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谈我对“Document of Title”的理解
单持有人 。则承运人应对正本提 单 意 受让情况外 ,并不 能取 得货物所 权 ;至于提 单恶意取得人 ,则无从
上 ,一般 不是物权凭证 ,尽管货物 明,它可以代表货物 ,一般 授权或
由这类凭证代表 ,但凭证转让不改 证 明占有货物的权利 ,从而持有凭
变货物 占有 ,除非保管人 、受让人 证的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或依
其指 示进行 交付。物权凭证 的种类 主要是法定的 ,有的却是根据商业
习惯及贸易习惯形成的。而无论是
,承运 人 对于其 “ 物权凭证属性”的几 点看 权或意图授权转让或 收取其所代表 证据 以交付 货物 的单证 ”
法 。
货物 的证据任 何其他 凭证 ” 。在 美 要按提单的规定凭单交货 ,在货物 国 ,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对 于物权 交付 以前 ,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 《
提单作 为物权凭证所具有的效
影 响。
提 单 的 物权 效 力就 是 提 单 交 付 ,其就货物所可行使权利 的角度 而言 。应可看为与货物交付时所可 行使 的权 利有 同等 的效 力。例如 : 依据提单物权效 力,一方面 。从托 运人 、承运人 、第三人义务 角度来
看 ,作 为托运人 的卖 方不得再行将
第 2 2期 ・ 2 ( ・ hp 5 4・ 0) S i & Ya hs 艇 6 c t船
的物权凭证可 以分为两类: 第一 。 是 证能够代 表货物本身 ,其 占有或转 记载或 条款 而称其 为物权凭 证 ,我 实际占有货物的人签发 的 ,确认其 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效 力一 认为只有提 单在根据 习惯或 制定法 为特定人 占有货物且该特定人可取 致 。然 而 。一 般 而言 ,有 关运 输 单证获得流通 性时 ,才能称 其为物 得货物交付 ;第二 ,是物主或有权 单证及提 货单 ,在商业 习惯或法律 权凭证。物权 凭证是 占有关系的证 占有货物的人签发 的 ,指示货物在 其掌管之下的人 ,将货物 交付给记 名的人或凭其指示交付。1义 “ 物权凭证是指 或 占有 之下 ;只要不是 记名提单 , 究 。应当寻根究源 ,首先从对物权 在正 常商业或融资活动 中,被 认作 提单就可 以转让 ,即在市场上 同有
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评析
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评析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7-06 13:57 共73人浏览[大] [中] [小] 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即作为物权凭证,充当运输合约和收据,我按顺序讲。
一、物权凭证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聪明的商人创造的游戏规则之一,简言之,就是:提单可以背书转让。
在通讯不发达的两三百年前,背书起到了指示的作用,确保交货准确。
另外,持单人若提不到货,可以提单为据,起诉承运人。
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习惯法,早在两百多年前就被判例法认可。
现代,各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大大提高,短途运输增多,而提单的作成、出具、结汇等手续要求更加严格,常常使它到达提货人的时间晚于货物到港时间,增加仓储费或影响货权的进一步流转。
因此,提单面临新的挑战。
近年来,在某些场合下,出现了传统提单的替代品。
常见的一种是电子提单。
在运用电子提单的国际贸易里,所有的环节,包括结汇和通知等,都通过电子中心(BOLEIO)进行,有些“物权公示”的味道,既能加速货权流转,又能保证船方准确交货。
但是它的运行成本很高,适用范围不大;也许要等两三百年,才是它一领风骚的时候。
另一种是海运单。
短航次没有中途转卖货权的风险,无需提单这种物权凭证,出具海运单就足够了。
英国法认为它实质上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因为流通受限,所以不被看作物权凭证。
在美国提单法上,各种记名提单由于载明“不可转让”,也不被看作是物权凭证。
海运单在单证运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但是在很多领域,提单是有用武之地的,甚至在某些领域,提单是必要的,如以提单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货权海上转卖;一些需求变化大的商品,如原油、常常由最后持单人来确定卸港。
提单的物权凭证身份主要体现在提单转让、抵押和提货上。
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背书转让。
提单背书转让的做法早于本票和支票。
多次背书的提单必须是连续的,否则,船方有拒绝交货的抗辨权;空白背书更易流通,但风险更大,因为船方有见单交货的权利或义务。
有人认为,提单流通与证券和钞票的流通相似,但“流通”的说法不宜用于提单,“转让”更准确。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摘要] 本文试对提单的作用、提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凭证性质进行探讨,并对几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一、什么是提单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根据《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的定义,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也对提单做出了如下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用首先是货物收据。
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提单是托运人最终要取得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单证。
其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
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号、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便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三个作用便是物权凭证。
二、提单是所有权、占有权复合物权凭证(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认为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的观点在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是通说。
论提单的物权属性
论提单的物权属性摘要:《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局已交付货物的单证。
”关键词:物权;提单;法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
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凭提单有权提货并请求提货的人。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1条进一步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因此,研究提单的属性就能够更好的明确国际海上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含义(一)提单的概念国际上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于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所作的解释与《汉堡规则》完全一致。
