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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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解析
医生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患者亦有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但不是无条件的,这只能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不公开前提下的研究使用范围内。 关系到患者权益时,医务人员应事先与之商定,必要时应履行相关手续。 医护人员不应仅仅把这一案例看成是个别事件,而应把它看成是法律对新型医患关系的保护和支持。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防范要点
11、做人流遭观摩 女青年告医院侵权 案例 2003年8月13日,梁小姐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9月2日上午,梁小姐在朋友初小姐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男女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初小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小姐的同意。手术结束后,初小姐询问梁小姐是否同意让学生观摩,梁小姐当即否认了此事。随后两人一起找值班医生,可是医生只是说病人同意了,但不肯当面对质。 梁小姐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院,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元。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梁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防范要点
解析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我现在不同意了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解析
防范要点
医生擅切患者脂肪瘤引来纠纷 案例 有个胖患者来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患者右肩胛生了个脂肪瘤。由于患者和手术医师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该医师就在切除胆囊时把那个脂肪瘤一起开掉了。手术医师的这一“动作”没有手术记录,也没有收费,让患者花一次钱解决了两个问题。按理患者应该“感谢”医师的“善举”,但医师没有想到的是,恰恰那个脂肪瘤切除术因创口感染给患者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此时那位患者一怒之下,翻脸不认人,告到法院,说这个瘤是他的个人标志,他每天晚上要摸着这个瘤才能睡着。医院切除这个瘤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为此要赔偿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解析篇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践行我院“一切为了患者”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和措施,请各类各级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

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

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

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医疗投诉案例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

医疗投诉案例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素质
1 2
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培训
提高员工对医疗法规、患者隐私权保护等法律法 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沟通技巧
培养员工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与患者沟通的能 力,减少因沟通不畅引发的投诉。
3
定期组织医疗纠纷案例学习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员工处 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提高医务人员对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和职业素养的认识,增强保护患
者隐私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强化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 和选择权,减少因沟通不畅引发的投
诉。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患者隐私权保护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相关法律法规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将更加重视患者隐私权保护工作。
私权。
加强患者教育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患者隐私保护 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隐私保 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医患双
方共同维护患者隐私权。
CHAPTER 06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总结反思本次投诉事件经验教训
未能充分尊重患者隐私权
在医疗投诉案例中,部分患者隐私权未得到充分尊重,如未经患者 同意公开其病情、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等。
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确保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降 低隐私泄露风险。
谨慎使用网络医疗平台
在使用网络医疗平台时,注意查看平台隐私 政策,避免个人隐私被非法获取。
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病情
以防他人窃听或传播个人信息。
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了解医疗机构隐私保护制度
在就诊前,了解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措施,确保个人隐私 得到妥善保护。

保护患者隐私培训小结

保护患者隐私培训小结

保护患者隐私培训小结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隐私的重要性。

我们日常接触到许多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就像珍珠一样,必须小心翼翼地呵护。

隐私不仅关乎法律,更关乎患者的信任和尊严。

一、隐私的概念1.1 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基本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信息的共享程度。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心中常常会有隐忧,他们希望自己的健康状况不会被随意传播。

这种保护是我们的责任。

1.2 隐私的重要性隐私保护关乎患者的心理安全。

试想,如果我们随意泄露信息,患者会对医疗机构失去信任。

这种信任建立是个长期的过程,一旦打破,恢复起来可就不容易了。

二、隐私的法律框架2.1 法律法规我们的国家有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隐私,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框架,确保在处理患者信息时,我们是有据可依的。

2.2 遵循原则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就是说,我们只需收集、处理和保存患者必要的信息,其他的都不必过问。

这样一来,信息泄露的风险就能大大降低。

2.3 责任意识每位医务人员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我们不仅是信息的管理者,更是患者隐私的守护者。

每个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细节决定成败。

三、实际操作中的隐私保护3.1 信息存储在信息存储方面,我们应选择安全可靠的系统。

加密技术是个好帮手,能够为我们的数据提供一道保护屏障。

这样,即使遭遇黑客攻击,患者的信息依旧能得到保护。

3.2 数据共享数据共享也是隐私保护的一大挑战。

在共享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患者的同意。

记住,未经同意的共享是对患者隐私的侵犯,绝不能掉以轻心。

四、总结经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意识到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性。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影响患者的信任。

保护隐私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们医务工作者的使命。

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

唯有如此,才能为患者营造一个安全、安心的就医环境。

浅析性病病人隐私的保护

浅析性病病人隐私的保护

Jn2 0 u . 01
浅 析 性病 病 人 隐私 的保 护
张 伦 平
( 遵义 医学 院附属 医院 门诊 ,贵 州 遵义 53 0 600)
【 关键词 】性病病人 ;隐私权;保护 【 中图分类号】 R 9 【 1 7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8 48( 1) — 1 — 1 — 932 00 02 0 0 0 2 32
接取标 本 的时候 ,给病 人一 个 ( 下转 第 15页 ) 2
作者简介 :张伦平 (9 0一) 17 ,女 ,贵州市遵义人 ,主 管护 师 ,主要从 事临床护理 工作。

