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金融理论
法与金融理论
政治与历史解释(LLSV,1999)
政商关系,即国家在监管商业中的作用 (LLSV,1999)
评述
法律渊源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如果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而实际的回 归结果却表明法律渊源变量比各项权利 指标更具说服力,可见法律渊源变量决 不仅体现在条文上。
——政治决定论
Bebchuk和Roe(1999) :利益集团决定论
关键变量
投资者法律保护
一国外部投资者籍以防止其权利被内部人 (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的法律规定及其 执行机制(Shleifer和Vishny,1997)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衡量
股东权力
投票权规则(One share one vote)、 邮寄投票权(Proxy by mail)、 无阻碍出售权(Shares not blocked before meeting)、 累计投票权或小股东的比例投票权(Cumulative voting / proportional represent’n)、 受压少数股东保护机制(Oppressed minority)、
实体经济的增长
Shleifer和Wolfenson(2002)和Wurgler (2000)的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 家,生产力一般的企业家往往把资金投向市 场,为生产力较高的项目融资,而在投资者 保护较差的国家,这些企业家则投资建立自 己的项目,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银行业
法律的执行状况
司法体系的效率(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被剥夺的风险(Risk of expropriation)、 法律规则(Rule of law)、 政府对合约的否认(Repudiation of contracts by government) 腐败水平(Corruption) 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等指标
法与金融_精品文档
第六项将考察一下股东召集特别股东会时所必需 的股本比例。这一比例越高,小股东就越难通 过召集股东会质疑管理层或撤换之。这个比例 在世界各国中的分布情况是从日本的3%到墨西 哥的33%。
就上述6项防董事权利的评判而言,一国保护小 股东的方式如符合评判标准,则得一分,否则 为0分。如果召集特别股东会必需股本比例小于 或等于全球中间数的10%,则也得一分。最 后,我们把这6项防董事权利的得分相加得出总 分,结果分布于比利时的0分到加拿大、美国的 5分之间。
但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权利还取决于证 券发行地域的法律规则。法律及执法力度决定了 证券持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能得 到何种保护。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投资者给予不同的保 护,这解释了为什么各国公司采取不同的 方式融资,以及股东采取不同的方式拥有 公司。*
本文试图采取了经验主义的方法,考察了49 个国家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的差异, 这些法律在执行程度上的区别,以及这些 差异或区别是否对公司的股权模式有重要 意义。
之,法国法系国家最弱。
当法律不健全或执法质量不高的时,公司治理 方面会存在其他形式的替代机制, 如强制分 红,和法定准备金制度。
在对投资者缺乏法律保护的国家中,与之 相应的是股权高度集中。一定程度上的股 权集中有助于激励管理层并促使大股东监 督理层的行为,然而,一定程度上的权分 散也是分散风险的可行之道。
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相当少的国家有有利 于外部股东的法律规定。有22%的国家有一 股一票的法律规则,27%的国家允许累计投 票或给予小股东选任一定比例董事的权利, 18%的国家允许以邮寄方式投票,只有 53%‘的国家有保护小股东免受压迫的机制和 给予小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表2说明的另一研究结果是法律渊源对于许 多变量来说至关重要。
Law-and-Finance-法与金融PPT课件
我们假设数据覆盖的法律与49个国家公开交 易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权利是相关的,与法律 执行质量也是相关的。对于股东,我们检查 投票权、参与公司决策的难易程度、对经理 侵占的反对程度。对于债券人,我们检查对 于借贷契约的遵守、违约时,处置抵押资产 的能力,债权人没有管理公司能力时,单方 面寻求保护的权利。事实上,以上指标都是 用来衡量投资者运用它们的权利以减轻管理 层侵占的能力。我们也测量了各国的法律执 行质量以及会计制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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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证券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是其固有的特征,这种观点忽视了权利背后 的法律体制。因此我们提出以下疑问:法国 、美国、印度以及墨西哥境内的投资者的权 益保护程度是否一致?在德国、意大利以及 斯里兰卡境内,假设所有的资产价值都相同 ,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是否有相同的法 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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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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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金融 Law and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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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LSV
罗伯特·维什尼
拉波塔
安德烈·施莱弗 洛
配兹·西拉内斯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拉波塔、洛配兹·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和 罗伯特·维什尼四位学者,在法学界、金融学界都有很深的造诣,通 过整理多国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和经济等方方面面的量化数据 ,第一次明确将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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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系
•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 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 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 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 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 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 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 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 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 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 ,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法学和金融学
