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XX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XX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制订招收留学生的政策,开展留学生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接受留学生的报名,办理留学生的学籍注册,负责留学生语言教学,做好非专业学习阶段留学生教学管理与校内管理工作,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负责设置和调整招收留学生的专业,修订留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方案做好专业教学工作。
做好专业学习阶段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与校内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二级学院进行教学指导。
第六条学生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做好留学生校内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
第七条基础课部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语言教学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第八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九条学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条学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收留学生。
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X省(市)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到学校进行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应遵守中国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有可靠的经济保证证明。
第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身份资格、入学资格审查。
并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对申请者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留学生录取结果。
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外国进修学生。
第三条获得对外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方可编入相关院系进行专业学习,未通过者,不得进行专业学习。
第四条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安排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五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每学年初将正式录取的、需编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备案;留学生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到并办理缴费、住宿等手续,然后持经教务处审核过的通知单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并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六条留学生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大学英语可以免修(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留学生的《政治经济学》除外),其它课程必须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七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留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不作留级及退学处理。
第八条汉语是外国留学生的外语,为了帮助留学生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留学生须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选修8学分的汉语言类课程。
第九条转学的留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认可,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但免修的课程学分不超过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留学生在修完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获得毕业资格后,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范围之外的有关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日。
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入学、注册第一条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护照等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15天。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15天),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登记。
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普遍采用百分制记分。
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科补考或重修成绩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进行。
补考不及格者,需要重修科目。
第六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及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艺术实践课。
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
第九条留学生一学年有五门以上(含)必修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不通过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条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如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休学者。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籍在校管理办法
XXX中小学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学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校外国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普通中学接受外国学生,应取得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其办法按《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入学按照《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外国学生,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发给录取通知书,凭通知书入学。
第3条入学需提供的材料1、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2、保险证明3、监护人经济保障证明4、外国人体格检査记录(请到国立医院检查身体,使用指定表格并如实填写所有栏目)5、监护人证明第4条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招收的外国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第5条普通中学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我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建立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档案。
第6条插班学习的外国学生的学籍,学校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到市教育厅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费用第7条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决定暂对外国留学生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留级、休学、复学与退学第8条留级:学生在学年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在每学年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留级生过去所修学分仍做有效记载。
留级生按规定缴纳当年学费。
第9条休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延长学习年限。
1.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课时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10条休学留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年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对年制定的“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过修订的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
一、外国留学生的类型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
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硕士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和短期培训生。
(一)硕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二)本科生: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外国学生。
春、秋两季录取(包括经学校批准采取承认学分的方式,由国内、外其它院校转来的外国留学生)。
(二)高级进修生: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外国学生以及进行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四)普通进修生:进修本科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五)语言生:在我校汉语培训中心学习汉语的外国学生;(六)短期培训生:由教学单位承办的、以某一专业为主题的、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外国学生。
二、外国留学生的入学条件(一)硕士生、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二)本科生、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经马来西亚董教总审核推荐的学生可免试);、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高级进修生、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四)普通进修生、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在学留学生勤奋学习,特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对象、类别及奖项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历生新生奖学金”、“在学优秀生奖学金”和“校级交换生奖学金”三类。
第四条“学历生新生奖学金”旨在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到我校攻读学位,被录取新生将获得第一学年的学费减免,分为全免、半免和部分免三等。
第五条“在学优秀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校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的自费留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校级交换生奖学金”旨在扩大我校与境外知名高校的交流,吸引协议院校学生到我校交流学习。
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章奖学金分配及名额第七条奖学金的分配比例。
奖学金总额的80-90%为新生奖学金,10-20%为在校生奖学金。
具体名额根据年度计划调整。
第八条奖学金的分配原则(一)新生奖学金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获得奖学金:(1)本校应届优秀毕业生;(2)入学考试或考核结果优秀者;(3)有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院校及相关合作机构推荐的优秀学生;(4)新增国别的学生。
(二)在学优秀生奖学金每年根据学生层次及学院分布分配名额。
第四章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第九条学历生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1.符合****外国留学生招生条件;2.申请攻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且未获得其他任何形式奖学金资助者。
攻读****合作项目等新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条在学优秀生奖学金申请条件1.凡已在校注册学习的二至四年级的自费外国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学习一年以上的语言生;2.遵守**xx的法律、法规和校规和校纪;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4.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5.在学术、文体、艺术、公益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6.未同时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留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第五条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
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
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
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
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
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
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
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
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
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关于国际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学生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国际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际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国际学生的教育、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国际学生申请入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二)年龄符合学校招生要求;(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能力;(四)身体健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
第六条国际学生申请入学,应当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学申请表;(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三)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四)健康证明;(五)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八条国际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国际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其发放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学习与生活第十条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增进对我国文化的了解,促进国际交流。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应当尊重我国风俗习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包括:(一)提供符合国际学生需求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二)提供住宿、餐饮、医疗等生活服务;(三)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学生支持服务。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应当自觉维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推进我国留学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和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际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是指依法对境外来华学习的留学生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留学生,促进留学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品质。
