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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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药品注册流程
临床试验申请 (IND)
SFDA批准
临床试验
SFDA批准
上市申请(NDA)
药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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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分期
1. 2.
生物等效性试验 I、II、III、IV 期临床试验
* 任何 I、II、III期和生物等效性 试验必须首先获得SFDA批准。
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
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
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附则: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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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相关法规介绍以下法规与临床试验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临床试验统计指导原则2005年药品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药物研究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知识重点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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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大多数进口药 的注册试验) 5, 6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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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重点
4期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简述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临床实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其中Ⅰ、Ⅱ、Ⅲ临床试验在药品上市前进行,而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新药上市前Ⅰ、Ⅱ、Ⅲ期试验的补充和延续,Ⅳ期临床试验既可以纠正前期临床试验的偏差,验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结果,弥补缺乏的资料和信息,也可以直接作为申报新适应症材料,作为申报OTC(Over The Counter)所用;最重要的是探讨新的治疗方法,如不同人群、不同联合用药的组合,推翻旧的金标准,建立新的金标准,提供新的思路,探索是否有其他开发前景。
鉴于国内现有进行的Ⅳ期临床试验相对数量不够,经验积累不足,在此简要的将Ⅳ期临床试验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下介绍。
Ⅳ期临床试验的定义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Ⅳ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因此,新药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即为Ⅳ期临床试验,包括增加适应症试验和上市后疗效再评价试验。
国际上少数国家把上市后研究称为“ⅢB期临床试验”。
是否所有新药都必须进行Ⅳ期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食字【2003】367号文说明仍然有需要做Ⅳ期的,主要为未在境外上市的药品,所有化药1、2类应该都要做Ⅳ期。
Ⅳ期的资料需要在药品在注册时报送。
批准注册需进行Ⅳ期临床研究的新药首次再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再注册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SFDA审批,SFDA在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注册的审批工作。
)Ⅳ期临床试验的备案问题国内新药进行Ⅳ期临床试验不需要SFDA(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给予的类似临床批件的书面文件,只需要向SFDA备案即可,但国外项目如在国内做Ⅳ期,是需要SFDA的书面同意的,对于已经进口并批准销售的,按国内项目操作。
药物临床试验所有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所有管理制度药物临床试验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程序,以人体为对象,进行的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性,为临床医学和药物研发提供依据。
因此,药物临床试验需要严格管理制度的支持,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制度,并围绕试验设计、受试者招募、试验执行、数据管理、试验报告等环节展开详细介绍。
试验设计试验设计是药物临床试验的第一步,是整个试验的基础。
试验设计需要根据药物的特性和研究目的,确定试验的科学性、临床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在试验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试验的样本量、试验对象的招募标准、病例分组、试验随访周期、终点指标等内容,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受试者招募受试者招募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试验质量和结果的可信度直接取决于受试者的选择和招募。
在受试者招募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伦理规范,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和权益保护。
同时,还需要根据试验目的和研究方案,确定受试者的招募标准和排除标准,以确保受试者的代表性和试验的可信度。
试验执行试验执行是药物临床试验的核心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研究方案和试验操作规程进行。
在试验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试验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临床随访、不良反应监测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保障试验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试验的可信度和结果的准确性。
数据管理数据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环节,需要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数据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校核、数据存储等环节,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还需要进行数据监测和审计,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是药物临床试验的最终成果,也是试验结果的有效传递和展示。
试验报告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编写,以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试验报告中,需要包括试验设计、试验执行、数据分析和结果解释等内容,以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四期临床试验
关于四期临床试验新药IV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市前新药I、H、皿期试验的补充和延续。
V期临床试验既可以验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结果,还可以对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偏差进行纠正,更重要的是可以弥补上市前临床试验缺乏的资料和信息,从而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故本文拟对IV期临床试验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作一简要介绍。
1V 期临床试验的定义国际上多数国家把上市后的研究称为“ I期临床试验”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05-01施行)规定:IV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因此,新药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即为IV期临床试验。