法学和金融学1. 引言法学和金融学是两个独立却又密切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学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而金融学则关注金融市场和经济活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和金融学之间的关系,包括其相互影响、共同点以及各自的特点。
2. 法学与金融学的相互影响2.1 法律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法律在金融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金融交易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证券法规范了证券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业监管法规定了银行业务运营的合规标准等等。
因此,合理健全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2.2 金融活动对法律的需求金融活动通常涉及复杂的合同和交易安排,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监管。
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股权交易、债务融资等都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
同时,金融市场中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法律可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3 法学对金融学研究的影响法学对金融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通过对金融市场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揭示出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例如,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就借鉴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结构、治理机制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法学与金融学的共同点3.1 都是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法学还是金融学,都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它们都以人类社会中具体现象为研究对象,关注人类行为和制度的规范与运作。
因此,两个学科都需要运用科学研究的方法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证研究。
3.2 都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法学和金融学都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社会经济的进步。
3.3 都需要跨学科研究法学和金融学都需要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律与金融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监管
法律与金融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与金融: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监管近年来,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对金融法和金融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与金融的关系、金融法的定义和特征、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和挑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与金融:相互依存与互为制约法律与金融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的关系。
法律为金融提供了法规框架和规范,保障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金融活动的发展和创新,也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
法律与金融的互动关系决定了二者的密切合作,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金融法的定义和特征金融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了金融活动管理法律、金融机构监管法律、金融交易法律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金融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学科性与复杂性:金融法涵盖了经济学、法学、金融学、会计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同时涉及的主体众多,制度复杂。
2. 法律与市场的平衡:金融法既需要保护市场自由和经济效益,又要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3. 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结合:金融法既强调国家的监管职责,又兼顾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要求。
三、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金融市场监管是指在法律框架下,通过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
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利益:金融市场监管可以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公信力。
2.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金融市场监管可以控制金融风险,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3. 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市场监管可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推动金融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四、金融市场监管的挑战金融市场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设计挑战:由于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监管制度需要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创新变化,提高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与金融(拉弗勒·拉·波塔)
法律与金融拉弗勒・拉・波塔弗洛伦斯・勒波兹德・西朗斯安德瑞・施莱弗罗伯特・W・维什尼本文考察了对股东及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的起源以及它们在世界上49个国家得以执行的质量。
研究结果表明,普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最充分;法国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最薄弱;德国及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则居中。
同时,大型公众公司中股权集中的现象与投资者保护呈负相关关系,这种状况与一种假说是一致的,这一假说认为,持股数量少、股权结构多元的小股东在不能保护他们权利的国家中不可能处于重要地位。
一、论点的概述莫迪格里安尼(Modigliani)与米勒(Miller)的传统金融理论是用现金流来界定证券的。
例如,“债券”可以获得一种经允诺的、固定的、源源不断的利息支付,而股权则使其所有者分得红利。
但近来金融学的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各种证券的特点取决于它们带给其所有者的权利。
