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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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

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我县关于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二类。一类区域为县城中心区域内东至东环路(南马社区东)、西至长山路(新327国道)、南至新南外环路(日东高速xx出口东侧)、北至石都大道区域内主要道路,以及城市出入口、高速路出入口中心区域、广场、批发市场、车站、风景名胜区周边、京沪高铁(蒙山出口)周边等;建制镇规划区内省道、国道沿线的主要道路。二类区域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城乡结合部村居(社区),范围包括城郊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周边的村居(社区)。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一条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

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设置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国有产权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四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经营性招牌广告,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一店多牌”的和超出设置要求的,多出部分按墙体广告规定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不同区域平均拍卖价格,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营业室开设服务窗口,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缴款通知单”收费并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6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纳入财

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末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xx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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