2V 期临床试验的特点2.1V期临床试验要求的病例数较多,一般为上市前临床试验例数的5〜8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V期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为2000例,其中避孕药的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2V期临床试验以观察药品安全性和长期有效性为主要目的。
本期试验注重对不良反应、禁忌、长期疗效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考察,以便及时发现可能有的远期副作用,并对其远期疗效加以评估。
此外,还将进一步考察药物对患者的经济与生活质量的影响。
2.3V期临床试验注重对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及临床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
2.4在W期临床评价方法方面,除了临床试验外还可以采用流行病学方法。
3W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要点3.1W期临床试验不要求设对照组。
IV期临床试验为上市后进行的试验,可不设对照组,但也不排除根据需要对某些适应症或某些试验对象进行小样本随机对照试验。
3.2V期临床试验病例数应>200(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IV 期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办法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IV期2000例)。
GCP法规
GCP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
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 科学可靠;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适用于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 用度试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
实施GCP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30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和临
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 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 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原规范:
在受试者或合法代表均无
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受
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
试者或其合法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
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
和
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 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 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 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 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 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 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 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 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 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 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 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关于SAE的法规
关于SAE的法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九、药品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按GCP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表2);Ⅳ期临床试验中发生的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同时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报告本文来源:医药社区新药审批办法(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临床研究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局令第13号)第十条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
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研究者职责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报告申办者职责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及时报告SDA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及时通报同一试验的其他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时,立即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SDA对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均有详细的临床记录和评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GCP法规
实施GCP的依据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 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
详细内容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章药物的临床 研究
实施GCP的依据
四、《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 其他相关管理文件,如:《药物临床试 验机构认定办法》、《药品临床研究 实验记录暂行规定》、《药品研究和 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药品临 床研究若干规定》等。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 风险程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 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 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 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 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 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 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 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 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章 试验方案——内容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 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 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 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 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试验的标准);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 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 原法规: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图表待调整)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药品临床研究是新药开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其质量和合法性意义重大。
