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抢抓全新机遇,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切实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止借机圈占土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全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发挥最大效益。
现就落实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管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土地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假借各类名义的修改或变相修改规划,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严禁违规新设和扩大各类开发区(园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要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统筹协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应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等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做好耕地补充工作,守住耕地红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强化共同监管,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义的圈占土地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字〔2012〕13号),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地用地意识,防止出现政府主导违法现象,全面杜绝“先上车后补票”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廊政〔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廊政〔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执法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立卷归档等适用本规定。
2016-2030年河北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一、总则(1)规划期限。
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
其中近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2)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分为市域、都市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层次。
包括两区两市六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国土面积为6429平方公里。
都市区层次。
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固安县、永清县行政辖区,国土面积247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层次。
中心城区包括广阳区的爱民东道街办、新开路街办、银河北路街办、解放道街办、新源道街办、万庄镇、九州镇、南尖塔镇、北旺乡;安次区的光明西道街办、永华道街办、银河南路街办、北史家务乡以及仇庄乡的西永丰村、东永丰村、肖辛庄村、黄道务村、普照营村、南宫庄村、高圈村、小王务村、石各庄村、祝马房村、熊营村、大王务村和杨税务乡的东风村、民主村、建设村、和平村、大垡村、南王庄村、后南庄村、前南庄村、小茨乡村、大北市村、柴家务村、西固城村、东固城村、小麻村、大麻村、前南昌村、后南昌村、于常甫村、北小营村,国土面积约485.8平方公里。
二、发展目标与策略(1)区域目标定位。
到2030年,将廊坊建设成为京津冀城市群的重要节点,京津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基地、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河北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和创新驱动经济强市。
(2)总体策略。
实施“中心提质、两翼并驱,服务带动、工业支撑,分区统筹、区域联动”的总体发展策略,把廊坊市建设为经济发达、功能高端、环境优美、品质一流、特色鲜明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市域空间结构。
本规划确定廊坊市域空间发展结构为“一主、两副、三区、四轴、多点”。
“一主”指中心城区,“两副”指三河、霸州。
“四轴”指京津发展主轴、津石发展轴、京唐发展轴、大广发展轴。
“三区”指北三县、都市区、南三县三大发展分区。
“多点”指香河、大厂、固安、永清、大城、文安、燕郊、胜芳、码头9个区域发展节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意见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修
改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冀建规函[2011]354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意见
的函
(冀建规函〔2011〕35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廊政〔2011〕146号文已经省政府批转我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广阳物流产业园区东南区域的59.33公顷的规划建设用地调整到凤河南、和平路两侧,以优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布局方案,满足近期重点项目的建设要求。
二、此次局部修改《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内容应纳入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
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
(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
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
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
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
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
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文件廊政[2005]8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十二日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廊坊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并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有的以及列入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水塘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有益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按下列规定控制:(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1.0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低于35%。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39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一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实施处罚;按城市规划行使审核、监督、处罚;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外各类商户、商贩影响市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监督管理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廊政[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9号)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管理工作,并按照授权范围,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违反部分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人民政府、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廊政[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前期开发利用和有计划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确立政府主导型市场运作的土地储备模式,指导和监督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廊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是非盈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四日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查处:(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四)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5]43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9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九日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式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廊坊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的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廊坊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廊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廊政〔2023〕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廊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廊坊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与京津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端高新产业聚集区、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区、国际空港门户功能区、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打造京津冀城市群重要节点、连接京津雄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廊坊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06.7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5.3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3.0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02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最新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
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主要内容一、总则(1)本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中心城市)、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层次。
包括两区两市六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国土面积6429平方公里。