1 3・ 2
第2 3卷 第 2期
21 0 0年 0 6月
黔 南 民 族 医 专 学 报 Jun l f i nn M dcl o eefr ai a t s o ra o a a e i l g t nli Q n a C l o N o ie
疗好实习学生的 岗前 教育 ,同学 之 间不要讨 论病人 的疾 病 ,学会
尊重 病人 ,理解 病人 ,病人 的 隐私权受 到 国家法 律保 护 ,泄露他 们 的个 人资 料属 于违法行 为 。 35 合理 保 管 病历 及 药 品 . 有 的病 人 为 了不 被 家人及 朋友 发现 ,不愿 将病历 及药 品带 回家 ,我 们 可 以替他 们保存 ,由专人保 管 ,在一定 程度 上 保 护 了他们 的隐私 权 。 36 人 性 化 诊 断 . 有 一部 分病 人 不 愿 医生 将 自 己的诊 断写在 病历 上 ,我 们在诊 断栏 上采用 专业 术语 替代 ,如 梅毒 病人 写成 R R (+) P 、淋病 病
V_ . 3 N0 2 0 2 1 .
Jn 2 1 u.00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手段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手段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手段1. 引言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个人隐私保护已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医疗服务领域,病人隐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阐述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探讨应对隐私泄露的策略与手段。

2. 病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2.1 法律层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2.2 道德层面尊重病人隐私是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保护病人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关爱与尊重,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3 病人权益保障病人隐私保护关乎病人权益的保障。

病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以确保其在就医过程中不受歧视和侵害。

同时,病人隐私保护还有助于提高病人的就医满意度,降低医患纠纷风险。

2.4 医疗机构声誉医疗机构妥善保护病人隐私,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医疗机构的声誉。

反之,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3. 应对手段为有效保护病人隐私,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采取以下应对手段:3.1 加强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加强对病历资料的管理,确保病人信息的安全。

3.2 技术手段采用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病人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控和预警,防止外部攻击和内部泄露。

3.3 强化法律救济当病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病人依法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泄露病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4 提高病人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对病人的隐私保护教育,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机构应在就医流程中,明确告知病人其隐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医疗服务。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作者:胡宇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5期2023年12月11日,影视演员周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不少粉丝陷入悲痛中。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出于炫耀的心理,利用工作便利,将周某生前送往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拍照后发到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

笔者对此提出几个问题:泄露者符某是如何得到的病历?其目的是什么?涉事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患者隐私权概念探析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并无明确的定义。

患者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单独成章,为隐私权项下的具体权利,但并非简单添加“患者”二字。

患者隐私权不仅指身体健康方面的隐私,还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隐私。

综上所述,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體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

(二)患者隐私权的特征描述一是隐秘性。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者公开的私密信息,患者隐私权涵盖身体上的隐私、体格缺陷等信息,既往就诊医疗信息和病例资料都应当具有隐秘性,是患者不愿被他人公开传播的信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经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非法公开、使用。

二是绝对性。

绝对性,也称为排他性。

患者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其权利主体是患者本人,义务主体则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其他不特定对象。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他人员(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不作为义务。

三是支配性。

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其享有的特定权利,未经本人许可,排斥他人干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患者作为隐私权的绝对主体,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公开自己的信息、范围和方式。

医护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视同已将相关信息告知,但这种同意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医疗目的,所接受的治疗检查应当在患者可支配的、与医疗相关的合理范围内。

对妇科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与职业防护

对妇科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与职业防护

对妇科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与职业防护发表时间:2013-02-04T10:44:21.357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52期供稿作者:戴莉刘微微王茜吕华张玉梅高燕敏[导读] 提高了梅毒患者的生活质量,保障了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构建了和谐医疗环境。

戴莉刘微微王茜吕华张玉梅高燕敏(大庆市龙南医院<齐齐哈尔第五附属医院> 黑龙江大庆 163453)【摘要】目的探讨妇科医务人员对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和自我防护措施。

方法通过医务人员对梅毒患者的尊重,隐私保护和人性化服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和心理负担,更好地接受治疗,避免了不必要的伦理和法律纠纷,通过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和医务人员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防止了梅毒医源性传播。

结论提高了梅毒患者的生活质量,保障了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构建了和谐医疗环境。

【关键词】梅毒隐私保护防护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公开的私人秘密,防护是指预防和保护。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个人隐私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而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妇产科,当住院患者在进行全面体检的时候,梅毒阳性患者的检出率也在升高。