为保障人体实验室研究的安全性、公正性、可靠性,国际和国内都针对药品临床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国际上的规定国际上的主要规定机构有WHO、FDA、ICH、EU等,其中ICH是由美国、欧洲、和日本三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为了协调三地药品审核要求而成立的,它的指南和规定已成为国际认可的药品临床研究的基准。
下面是几个国际上重要的规定:ICH-GCPICH-GCP指(国际)良好临床实践指南(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Good Clinical Practice)。
它规定了药品临床研究的基本规范和良好实践准则。
这个指南主要涉及研究计划和报告、试验对象的安全、试验设备的验证、数据的监测和审核、质量管理、数据保密、伦理问题等各方面。
FDA美国FDA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是负责监管美国药品和食品的政府部门,它要求药品的临床研究应该遵照ICH-GCP的规定。
FDA的规定比较详尽,包括药品试验阶段、标准治疗标准、试验样本计划、不良反应的处理、数据管理、监管报告等。
EU欧盟的指令和理事会备忘录也对药品试验的过程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临床试验的所有方面都作出特别指示,包括固定程序文件、伦理评估、数据归档、审查、报告等。
国内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研究的规范程度逐年提高,其质量和严谨度不断提高。
以下是我国主要的相关规定。
《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中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这个文件核心内容是质量保证、试验计划、伦理审查、试验对象、研究监管、信息披露、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七大方面。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3, 4 (大多数进口药 的注册试验)
5, 6
PK 试验 + 100 对临床 若有多个适应症,每个适应症 >= 60 对
通常 BE , 18-24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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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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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重点
药品临床研究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转给未 获准进行药品临床研究的单位。
2. 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
3. 伦理委员会批准
4. 以下文件报SFDA备案,并抄送相关省药监局(包括临床试验参加 医院所在地省局):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批件、知情同意书样本、 试验负责单位和主要研究者姓名、试验参加单位和研究者名单
5.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必须经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试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 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附则: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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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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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
分类方法一:
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
的反应:
1. 引起死亡; 2.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 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关于四期临床试验
关于四期临床试验转载新药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市前新药Ⅰ、Ⅱ、Ⅲ期试验的补充和延续。
Ⅳ期临床试验既可以验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结果,还可以对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偏差进行纠正,更重要的是可以弥补上市前临床试验缺乏的资料和信息,从而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故本文拟对IV 期临床试验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作一简要介绍。
1Ⅳ期临床试验的定义国际上多数国家把上市后的研究称为"IV期临床试验",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05-01施行)规定:IV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因此,新药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即为IV期临床试验。
2Ⅳ期临床试验的特点Ⅳ期临床试验要求的病例数较多,一般为上市前临床试验例数的5~8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Ⅳ期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为2000例,其中避孕药的Ⅳ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Ⅳ期临床试验以观察药品安全性和长期有效性为主要目的。
本期试验注重对不良反应、禁忌、长期疗效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考察,以便及时发现可能有的远期副作用,并对其远期疗效加以评估。
此外,还将进一步考察药物对患者的经济与生活质量的影响。
Ⅳ期临床试验注重对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及临床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
在Ⅳ期临床评价方法方面,除了临床试验外还可以采用流行病学方法。
3Ⅳ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要点Ⅳ期临床试验不要求设对照组。
Ⅳ期临床试验为上市后进行的试验,可不设对照组,但也不排除根据需要对某些适应症或某些试验对象进行小样本随机对照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病例数应≥2000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IV期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办法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IV期2000例)。
临床新药研究的若干统计问题
临床新药研究的若干统计问题临床研究的设计(一)专业原则(统计前提)一、医学论理学起步-发展-重视,SOP二、研究基础研究者手册、文献资料、毒性、疗效、ADR三、目的明确方案合理,疗效提高,提高,ADR减少四、一致性检验统一检验,量表评分、同一SOP五、专业标准诊断标准、纳入标准(是)、排除标准(否)、推出标准、剔除标准、终止标准、疗效标准。
六、三种对象集:1、意愿用药集:包括用药后感到无效及难受而中途退出者。
2、符合方案集:是完成全部临床研究过程的病人。
3、安全分析集:凡用过一次药都在内,出现ADR均应统计。
PP分析、ITT分析及SS分析一、格病例分析(PP)对完成治疗方案,且依从性好的病例分析,分析不良反应时所有出现反应的病例应予统计、分析病菌敏感率时所有检测的菌株应予统计。
二、意向性分析(ITT)对意愿用药者的分析,更接近于上市实际情况,包括合格病例及已接受治疗又退出的病例,退出病例的最后一次数据转换为最终数据,不包括剔除的病例(误诊、误纳、未用药、无记录)三、安全集分析(SS)只要用过一次药,不论有无检测记录,出现不良反应均应统计,计算分母是安全集临床研究的全面记录1、筛选人数:入选检查前的人数2、入选人数:入选检查后的人数3、剔除人数:误诊、误纳、应排除过敏、未服药、未检测、不应或无法统计。
4、退出人数:中辍、脱落。
5、合格病例人数6、试验全面中止:出现严重ADR、无效、申办人中止、SFDA中止。
7、纳入标准:写明年龄、性别、诊断、病情、病程或病期、特殊检验的要求、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8、排除标准(拒纳标准):并非纳入标准的反义语,重要脏器功能异常者,应一一明确规定异常范围。
特定疾病或病史(精神病、艾滋病、器官移植、胃出血)治疗前若干时间接受了新药研究或特定治疗或药物过敏体质或对两种药物食物有过敏者,怀孕或哺乳期、月经期妇女。
9、剔除标准:误诊、未用药,无检查记录。
10、退出标准:病人自退又称脱落、病人自退、自感效差、自感难耐受、失访、不说明原因、医师令退、依从性差、ADR、泄盲、转科治疗、加杂症。
四期临床试验
四期临床试验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四期临床试验新药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市前新药Ⅰ、Ⅱ、Ⅲ期试验的补充和延续。
