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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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发文字号】国发[1985]12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5.10.15【实施日期】198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 1985年10月15日国务院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第五条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

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

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

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

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

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到我国学习、生活,这对于我国的国际化进程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外国留学生管理的问题。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制,我们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注册制度。

所有来我国留学的外国学生都必须在国内公安部门进行注册,并且每年必须更新信息。

同时我们应该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留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以便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外国留学生奖助体系。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到我国学习,我们可以给予他们一些奖励和补贴。

比如对于表现优秀的留学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学金,或者对于一些有困难的留学生可以提供一些生活上的帮助,以此来增加他们对于我国教育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管理。

在留学生住宿、出行以及社交活动方面,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

此外,我们还可以建立安全指导员制度,对新来我国留学的学生进行安全指导和帮助。

第四,我们应该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心理辅导。

留学生来到我国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与自己所处的国家迥然不同,这很容易给他们带来一些心理上的困扰和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关怀,提供一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生活和学习。

最后,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留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掌握每一位留学生的详细情况,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

总的来说,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和国际化进程的整体发展。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更好地为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XX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留学生到校报到和注册时,需向学校一次性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和公寓押金等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住宿费可按学期交纳,逾期交纳需付5%滞纳金。

第三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学院规定进行体检和办理居留许可;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学生证作为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转借他人。

学生证应在毕业或学习结束前交回国际教育学院。

二、考勤第六条留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先请假;第七条因病请假须由学校医院或其他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除急诊外,因病就诊缺课均应事先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内,可持病假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请假;请五天以上的病假,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分管副院长签字方可允许。

第八条因事请假应事先写出请假条,经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临时口头请假。

请假五天以上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方为有效。

凡未经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视为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第十条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应予休学。

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最多一年。

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第十一条留学生按的节假日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

各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

第十二条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

学校将根据旷课时数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政策。

不同国家和不同高等院校可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习期限:规定留学生的学习期限,包括学习年限和学习阶段。

留学生需要遵守学习期限的规定,按时完成学业。

2. 学分要求:规定留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或晋级。

留学生需要认真学习,按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3. 学业进展:规定留学生的学业进展要求,包括通过学业评估、考试和论文等方式来评定留学生的学业水平。

4. 课程注册:规定留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课程注册,选择适合自己学业发展的课程。

5. 学业警告和退学:对于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留学生,可能会被给予学业警告或者退学处理。

6. 学籍记录和证明:学校会对留学生的学籍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向留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成绩单等文件。

7. 学籍迁移和转学:规定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学籍迁移或者转学。

8. 学籍管理细则:对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细则进行规定,包括请假、休学、复学等相关事项。

每个高校或国家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留学生需要在入学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学籍和学业顺利进行。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权益,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就读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生等。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设有专门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学籍的登记、变动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留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相关事项,并告知留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管留学生的相关证明文件、学习成绩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留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文化和社会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入学前,应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2、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1)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2)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3)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老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1)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3)逾期一个月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1、延长学习期限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教学管理科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

凡不努力学习,或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现象者,不予延期。

2、休学和复学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时须持《外国留学生复学申请书》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____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教学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年。

3、转学申请由山东理工大学转到其他高校就读者,按退学处理。

4、退学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须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退学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开学一个月内退学,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不退学费。

转专业凡要求在本校内转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须在秋季开学后____天内提交《外国留学生学院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转入新申请的学院学习。

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离校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3•【字号】陕教〔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国际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9月13日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完善来陕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高校外国留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陕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陕教〔2019〕270号)相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陕西高校全日制学习、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并下发有关高校。

奖学金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人,共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种类和标准第五条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和标准(一)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2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元人民币;(二)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65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三)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人民币;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在陕西省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身体健康。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到中国中学深造。

为了规范和优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招生对象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对象应主要面向高中学段的学生,即年龄在15岁至18岁之间的学生。