这给患者及家属带来很大的心理问题,护理人员如处理不当,就会给患者增加痛苦,导致家庭解体或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同时梅毒患者的血液、体液均具有传染性,长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容易忽视对职业有害因素的防护而成为易感的高危人群。

1. 对梅毒患者的隐私保护1.1概念:患者的隐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患者生活方面的隐私。

二是患者疾病的诊疗护理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检查结果,疾病病因等情况。

患者在一般情况下享有上诉两方面的信息隐私不受侵犯。

1.2原则:《护士伦理学国际法》强调:护士应对信托给她们的患者保守秘密[2]。

因此对患者的隐私和诊疗信息的保密是每个护士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它需要护患双方的共同尊重与信任,需要有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所以护士对梅毒患者要格外的关爱和体谅,帮助患者保护隐私,使其看到美好的未来,能心情愉快地接受治疗。

患者隐私权典型案例

患者隐私权典型案例

患者隐私权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患者隐私权典型案例。

你们知道吗,患者的隐私权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呀!
就说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在医院检查身体,结果被一个不相关的医护人员大嘴巴到处宣扬他的病情,哎呀,这像话吗!这就好比你的秘密被人大声喊出来一样,多让人难受和气愤啊!隐私权不就被侵犯了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

小李去医院看病,医生在和他交流病情的时候,旁边居然围着好多无关的人,这能行?这就像是你的隐私被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让你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咱说患者去医院看病,那是信任医院,把自己最隐私的身体状况都交出去了。

这就跟你把最珍贵的东西交给可靠的人保管一样。

要是医院不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那患者得多心寒啊!
想起之前还有个例子,有位患者刚做完手术,医院就把他的手术照片未经同意就用在了宣传上,这多过分呀!这就好像你自己的照片被别人拿去随便用,还不跟你打招呼,你不恼怒才怪呢!
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得好好保护,这是医院最基本的责任啊!如果连这个都做不到,那患者还怎么敢放心在医院治疗呢?这不就跟盖房子没打好地基一样危险吗?我们都应该重视起来,共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让他们在看病的时候能安心、放心!
我的观点就是:患者隐私权绝对不容侵犯,必须全力保护,这是对患者最基本的尊重和保障!。

