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应注意的问题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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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做人贵在诚正明改造重在神谋行——在****年第二次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全体服刑人员:大家好!时值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即将到来、我监继续深入开展“整顿监管秩序、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之际,我们在此隆重举行**监狱****年第二次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动员大会,目的就在于提高全体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想你们大家应该还清楚地记得就在十天前,也就是7月31日,我们同样是在这里召开了全体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大会,有所不同的是那天有125名服刑人员通过自己的诚实改造获得了减刑假释奖励,其中36名服刑人员减余刑于当日释放,堂堂正正地走出了监狱,走上了新生之路。

可以说,这也是所有服刑人员梦寐以求的目标。

话又说回来,他们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好的改造成绩,无一不是用真诚的改造态度和辛勤的汗水换来的。

全体服刑人员,人生之路不可能都是光明大道,所有人也不可能在人生路上都一帆风顺。

例如:工作中会有顺利和挫折,事业上会有起和落。

你们今天以服刑人员的身份坐在这里,也许会对此有更深的理解。

但这又仅仅是你们人生路上的一小段崎岖而已,跌倒了,可以爬起来,迷失了,可以找回来,走错了,可以退回来。

而其中的关键则在于“爬、找、退”的过程,对你们大家来讲,就是面对自己的刑期,应该怎么改造的问题。

唯物论告诉我们,事物变化决定于内因,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

因此,对自己、对他人、对监狱有一个正确地认识,对以后的改造有一个良好的态度至关重要,因为这是基础,更是动力。

在此,我寄予你们两句话:懂做人,会改造。

做人贵在诚、正、明,改造重在神、谋、行。

一、做人贵在诚、正、明若要开始新生,首要就要抛弃旧我,学会做人,做一个好人。

学会做人会令你们一生受益。

“诚”,就是要做一个忠诚、诚实、诚信的人。

忠诚是做人之本,是做人的基石。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首先要忠诚国家、忠诚人民、忠诚党、忠诚法律。

同时,还要做到诚实、诚信。

监狱减刑假释座谈会发言稿

监狱减刑假释座谈会发言稿

监狱减刑假释座谈会发言稿尊敬的监狱管理人员、各位司法工作人员,亲爱的受刑人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座谈会上与各位一起共同探讨监狱减刑假释的相关问题。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深知监狱中的每一位受刑人都是有故事、有灵魂、有潜力的个体,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在座谈会上,我将围绕监狱减刑假释的概念、意义、执行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达成共识,共同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和谐努力奋斗。

一、监狱减刑假释的概念和意义监狱减刑假释是指依法对刑满释放前积极改造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未满期满,剥夺部分自由或者缓刑,并且恢复名誉,缩短剥夺自由刑期的一种司法教育手段。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促进犯罪人员的改造,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和文化素质,减少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促使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监狱减刑假释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对受刑人员本身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和重返社会,而且对整个社会也具有深远意义。

它有助于减少监狱的人口压力,减少司法系统的资源浪费,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监狱减刑假释的推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监狱减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监狱减刑假释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受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二是对受刑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精神激励等方式,对受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他们树立自信心,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增强对改造的信心和决心。

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是指针对受刑人员的情况,根据其个人兴趣爱好和职业意愿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以增强其在社会上的就业竞争力。

这一方面包括农业、手工业、服务业等各类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包括职业指导、求职培训、就业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监狱减刑假释的执行方式需要监狱管理人员、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关键是要注重对受刑人员的个性化培训和指导,促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仕浩骆电夏建勇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6期目次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二、《规定》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二)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规则(三)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判断标准问题(四)《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受理材料的要求(五)保障履行能力判断的两项制度(六)几种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七)其他内容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5条,确立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规定了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标准;设置了罪犯财产申报和不利后果告知制度,以及配套的减刑、假释撤销制度;明确了6种不影响或一般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

《规定》是首个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作出系统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依法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意义重大。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规定》,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重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适用时,与原判财产刑执行情况基本属于两套体系,处于相互不关联的状况。

