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风险预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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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风险预警案例

税务稽查工作如何作好预警工作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发票专项整治、税收专项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如何开展打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如何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我们科现将工作中对发票检查的一点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明确规定: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收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辨别纳税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关键是要在调查取证中突破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通过认真分析“票、货、款”运行

的全过程,准确分清纳税人的善意和恶意行为。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从细节入手抓住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发现疑点。

案例,西安某商贸企业主要从事矿粉的销售业务,在对该商贸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贸企业2009年3月向“青海公司”销售矿粉合计366.52金属吨,与该商贸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对后发现,该批货物是从“秦皇岛公司”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组通过对企业的行业经营特点了解到,该商贸企业在购进和销售矿粉必须要有取样化验单,根据化验结果换算出金属含量,再依据金属含量确定单价,但从该商贸企业“营业费用”中没有发现该时间段“秦皇岛公司”方向的化验单据,只有西藏方向的货物取样化验单据。据此,我们检查组认为,该商贸企业取得“秦皇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疑点较大,有必要从该商贸企业的客户“青海公司”和供货方“秦皇岛公司”两个方向进行调查。检查组带着疑点到青海和秦皇岛进行了异地调查,重点对西安商贸企业与“青海公司”、“秦皇岛公司”的发票开具、资金结算、运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内查外调,发现以下疑点:

一是业务发生时间逻辑关系错误,西安商贸企业与“秦皇岛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品质结算单日期滞后于实际发货时间,不符合常规;

二是西安商贸企业销售给“青海公司”的矿粉产地及交货地点均为西藏拉萨;而西安商贸企业从“秦皇岛公司”购进的矿粉产地是韩国,货物实际产地不符;

三是从“秦皇岛公司”账务未发现上述货物的运费结算单据。

四是“秦皇岛公司”货物在公司杂货港务分公司存放,且与在西藏拉萨地区没有业务往来,说明从拉萨火车站发往“青海公司”的矿粉不是“秦皇岛公司”的货物。

通过多方调查及企业有关人员供述,确认西安商贸企业接受“秦皇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从第三方取得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缴增值税31万元,并处相应的罚款。

在本案中,对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检查我们注重了以下几点:

一、了解企业行业经营特点,通过对行业的经营特点

寻找突破口。

二、对企业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

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发出领用等单证核实,询问

相关证人,认真比对合同、发货记录及银行往来寻找疑点。

三、对运费的检查,由于该企业经营的矿粉是销售给

外省的企业,合同注明是铁路运输,由对方承担运费,检

查组到铁路部门核查运输记录寻找破绽。

四、对资金流的检查,通过检查看企业账册上的原始

资料如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是否一致,核查资金

进出情况发现异常。

五、从企业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和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进行检查。

六、从企业是否有货物交易行为上进行检查。为防止

受票方做假账、做伪证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检查人员进一

步向开票方或供货方调查取证,了解其发货品种、数量是

否与发票上的内容相符,以佐证受票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二、对利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的检查

长期以来,我们税务检查的侧重点一直停留在企业的报表帐务、成本管理、货物流转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等方面,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只停留在对其发生的业务往来方面进行检查,但随着我们税务稽查的深入和强化,利用普通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日渐突显起来。众所周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企业生产经营商品购销等经营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而且是计税、征税的重要凭据。因此,我们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我们发现普通发票的违法类型和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在对某大型军工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中,报销的普通发票进行抽查,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发票发售流向,发现有12份发票的

发票联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领票单位不一致,属于第三方发票,累计金额:238,613.00元;另外两户商业企业取得第三方发票累计金额:443149.40元。

二是涂改发票的问题

如:某医药企业2005年12月购进购买办公家具25590.00元,取得普通发票1份,2007两任会计交接工作时发现发票压在原会计处未做账务处理,直到2007年10月入账,因开票和入账时间间隔较长故将日期涂改,经我检查组从开票方核实,开票日期为2005年12月29日,发票联与存根联内容相符,业务真实。

三是发票填写项目不全

在对某钢材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7年度根据公路运输发票运费金额计提进项税额:10,626.78元;2008年度计提进项税额:3,203.51元,合计:13,830.29元,进一步检查发现所附运费发票没有按照税法相关文件要求注明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点,计提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列支,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是跨行业开具、国地税发票

如有的汽修厂应开具国税机关管理的修理修配发票而开具商零发票,有的打印复印社应开具地税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开具商零发票等。

三、针对发票违法,我们在检查中采用的方法

1、思想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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