浅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科分类代码 : 3 3 0 8 1
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 进步 , 公 民权 利意识 的不 断增强 , 密、 患者家庭生活或社会 关系秘 密、 为 了检 查需要 暴露 的患 人们 越来越关注 自己的隐私权 问题。患者作 为社会 群体 的 者身体 的某些隐私部位 、 患者病情 、 治疗方法 、 基 于患者病 情 部分 , 对 尊重 自身 隐私 的要 求也越 来越 高。但是 , 目前 我 形成的病历等文字资料。 国法 律并 没 有 对 患 者 的 隐 私 权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立 法 , 因而 由 3 侵 犯 患 者 隐私 权 的 表 现 形 式 及 原 因 分 析 患者 隐私权引起的医疗 纠纷案件 逐渐上 升。如何保 护好 患 目前 , 我 国法律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尚无 比较系统 的立 者 的隐私 , 减少 医患矛盾 , 已经 成为摆 在医务工 作者 和法 律 法 , 没有明确的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 护范围。患者在就 医过 工作者 面前的一个 课题。 程 中通 常为了使 自己的病情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 , 希望 l 隐私 、 隐 私 权 和 患 者 隐 私 权 的 概念 得 到最佳的治疗 方案 , 会 积极将 自己的隐私告 知 医护 人员 。 1 . 1 何 谓 隐私 ?在 《 现 代汉 语 大词 典 》 中, 隐 私 的解 释是 但 如果 医护人员对患者 的隐私权不够重视的话 , 会 因疏忽 大 “ 不愿 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 的事” 。实 际上就是 一种 与 意 而给患者 带来不必要 的伤害和 困扰 。 公共利益 、 群体利益无关 , 当事 人不愿他 人知道 或他人 不便 在 日常工作 中, 医务人员经 常无意 或者有意 的侵 害到患 知道 的个人信息 , 当事人 不愿 他人 干涉 的个 人私事 , 以及 当 者 的隐私权 。最常见的现象是由于医院环境 条件限制 , 患 者 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 的个人领域 … 。 就 诊 时 无法 达 到 一 医一 患 , 经 常 是一 名 患 者 就 医 , 其他 患者 或 1 . 2 何谓 隐私权 ?在 1 8 9 0年 , 美 国学者 萨莫尔 ・ 沃 伦和路 者 其 他无 关 人 员 在 场 , 从 而获 悉 到该 患 者 的 部分 隐 私 ; 患者 的 易斯 ・ 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 《 法学评论》 上发 表一篇题 名为 化验单 、 医学影像 回报单等随意存 放在检验科 、 医学影像科 、 《 隐私权 》 的文 章 , 首 次 提 出 了隐 私权 的概 念。两 人 指 出 , 医护办公室 内; 为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时, 未对隐私部 位 “ 隐私权 ” 实际上 就是一 种让我 独处 的权利 , 让 我独 善其 身 进行保护 ; 进行 临床教学观摩时涉及 的患者 隐私 未征得患者 的权利 , 不受别人 打扰的权利 。我 国学者认为 隐私权是个 人 同意 ; 又或者医务人员未经患者 同意擅 自向无 关人员泄露 或 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个人信息 、 私人 活动和私 有领域 进行 传播患者隐私 ; 甚至泄露给商业机构 以从中谋取不正 当利益 ; 支配的人格权 , 是 自然人享有 的生 活安 宁权 。2 0 1 0年 7月 1 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 忽导致丢失 、 损毁等 而发 生患者隐私 日我 国《 侵权责 任法 》 施行, 这标志 着我 国从法 律上 正式 确 的泄露 ; 在医学科研 中擅 自使 用患者照 片、 病历等信息 ; 电 立 了隐私权的概念 。 子病案技术的应用过程中 , 由于网络系统的不完善 、 操作人员密 1 . 3 何谓患者隐私权?我 国在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 规 码被他 人盗取 , 进人医生 、 护士工作站, 患者隐私被泄露等等。 定中均强调保护患 者 隐私 , 如《 执业 医师法 》 第 二 十二条 第 基于 以上各种侵犯患者隐私权 的现象 , 综合分析认 为有 三项 中规定 , 医师在执 业活动 中应 当关 心 、 爱护 、 尊重 患者 , 以 下几 点 原 因 : 一 是 医务 人 员 法 律 意 识 不 强 , 同 时受 传 统 的 保护 患者隐私。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 , 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 医 学 父 权 主 义 影 响 , 在 治 疗 中过 分 夸 大 了 医 生 的作 用 , 医 生 泄露 患者隐私 ,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 由县 级 以上 行政部 门给 予 不 仅 在 医 疗 活 动 中主 动 为 患 者决 定 一切 , 同 时认 为 患 者 在 医 更 无 隐 私 可 言 J 。二 是 患 者 隐 私 警告或者 责令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 生 面 前无 任 何 愿 望 和 权 利 , 患者 隐私权 的涵 盖范 围不 清 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护 权 缺乏法律层面 的 明确保 护 , 患者对 自身权利 的认 识亦存在误 区 ; 三是 医 院硬件条 件 士管理办法 》 第二十 四条规定 , 护 士在执业 中得悉 就医患者 晰 , 无法达到一医一患 , 或者诊疗设施未体现人性化 ; 四是 的隐私 , 不得泄露 , 但法律另外有规 定除外 。《 母 婴保健 法》 限制 , 规章制 度不健全 或存在漏 洞 , 日常监管 不 第 三十四条规定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 医院管 理不到位 , 道德 , 为当事人保 守秘 密。《 传 染病 防治法 实施 办法 》 第 四 到位 ; 五是个别 医务人员道德缺失。 十三 条规 定 , 医务人 员未 经县级 以上政府 卫 生行 政部 门批 4 尊重 、 保护 患者 隐私权 的几点建议 . 1 加强法制建设 , 完善相关立法 : 随着人们对尊重 自身隐 准, 不得将就诊 的淋病 、 梅毒 、 麻风 病 、 艾 滋病病 人 和艾 滋病 4 随着 国家对医疗卫 生领域重视程度 的不 病原携带 者及其 家属的姓名 、 住址 和个人病 史公开 。《 医疗 私 的要求越来越 高 , 我 国的卫生行政法规也做出了若干保护患者 隐私 的 机构病历管理 规定 》 第六条规 定 , 除涉及对 患者实施 医疗 活 断加大 , 但这些远远不能满足社 会的需求 。对 于患者隐私权 保 动 的医务人员 及医疗 服务质 量监控人员外 , 其他任何机构和 规定 , 不 论 是 法 律 上 还 是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上 都 不 完 个人不得擅 自查 阅该 患者病 历 。《 医务人 员 医德 规范 及实 护 的各 个 方 面 , 施办法》 中规定 , 为病 人 保 守 医 密 , 不 准 泄 露 病人 隐 私 。 以 上 备 。因而积极完善 隐私权 的相关立法 , 为患者隐私权 的保 护 提供法律依据 , 使患者和 医务人员均 能做到有 法可依 , 已经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制 度 中 均未 给 出 患者 隐私 权 的 明确 定 义 。 关于 患者隐私权 的概念 , 学者王兆明认为是患者享有保 是 迫 在 眉 睫 的事 情 。 . 2 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 积极保护患者隐私 : 面对人们 护其 自身的隐私部位 、 病史、 身体缺 陷、 特殊 经历 、 遭 遇等 隐 4 迫切需 要医务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法 私, 不受任何形式外来侵犯的权利 J 。还有学者认 为患者 隐 法制观念 的不断增强 , 规章制度等知识 , 了解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 从而避免 医疗 私权是指 患者 对于其不愿 意或者不 希望他人 知悉 的包 括疾 规 、 医务人员 应积极转 变服务 观念 , 加强 职 病、 身体私密的部位在 内的个人 信息享有不 被他人 探 知 , 禁 纠纷 的发生 。同时 , 业 道德 建设 , 使 医务人员充分认识 到保 护患者 隐私既是法 律 止他人 干涉的一种权利 。 的要求 , 又是职业道德 的要求和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 2 患 者 隐 私 权 的涵 盖 范 围 . 3 加强 医院管理 , 完善 医院关 于保护 患者隐私权 的规 章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 殊性 , 在 医疗 护理活动 中 , 医生 、 护 士 4 制定奖惩制度 , 并 严格监管制度 的落实情况 , 加 强 有很 多机会接触到病人 的隐私 。如询 问患者家族史 、 体格检 制度建设 , 规 范医务人员 的行为 , 加 查等 , 都涉及患 者的隐私 权。因而界定患者 隐私权 的涵盖范 涉及患者 隐私 的各种 资料 的管 理 ; 使其由不 了解 、 不注意、 不习惯保护患者 围, 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 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显得尤为重要。 强 医务人员 的培训 , 到熟悉 、 掌 握 保 护 患 者 隐私 的方 法 , 到 自觉 执 行 相 关 保 般认为患者隐私权的涵盖范围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 、 隐私 , 依法执业 。 [ 下转 第 4 2 5页 ] 既往史 、 家族史 、 特殊 经历 、 身体 缺陷 、 饮 食起 居 、 性 生活 秘 护患者隐私 的法律法规 ,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某医院患者隐私泄露事件
事件经过:某医院某科室接待了一位患者,医生按照常规对其进行了问诊和体检,并诊断出其疾病。