在当时看来,减刑、假释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变更执行,与财产刑执行并无太多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几个司法文件,如1989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1991年和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涉及财产刑执行问题,对“确有悔改表现”界定仅限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等4个方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2017年9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号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认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一、关于对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亲友为使其"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4.罪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5.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有检举揭发,在裁判生效后查证属实,确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因素处理.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导致量刑刑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二、关于减刑、假释特定从宽、放宽情形的掌握6.《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罪犯从减刑起始时间到报请减刑时或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形,而不仅指报请减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上述罪犯包括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公示,裁判文书不上网.7.《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涉及的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在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相应减刑幅度基础上适当放宽,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放宽幅度和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放宽幅度或缩短时间两种放宽办法择一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是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难以自理.8.《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中减刑起始时间缩短不超过四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9.过失犯罪罪犯减刑,在确定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从宽.三、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10.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主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分案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也应作为考量因素.11.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12.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13.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予从严的,根据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具体情况,每次缩减不超过一个月的减刑幅度.本条不适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该类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确定减刑幅度和假释考验期时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从宽.四、关于减刑、假释其他从严情形的掌握1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其中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时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15.《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指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刑期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16.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如果刑罚执行机关未作相应处理,在记分考核中没有体现且无说明的,可以酌情缩减减刑幅度.17.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之外其他"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一个月.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的多个"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时又存在其他两个以上从严情形的,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三个月.罪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特定的毒品犯罪,既是毒品再犯又构成累犯的,认定其具有一个从严情形.18.对罪犯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一般以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为基础进行缩减,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不超过《规定》中明确的最大幅度.19. 2011年4月3 0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假释;2011年4月3 0日以前犯罪,因上述八类暴力性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不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假释.五、其他问题20.减刑、假释的比例仍执行原有规定.21.对于身份不明的罪犯,原则上可以减刑,但一般不予假释.22.《规定》中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的起始时间,从生效裁判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23.罪犯在服刑期间所涉案件被再审改判,如未经减刑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已被裁定减刑,由此导致原减刑裁定失效,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再审改判前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2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被数罪并罚重新作出判决的,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待但未经处理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5.本纪要下发之日起,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按本纪要意见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1号不再执行.26.本纪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印发。

12第十二讲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12第十二讲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可能的; (4)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生活不能自理”指: (1)罪犯确因病、伤、残或年老, 而长期或永久性的“生活不能自 理”; (2)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无论是“需要保外就医”还是“生活 理”对于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 在给予监外执行时都必须严格控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刑罚执行变更的问题,不仅是执行中的 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缺陷
• 针对已纳入司法审查的减刑、假释制度: • (1)其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审查被判刑人是
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 • (2)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不足不利于纠正减刑、
假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 • (3)被害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保
• (1) 适用对象:收监后的被判处有期 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医的;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也可以监外执行。
• (2) 由监狱报请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指 罪犯有以下情形: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3)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时应注意的问题
A.不准保外就医的罪犯有: 1、判处死缓和无期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被害人不谅解、 意的; 3、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4、自残自伤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B.对“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 疗无效的”有期徒刑罪犯应执行原判刑 期三分之一以上。但病情恶化有死亡危 险改造表现好的,可不受此限。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黄永维聂洪勇李宗诚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积极推动审理程序公开规范,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经过(一)起草背景第一,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历史价值和积极意义不可抹灭。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生刑过轻”的现象;减刑、假释条件不够详尽、具体,需要重新审订;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明确、不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审理程序不够透明、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

第二,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则明确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为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改工作于2009年被正式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项目。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及监督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

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常常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是监管单位仍存在影响检察监督的问题。

部分监管单位理念转变不到位,存在重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轻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往往认为,安全是监督被监管对象的首要问题,只要在管理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关押的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没有发生自杀、自残等不安全问题就好,这就无形加大监督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

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总是认为,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监督上总是畏手畏脚,生怕监督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监督不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性质、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报刑事执行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动难题的解决,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假释制度的问题及策略思索

假释制度的问题及策略思索

假释制度的问题及策略思索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实践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章,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释放地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我国假释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对那些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通过社会予以矫正,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改造需要矫正的罪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行刑效率,有效缓解监狱的拥挤率。

