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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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

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8.汉语言本科教学以及其他各类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前的汉语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汉语教学、校际交流生的汉语补习、自费留学生汉语教学,以及汉语进修生、短期培训班汉语教学、夏季特别班汉语教学等。

9.两项国家级考试的承办与组织,即HSK汉语水平考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的考试。

10.学历留学生选修专业的审核及向相关学院的协调选送。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

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各相关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

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相关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事务。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本单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

第八条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每年可接受情况共同完成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调配和选送工作。各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可接受学生的专业、数量等相关信息。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公布每年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及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也可通过不同渠道,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与国外院校达成的学生交流协议须经本单位外事处审批,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协议副本,以便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制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优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内学生(含各类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部

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等),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积极吸收院际交流生和其他渠道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普通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研究生参照普通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管理;本科生参照普通本科生教学模式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统筹各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及修读计划,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制定汉语言本科专业教学以及其他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汉语补习计划。各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及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非学历生的进修,由各相关学院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开拓各类外国留学生学习和进修培训项目,支持并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相关学院负责将本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抄送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备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呈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十六条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七条本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并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留学生均可向本单位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证书。本单位学位委员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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