然而,由于该科室的工作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病历和诊断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该科室的其他医生和护士,导致患者的个人隐私被泄露。

该案例从法律角度涉及到卫生法学相关的法律问题:医疗机构的责任、患者的隐私保护权、医疗机构对员工的管理等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其身份信息、病历信息、诊断结果等。

在该案例中,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就将其诊断结果发送给其他医务人员,违反了患者的隐私权。

其次,该案例涉及到医疗机构对员工的管理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以确保其工作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该案例中,科室工作人员未经患者授权,将其病历和诊断结果发送给其他人员,表明医院对员工的管理存在缺陷。

最后,医疗机构对此事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机构对患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医院未能保护患者
的隐私权,导致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需要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该案例的一些卫生法学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此外,患者也应增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在医疗过程中主动了解自己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并对于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投诉和维权。

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一、事件原因分析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因素。

以下是可能导致该事件的主要原因分析:1. 技术漏洞: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常常与系统的技术漏洞有关。

未经适当的安全审查和测试,系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使得未经授权的个人可以访问和获取患者的敏感信息。

2. 内部失职:一些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可能是由于医疗机构内部员工的失职所致。

员工可能在维护隐私安全方面缺乏意识或犯有错误,例如不慎将患者敏感信息公开给他人,或者使用不安全的通信渠道传输患者数据。

3. 外部攻击:有些患者隐私泄露事件是由外部黑客攻击或恶意软件感染导致的。

黑客可能利用系统漏洞或社会工程攻击手段,获取患者的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使用或出售。

4. 不当的数据分享:患者个人信息的不当分享也可能导致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

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可能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就将其个人信息分享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从而引发患者隐私的泄露。

二、整改措施为了防止类似的患者隐私泄露事件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措施:1. 技术安全升级:对现有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审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技术安全性。

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和安全测试,及时修补发现的安全漏洞。

2. 内部培训与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员工的隐私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对隐私泄露风险的意识。

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处理患者敏感信息。

3. 强化网络安全防御:加强医疗机构的网络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渗透测试,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攻击。

4. 加强隐私政策和合规审核: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进行全面规范和合规审核,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流程,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合法、合规使用。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的整改措施,具体的整改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制定,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和保护。

医院梅毒保密管理制度

医院梅毒保密管理制度

医院梅毒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毒防治工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有效管理梅毒检测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梅毒检测、诊断、治疗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实验室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梅毒保密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解释由医院梅毒防治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医院梅毒保密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相一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梅毒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梅毒保密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梅毒检测信息的保密第七条医院在进行梅毒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梅毒防治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医院对患者进行梅毒检测,需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保证检测结果的保密性。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梅毒检测信息的登记、记录和保存制度,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内部实验室人员在进行梅毒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梅毒检测结果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外泄露、转发或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梅毒检测信息的访问和查询审批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院梅毒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院内部梅毒检测信息进行审核和监测,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医院在梅毒检测信息的使用和传输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加密和网络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第三章梅毒治疗信息的保密第十五条医院在进行梅毒治疗时,应当遵循梅毒防治管理部门的治疗方案和指南进行,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对患者进行梅毒治疗,需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保证治疗过程的保密性。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梅毒治疗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制度,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医院内部医生和护士在进行梅毒治疗时,应当严格遵守治疗规程,确保治疗过程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