但是我国假释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于两点:(一)假释的适用率低我国近年来假释率基本在%至3%之间浮动。

比较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假释适用率一般都在30%以上,差距相当巨大。

横向比较,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减刑轻假释的趋向,每年减刑率基本都在20%以上,是假释率的10倍左右。

这种畸低的假释适用率,从我国社会存在的对假释制度的认知情况来看,却是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的。

(二)假释机制运作不畅在我国,假释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刑机关只能提出建议,这样虽然有利于遏制腐败,保证假释公正,但同时也意味着牺牲效率。

一方面,由于法院刑事审判任务繁重,审判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了解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情况,仅根据行刑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对罪犯的一贯思想和改造表现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造成法院对假释裁定周期过长。

有时会出现在犯人表现好时得不到假释,准予假释时,又表现不好了,甚至出现宣布裁定之日亦即罪犯刑满释放之时的非正常现象,由于假释审批周期长,使一些罪犯不仅没有得到假释,反而失去了报请减刑的机会,给改造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假释适用过少,一方面造成监狱人满为患。

有相当一部分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由于假释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其滞留狱中,成了监狱的一个沉重负担。

另一方面,假释适用过少也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假释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监禁刑对罪犯的不良影响,使其尽早、尽多地接触社会,更好地获得适应社会的能力。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工作能否落实到位,不仅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担负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司法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因素,对刑罚执行监督尚缺乏必要的力度,成为检察权行使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如何做好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刑罚执行合法、到位,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现阶段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交付执行存在脱节现象。

首先,对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的长时间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其次,对于投劳执行的罪犯,尽管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狱收监时,随意性较大,对于不符合《刑诉法》214条规定的罪犯仍然拒收,有的罪犯长期滞留看守所。

对此,监所监督也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依法监督。

(二)保外就医问题突出。

首先取保期限存在较大随意性。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保外就医的期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没有批准时限限制,有的即使有批准时限,但期满后不及时复查办理续保手续或收监手续,很多保外就医罪犯只要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期限直至刑期届满。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第一篇: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减刑假释会议发言稿范文

减刑假释会议发言稿范文

减刑假释会议发言稿范文尊敬的XXX先生/女士,亲爱的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来自XXX监狱的XX,今天非常荣幸有机会站在这里向大家发表我的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要强调减刑假释对于囚犯的重要性。

减刑假释是刑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旨在为已服刑囚犯提供机会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重新开始。

减刑假释是刑罚的最后一环,它不仅能够减轻监狱的负担,还能够通过有效的社会再适应,逐渐消除罪犯的歧视和社会排斥,实现打破犯罪循环的目标。

其次,我认为在考虑减刑假释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与人的改变。

不同人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犯罪,他们的犯罪原因和动机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对待减刑假释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犯罪行为的背后,努力了解罪犯的现实情况和内心需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客观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融入社会的潜力,为其提供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此外,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有效性和对社会的安全不构成威胁,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和规范。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罪犯的全面评估,包括心理、行为和社会适应的各个方面,以更全面地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改造教育体系,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帮助罪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观念。

最后,我们还应注重对罪犯的监督和帮助,为其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和康复服务,确保其在社会中的顺利重返。

在结束我的发言之前,我想强调一个重要观点,那就是减刑假释是一种帮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对罪行的妥协和放任。

我们应该坚持“罚罪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向罪犯明确责任和惩罚,又要关注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感谢各位评委和听众们的聆听,这是我对减刑假释问题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非常期待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其他有关减刑假释问题的不同观点。

谢谢大家!。

法院减刑假释经验交流材料

法院减刑假释经验交流材料

法院减刑假释经验交流材料
我是一位司法从业人员,在法院中工作多年,积累了一些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经验,下面是我和一些同事在经验交流会上讨论的一些内容:
经验1:核实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
在考虑减刑和假释时,我们首先要核实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

通过观察和监督罪犯的行为表现、听取监狱和社区矫正人员的评估意见,我们能够初步了解罪犯是否有悔过之心和改造的趋势。

经验2: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和罪责问题
减刑和假释的决定也需要考虑罪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给予的罪责。