例如“股票”给予了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投票权,而债券却赋予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时重新占有公司抵押物的权利。
当公司经理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事的时候,附着于证券上的权利就显得十分关键了。
这些权利使股东有权从对经理的投资中获得回报。
股东获得红利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投票罢免不向他们支付红利的董事;债权人获得利息是因为他们有权重新占有公司的抵押物。
没有这些权利,投资者就不能得到回报,企业也会发现它们将难以对外进行融资。
认为证券固有的特性是由其内在权利赋予的观点也不全面。
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权利还取决于证券发行地域的法律规则。
股东在法国与在美国、印度、墨西哥会获得相同的投资者权益吗?当身处斯里兰卡或意大利的债务人违约时,身处德国的债权人所持有的抵押物的价值在各种情况下是一样的吗? 法律及执法力度决定了证券持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能得到何种保护,这是一项潜在的重要因素。
投资者能得到何种法律保护,决定了他们是否愿意投资。
法律与金融讲义
法律与金融讲义宋晓燕第一章金融市场概述第一节金融市场的含义、特性与要素一、金融市场的含义国内外学者对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s)给出了多种定义,大体上可以作如下归纳:①“场所说”,将金融市场视为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
传统意义上的市场是指买卖双方集中交易的场所。
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许多交易活动已经突破了空间限制,借助现代化联络手段瞬时即可完成,并不一定需要固定的场所,所谓“场所”已经演变成为一个习惯上的用语;②“机制说”,认为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和定价的机制;③“关系说”,将金融市场界定为金融工具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交易形成的债权、股权关系的总和;④“结构说”,即金融市场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的总称。
上述观点均是对金融市场从不同角度加以考察,并对其予以界定。
这反映了金融市场是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复杂的综合体。
在本教材中,我们将金融市场界定为金融交易的场所和机制的总和。
二、金融市场的特性金融市场与普通的产品市场及要素市场的关键区别在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1]。
普通的产品及生产要素具有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其市场价格的决定基础是其内在价值。
一旦交易完成,即进入消费过程或生产过程,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也告结束。
而金融市场交易的是金融工具,交易双方并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交易的实质是资金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偿让渡。
通过交易,双方由此建立起借贷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对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
金融工具由于和实物资产分离,其市场价格的决定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机制。
其次,金融市场的交易过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普通商品的交易一般是双方[1]虽然金融市场也可以视为要素市场的一部分,但由于金融市场具有鲜明的特性,故将其独立出来。
直接接触,看货成交,而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交易中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再次,金融市场的交易场所也具有特殊性。
普通商品的交易多以有形市场为主,依靠固定的场所为交易者提供当面接洽、集中交易的渠道,而金融市场则既可以表现为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进行交易的无形市场。
金融与法律基础知识
金融与法律基础知识概述金融与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但在现代社会中,它们紧密相连。
金融是指与金钱、财富和资本相关的一切活动,而法律则是指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探讨金融与法律的基础知识,包括金融与法律的关系、金融与法律的重要性以及一些重要的金融法律概念。
金融与法律的关系金融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金融交易通常涉及到各种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衍生品等)的买卖和交换,而这些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法律规定了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同时,金融业务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管,以防止金融市场出现不正当行为和潜在的风险。
金融与法律的重要性金融与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为经济体系提供了稳定的基础。
金融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资金,并促进了资源的配置。
法律规定了金融交易的规则和制度,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并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金融与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金融产品的合法化: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 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的运行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管和制约,以防止市场操纵、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 金融纠纷的解决:金融交易中可能出现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金融法律框架提供了一套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机制,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 金融合同的效力:金融交易一般以合同形式进行,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确保合同的效力和可行性。
金融法律概念金融法律涵盖了一系列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法律概念。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金融法律概念的介绍:证券法律证券法律是指规范证券市场交易和公司融资活动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披露、操纵市场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银行法律银行法律是指涉及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银行的组织、管理、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基于LAF和LIF两种理路的比较研究
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基于LAF和LIF两种理路的比较研究◎崔 兵 卢现祥内容提要 厘清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是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前提。