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

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注明:本文部分资料摘录自:Wang,Qian.ToWarnornottoWarn?—DoesPhysicianhaveaDutyorPrivilegetoDiscloseaPatient’sGeneticInformationtoRelatives?[D ].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2002.【案例】患者魏某,女性,28岁,因输卵管粘连入院,为求手术治疗入院,术前检查告知主管医师自己为梅毒患者,已正规治疗三年余,现病情已得到控制,希1.2.求不要告诉患儿父亲。

就研讨会案例,本文以笔者观点,试从几个方面论述。

法律上的隐私权。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其他部分修改)虽然没有直接展现隐私权的内容,却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其后,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规定,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013年11月20日重新修订后,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同时,1998年7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问中认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

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

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注明:本文部分资料摘录自: Wang,Qian.To Warn or not to Warn?—Does Physician have a Duty or Privilege to Disclose a Patient’s Genetic Information to Relatives?[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2002.【案例】患者魏某,女性,28岁,因输卵管粘连入院,为求手术治疗入院,术前检查告知主管医师自己为梅毒患者,已正规治疗三年余,现病情已得到控制,希望主管医师不要告知其丈夫,主管医师答应其要求,术前抗体检查患者梅毒抗体阳性。

术前谈话时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其丈夫谈话时未提及术前抗体状况。

术后患者恢复顺利,出院时由其丈夫办理出院手续,领取出院诊断书时发现魏某为梅毒患者,质问医师为何术前向其隐瞒,回去后向魏某提出离婚。

现魏某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讨论】1.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2.发现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医师是否有权或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以上是某次研讨会上提供给学员讨论的案例。

乍一看似乎比较简单,但静下心来,需要以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中心,考虑多方面问题。

无独有偶,近期笔者遇到了一例真实案例,情形相似。

记录如下:儿科某患儿因呼吸道感染入院,年龄1月龄,检查中发现梅毒抗体阳性,但尚无阳性体征。

医务人员考虑母婴传播可能,患儿母亲私下承认自己曾患梅毒,但请求不要告诉患儿父亲。

就研讨会案例,本文以笔者观点,试从几个方面论述。

法律上的隐私权。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其他部分修改)虽然没有直接展现隐私权的内容,却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答辩状(患者隐私权纠纷)

答辩状(患者隐私权纠纷)

答辩状答辩人(被告):名称:______医疗机构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住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案由:患者隐私权纠纷答辩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答辩人作为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一直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信息。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指控,答辩人作如下答辩:1. 关于隐私保护措施:答辩人一直以来对患者的隐私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病历资料的保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以及工作人员的保密培训。

答辩人对原告的隐私信息进行了严格管理,未有任何泄露行为。

2. 关于泄露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泄露其隐私信息的行为。

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仅凭个人推测不足以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

3. 关于隐私信息泄露的后果:原告主张因隐私信息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原告提供的部分单据和证明材料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不符,且部分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4. 关于答辩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患者隐私信息,但需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已尽到合理的隐私保护义务,未有任何过错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医疗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1. 本答辩状副本______份2. 隐私保护措施相关证明材料3. 病历和信息管理制度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保护患者隐私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患者隐私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患者隐私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在医疗行业,保护患者隐私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患者的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需要得到妥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然而,由于医疗信息涉及到多方面的交流和记录,患者隐私泄露的问题也频繁发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护患者隐私的问题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1 医疗信息泄露风险在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常常需要在不同科室之间共享。

如果信息管理不当,就容易造成患者隐私泄露的风险。

例如,未经授权的员工访问患者信息、信息被网络黑客攻击、或者信息被意外外泄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患者隐私泄露。

1.2 法律法规遵从问题在许多国家,医疗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然而,由于医疗信息交流复杂,不同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障碍等问题,导致一些医疗机构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忽视了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性。

1.3 社会舆论压力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一旦患者的隐私信息泄露,会收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批评,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二、解决方案探讨2.1 强化内部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范。

对于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需根据不同员工身份设置不同级别,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此外,定期对员工进行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隐私保护的意识。

2.2 强化技术保护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加密和保护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例如,采用安全的云存储技术、多重身份验证和访问控制措施等,有效防范外部黑客攻击和窃取信息的风险。

2.3 合规监管和审核建立独立的隐私保护监督机构,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和隐私保护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隐私泄露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惩罚,以示惩戒,提高医疗机构对于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视程度。