规划区层次。
规划区范围为廊坊中心城市,具体包括广阳区、安次区,以及固安县、永清县的行政辖区(以下简称廊永固地区),面积为247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层次。
中心城区包括广阳区全部范围,以及安次区大部分范围,用地总面积约488.7平方公里。
(2)本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
其中,近期2012—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远景展望2031年之后。
二、发展目标与策略(1)区域目标定位。
规划期末,将廊坊建设成为京津冀城镇群的重要功能节点,北京世界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河北省国际化先锋城市,河北省环京津地区发展的领跑者和新的增长极,河北省城乡统筹改革“先行先试”的典范和经济发展转型示范区。
(2)总体策略。
积极实施推进“中心扩容、两翼并驱,服务带动、工业支撑,分区统筹、区域联动”的总体发展策略,把廊坊市建设为经济发达、功能高端、品质一流、特色鲜明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城市。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市域空间结构。
本规划确定廊坊市域空间发展结构为“一主两副、三轴两带”。
“一主”指中心城区,“两副”指京东城区、霸州-胜芳城区。
“三轴”分别为京津发展主轴、津石发展轴、京沈发展轴。
“两带”为环京现代服务与高新技术产业带和环津先进制造产业带。
(2)市域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202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在57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为64%左右。
2030年域总人口规模在785万人左右,城镇人口规模在605万人左右,城镇化率为77%左右。
(3)市域城镇中心等级结构。
规划确定区域中心城市—区域副中心城市—次级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镇五级中心等级体系结构。
区域中心城市为廊坊中心城区;区域副中心城市为京东城区、霸州-胜芳城区;次级中心城市8个,分别为三河城区、香河城区、大厂城区、永清城区、固安城区、文安城区、大城城区、码头组团;另有24个中心镇和38个一般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廊政[2008]95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4【实施日期】200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的通知(廊政[2008]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实施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实施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城市长远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规划的指导作用,强力推进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总体规划》,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重视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强调城乡统筹和以人为本,不断提升在环渤海地区和京津冀城镇群的地位,是廊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实施《总体规划》,对于促进廊坊城市长远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规划》确定廊坊城市性质是:“京津廊都市连绵区重要节点城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生态宜居名城。
”今后13年,廊坊将形成以市区为中心,以三河、霸州为两翼,以六个城镇群带为骨干的城镇体系格局,形成“两带、一轴、一中心”多园支撑、集群发展的空间格局。
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城市功能,发挥京津腹地的独特区位优势和区域中心城市的作用,把廊坊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科技教育发达、服务体系完备、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城市。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廊政〔2015〕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6日廊坊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建筑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地下0-15米(包括15米),安排市政管线、综合管沟、地下停车场所、商业、文化娱乐、地下街、建筑设备、仓储及地下道路、人防工程、地下物流等项目;(二)地下15-30米(包括30米),重点发展地下交通功能,安排地铁、地下水库等项目;(三)地下30米以下,主要为远景发展地下道路、地下物流、特种工程等功能预留空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集中修改和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集中修改和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集中修改和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廊坊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等3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改,对《廊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4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较大修改,现予公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集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廊坊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廊政〔2005〕23号二、廊坊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24号三、廊坊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56号四、廊坊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57号五、廊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81号六、廊坊市展览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114号七、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廊政〔2006〕28号八、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41号九、廊坊市民兵参加重大军事活动暂行规定廊政〔2006〕127号十、廊坊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151号十一、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廊政〔2007〕11号十二、廊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廊政〔2007〕57号十三、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修定稿)廊政〔2007〕93号十四、廊坊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廊政〔2007〕95号十五、廊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7〕129号十六、廊坊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廊政〔2007〕181号十七、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32号十八、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廊政〔2008〕39号十九、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6号二十、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7号二十一、关于鼓励新设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廊政〔2008〕109号二十二、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廊政〔2008〕115号二十三、廊坊市县级政府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19号二十四、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廊政〔2008〕183号二十五、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2号二十六、廊坊市孤儿救助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3号二十七、廊坊市市区街道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2008〕第5号二十八、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7号二十九、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8号三十、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9号三十一、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2号三十二、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3号三十三、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4号三十四、廊坊市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办法(试行)廊政办〔2002〕6号三十五、廊坊市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2〕18号三十六、转发地税部门、财政部门代征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廊政办〔2003〕55号三十七、廊坊市民营经济统计实施办法廊政办〔2004〕4号三十八、廊坊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廊政办〔2007〕42号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廊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廊政〔1996〕87号二、廊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廊政〔1997〕4号三、廊坊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廊政〔1997〕5号四、廊坊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廊政〔1997〕34号五、廊坊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廊政〔1997〕59号六、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廊政〔1998〕48号七、廊坊市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和鼓励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廊政〔1998〕49号八、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廊政〔1998〕60号九、廊坊市直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廊政〔1998〕73号十、廊坊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廊政〔2000〕22号十一、廊坊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廊政〔2000〕25号十二、廊坊市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试行办法廊政〔2001〕67号十三、关于建立县级财政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体制