成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X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所有形式的户外广告,重点是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商业街、步行街)、重点地段(公园、广场、车站周围)、四环两侧、城区出入口及高速公路两侧范围内广告,包括各种立柱式、楼顶、墙体、人行道广告;LED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牌;果皮箱、护栏广告、车体广告;条幅、气球、拱门、小旗子等软体广告;公共设施、建筑物及门窗玻璃上张贴的文字、图案等小广告。
三、责任分工及整治任务(一)立柱广告、落地式广告等大型户外广告。
对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无审批手续和设置时限超期的,依法予以拆除;对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观瞻的,限期进行整改。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路局、市铁路局、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滨城区政府、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围墙围挡广告等。
对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无审批手续及设置超期的,依法予以拆除;对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观瞻的,限期进行整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州规划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办理拍卖事宜。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城市管理规划部门。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竞买人。
第七条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活动实行资格预审制度。
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拍卖。
第八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由拍卖机构收取,委托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拍卖详规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户外广告资源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拍卖费用及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报刊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竞买人的范围、资格;(六)参加竞买的报名方法和报名的截止时间;(七)竞买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八)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九)拍卖机构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广告科202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篇)
广告科202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广告科在局党支部的正确领导和热心关怀下,在其他科室中队的支持与配合下,按照“以人为本、热情服务、长效管理、规范高效”的工作宗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落实长效管理。
较好的完成了制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共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____件,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____元(去年去除公交车车体广告使用费后为____元)同比增长____%,拆除立柱式大型广告牌4块,取缔其他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____余处,总面积约____余平方米。
现就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一、强化理论学习、提高科室人员业务能力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我们组织全科队员参加了《____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___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____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专业性文件培训学习,并请法制科的同事为科室人员讲解了广告管理相关执法文书的书写。
很好的组织了每次由局办要求的周末学习活动,及时做好笔记。
依据《____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组织人员修改了《____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内容。
按照收支分离,将所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用全额上缴代收银行,并及时向局财务科做好汇报统计,定期与财务科做好季度核对工作,确保了所开票据的无误性。
对____年至今____年的开具的法律文书、所报广告效果图等资料文档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归档,建立了广告审批备案档案由专人管理。
同时我们还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职信息员坚持报送每周、每月工作计划,方便局办编辑《城管信息》。
二、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成绩更加突出;一)、做好原设置广告设施的续审工作年初,我科列出了详细的____年工作计划,制作了____年广告设施审批明细表,明确了审批广告设施的“续审时间表”。
确定了全年的“总体目标”为:把广告设施的美化与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把户外广告管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鲁政办发[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 004]53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各地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我省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城市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地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城市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地方收费项目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四是有的地方对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到位,收入“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创收的重要来源,没有体现为政府的财政收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青城管〔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城管〔2022〕61号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7日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非现场执法:(一)临街门店占路经营、乱堆乱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违法行为;(二)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违法行为;(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等违法行为;(四)其他多发易发、直观可见、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州规划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办理拍卖事宜。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城市管理规划部门。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竞买人。
第七条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活动实行资格预审制度。
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拍卖。
第八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由拍卖机构收取,委托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拍卖详规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户外广告资源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拍卖费用及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报刊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竞买人的范围、资格;(六)参加竞买的报名方法和报名的截止时间;(七)竞买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八)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九)拍卖机构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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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协议转让的
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4 3 1 每月每平方米
广告牌(灯箱) 5 4 2 每月每平方米
工地围挡 6 5 3 每月每平方米
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
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3 2 1 每月每平方米
大型广告牌 4 2 2 每月每平方米
灯箱、指示牌、招牌 3 3 2 每月每平方米
工地围挡 5 4 2 每月每平方米
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发布区的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产权人占用门前公共场地、道路、绿地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或设
立企业标示、标志的
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
指示牌、标志、标示或单
10 7 5 每月每平方米位名称
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或同类发布区的发布费)的3~5%确定。
利用各种亭体、车辆做广告的
1
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
各种亭体200 100 100 每年每座
各种车辆50 每月每辆
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单位:元广告分类一类发布区二类发布区三类发布区单位
升空气球20 10 每个每天
充气物(除气球以外)30 20 10 每个每天
条幅(横、竖幅)20 15 10 每条每天
巨幅(40平方米以上) 1 1 1 每天每平方米
彩旗、花篮 5 5 5 每面每天、每个每天
展牌10 5 5 每块每平方米咨询、宣传台(按照占
地面积)
5 3 2 每天每平方米太阳伞、遮阳伞(棚)50 每个每年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