同时,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适度扩大招生对象的范围。

3.政策保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中国就读,中学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奖学金、提高入学的便利性和简化手续等,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4.入学条件外国留学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包括:学生应具备中等教育阶段相应国家的学籍;学生能够适应中国中学的教学环境和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提供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必要资金。

5.语言要求对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要求,中学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通过相应的语言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雅思或托福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不具备足够语言水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语言培训机会。

6.课程设置中学学校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时,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除了普通的语言、数学、科学和人文社科等课程外,还可以增设一些特色课程,如中国文化、书法、武术等,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7.学校管理中学学校在管理外国留学生时,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负责学生的招收、教育、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与学生家长和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安全。

8.文化交流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留学生,中学学校应加强与他们的文化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

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交流项目,可以增进中外学生的友谊与了解,促进文化融合与互鉴。

9.师资培训为了适应外国留学生的教育需求,中学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工作。

培训教师的跨文化教育意识,提升他们的外语水平和教学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外国留学生的学习需求。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其他管理规定·158·中 国 矿 业 大 学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教育部有关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的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1.留学生的学籍等教学管理事务由教务处和所在院系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协助。

2.外国留学生在汉语水平必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 )四级,并且通过专业入学考试方能转入专业学习。

3.“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和《军事理论》、《军事训练》课程,留学生可以免修。

4.英语课程作为选修课程,对留学生不作英语四、六级过级要求。

双语教学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免修或单独开班辅导。

5.留学生其他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同其他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及格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补考。

6.《中级汉语》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在毕业前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 )六级方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否则只发给毕业证书。

7.对确实无能力完成本年级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按学校规定安排留级或劝退等。

8.在读留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连续缺课超过学期其他管理规定·159· 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学习某门课程时,如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或考试。

9.我校留学生和其他学生一样,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教学计划进行学习。

必要时,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教学安排。

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达6年。

10.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的留学生可授予我校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11.留学生在校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仍未能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作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

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籍在校管理办法

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籍在校管理办法

XXX中小学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学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校外国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普通中学接受外国学生,应取得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其办法按《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入学按照《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外国学生,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发给录取通知书,凭通知书入学。

第3条入学需提供的材料1、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2、保险证明3、监护人经济保障证明4、外国人体格检査记录(请到国立医院检查身体,使用指定表格并如实填写所有栏目)5、监护人证明第4条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招收的外国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第5条普通中学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我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建立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档案。

第6条插班学习的外国学生的学籍,学校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到市教育厅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费用第7条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决定暂对外国留学生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留级、休学、复学与退学第8条留级:学生在学年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在每学年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留级生过去所修学分仍做有效记载。

留级生按规定缴纳当年学费。

第9条休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延长学习年限。

1.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课时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10条休学留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国际学院)一、学制与学习年限1.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

2.我校来华留学本科实行学分制,留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

3.“2+2”专升本学生学制为4-5年;“3+2”专升本学生学制为5-6年。

二、报到注册1.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我校国际学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学校国际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留学生报到时应提交护照、录取通知书、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证书、毕业成绩单、体检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在完清相关费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学籍。

三、课程选修、免修、重修留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专业课程计划学习内容。

每学期留学生选修学分数由留学生自主决定。

“2+2”、“3+2”留学生在国外学习过同名同层次的课程,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留学生须填写《重庆文理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准予免修。

补考不及格的留学生应随下一年级重修同一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四、实习实践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见习、实训、实验、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完成教学计划实习实践规定的学分数。

参加“2+2”、“3+2”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实习时间一般为1-2个月,参加4年制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为2-5个月。

留学生的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方式。

集中实习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或国际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的外国留学生可自行联系国内外相关专业实习单位,报所在院系及国际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参加实习。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章程》和《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本科外国留学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安排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生和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自费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或全日制本科外国插班生。

第三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日常学习管理由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

外国留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和困难,由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所在学院(系)协调解决。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然后持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开出的通知到所在学院(系)注册,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参照所在学院(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外国留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类专业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政治理论课。