通过比较“法与金融学”(LAF)及“金融的法律理论”(LIF)对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研究发现:前者声称法律单向度决定金融,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金融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但二者在法律与金融关系“为什么应该是怎样的”层面存在逻辑缺环,均未形成逻辑自洽的理论逻辑。
回归制度分析的交易成本传统,能够明晰法律决定金融的逻辑机理,重构“法与金融学”的理论逻辑。
而只有引入不确定性视角和制度的认知本质,方能打开法律制度变迁的黑箱,深入分析法律与金融双向作用、共同演化的机理,进而为“金融的法律理论”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
研究法律与金融的互动逻辑,对于理解金融制度的选择至关重要,更有助于深化对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及数字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的认识,推动形成逻辑自洽并具备可行性的金融政策建议。
关键词 法与金融学 金融的法律理论 不确定性 交易成本 制度认知〔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2)06-0028-12一、引言沉寂多年的法律与金融关系的古老命题,①因为20世纪末“法与金融学”(LawandFinance,LAF)横空出世得以重归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视野。
②LAF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至关重要,普通法国家相比大陆法国家有更发达的金融市场。
虽然LAF的文献及基于其理论研究的政策得到学界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竞相追捧,但也从不乏尖锐的批评与质疑。
众多反对声浪中,“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TheoryofFinance或者LawinFinance,LIF)③最富挑战性和彻底性,因而也更能有效弥补LAF遗留的研究缺憾。
④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予只能“在金融市场正常波动时期适用”的LAF理论迎头痛击,转而赐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双重软预算约束下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财政金融协同治理研究”(15BJY143)①张杰:《交易成本、法律传统与金融制度边界的决定》,《财贸经济》2012年第2期。
法律与金融理论
法律与金融理论引言法律与金融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领域,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的基石,而金融则是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金融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一些与此相关的重要理论。
法律与金融的相互关系法律与金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关系。
首先,法律为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
金融市场需要有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为金融活动提供了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另外,金融活动也对法律产生了影响。
金融市场的运作需要法律支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与此同时,金融活动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和争议,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例如,金融产品的合规性、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等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
法律与金融理论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的解释和理解。
在法律与金融领域,有一些重要的法律理论被广泛应用。
1.合同法理论:合同是金融活动中常见的法律形式。
合同法理论研究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为金融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合同法理论包括正式合同理论、实质合同理论等。
2.公司法理论: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主体形式之一。
公司法理论研究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问题。
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
3.证券法理论:证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法理论研究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问题,通过构建合理的证券法律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理论金融理论是对金融现象和金融规律的解释和理解。
在法律与金融领域,也有一些重要的金融理论被广泛应用。
1.金融市场理论:金融市场是金融活动进行的场所,是资金的配置和交换的重要机制。
金融市场理论研究金融市场的组织、交易机制、价格形成等问题,为金融市场的运作提供了理论指导。
2.投资理论:投资是金融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
法与金融理论
实体经济的增长
Shleifer和Wolfenson(2002)和Wurgler (2000)的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 家,生产力一般的企业家往往把资金投向市 场,为生产力较高的项目融资,而在投资者 保护较差的国家,这些企业家则投资建立自 己的项目,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银行业
法律与金融理论
法律金融理论(Law and Finance)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 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 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 和发展,属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 支领域。
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 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研究成果散落于法 律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 。
实体经济的增长
Beck,Levine和Loayza (2000)的研究, 资本市场发展能够从三个方面加速经济增长。 首先,它能够强化储蓄;第二,它能把这些 储蓄引导到实体投资中,促进资本积累;第 三,一旦金融家对企业家投资决策的控制达 到一定程度,资本市场发展就使资本流向更 有生产力的用途,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法系与金融发展;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 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
法律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 法律体制的质量与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规模,投 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关键变量
投资者法律保护