的暂行意见廊政〔2002〕12号十四、廊坊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廊政〔2002〕87号十五、廊坊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廊政〔2002〕89号十六、廊坊市引进优秀体育人才规定(试行)廓政〔2003〕56号十七、廊坊市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廊政〔2003〕58号十八、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廊政〔2003〕97号十九、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路桥收费秩序的通告二十、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廊政〔2004〕15号二十一、廊坊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43号二十二、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廊政〔2004〕63号二十三、廊坊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87号二十四、廊坊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102号二十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廊政〔2005〕18号二十六、廊坊市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廊政〔2005〕38号二十七、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廊政〔2005〕43号二十八、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6号二十九、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廊政〔2006〕34号三十、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49号三十一、廊坊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廊政〔2006〕79号三十二、廊坊市市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廊政〔2006〕104号三十三、廊坊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廊政〔2006〕189号三十四、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廊政〔2007〕83号三十五、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暂行规定(修定稿)廊政〔2007〕94号三十六、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廊政〔2007〕220号三十七、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42号三十八、廊坊市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三十九、廊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6号四十、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04〕77号四十一、廊坊市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廊政办〔2004〕84号四十二、廊坊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5〕92号四十三、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实施细则廊政办〔2006〕137号四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及退役士兵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08〕97号。
廊坊城市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廊坊城市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廊坊市是河北省的一座新兴城市,也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为了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建设宜居城市,廊坊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管理制度规定范,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市容市貌管理制度1. 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市民按照不同类别,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同时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2. 建筑物外挂物管理:规定城区建筑物外挂物的种类和放置位置,禁止乱搭乱建和外挂物的过度拓展,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3. 街头商业宣传物管理:对街头商业宣传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禁止乱张贴、乱摆放,同时要求商家定期更新和更换宣传物,保持市容市貌的新鲜感;4. 街头巷尾的卫生保洁:加强对公共卫生设施和场所的日常清洁管理,保持街头巷尾的干净整洁;5. 绿化管理:加强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花坛和绿化带的种植,加强绿地的保洁和养护工作。
二、交通管理制度1. 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特定区域内的通行规则进行规定,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的设置和维护,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2. 共享单车管理: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准入管理,限制共享单车在市区出租和停放的数量和位置,保持市区交通的整洁和顺畅;3. 非机动车管理:对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进行明确和规范,加强对非机动车道和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和便捷;4. 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5. 停车管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实行差异化收费和停车位限量制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单车,减少机动车停车压力。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燃煤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排放治理,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2. 水环境保护: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控制污水排放,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3.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工作,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4. 噪声污染控制:加强对噪声源的管理,对噪声污染进行控制和治理,保障市民的安静生活环境;5. 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加强环境问题的监管和应急处理。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已经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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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用地、广场、河道、水库和泄洪区,损毁古树名木、占压地下管线或其它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项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6/02/1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及道路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公建项目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设计方案不得少于2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送拟建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完毕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已经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一书两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委托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廊坊市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铺砌相临的人行便道。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当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当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可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中标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选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其他要求确定建设地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总平面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厂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等插建住宅。
住宅的日照间距按国家现行居住区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道路规划红线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
在规划道路的红线范围内,禁止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第九条 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廊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在城市近郊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的,须符合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规划审核意见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需要通过或占用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旧城改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应当符合电台、电视台、地震台、气象台、微波传输站、飞机场、军用设施、收发讯区等空间、环境技术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定、规范。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填埋废渣、垃圾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进行上述行为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凿井的,应当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建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卫、商业、文化、卫生等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
第十二条 抗震、人防、消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