Ⅳ期临床试验既可以验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结果,还可以对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偏差进行纠正,更重要的是可以弥补上市前临床试验缺乏的资料和信息,从而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故本文拟对IV期临床试验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作一简要介绍。
1 Ⅳ期临床试验的定义国际上多数国家把上市后的研究称为“IV期临床试验”,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05-01施行)规定:IV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因此,新药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即为IV期临床试验。
2 Ⅳ期临床试验的特点Ⅳ期临床试验要求的病例数较多,一般为上市前临床试验例数的5~8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Ⅳ期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为2000例,其中避孕药的Ⅳ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Ⅳ期临床试验以观察药品安全性和长期有效性为主要目的。
本期试验注重对不良反应、禁忌、长期疗效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考察,以便及时发现可能有的远期副作用,并对其远期疗效加以评估。
此外,还将进一步考察药物对患者的经济与生活质量的影响。
Ⅳ期临床试验注重对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及临床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
在Ⅳ期临床评价方法方面,除了临床试验外还可以采用流行病学方法。
3 Ⅳ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要点Ⅳ期临床试验不要求设对照组。
Ⅳ期临床试验为上市后进行的试验,可不设对照组,但也不排除根据需要对某些适应症或某些试验对象进行小样本随机对照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病例数应≥2000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IV期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办法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IV期2000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定2015年7月22日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117号文,要求对1622个品种展开药物临床试验的自查、核查工作。
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国家新政策、新法规、新临床试验标准的高要求下,为了提高临床试验质量,试验数据符合国家的要求,我院增加了新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一、凡是通过药理基地接的临床试验项目,PI必须组织人员按照CFDA发布的228号文的要求开展项目。
在专业科室召开的启动会,必须由PI 组织,申办者实施。
二、专业科室项目负责人(PI)必须按照CFDA发布的230号文的规定承担责任及GCP规定的职责。
三、PI必须授权一名主治及主治以上的临床医生(可以兼职)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展。
四、CRC必须通过PI及机构的面试才能进入医院开展工作。
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院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五、CRA必须履行GCP规定的监查员职责。
如果不能尽职的,要求申办方更换CRA。
附件:1.科室启动会的要求2.专业科室负责人(pi)的要求3.临床试验负责医生的要求4.研究者的要求5.CRC的要求6.CRA的要求7.对于本临床试验质量的承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二零一六年元月五日制定(2016.1.30日执行)附件一:科室启动会的要求凡通过药理基地进行的临床试验,必须有PI组织,申办者实施在专业科室内召开启动会,其内容至少涵盖:①对试验方案的培训、有关试验操作类的培训和相关GCP内容培训。
②对CRF及原始病历的填写要求逐页试填写培训。
③药理基地办公室负责质控人员参加启动会讲解注意事项,核实文件夹中CFDA批件、伦理批件、合同、药检报告、药物发放回收表是否规范等等。
④科室专门的医生记录启动会的情况,和科主任共同签字后存入文件夹与原始资料一起保存。
⑤授权分工需在启动会之前落实,会上仅仅是再确认和签日期。
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临床研究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全面推进药品
临床研究立法工作,保护临床试验患者的权益,确保临床研究质量,维护
公众健康,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的若
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临床研究的定义
临床研究是指通过采用符合基本研究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方法,在充分
了解患者的病情及风险的情况下,为评价一种药品、一种治疗方法或技术、一种治疗器械和诊断方法在用于不同病种和症状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其
剂量、以及诊疗的准确性而开展的实验性的医学研究。
二、药品临床研究的类型
1.初步药品临床研究
初步药品临床研究是指对药品的携带性、药物活性、药代动力学数据
以及疗效和安全信息等,通常以剂量梯度设计的实验性研究。
2.其他药品临床研究
包括其他的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方案可设计为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
研究、安全性观察研究以及疗效观察研究,也可结合上述研究。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新药杂志》
【年(卷),期】2000(9)8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5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颁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J],
2.国家修订进口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原料药临床研究规定 [J], 黄宏星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进口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原料药临床研究规定的通告 [J], 无
4.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J], 无
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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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一、药品临床研究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进口药品的临床验证。
药品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二、进行药品临床研究,须由申办者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单位(负责单位和协作单位);在非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填报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表1),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三、选择药品临床研究单位的基本原则:(一)Ⅰ--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应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若因特殊需要选择非基地医疗机构参加药品临床研究,应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二)Ⅳ期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必须是参加该药品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Ⅳ期临床试验的协作单位,由申办者和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选择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或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非基地医疗机构;(三)预防性疫苗、特殊疾病的药品及部分特殊药品,可根据其临床研究的特殊性选择临床研究单位。