第五条留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大学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国际友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留学生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具有管理留学生工作资源和实施力的组织。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入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留学生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留学生管理团队,致力于提供优质的留学生管理服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留学生,设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入学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入学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学籍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费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学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保险的购买和理赔。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出入境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出入境手续及时办理。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纪留学生,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不同的处分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纪留学生,学校可以采取报警并立案、终止学籍等严厉的处分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系统,为留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是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为友好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内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现就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教委批准能够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中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又要兼顾派遣国和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三、对在华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功读本校硕士学位者,应通过考试录取,可参加学校招收国内研究生的统一考试,亦可由学校单独命题。
对其中品学兼优者,学校可采取免试推荐的办法录取。
四、对原在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申请再次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由本人向原所在院校提出申请。
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时的学习成绩和表现,采取考试录取或免试录取的办法。
考试由学校用汉语命题。
五、对外国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先向申请入学的院校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大学学习课程及成绩单、两名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教师的推荐信。
学校经资格审查后,用汉语或外语命题,但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的专业必须用汉语命题,经考试录取。
六、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备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力,并向申请入学的院校提交学历证书、研究课题计划和两名教授的推荐信。
学校经资格审查后,用汉语或外语命题,但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的专业必须用汉语命题,经考试录取。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协调,各相关院(部)和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办理有关涉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会同相关院(部)、部门安排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是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院(部)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
第七条留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作为辅导员管理留学生的日常学习;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
留学生所在院(部)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
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
第八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与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安排留学生的住宿;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负责留学生的伙食供应。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一、入学、注册第一条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等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科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科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科办理注册登记。
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二、成绩考核记录方法第三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察课成绩分优(90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试成绩分为四个部分。
即期中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4%);平时出勤成绩(占总成绩的12%);参加学校活动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4%)。
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
补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
毕业离校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六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临床学习。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升级、留级第八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第九条留学生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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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一、入学、注册第一条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等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科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科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科办理注册登记。
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二、成绩考核记录方法第三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察课成绩分优(90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试成绩分为四个部分。
即期中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4%);平时出勤成绩(占总成绩的12%);参加学校活动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4%)。
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
补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
毕业离校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六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临床学习。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升级、留级第八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第九条留学生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一次达到留级处分的留学生,可跟班试读,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有二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十条确定留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来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最后该科成绩取各学期平均成绩。
2、毕业学习综合技能考核及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考查课不记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一条留学生留级后,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二条留学生在学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退学第十三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学期中所有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可以降级学习)。
2、一学期中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
3、连续两年被迫留级或被迫降级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痛痛病、艾滋病、乙型肝炎及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者;因患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5、一学期中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国际学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退学留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1、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或被开除的留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被动退学的留学生复学申请不予以受理。
五、休学第十五条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如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留学生休学最长期限为二年半。
因服兵役而休学者须提交详细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
六、复学第十八条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卫生检疫部门的诊断书,合格者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
3、根据休学时间长短和所修课程,复学后在相应的年级学习。
七、转专业第十九条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审核办理。
超过一个学期后不予办理。
八、转学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禁止留学生转学。
极特殊情况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发给《转学同意书》及成绩单。
《JW202表》由学校保存。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转学、转专业等手续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办理。
转学时应上交学生证,并持学校所开介绍信前往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迁移手续。
九、毕业、结业第二十二条凡是具有本校学籍的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毕业前不及格的课程(总数未达到留级)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给予补考。
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留学生结业后满一年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补考。
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
十、学位授予条件第二十四条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各项内容,各门课程的考核均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3、补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留学生十一、考勤第二十五条留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临床学习及实验课等。
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及请假超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出勤率达不到50%者,取消其参加该科目期末考试的资格,择期补课、补考;出勤率超过50%者,按其出勤比率,在期末成绩中增加1-12分不等。
十二、请假第二十六条1、病假:留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超过三天必须有或补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一周以上者,需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2、事假:事假一周以上者,须事先到留学生部申请,一周以上者,需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
十三、旷课处理第二十七条1、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超过10~19%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2、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20~29%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30~39% 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4、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40~49%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5、单科旷课超过该科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
不能参加正常补考;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7、留学生旷课记录以留学生部工作人员点名册为准。
(十四)奖励第二十八条对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在每学年末将授予“优秀留学生”称号,发给证书及奖品。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将其参加活动情况分五等进行奖励,每等奖励1分,最高等级奖励5分,纳入期末考试成绩。
十五、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于临近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要待查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发放。
在校生察看期间拒绝承认错误及屡教不改,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根据情况给予开除处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对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物品,成立非法组织,出版印刷淫秽物品,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警告、开除,直至经公安部门遣送回国。
第三十二条对于带头罢课、罢餐、非法集会、游行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并被判处以管制、拘留、徒刑,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应给予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于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于参与偷盗、诈骗等犯罪活动者,开除学籍后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加收一定数量罚金,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拒绝赔偿损失或拒不承认错误经教育无效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对于聚众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寻衅闹事,虽未打人,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策划打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提供凶器和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于道德败坏,侮辱妇女,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于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以恋爱为各,玩弄异性,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五条对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其它违反校规者第四十六条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私自接改电源,增设电器、在寝室内做饭,造成火灾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损失物品原价3~10倍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均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作弊者、协同作弊均给予记过处分。
十七、关于留学生插班学习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插班留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中文水平,HSK考试8级以上,35岁以下。
第五十条插班留学生应在每个新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将新生的登记表、个人材料送到留学生部,由留学生部统一办理第五十一条插班留学生插班期间政治、思想品德、外语课可以免修。
其他课程同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相同。
第五十二条考试成绩、考查成绩(免修课程除外)记载方式与所在班级相同。
第五十三条插班生的教材、实习指导、白大衣等有关教学资料及用具由留学生所在部、系负责安排。
第五十四条留学生实习应尽可能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中药的野外实习除外)。
第五十八条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在班级的各项活动。
在班级因需要筹集活动经费时,留学生有义务按时、按规定缴纳。
第五十九条留学生因病或外出停课必须向辅导员请假。
第五十五条插班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军训、早操。
第六十一条插班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留学生毕业考试。
成绩合格并按学校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插班生的日常行政管理以所在部、系、院为主。
涉及到对外政策的问题时,由外事处同留学生所在部、系、院共同解决。
第五十七条违纪插班留学生的处分,应由其所在部、系、院拿出具体意见后,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