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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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第一部分:在拆除中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文书
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1),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二、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
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

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三、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

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四、制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

3、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

五、实施拆除和验收
1、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2、拆违行动结束后,实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门或乡镇应通知县(区)规划部门现场进行验收。

六、结案归档
违法建筑拆除后,规划主管部门将认定违法建筑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卷材料收回归档。

城管执法局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将强制拆除文书资料整理,写出结案报告,制作强制拆除违法卷宗归档。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事前拟定工作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确认不会发生或者虽有风险但可以控制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工作预案实施。

1、强制拆除前的执行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一般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合法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准予执行。

(1)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书面催告之。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需要提醒行政相对人特别注意的是在收到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否则如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将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而难以逆转。

(2)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强制拆除的期限。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催告书(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4)。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而防止送达无效。

(3)公告后再次书面催告。

如强制拆除的期限届满,相对人未行政复议和诉讼,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强拆中的程序
1)强制拆除的程序
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执行:
(1)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被拆迁人发出书面告诫,促使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发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2)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法律救济方法。

(3)检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人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被拆房屋进行拍照,对搬迁财物登记造册,并作好笔录。

(4)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强制执行的主体、标的、依据、时间、地点、结果等。

(5)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要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2)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1)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按“人房分离”的原则,做好预案和各种准备,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2)对被执行人要始终坚持做疏导工作。

(3)对于强拆现场要封闭管理,防止意外。

第二部分:文书的格式
1、立案审批表
xx县规划局
案件立案审批表
x执立字[201x]第03-号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
办□其它
受案
时间
201x年9 月日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xx县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
联系电话
案情
记录
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位置)建设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案件承办人意见
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xx县规划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x执限改字〔201x〕第03-0 号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年月日时前对下列事项进行改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改正事项,对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建设的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3、勘验照片
xx县规划局
勘验照片
照片说明:(远景)
照片说明:(近景)
照片说明:(近景)
照片说明:(正面)
照片说明:(背面)
照片说明:(侧面)
照片说明:(内构)
4、调查笔录
xx县规划局
调查笔录
案由×××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
时间201x年×月×日×时×分至201x 年×月×日×时×分
地点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家中
调查人工作单位:xx县规划局
记录人工作单位:xx县规划局
被调查人×××性别男/女年龄××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工作单位×××××
现住址×××××联系电话××××
我们是xx县规划局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调查。

你要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力,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请问你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
答:我叫×××,今年×岁,身份证号是×××××
问:请问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
答:我的工作单位是×××××,职务是×××××
联系方式是:×××××。

问:请问(位置)的房屋是你建设的吗?
答:是我建设的。

问:请问你在(位置)单位建设的房屋是否有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答:××××××××××××××××××××。

问:请问你在(位置)单位建设的房屋是何时开发建设的?
答:××××××××××××××××××××
问:请问你在(位置)单位建设的房屋长、宽。

面积是多少?什么结构?
答:××××××××××××××××××××
问:请问你在(位置)单位建设的房屋工程造价多少?
答:××××××××××××××××××××
问:请问你是否清楚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开工建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答:××××××××××××××
问:请问你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答:××××××××××××××
问:已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或上述情况属实请你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以下空白
被调查人(签名):年月日
5、现场勘验笔录
xx县规划局
现场勘验笔录
案由×××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勘验时间201x年9月日时分至201x年9月日时分
勘验地点××××××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可另附页)201x年9月日上午时分对(位置)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
距路沿石米,路沿石米。

房屋南北长米,东西宽米,占地1495平方米,结构
勘验人(签名)单位
记录人(签名)单位
当事人(签名)单位
见证人(签名)单位
6、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xx县规划局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xx执陈申字〔201x〕第03- 号
×××: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
(位置)建设
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位置)建
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年月日
7、听证权利告知书
xx县规划局
听证权利告知书
xx执听告字〔201x〕第03-0 号
×××: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位置)建设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置)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的。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年月日
8、审批表
xx县规划局
案件处罚审批表
xx执行审字[201x]第03-0 号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其它
受案
时间
201x年9月日
案发时间
年月日
案发
地点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公民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联系电话
×××××
调查
结论
×××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位置)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听证、集体研判的结论和意见
案件承办人意见
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9、限期拆除决定书
xx县规划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xx执处字〔201x〕第03-0 号
被处罚人:×××
地址:××××××××××××××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位置)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限期拆除的。

限你(单位)于201x 年月日17时前自行拆除所建设的,逾期不拆,依法申请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强制拆
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10、催告通知书
xx县规划局
催告通知书
xx执催字﹝201x﹞第03-0 号
×××:
你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于201x年×月×日作出的《xx县规划局决定书》(xx执处字﹝201x﹞第03-0号),要求你履行在xx县××××××××××(位置)建设的建设予以拆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你应自接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履行上述义务。

逾期无正当理由,本单位将强制执行。

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xx县规划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年月日
11、强制执行决定书
xx县规划局
强制执行决定书
xx执强执字〔201x〕第03-0 号
×××:
你逾期未履行xx县规划局送达的《xx县规划局决定书》(xx执处字[201x]第03-0号),要求限期拆除你在xx县×××××××××××违法建筑的义务,经xx县规划局送达《xx县规划局催告通知书》(xx执催字[201x]第03-0号)履行催告义务后,你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单位决定:
一、对你在×××××××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限你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xx县×××××××××的违法建筑;
二、强制拆除的,由你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年月日
附件:
1、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该答复已明确的指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虽然2008年原《城市规划法》已修改为《城乡规划法》,但对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条文并无大的改动。

国务院的答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进行理解的,故仍具有适用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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