(二)转让占有权物权凭证一定能够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否则他也就不是物权凭证了。
这表示法律默示:1、对货物有占有权,相比交出占有权的承运人,必须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人;2、只有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提出交出货物的要求;3、承运人交出货物的占有权之后,即使交给了对货物没有“所有权”的一方,承运人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的内容,表示承运人如果是拒绝交付货物给有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或者是把货物交出来给非持有物权凭证的人,都会侵犯后者的权利,承运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权并不代表对占有的货物/财产拥有所有权。
在海上运输时,船长或者承运人也拥有占有权,但他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作为主要的海上运输的物权凭证——装船提单,它可以用于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卖方或者发货方把提单背书并交出给买方或者收货人,或者是把提单背书并交给银行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之用。
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提单的质押: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担保物,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从而实现货物的融资。
货物的留置权:当提单持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银行 等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PART FOUR
提单的转让:提单的转让是物权凭证属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转让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提单被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也随之转移给提单的新持有人。
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证了货物所有 权的合法转移,促进了货物的流通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地位和 权利义务关系。
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在提单物权凭证属性方面的法律统一,减少法律冲 突和纠纷。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监管,防止欺诈、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保障 交易安全。
推进电子化进程:鼓励采用电子提单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提单的流转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安全性,降 低物流成本和风险。
汇报人:XX
提单是物权凭证,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提单可以作为交货的凭证,证明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可以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方便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PART THREE
提单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海上贸易 提单的出现解决了物权转移的难题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逐渐得到认可 现代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得到了国际公认
论提单物权证券权利性质及提单担保
论提单物权证券权利性质及提单担保担保法的颁布公布了有提单上设定质押的规定,也就是说,提单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证书,银行占有财产提单具有质押权。
在这此之前,提单担保上不当然具有质押权,而银行接受质押提单只享有认为留置权。
然而开证行在不享有财产所有权情况下,可以质押财产上的权利引争议的三种情况是:一、提单是一种物权证券;二是提单是一种债权证券;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两者兼有之。
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主指记名提单。
在实践上中国银行实务指引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持相反观点理论上从票据法角度及,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当然是绝对的说法。
物权凭证的持有人一般具有比转让人更多的权利,提单不能赋予持有人更多权利。
票据法还从流通角度上,提单的流通性弱于票据或者货币,不能支持提单必然代表货物所有权。
理论上一般不支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说法。
而实践中很多银行一致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
法学理论认为对属性不能一概而论。
银行视为L/C为信用业务,进口商作为开证方需提供抵押.保证金or担保书后。
银行审核通过后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
有的情况下,客户不需提供这些,而需交给银行一定保证金与全套海运提单或交开证行为收货人的空运单,银行即给予即期等货权凭证可证的L/C信用证。
这些情形如果从凭提单提取货物角度上说,它是一种债权,提单证实了债权凭证的说法。
因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以及承运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角度上说,提单是一种物权证券和债券凭证。
提单是两重性。
对在途货物的处理处分权的情况下看,提单持有者处分货物是一种权利行使。
从物权的效力上讲,提单的交付移交给提单下一人与货物交付都具有一种物权效力。
然而提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效力物权,有一种说法说,提单首先具有债权顺序效力,然后具有物权属性。
与货物的交付具有物权公示效力,提单不只是一种拟制货物,它的交付方式也是具有物权的,公示的同等效力。
银行从提单上质押权的实现在于推定接收货物或实际收到,银行质押权得到完成。
简述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简述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提单,是一种货物或者货运委托人向承运人发出的一份书面命令,要求承运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运送货物,同时也是货物的凭证。