一国外部投资者籍以防止其权利被内部人 (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的法律规定及其 执行机制(Shleifer和Vishny,1997)
government) 腐败水平(Corruption) 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等指标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经济意义
投资者 法律保 护程度
金融的法律理论
金融的法律理论卡塔琳娜·皮斯托1.引言本文旨在为当代金融体系,也就是基于未来收益而利用今天资本的体系,构建一个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 of finance,以下简称LTF)论纲。
货币和金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以前(Hodgson,2013),但是全球金融资本主义则是更晚近的成果。
本文以及本文所要提出的理论所关注的正是更晚近的全球金融体系。
LTF主张:金融是依法律构建的,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
金融资产的本质就是合同,而合同的价值主要依赖于合同的法律正当性(legal vindication)(Bradley,1902)。
哪些金融资产有法律正当性或没有法律正当性,因而可执行或不可执行,取决于法律规则以及法院和监管者对这些法律规则的解释。
这可能会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一个资本自由流动的世界里,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金融承诺(financial commitments)把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中的市场主体连接在一起,并决定了金融体系的范围。
在这样一个体系下,比较优势来自能够设计出既不明显违反各司法辖区现行的法律规则又能给发行商或持有者减轻成本的金融工具。
简言之,法律和金融是一个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动态过程;创立金融游戏的法律规则不断受到新的合同工具的挑战,而新的合同工具反过来又寻求法律正当性。
然而,LTF基于两个前提:根本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这两个前提目前虽然不在法律之内,但必将被法律强化。
这两个前提相伴而生:如果能够预知未来,我们就能预先采取措施处理未来的流动性约束问题;如果流动性是一种免费物品,有关未来再融资的金融承诺就不成问题。
基于这些前提,LTF可以阐明当代全球金融体系的核心特征,包括内在的不稳定性、组织结构上的核心和外围之分、法律对金融体系不同部分的适用差异,以及处于核心位置的自由裁量权。
在LTF的理论框架下,我们可以游刃有余地运用“理性选择模型”和社会经济学中的社会嵌入法(socially-embedded approach),来分析金融主体的行为。
法与金融理论(2)PPT课件
伦敦交易所却使用核准制,但很少听说伦敦交易所有多少腐败发生? 这里面的道理在于美国的SEC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由于自身没有利 润上的考虑,所以容易腐败。而伦敦交易所是一个追求利润的机构, 腐败和自身追求利润是冲突的。只有使市场透明才能使交易所赚到钱 。所以它在意自己的声誉,在意投资者是否信赖其市场。作为一个自 律机构,为其自身利益所在,伦敦交易所有动力制定一系列规定和制 度来帮助克服其腐败。因此采用核准制导致的腐败问题就不是最严重 的了。
关于执法的问题在理论文献中一直有很大的争论,但有几 个理论解释较有影响:
1、芝加哥学派的贝克—斯蒂格勒模型 1968年贝克发表于美国《政治经济学评论》的论文推导了最优法律
和最优阻吓作用的条件。贝克得出了一个基本推论是:当法律设计到 最优,由法庭来执法是最优的制度。即,执法只需要法庭,而不需要 任何其他的机构,如监管机构。在贝克的论文发表之后几年,另一个 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勒再发表了一篇论文,改进了贝克的理论——如 今在这个领域里都叫贝克—斯蒂格勒模型(Backer—Stigler)。他们 的工作为后来称为法经济学的新兴的领域奠定了基础。奠定这个领域 的主要是三个人,其中贝克和斯提格勒两人是经济学家,另一个重要 的奠基人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奈,他同时又是美国地 区法院的法官。他们均认为,执法只需要法庭,不需要“监管者”。
便法律是完备的,仍然可能需要监管者,因为证据需要费力搜寻。
现实之中任何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为什么任何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 呢?道理其实相当简单。因为法律是面对全体国民的,是面对无穷代 的国民,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所以立法人怎么可能预 料所有将来会发生的事件呢?怎么能把法律定义得无限清楚,用语言 准确地、无差异地写出来呢?因此,现实中法律都是不完备的。
法律与金融理论
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 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 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 了“法律金融”(Law and Finance)这篇 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产 生。
法律金融理论的主要内容
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 运行的影响
有抵押债权人的优先获偿权(Secured creditors first paid)、
对进入重组的限制(Restrictions for going into reorganization)、
管理层不得参与重组(Management does not stay in reorganization)
债权人权力(Creditor rights index)等指标
法律的执行状况
司法体系的效率(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被剥夺的风险(Risk of expropriation)、 法律规则(Rule of law)、 政府对合约的否认(Repudiation of contracts by
何谓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即习惯 法系)是公认的两大基本法系,而前者又可以 具体划分为法国法、德国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 三个子法系。
大多数讲英语的国家都属于普通法系,其他国 家大都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 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 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 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 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 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 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 功能。
《法与金融理论》课件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 行为、降低风险、保障公平交易,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
法与金融理论的发展历程
早期法与金融理论
早期的法与金融理论主要关注法 律制度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 强调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金融市 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现代法与金融理论
现代法与金融理论则更加注重法 律制度与金融市场的互动关系, 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金融市场 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投资法的定义
投资法是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和规范投资 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投资法的目的