2.4 加强宣传和教育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患者隐私权纠纷情景模拟案例

患者隐私权纠纷情景模拟案例

患者隐私权纠纷情景模拟案例
新华社乌鲁木齐8月6日电(沈海燕、孙雅新)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护士竟擅自将患者的病历复印给他人带出医院,从而引发新疆第一例患者状告医护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

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建、袁玉构成了对患者吴丽的隐私侵权,并判赔付吴丽2万元。

今年4月28日,吴丽因牙龈发炎去何建所在诊所就诊。

何建为吴丽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经救治,病情好转后出院。

5月13日,吴丽住进袁玉所在医院中医科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

6月10日,吴丽到袁玉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吴丽意识到病历已被何建复印。

6月11日,吴丽向袁玉所在医院进行举报。

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建到该院请同学袁玉帮忙复印了吴丽的病历。

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

同时,医院对袁玉作出处罚。

但吴丽认为,医院只对袁玉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建,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

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今年6月,吴丽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何建、袁玉起诉到法院。

8月4日,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故判决何建与袁玉为吴丽赔付2万元,并当面道歉。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检讨书范文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我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深感抱歉,因为近期我院发生了泄露患者隐私的事件,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声誉。

在此,我谨代表个人,向患者及家属、医院领导、同事们以及社会公众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对我所犯错误进行深刻的检讨。

一、事件回顾2024年7月,我院创伤专科孙某新医生因涉嫌泄露患者隐私被举报。

经调查,确认涉事医生所传播的资料涉及211名患者的个人信息及2人的私密照片。

这一事件严重违反了我国《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给患者隐私权益造成了极大伤害。

二、错误原因分析1. 对患者隐私保护意识淡薄。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深知患者隐私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患者隐私泄露。

2. 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我院在患者隐私保护方面,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医护人员对保密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违规行为发生。

3. 监督管理不到位。

作为科室负责人,我在日常工作中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整改措施1. 提高自身素质。

我将认真学习《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对患者隐私保护的意识,切实履行医务工作者的职责。

2.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加强对医护人员保密制度的培训,确保每位医护人员充分了解并遵守保密规定。

3. 加强监督管理。

作为科室负责人,我将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患者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4. 深入反思,汲取教训。

我将深刻反思此次事件,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承诺1. 今后在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规定,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2. 积极配合医院开展患者隐私保护工作,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贡献力量。

3. 倡导全院医护人员共同关注患者隐私保护,共同维护医院良好形象。

再次向患者及家属、医院领导、同事们以及社会公众表示诚挚的歉意,恳请给予谅解。

我将以此事件为鉴,不断改进,为医院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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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注明:本文部分资料摘录自: Wang,Qian.To Warn or not to Warn?—Does Physician have a Duty or Privilege to Disclose a Patient’s Genetic Information to Relatives?[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2002.【案例】患者魏某,女性,28岁,因输卵管粘连入院,为求手术治疗入院,术前检查告知主管医师自己为梅毒患者,已正规治疗三年余,现病情已得到控制,希望主管医师不要告知其丈夫,主管医师答应其要求,术前抗体检查患者梅毒抗体阳性。

术前谈话时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其丈夫谈话时未提及术前抗体状况。

术后患者恢复顺利,出院时由其丈夫办理出院手续,领取出院诊断书时发现魏某为梅毒患者,质问医师为何术前向其隐瞒,回去后向魏某提出离婚。

现魏某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讨论】1.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2.发现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医师是否有权或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以上是某次研讨会上提供给学员讨论的案例。

乍一看似乎比较简单,但静下心来,需要以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中心,考虑多方面问题。

无独有偶,近期笔者遇到了一例真实案例,情形相似。

记录如下:儿科某患儿因呼吸道感染入院,年龄1月龄,检查中发现梅毒抗体阳性,但尚无阳性体征。

医务人员考虑母婴传播可能,患儿母亲私下承认自己曾患梅毒,但请求不要告诉患儿父亲。

就研讨会案例,本文以笔者观点,试从几个方面论述。

法律上的隐私权。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其他部分修改)虽然没有直接展现隐私权的内容,却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其后,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文件也阐明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到医患关系之间的隐私保护,虽然早有涉及,但较早明确论述的法律应是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切到病历隐私权的保护上,2002年7月19日部委会通过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013年11月20日重新修订后,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同时,1998年7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问中认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第一个问题:是否造成侵权及建议。

据上,一般要查看四个方面:(1)受害人确有隐私权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例魏某丈夫向其要求离婚,确实发生了夫妻不睦这一损害事实,起因则是梅毒这一病情的知悉。

所谓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本案中不存在故意情节,是否存在过失则可推断出医务人员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

魏某系28岁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家属通报病情本身并不认定为侵权,而应魏某要求主管医师这一特定的医务人员,不要告知其丈夫患梅毒的事情这一特定的保密要求,后者也尽到一般意义上的保密义务。

