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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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市财政局2019年1月14日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工作。

二、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滨江、滨港、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二)城区临街(路)建(构)筑物墙体、屋顶及其空间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三)路牌、公交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四)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家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三、科学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城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资源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

评估确定的基准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重新委托具有专业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市场调查评估,重新确定户外广告资源基准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1]6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1]6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过境公路和高速公路出口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江河(水域)管理范围、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河池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发布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河池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申请登记条件
•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 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 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 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 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条件。
二、设置管理
之一 设置要求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 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 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 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 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 1.5米。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 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 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四、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
•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 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 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 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 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 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布登记第七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22号令)发布日期:2010-08-12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局浏览次数: 165 字号:[ 大中小]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整体形象,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及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及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交通工具等为依托设置的;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气球、招牌、指示牌以及张贴等形式表现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暂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受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缴费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内容的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选址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确定户外广告的点位。

物价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并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使用权,确定经营者。

对不需要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资源,使用人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无为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无为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无为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户外广告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境内公路、铁路沿线等县域过境主要交通干线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活动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户外广告实行经管分离,由县广电台牵头统一经营,县城管局规范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县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申请的受理;县广电台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全县所有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户外广告活动的行政许可涉及到有关部门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县市监局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交通、公路、公安、物价、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规划》和《无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本县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通视效果。

第六条鼓励广告经营者积极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容貌技术标准。

第七条城市公共标识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位置,严禁随意设置各类标识。

标识设置单位应负责各类标识的日常维护,发现残缺、破损、污浊的标识应由发布单位及时维修或拆除。

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州规划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办理拍卖事宜。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城市管理规划部门。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竞买人。

第七条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活动实行资格预审制度。

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拍卖。

第八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由拍卖机构收取,委托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拍卖详规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户外广告资源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拍卖费用及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报刊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竞买人的范围、资格;(六)参加竞买的报名方法和报名的截止时间;(七)竞买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八)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九)拍卖机构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0•【字号】德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日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发布户外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广告设施设置载体及外部有效空间位置。

第三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拍卖范围第六条依照《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商业经营性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于有偿使用范围,采取拍卖方式出让阵地使用权。

具体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四)运营性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设施;(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六)城市规划区域内公路两侧100米范围;(七)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八)建设工地围挡设施:(九)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十)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规划》,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位置设置商业经营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阵地。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内府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08〕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16日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内江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江城区范围内(高速路道路两侧30米以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充气物等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招牌、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内江市城市管理局是内江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监督、综合协调等工作。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与运营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发布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协议,其中,涉及建设、公安、交通、供电、邮政等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的意见材料;(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五)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莆政综〔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设置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包括:(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三)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核业主(产权)单位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各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国土资源、建设、公路、公安交警、气象、民政、质量监督、财政、物价、风景区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及生态新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招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为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外表设置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承担检查核实、目标管理、督促规范工作,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城的城管执法机构各自负责其行政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四)查处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现广告管理规范化,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招贴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建设、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美化城市的原则,符合《城市容貌的标准》的原则,不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和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的安全。

广告造型、色彩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州规划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办理拍卖事宜。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城市管理规划部门。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竞买人。

第七条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活动实行资格预审制度。

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拍卖。

第八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由拍卖机构收取,委托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拍卖详规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户外广告资源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拍卖费用及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报刊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竞买人的范围、资格;(六)参加竞买的报名方法和报名的截止时间;(七)竞买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八)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九)拍卖机构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工作总结

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工作总结

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队、所、股室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政策法规股圆满地完成了局党组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年来,政策法规股按照股室的工作职责,结合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股室全体同志,团结协作,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起草和修订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保障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我股先后起草并报送县法制办审查《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县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县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管办法》、《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目前《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生效实施,《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将于XX年1月1日施行,其余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正待县法制办出具正式法制意见书,待收到法制审查意见书后,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审。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和行政审批。

1.共核审行政处罚案件149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44件,简易程序案件105件,收取罚款万元;2.截止11月底,共审批办理行政许可706件,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件;城市排水许可6件;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2件;挖掘城市道路许可41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94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558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1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4件;改变绿地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1件。

3.全力协同配合局法律顾问办理执法大队劳动仲裁案件的应诉和环卫所意外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我局上报的5个行政处罚案件被评为了优秀卷、3个行政许可案件被评为良好卷。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根据县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我局的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收费标准、行政执法依据及其流程图进行修正,及时调增、减免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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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
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我县关于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二类。

一类区域为县城中心区域内东至东环路(南马社区东)、西至长山路(新327国道)、南至新南外环路(日东高速xx出口东侧)、北至石都大道区域内主要道路,以及城市出入口、高速路出入口中心区域、广场、批发市场、车站、风景名胜区周边、京沪高铁(蒙山出口)周边等;建制镇规划区内省道、国道沿线的主要道路。

二类区域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城乡结合部村居(社区),范围包括城郊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周边的村居(社区)。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

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一条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
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设置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国有产权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四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经营性招牌广告,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一店多牌”的和超出设置要求的,多出部分按墙体广告规定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不同区域平均拍卖价格,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营业室开设服务窗口,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缴款通知单”收费并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审批手续。

未足额缴纳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6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纳入财
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末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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