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数量、质量、收发地点、目的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提单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的凭证: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证明了货物的归属权。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提单去提货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如货物的仓储、保险、贷款等。
2. 承运人的责任:提单是委托人向承运人提出运输要求的依据,承运人必须按照提单上的要求执行运输任务,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如果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丢失,提单也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3. 目的地卸货的凭证及通知:提单一般包括清单,目的地货运代理人可以根据提单上的信息,为货物做好卸货准备,并通知收货人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接收和收取货物。
4. 证明货物交付合法性: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证明了货物的有效交付和交接,对证明货权过户、融资以及结算等环节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之,提单作为一种货物的凭证,发挥着规范运输、保护货权人权益、加密交易、简化操作等方面的作用。
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摘要:航运业内,海洋提单是否属“物权凭证”, 尚未定论。
按照教科书定义,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把提单这类“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称为“物权凭证”。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在对无单放货的审理案件中,认定为“物权凭证”。
那么,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本文通过民法理论的各项权利及提单所涉处的领域,来探讨提单的“物权”属性。
关键字:权利凭证;物权凭证、提货权凭证一、提单的权利与物权凭证的属性1.何谓提单按照一般理论对提单的定义,提单有三大功能。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货物收据、3)物权凭证。
对于前两项并无争议,对于其物权性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虽引述到“提单”,却未对其做出定义。
但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谢 力从其文意上理解,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汉堡规则》在第1条第7款对提单下了定义,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之存在及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已装载,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从《汉堡规则》的文意来看,其功能的第三项重在将提单定义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而我国《海商法》基本引用了《汉堡规则》的理念,也未将提单明确定义为“物权凭证”,而是将其列为“据以提货的凭证”。
而“据以提货的权利”与“所有的权利(物权)”则明显不同。
2.物权凭证之法律属性从普通的民法理论而言,一般的动产并不需公示登记,而是通过交付来转移其所有权。
因而所谓的物权凭证,也并非是公示所有权的法定要件。
“物权凭证”并不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之下。
“物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并非必然地拥有凭证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
只因动产在产权移转过程中往往不在所有人实际占有之中,使得所有人依据持有舱单、提单等证券来宣告其所拥有动产的所有权。
证券方便于所有权人持有并转让,在长期的商业交易惯例中得以普遍的认同。
但这类证券的持有往往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作者:赵剑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或无船承运业务时则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
当货代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
实践中经常把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统称为货代提单,也叫分单、小单、套单。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比较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MBL),是作为承运人的船东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同时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签发,但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两者相比,一般有以下主要不同:(一)签发情形不同如果待运货物是零担出运,船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帮客户做拼箱而只能由货代代为操作,此时只能出货代提单。
如果待运货物是整箱出运,货主则可以要求签发船东提单,也可以要求签发货代提单,但以签发船东提单居多。
(二)提单编号是否进入海关舱单系统不同一般的货代提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致;船东提单编号则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与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一致。
(三)目的港提货手续不同货代提单善意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货代提单签发人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提货,有时则在指定代理或分公司处换取直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提货单后提货,两种情况下货代提单持有人都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而任何船东提单的善意持有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东提单签发人即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后提货。
此外,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记载内容等诸多方面也有所区别,实践中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加以区分。