如果罪行太过恶劣,或者罪责太重,我们可能会选择不给予减刑或假释。

经验3:评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风险
我们还需要评估罪犯从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解脱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风险。

如果罪犯被判决的罪行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并且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我们会慎重考虑减刑和假释的申请。

经验4:听取专业评估意见
在决定减刑和假释之前,我们会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如法医、心理学家等进行评估,并根据他们的意见来做出决策。

这样能够更客观地评估罪犯的风险和改造情况。

经验5:权衡各方利益
在做出减刑和假释决策时,我们还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包括罪犯本人、受害人和社会公众。

我们努力保证公正和公平,同时也要考虑到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机会。

以上只是一些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经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这些决策是非常慎重和严肃的,我们会尽力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刑罚执行业务知识

刑罚执行业务知识

刑罚执行业务知识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业务知识二、存在问题三、案例分析四、规范表本记录五、问题解答减刑相关规定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桂高法发[2008]13号)(一)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1、第三十八条:有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的,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经过下列时间的,方可减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除外)(1)原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经过一年六个月以上。

(2)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

(最少为10个月)2、第三十九条: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般经过二年,方可再次减刑。

3、第四十条:有期徒刑罪犯经过多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4、第四十一条:有期徒刑罪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1)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2)余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3)余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上述罪犯如果上次减刑幅度在二年以上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5、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一般一次减刑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增加减刑幅度:①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表彰、获得监狱年度劳动能手、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等各种单项行政奖励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一个月;②获得年度监狱表扬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二个月;③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三个月;④获得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可以酌情减刑六个月。

(2)6、第五十条:罪犯的减刑,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各种行政处罚的,要适当延长其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延长的起始时间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同时受到几种行政处罚的,按其所受最重处罚执行。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减刑假释工作部门之间缺少沟通罪犯在服刑当中,如果需要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措施时,一般要经过监狱的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对全程进行监督等程序。

按照我国的司法职权配置,这种在整个减刑假释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监狱执行机关三部门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关系,决定了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司法和执法中发生重大情况的相互沟通,在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中突出问题的协商解决的重要性。

但在现实中实际的情况却是各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相互之间互通互动很少,监狱完全掌握罪犯减刑、假释的提请权,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刑假释法律条文,但是都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造成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被动,法院除了审查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外,决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标准就被动地听从于监管部门。

而作为法律执行的监督部门,虽然检察院在各监狱都有驻监狱检察室,但是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受”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使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节。

正是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长期以来沟通不畅带来了适用法律、工作方法不统一等诸多负面效应。

而且,当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监狱执法之间存在争议、分歧时没有很好的问题解决途径,从而容易造成减刑假释工作的被动和滞后,不能和当前的法制环境相适应。

(二)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职能不明晰。

我国刑法和法院组织法未明确减刑假释属于具体何种审判职能,亦未确定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行使,所以全国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隶属于审判监督庭、有的隶属于刑事审判庭,但基本上都将此职能附属于某一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行使。

从现实情况看,无论将其职能设置于哪个部门,都是单纯的将减刑假释案件附属于某一部门,都存在与该部门司法规律和工作机制不相适应之处。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发言材料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发言材料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评议员,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大家能给我这次机会发表关于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发言。

我是监狱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这份艰巨而充满责任的工作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性。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思考和经验。

首先,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对于罪犯的改造是一个重要的机会。

监狱作为罪犯的庇护所,应当通过减刑假释来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减刑假释旨在通过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展示出的改变和悔过之心,以及他们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意愿,给予他们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适当的减刑和假释,可以真正促进罪犯的改造,减少犯罪率。

其次,监狱减刑假释也对社会安全和治安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监狱的主要职责是惩罚罪犯,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单纯地惩罚罪犯并不能解决问题。

如果我们不能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一旦出狱,可能会再次回到犯罪的轨道上,这对社会治安会造成更大的威胁。

因此,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是提高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帮助罪犯重返社会、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人的一次机会。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和专业性。

监狱减刑假释决策,必须依法操作,并且必须加强专业培训,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为了保证减刑假释的有效性和监督,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狱减刑假释制度,明确减刑假释的标准和流程。

