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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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发布户外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广告设施设置载体及外部有效空间位置。

第三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拍卖范围
第六条依照《廊坊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商业经营性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于有偿使用范围,采取拍卖方式出让阵地使用权。

具体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运营性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设施;
(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市规划区域内公路两侧100米范围;
(七)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八)建设工地围挡设施:
(九)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十)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规划》,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位置设置商业经营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阵地。

第七条国家机关、政府产权的办公场所,不得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

第三章拍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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