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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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修订)》和体育科学学院具体实际,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和集体责任五个方面的测评。其中,

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

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态度、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

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

社会服务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集体责任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责任意识。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社会服务测评成绩和集体责任测评五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总分为110分,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测评得分(总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测评成绩×10%+集体责任测评成绩×10%。

第五条测评工作应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应当公开。综合测评的成绩充分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状况,并作为各类评奖的依据,以及作为研究生录取院校及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

思想品德测评总分为100分,基本分70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根据下列办法实施:

加分项:1、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抢救国家财产,拾金不昧等,有重大影响(如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视具体情况,加10到30分;

2、参加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每次加5分,仅限于献血日期所在学期;

3、获国家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30分;获省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

嘉奖者加20分;获市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15分;获校级精

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10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加5分;

4、(1)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示范宿舍”成员每人加8分;所在宿舍

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所在宿舍被

学院评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

(2)所在班级被评为校“十佳班级”,成员每人加10分,所在班级被评

为校“百优班级”,成员每人加5分;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红旗团支

部”,成员每人加15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红旗团支部”,成员每人

加10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特色团支部”,成员每人加5分,所在团

支部被评为“爱心团支部”,成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院“优秀学风班级”,

成员每人加5分(以上评奖加分名单须由班长和团支书共同认定)。以上

加分不累计,以最高奖项分值为算。

减分项:1、宿舍严禁夜不归宿,如有事请事先请假,无故夜不归宿者,每次减10分;

迟归每次减5分;

2、严格宿舍作息时间,午休期间,原则上不使用电脑,如确实需要,不得做

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晚上十点半以后应熄灯休息,禁止使用电脑、用手机

播放视频或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事情等。如有违反规定者,每次减5分;

3、严禁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违反规定者,每次减5分;

4、严禁在宿舍留宿非本室成员,违反规定者,每次减5分;

5、严禁在宿舍打麻将、抽烟等行为。如有违反者,每次减5分;

6、未刷卡进公寓被管理站通报者,每次减5分;

7、宿舍因脏乱差受到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如由个人原因引起,当事人

每次减5分;如属集体行为,每人减5分。

8、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

理,无故旷课者每次减10分;

9、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者,每次减

5分;

10、上课期间睡觉、玩手机、吃饭、吃零食等与课堂无关事宜者,每次减5分;

11、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减10分;

12、受学校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

13、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减3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

14、受学校记过处分者减4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

15、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思想品德成绩记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年评奖资格;

规定:同一事情不重复加分,只能以最高分加一次;同理,亦不能重复减分,只能以最高分减一次。

第七条专业学习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是否具有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

(二)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获奖助学金等情况;

(三)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的表现及成果情况。

专业学习测评总分为100分,该项分数由本学期期末成绩平均分+加减分构成,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根据下列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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