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法的原则
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 序。
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投资主体
规定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监管
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 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进行规范
和监管。
金融交易监管
金融法对各种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规 范,保障交易的公平、透明和合法 。
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包括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金融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责任
《法与金融理论》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法与金融理论概述 • 金融法基础 • 金融监管法 • 投资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01 法与金融理论概述
CHAPTER
法与金融的关系
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法律制度通过规定金融交易的合法性、保护投资者权益、规 范金融机构行为等,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
法律与金融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我国《刑法》)。从1982年起 至1996年止,国家立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补充立法的办法,先 后对我国《刑法》进行多达22次的重要修改和补充,并且在90 多部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中采用“按照”或“比照” 刑法的方法,规定了130余则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和认定犯罪的条 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了经过全面修订的我国《刑法》,总共452条,自1997年10 月1日起施行,理论上习惯将其称为“新刑法”。它取消了“类 推适用”等做法。新刑法有金融犯罪的条文规定。
1997年在以美国花旗银行为牵头行的上海通用821亿美元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谈判中一些银行担心鉴于中国对外汇流通的严格管制特别是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己平衡外汇如果待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利创汇不足以偿还美元贷款银行就将面临风险
第一章 法律与金融
【本章学习要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体系。 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 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与法律不可分,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区别越来越小。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对金融专业人才的法律知识要 求提高,对金融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旺盛。
2.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
[案例1-2]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4年成立,是世界500强 企业上汽集团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06年末,公司资 产总额达185亿元,净资产15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5.3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上 汽集团财务公司在结算、融资、资本运作三大核心功能的基础上,依托上汽集团产业 优势,携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创建的国内第一家合资汽车金融 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成功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拓展汽车消费信贷 业务。
法律与金融法
法律与金融法导言:法律与金融法是两个相辅相成的领域,它们紧密联系,共同构建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金融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与金融法的联系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行为的工具,是金融法的基础。
金融法则是法律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化表现。
它具有其独特的业务领域和规则制度,其中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法律和金融法的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 法律保护金融权益金融业务涉及大量的资金往来和合同交易。
法律通过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交易提供了合法和安全的环境。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金融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确保交易公平、合法和无纠纷。
2. 法律监管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管。
金融法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
例如,证券法对证券交易进行了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3. 法律应对金融风险金融业务往往伴随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当金融风险出现时,法律要能及时对其进行应对和解决。
例如,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面临危机时的应急措施和政府支持,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风险的控制。
二、法律与金融法的应用与挑战法律与金融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明显的是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金融法的立法和协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交易日益频繁。
这给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金融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以及不同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随着金融工具和业务的创新,金融法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
然而,金融创新带来的新业务和新风险也对金融法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要在保护创新的同时,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整合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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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经济意义