同时,监狱管理局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合作,形成科学而有效的工作模式,共同推动监狱减刑假释工作。

最后,我希望大家能加强对于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于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提高系统的设施和人力资源。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到监狱减刑假释工作中,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成功重返社会。

以上是我关于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一些思考和经验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PPT课件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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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虚伪;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可以浪漫,但不能浪荡;可以生气,但不能生事。

17、人生没有笔直路,当你感到迷茫、失落时,找几部这种充满正能量的电影,坐下来静静欣赏,去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东西。

18、在人生的舞台上,当有人愿意在台下陪你度过无数个没有未来的夜时,你就更想展现精彩绝伦的自己。但愿每个被努力支撑的灵魂能吸引更多的人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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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心情就像衣服,脏了就拿去洗洗,晒晒,阳光自然就会蔓延开来。阳光那么好,何必自寻烦恼,过好每一个当下,一万个美丽的未来抵不过一个温暖的现在。

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悲心,饶益众生为他人。

14、梦想总是跑在我的前面。努力追寻它们,为了那一瞬间的同步,这就是动人的生命奇迹。

15、懒惰不会让你一下子跌倒,但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你的收获;勤奋也不会让你一夜成功,但会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你的成果。人生需要挑战,更需要坚持和勤奋!

16、人生在世:可以缺钱,但不能缺德;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可以倒下,但不能跪下;可以求名,但不能盗名;可以低落,但不能堕落;可以放松,但不能放纵;可以虚荣,

《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执行效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减刑、假释程序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完善减刑、假释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减刑、假释程序现状分析(一)减刑程序现状当前,减刑程序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减刑审批过程不够透明,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减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减刑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二)假释程序现状假释程序同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假释审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对罪犯的评估和审查不全面;假释后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容易发生再犯现象。

三、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建议(一)明确减刑、假释标准为了保障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减刑、假释的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减刑、假释条件,明确各项条件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透明度,将减刑、假释的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简化减刑、假释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应简化减刑、假释程序。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审批系统,实现减刑、假释申请的在线提交和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三)加强罪犯评估和审查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应加强罪犯的评估和审查。

这包括对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评估和审查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完善假释后的监管机制为了防止假释后的再犯现象,应完善假释后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加强假释后的跟踪管理、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应建立假释后的评估机制,对假释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服刑人员培训计划

服刑人员培训计划

服刑人员培训计划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待服刑人员的观念也在发生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让犯罪者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和教育,重新回归社会。

因此,服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服刑人员的素质和文化水平,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我们制定了一份服刑人员培训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专业的教育培训,为服刑人员提供全面的学习和成长机会,以期他们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合格的公民。

一、培训内容1. 心理健康教育在服刑期间,服刑人员通常会面临着心理压力和不适应环境的问题。

因此,心理健康教育至关重要。

我们将邀请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咨询师,针对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进行诊断和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心态和情绪管理能力。

2. 法律法规教育服刑人员必须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教育,我们将帮助他们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3. 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服刑人员在重新融入社会后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我们将开设各类职业技能课程,包括电脑操作、厨师技能、美容美发等。

通过培训,他们将能够掌握一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4. 文化教育通过诵读经典文学、学习书法绘画等文化教育课程,提高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提升其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充实精神世界。

5. 社会实践为了让服刑人员更好地了解社会、融入社会,我们将组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观博物馆、图书馆、参加社区服务等,让他们更好地了解社会、拓宽视野。