四、非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承担药品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应超过总数的50%(Ⅳ期除外)。
五、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只能按其所具有的基地专业承担相应的药品临床研究,各基地专业不得进行非本专业领域的药品临床研究。
六、凡承担药品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必须同时参加该品种的临床试验。
七、药品临床研究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转给未获准进行药品临床研究的单位。
八、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同一专业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药品临床研究,并不得同时进行过多品种的临床研究(一般不超过3个品种)。
九、药品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按GCP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表2);Ⅳ期临床试验中发生的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同时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十、药品临床研究单位应完整保存临床研究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临床研究的全过程进行随机或有因的视察与稽查,每次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项目进行视察与稽查(表3),视察/稽查结束后将结果给予被视察/稽查单位(表4)。
十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研究资料时,将对其GCP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价(表5)。
附件:表1 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表2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表3 药品临床试验视察/稽查项目表表4 药品临床试验视察/稽查报告表表5 药品临床研究审评-GCP实施情况评价表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非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试验用药品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类别□中药□化学药□新生物制品□放射性药□进口药□其它第类临床研究分期□Ⅰ期□Ⅱ期□Ⅲ期□Ⅳ期□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验证剂型申办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临床研究预期时间年月至年月批准文号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病例总数例临床研究协作单位基地单位非基地单位安监司核查意见注册司审批意见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的非基地专业情况申请单位及专业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是□否备案时间年月专业病房床位数张预期完成的病例数例专业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过药品临床研究□是□否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其它接受GCP培训情况□是□否研究人员数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其它人接受GCP培训人数人护理人员数人接受GCP培训人数人申请单位及专业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是□否备案时间年月专业病房床位数张预期完成的病例数例专业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过药品临床研究□是□否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其它接受GCP培训情况□是□否研究人员数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其它人接受GCP培训人数人护理人员数人接受GCP培训人数人申请单位及专业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是□否备案时间年月专业病房床位数张预期完成的病例数例专业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过药品临床研究□是□否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其它接受GCP培训情况□是□否研究人员数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其它人接受GCP培训人数人护理人员数人接受GCP培训人数人说明 1、非基地专业在参加新药临床研究时,须填写此表。
2、对选择项目,在所选项目的“□”内划“ ”。
3、非基地专业超过此表可填写的数目,可以在续表中填写。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SAE)新药临床研究批准文号:编号:报告类型□首次报告□随访报告□总结报告报告时间:年月日医疗机构及专业名称电话申报单位名称电话试验用药品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药品类别□中药□化学药□新生物制品□放射性药□进口药□其它第类临床研究分期□Ⅰ期□Ⅱ期□Ⅲ期□Ⅳ期□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验证剂型:受试者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疾病诊断:SAE情况□导致住院□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功能障碍□导致先天畸形□危及生命或死亡□其它SAE发生时间:年月日SAE反应严重程度: □轻度□中度□重度对试验用药采取的措施□继续用药□减小剂量□药物暂停后又恢复□停用药物SAE转归□症状消失(后遗症□有□无)□症状持续□死亡(死亡时间:年月日)SAE与试验药的关系□肯定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无关□无法判定破盲情况□未破盲□已破盲(破盲时间:年月日)SAE报道情况国内:□有□无□不详国外:□有□无□不详SAE发生及处理的详细情况: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职务/职称:报告人签名: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项目表项目内容1临床研究单位资格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负责单位,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IV期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是该药品II期、I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IV期临床试验的协作单位,是基地或在SDA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2临床研究的准备申办者提供试验用药品及其临床前研究资料和已有的临床疗效及安全临床研究单位的设施与条件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均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研究者与申办者就临床试验的监查、稽查以及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3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有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规程符合GCP要求临床试验方案在试验开始前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伦理委员会审议试验方案符合GCP(第十二条)要求试验期间临床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及表述符合GCP(第十四条)的要求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在试验开始前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所有受试者均有知情同意书,且知情过程符合GCP(第十五条)要求试验期间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任何修改,均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期间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修改后,均再次取得所有受试者同意4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临床试验方案所包含的内容满足GCP(第十七条22项内容)的要求规定了在临床试验中必要时对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的操作规程表3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