部分文科类(除经济学、管理学类)和医科类专业的留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高等数学,母语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必须修读大学英语。

按国家规定免去的学分无需用其他课程补回。

非医科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高级汉语》(108学时,6学分)和《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课程,共10学分;医科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和《医学汉语》课程,共8学分。

《高级汉语》、《医学汉语》、《中国概况》课程由国际汉语学院负责教学工作。

第六条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学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考、重修。

第七条经外国留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跨级修课;能提前修满学分的,符合所学专业的毕业规定,允许提前毕业。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

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

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

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守则1.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2.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

4. 同学间相互尊重,团结友好。

5.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6. 学风端正,举止文明。

7. 维护文明校园环境,保持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和学习秩序。

8. 遵守中国政府有关的法令和规定。

9.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10、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第三章入学条件与录取第四条本、专科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40岁以下者。

同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规定等级(文科6级及以上、理工科4级及以上)。

无HSK考试成绩但汉语水平经我校考核相当者,也可申请进入专业学习,但必须在入学一年内补上HSK考试成绩。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士学位,两位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一篇至少1000汉字的研修计划,其它入学条件与本、专科学生相同。

第六条进修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汉语进修生无汉语水平限制,其他专业进修生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第七条访问学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两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有相应的汉语水平,身体健康者。

第八条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表6-1),提供其他要求文件的复印件,寄送到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审核决定录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在收到《入学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寄发《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持《XX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入学。

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财务部门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外国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可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外国留学生新生按规定录取进校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

新生如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学历将不予承认。

无故欠缴学费的外国留学生,第二年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视为在校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合格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具体见《XX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省《留学XX行动计划》文件相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教学工作、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各相关教学单位及政办、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并协调留学生教学各项工作。

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的归口管理单位;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和各相关教学单位共同承担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教学的常规管理、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和各相关教学单位共同承担外国专家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按教学计划下达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任务,各相关教学单位承担、落实。

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统计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核,教学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务处统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所需的教学条件,如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以及其他教学设施。

第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会同各相关教学单位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按照有关涉外规定进行,若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则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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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

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8.汉语言本科教学以及其他各类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前的汉语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汉语教学、校际交流生的汉语补习、自费留学生汉语教学,以及汉语进修生、短期培训班汉语教学、夏季特别班汉语教学等。

9.两项国家级考试的承办与组织,即HSK汉语水平考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的考试。

10.学历留学生选修专业的审核及向相关学院的协调选送。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

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各相关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

相关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事务。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七条本单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

第八条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每年可接受情况共同完成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调配和选送工作。

各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可接受学生的专业、数量等相关信息。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公布每年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及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各学院也可通过不同渠道,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各学院与国外院校达成的学生交流协议须经本单位外事处审批,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协议副本,以便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制订。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优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内学生(含各类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部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等),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积极吸收院际交流生和其他渠道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普通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研究生参照普通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管理;本科生参照普通本科生教学模式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统筹各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及修读计划,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制定汉语言本科专业教学以及其他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汉语补习计划。

各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及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

在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非学历生的进修,由各相关学院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开拓各类外国留学生学习和进修培训项目,支持并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相关学院负责将本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抄送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备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呈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十六条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七条本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资格并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留学生均可向本单位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证书。

本单位学位委员会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本单位预算,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本单位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本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上缴本单位,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相关单位应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园卡办理、学生身份证件办理、图书阅览、体育场馆使用等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服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及相关学院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有助于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非政治性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

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外事处联合上报本单位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经本单位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进入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会同本单位保卫处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处理。

未进入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学院须及时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同时,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由本单位后勤集团统一安排和管理。

后勤集团在盘旋路校区和榆中校区为留学生提供住宿公寓,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基本信息。

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因住宿问题发生的各种纠纷由后勤集团会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已进入专业学习的由相关学院负责审批,其中请假超过一周或涉及离开本地区或出入境的,应通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并进行商定。

未进入专业学习的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本单位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涉外管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凡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须持X或F 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督促和协助其到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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