二、培训形式1. 班级授课我们将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设立不同的班级,组织专业的老师进行针对性的授课,促进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2. 个性化辅导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我们将提供个性化的辅导服务,包括心理咨询、职业规划等,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3. 实习实践为了培养服刑人员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将组织实习实践活动,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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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二)监狱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监狱应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对罪犯的申 诉材料应及时照转,不得扣压。 (二)控告、检举是罪犯的权利,是罪犯保护自 身权益的一种途径。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 通知监狱。 (三)监狱在执行刑罚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 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应当自收到 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 知监狱。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 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在 监狱或拘役场所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 役的罪犯。 监外执行法定情形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或正在怀孕、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 另外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三)《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
(一)《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 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2、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3、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同时 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 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 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 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并向看守所发出《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
五、罪犯减刑
四)我省对不同刑期罪犯减刑的规定 1、减刑案件的管辖 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罪 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建议,报 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 ⑵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刑、 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 由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四、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三)罪犯余漏罪的处理 监狱发现罪犯有漏罪根据漏罪发现单位的 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其他狱外侦查 机关掌握狱内罪犯漏罪的,监狱应积极配合。 2、监狱通过侦查手段掌握罪犯身负漏罪 的。
五、罪犯减刑
一)罪犯减刑的含义 减刑是依法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因而 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可以是刑种的变更,也可以是刑期 的变更。
三、罪犯释放的种类
做好罪犯出监工作: (1)假释、保外就医,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刑满释放罪犯,在其出监前发给并向 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 (2)《预刑释人员基本信息表》、 《罪犯出监鉴定表》和副档在每月5日前 交下一个月正常刑满释放,有减完余刑或 假释的在中队研究通过呈报时连同档案材 料一并上交。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形:一是罪犯交 付执行刑罚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 外执行;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监 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二)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情形,是对于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取保人担保 将其置于监狱外面进行疾病治疗的一 种刑罚执行制度。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四)《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 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 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 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 察检查。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五)《监狱法》第十Biblioteka 条规定,罪 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六)《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罪 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 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三)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司法厅四家联合文件闽司 [2008]18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 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闽司[2010]360号“关于办理老病残犯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 的意见”办理。
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和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 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司法部 [1999司狱字第70号文件精神,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并向看 守所发出《罪犯暂不予收监通知书》: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罪犯释放的种类
4、特赦。即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种 类或特定地区的罪犯,免除其剩余刑期, 而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不常见的释放活 动。
三、罪犯释放的种类
办理各类释放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释放 的程序主要是: 1、释放前一个月,监狱对罪犯进行出监 鉴定,并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 2、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 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 有关机关。 3、刑期届满当日予以释放,办理释放手 续并发放释放证明书。
三、收监的对象、程序
(三)收监程序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应当经过验收法律文书、 对罪犯进行身体和物品检查,收监后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罪 犯收监工作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具体负责,监狱医院、入监队及 相关单位按职责要求共同做好罪犯收监各项工作。 1、认真检验校对法律文书; 2、认真做好罪犯身体和物品检查。 3、履行交接程序。 4、罪犯收监后,入监队应在5天内向罪犯家属发出《罪犯 入监通知书》。 5、罪犯收监后,应建立个人档案,按正、副本要求立卷, 正档由罪犯档案室管理,副档由入监队管理。 6、应及时将收监罪犯个人档案信息录入监狱监管信息系统。
三、罪犯释放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释放分四种: 1、刑满释放。这是最常见的释放形式, 是指罪犯的刑期已满,而被依法解除监禁 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活动。 2、假释。即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
三、罪犯释放的种类
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即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发生错 误,经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 件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的裁定或重新判 决而带来的释放。
五、罪犯减刑
2、减刑间隔、幅度限制 ⑴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间隔限制: ①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第一次减刑间隔应为二 年以上,再减刑时其间隔不得少于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的,一 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 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 刑。 ②原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间隔一般为一 年半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③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原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几次减 刑后余刑不满三年的罪犯,其间隔应为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 现的,一般一次可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 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也不得超过一年有 期徒刑。
四、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含义 1、罪犯申诉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人民 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或定罪量刑不服,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 请求的一种活动。 2、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向有关 机关揭发、控诉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3、罪犯检举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举 报监狱内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和事实, 并要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五、罪犯减刑
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刑间隔、幅度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将刑法第五十条 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 对其限制减刑。”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 应注意的问题
刑 罚 执 行的内容
1)罪犯收监 2)罪犯减刑、假释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4)释放 5)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一、罪犯收监
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 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 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五、罪犯减刑
二)减刑的法律法规依据: 1、《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 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 家联合文件闽高法[2008]117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 则(试行)》和闽司[2010]360号《关于办理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和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省委政法委【2009】13 号《关于部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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