投资者 法律保 护程度
控制权 私人收 益
股权 集中 程度
资本市场 企业价值 投资
实体经 济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所有权、控制模式
公司所有权
❖从中小股东投资意愿的角度 ❖从企业家选择股权结构的角度 ❖从外部大股东的角度
控制模式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融资风险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 ❖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 ❖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 ❖股价的同步性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衡量
❖ 股东权力
投票权规则(One share one vote)、 邮寄投票权(Proxy by mail)、 无阻碍出售权(Shares not blocked before
meeting)、 累计投票权或小股东的比例投票权(Cumulative
voting / proportional represent’n)、 受压少数股东保护机制(Oppressed minority)、
金融与经济的因果关系
❖ 金融体制的划分
以市场与银行何者为主体的划分(公司的融资方 式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格拉斯-斯蒂尔法的划分 以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状况进行划分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决定
❖ 法律渊源决定论 ❖ 政治决定论 ❖ 文化决定论 ❖ 金融发展的禀赋理论
——法律渊源
❖ LLSV将49个国家按分属于普通法系、德国民法法 系、法国民法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分为4组, 结果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给予外部投资者最强的保护, 法国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最弱,而德国法 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
新股的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 to new issues)、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Share of capital to call and ESM <=10 %)
防董事权指数(Antidirector rights index)等八个指标。
❖ 债权人权利
非自动扣押抵押品(No automatic stay on secured assets)、
法律金融理论(Law and Finance)
❖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 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是法 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属于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
❖ 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成系 统的理论体系,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 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 。
❖ 实体经济的增长
Shleifer和Wolfenson(2002)和Wurgler (2000) 的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生产力 一般的企业家往往把资金投向市场,为生产力较 高的项目融资,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这 些企业家则投资建立自己的项目,从而不利于资 源的优化配置 。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银行业
5%
0%
100 %
57Hale Waihona Puke %17 %28 %
29 %
33 %
94% 44 % 94 %
29% 62 % 52 %
50% 33 % 0%
斯堪的纳 维亚(4 国) 3.00 25 % 100 %
0%
0%
75 % 0%
世界平均 (49国)
3.00 18 % 71 % 27 %
53 % 53 % 78 %
债权人权 力指数
非自动扣 押抵押品
有抵押债 权人的优 先获偿权 对重组的 限制
管理者不 进入重组
3.11 72 % 89 % 72 % 78 %
B栏: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融资成本
银行利差 市盈率 股利收益率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成长
企业的增长率 企业的融资能力 企业的托宾Q值
❖ 实体经济的增长
Beck,Levine和Loayza (2000)的研究,资本 市场发展能够从三个方面加速经济增长。首先, 它能够强化储蓄;第二,它能把这些储蓄引导到 实体投资中,促进资本积累;第三,一旦金融家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的控制达到一定程度,资本市 场发展就使资本流向更有生产力的用途,从而提 高资源配置效率。
❖ 法系与金融发展;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 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
❖ 法律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 法律体制的质量与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规模,投 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关键变量
❖ 投资者法律保护
一国外部投资者籍以防止其权利被内部人 (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的法律规定及其 执行机制(Shleifer和Vishny,1997)
指标
防董事指 数 邮 寄 投 票 权 无阻碍出 售权
累计投票权或 小股东的比例 投票权 受压小股东机 制
优先权
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权比 例(小于等于 10%)
法律渊源
普 通 法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系 ( 1 8 (21国) (6国) 国) A栏:股东的权利保护指数
4.00
2.33
2.33
39 %
有抵押债权人的优先获偿权(Secured creditors first paid)、
对进入重组的限制(Restrictions for going into reorganization)、
管理层不得参与重组(Management does not stay in reorganization)
债权人权力(Creditor rights index)等指标
❖ 法律的执行状况
司法体系的效率(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被剥夺的风险(Risk of expropriation)、 法律规则(Rule of law)、 政府对合约的否认(Repudiation of contracts by
government) 腐败水平(Corruption) 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等指标
❖ 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 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 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 了“法律金融”(Law and Finance)这 篇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 产生。
法律金融理论的主要内容
❖ 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 运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