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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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为规范置业中心职工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加班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工作日期间加班,一般加班时间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

(二)休息日加班,一般为周六日加班,时间为正常工作日8小时。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当天属于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第二天放假加班属于休息日加班范围。

第三条: 原则上不鼓励工作日加班,职工应当在工作日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如果遇到突发情况,确实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获得领导批准后加班有效,否则对于未获批准的自主加班不予给予调休和加班费补贴。

第二章加班费的程序

第四条:加班人员工作日当天加班,需要在加班工作日当天16.00前将加班申请表交到办公室;休息日需要加班,需在加班前最后一个周五16.00前将加班申请表交到办公室;法

定节假日需要加班,需提前一周将加班申请表交到办公室,否则视为自主加班,不予加班调休和发放加班费。

第五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通知办公室主任,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

第六条:加班人员凭借加班申请表作为加班的凭证,每个月末核对本月加班工时,并以此作为单位调休和发放加班费的依据,其加班工时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核算。第七条:除因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可排除第六条限制,否则视为违规加班行为,皆不作为单位加班发放加班费。

(一)因火灾、遗失等意外因素造成加班人员加班申请表遗失的,由加班人员经理领导同意重新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以此为准重新计算加班调休和加班费。

(二)因紧急事态需临时加班的,可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加班申请表。

第八条: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确认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填写《调休申请单》,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第三章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第九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

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条:调休时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一条加班补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为取得加班补贴,在正常工作期间以降低工作效率或者增加虚假工作的形式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加班补贴,并处于加班工时相等同工资的罚款。

第十三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加班轮休应于当年度用完,当年度未用完者,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加班费于加班下月结算工资时发放,以加班当月月有效加班申请表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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