项目表(续)项目内容5研究者职责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和GCP的规定执行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掌握试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所在医疗机构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必要条件实施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实验室检查结果正确可靠保证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均能得到适当的治疗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报告病例报告表的填写准确、完整、及时、合法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接受SDA稽查和视察6申办者职责为研究者提供手册,其内容包括按规定应有的试验用药的资料和数据在获得SDA批准及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按方案和GCP组织临床试验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职责与分工向研究者提供易于识别及有正确编码的试验药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保证试验用药品质量合格并进行适当包装建立试验用药品登记、保管、分发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任命为研究者所接受的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及时报告SDA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及时通报同一试验的其他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时,立即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SDA表3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项目表(续)项目内容7监查员职责具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GCP培训合格,并熟悉药品临床研究审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试验药品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严格遵循了满足GCP(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每次访视后均向申办者提交临床试验监查的书面报告监查员的人数及访视频度,满足临床试验的质控要求8记录与报告研究者的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上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且有记录者签名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且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等情况均有记录受试者任何原因的退出与失访,均在病例报告表中有详细说明所有不良事件均被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临床试验中所有实验室数据均记录或将原始报告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外的数据均被核实且有研究者说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符合GCP(第四十八)条要求临床试验准备阶段保存文件(GCP附录3,1-20)临床试验进行阶段保存文件(GCP附录3,21-37)临床试验完成之后保存文件(GCP附录3,38-44)研究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品被批准上市后五年表3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项目表(续)项目内容9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临床试验的各个阶段,均需有资格的生物统计学人员参与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同时制定统计分析计划书严格执行临床试验方案并对任何改动均说明理由临床试验的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并有确定的操作程序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符合随机化原则盲法试验在其试验方案中,应确定破盲条件和执行破盲的人员紧急情况下对个别受试者的破盲,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具有数据管理的系统化程序,且所有实际操作步骤均被记录在案具有保证数据库有效性和保密性的标准操作规程及计算机程序临床试验统计结果的表达和分析过程,均采用了规范的统计学方法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统计分析报告相符10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包括数量、运送、接受、分配、应用及回收等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专人负责,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试验试验用剩余药品均退回申办者并记录在案药品剂量与用法符合试验方案的规定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的所有药品的包装与标签适当,并表明临床试验双盲试验中试验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监查员对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11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申办者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研究者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均采用了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可靠且处理表 3 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项目表(续)项目内容12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方案由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共同制定,申办者同意且获伦理委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量符合统计学要求各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建立了疗效及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化方法各中心的实验室检测及临床评价方法均有统一的质量控制数据资料集中管理与分析,建立了数据传递与查询规程明确监查员的职能,以保证各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建立协调委员会,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并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13其它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只能按其所具有的基地专业承担相应的药品临床研凡承担药品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必须同时参加该品种的临床试验药品临床研究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转让给未获准进研究的单位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同一专业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药品注:申----申办者;研----研究者;监----监查员/合同研究组织;3----表明有关/负责表 4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报告表药品名称中文名:英文名:药品分类□中药□化学药□新生物制品□放射性药□进口药□其它第类临床分期□I期□ II期□ III期□IV期□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验证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研究题目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申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视察/稽查单位研究负责人视察/稽查项目* 1 □ 2 □ 3 □ 4 □ 5 □ 6 □ 7 □8 □ 9 □ 10 □11 □12 □ 13□视察/稽查结论(详细陈述或结果处理报告可作为本表的附件)视察/稽查机构执行时间年月日执行参与人员执行负责人*:视察/稽查项目系指《药品临床研究视察/稽查项目表》中的项目号,请根据所稽查的项目在□内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