术后魏某恢复顺利,出院时由其丈夫办理出院手续,领取出院诊断书时发现魏某为梅毒患者,可以肯定的是超出了魏某不愿其丈夫知晓的限度。

追根溯源,这一系列行为系魏某丈夫代办出院引发。

公众一般理解中,出院手续经常会接触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类通知单、诊断书和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并没有擅自公布或者泄露,在魏某住院期间也尽到了保密义务。

魏某术后恢复顺利,其丈夫代其办理出院手续,对于给予魏某办理出院的医疗机构来说,会善意的认为魏某允许其丈夫接触到出院手续所涉及的材料。

然而,如果从魏某代理律师角度考虑,最终的环节可能会存有瑕疵。

魏某术后,其丈夫代其办理出院之前,如果知晓该情况的主管医师能与魏某再行确认代理权限及提示办理出院可能会接触到诊断结果的话,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在魏某丈夫因办理出院得知魏某意欲保密的病情的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严苛谨慎的注意义务,可以被魏某代理律师据此认为存在较小的告知缺陷。

同时魏某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擅自对外界公开患者患有梅毒的行为,主观上医疗机构是没有的。

这一部分,主要考量告知上的微小缺陷是否会被鉴定机构和法院认为是过失。

第二个问题:有没有权利或义务告知家属及建议。

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中,梅毒被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

但并未明确对于乙类传染病是否对患者家属告知病情的条款。

根据上文的最高法解释,向家属通报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是为了不确定群体安全考虑,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表明了隐私权的保护会有限制,即不能对其他不确定群体的可能损害为前提。

而且,不进行有效告知,何谈预防,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立法宗旨不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说明患者才是知情同意的对象。

鉴于共同安全考虑,是否要将传染病信息向家属告知,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别对待。

不仅国内如此,国外法律也很难找到相关依据。

特别的如加拿大Yukon地区《控制传染病条例》规定:“任何执业医师如果有理由相信或怀疑病人感染了传染病,应当通知该病人、任何照顾他的人,以及任何已知的与他接触的人,并采取特定控制措施、给予他们必要的指导。

”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Yukon在加拿大西北陲,人口只占全国人口不足千分之一,影响力非常有限。

即使在加拿大,该国其他地区也未予接受。

加拿大卫生法学权威Ellen I. Picard在名著Legal Liability of Doctors and Hospitals in Canada中唱了反调,他提出,能给加拿大医生的最佳建议,就是尽量避免向那些可能被传染的人泄露有关病人得传染病的情况,除非除此之外没有保护他们的其他办法。

法律规定比较发达的美国,虽然学界有争论,但判例法几乎没有涉及病人的隐私利益与家属的健康利益冲突的情形,法院也从未确立医生有义务不顾病人的反对而直接通知亲属的规则。

惟一例外是密歇根州《公共健康法典》规定医生有义务通知他所知道的可能被感染的人。

该法同时规定这项义务可以通过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病例而得到履行。

实际上,因为有向卫生部门报告病例这一最常规、最简单的方法,任何医生也不会去直接通知第三人。

更毋庸说与Yukon的条例一样属于地方性文件了。

只有极个别案例允许医师可以告知相应群体,只能证据明确证明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明显超过病人个人的隐私利益时,又没有其他可行之路,才被特殊许可。

(相关案例可参阅下文。

)国内市民阶层的扩大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个人隐私权是否应对其他人的私权利或不确定性公共利益让渡的问题将会更容易引起法律界和社会的争议。

对于甲类传染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较多的可遵循原则;艾滋病管理方面,2006年1月18日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也做出相应规定。

但就告知方面依然是一个尚有争论的问题。

目前唯一明确的,是1999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中载明,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

但同时补充规定,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该规定的措辞,如“原则上”也是含糊的,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现实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难以达到免责效果。

其他传染病也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建议掌握几点原则:1.告知的对象是患者。

2.急切会发生传染病疫情扩散危险时应积极说服患者告知其接触群体。

3.退而求其次,在患者许可范围内对家属进行健康宣教式的“通报”。

真实案例中我们的做法。

前述的真实案例中,我们考虑患儿的法定知情权是通过法定代理人实现的。

本案中,父母均有同等的知情权。

也同样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向患儿母亲进行了沟通。

第二天,患儿父亲向医院提出了委托患儿母亲签署患儿住院期间所有法律文书的授权书。

由此即充分尊重了知情权,又为医患双方避免了两难选择。

美国传染病赔偿的案例。

美国法院判决医生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判例可以分为三类。

I. 医生向他人传递了有关传染病的错误信息,导致他人被传染。

经典案例:(1)Jones v. Stanko, 118 Ohio St. 147, 160 N.E. 456 [1928]。

(2)Skillings v. Allen,143 Minn 323, 325, 173 NW 663 [1919]。

概述。

(1)一个天花患者的邻居询问病人的医生该名病人是否得了传染病,自己照顾他是否会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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