二、货代提单的流转程序货代提单使用情形也有多种,一般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再签发其自己的货代提单给其直接货主,不论何种情形的货代提单其操作程序大致相同。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当今社会,提单作为提货的凭证,在很多场合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
但是,很多⼈不清楚提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因此,在使⽤提单提货时常常困惑。
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可以是出⼝⼈也可以是货代)的⼀种凭证。
同时,也是指作为承运⼈和托运⼈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虽然⼀般它不是由双⽅共同签字的⼀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如船名、开航⽇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或其代理⼈向承运⼈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单⽅拟就,托运⼈也应当认为双⽅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的定义就是物权凭证,⽆论谁持有提单都可以凭此提货。
但是提单的货物装运之后,托运⼈刚刚拿到提单时,直到收货⼈还没有⽀付对价(货款)之前的时段,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的确是在债权状态,⼀旦收货⼈向托运⼈⽀付了对价,其⽴即变⾝为物权凭证。
其后,如果提单在转让的过程中⼜出现未⽀付对价的持有⼈,对于转让⼈来说,其重新变⾝为债权凭证。
当然⽆法对提单这样下定义,因为这个变化过程⼀般很短。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的论证(⼀)提单代表货物,是物权凭证。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代表的是对于提单项下货物的推定直接占有权,移转提单即移转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三)移转提单可以起到移转货物所有权、质押权的作⽤,前提是当事⼈就该⽅⾯达成合意。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提单是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物权凭证之一。
本文将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展开初探。
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是指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承运人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并作为担保条款的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初步探讨:合同特征、权利特征和财产特征。
合同特征提单是一种具有合同特征的权利凭证。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自愿、双方意思表示和相互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
那么,为什么提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呢?首先,提单是产生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是通过协商而得出的一种运输合同,因此符合合同存在的要素。
其次,提单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包括了合同的各种条款和规定,如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权利、运输方式、运费、收货人等内容,也是合同存在的必要条件。
最后,提单的签发和转让都需要双方的自愿并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符合合同性质。
权利特征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特有的权利属性。
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收据,是证明货物全部或部分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运输和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因此,提单的权利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单是一个权利单证,确认货物的承运和交付。
提单上记载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事实,保持人凭提单就可以对货物的运输和取回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提单是一个单独的权利凭证,具有独立性和可转让性。
提单可以在货物运输途中不断转让,因为提单是货权的凭证而不是货权本身,并且提单的转让不影响承运人对真实收货人的执行义务。
三是提单具有权利剥夺的特征。
提单是控制货物运输过程的凭证,持有人凭提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过失责任、提单丢失等问题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提单的安全保管和控制、丢失之后的处理、提单盖章的真实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财产特征提单具有一定的财产特征。
提单作为货权的凭证,是货物拥有者和控制人的证明,与货物本身密切相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提单是一个含有价值的财产凭证。
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
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关键词: 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属性内容提要: 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
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
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提单本来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纸运输单据,承运人只需严格遵循“货物在运输途中时,提单持有人才有权对货物处理指手画脚;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人”的精神就可以将自身抽离于纷繁芜杂的权利关系网络。
海商法只需要干净利落地规定提单是货物的控制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时,占有与提单结合在一起,通过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推定转移。
“至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体系中应该摆到什么位置,说句不负责任的话,大可以留给民法学者去头疼好了。
”[1]然而,承运人只需要对自己创设出的提单控制权负责,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当这一问题提交到法律上,随之必将波及到除承运人以外的众多主体,必将牵涉到多重主体之间权利的优劣之争(排除了承运人的责任不等同于就没有人要承担最后的责任),必将关联到法律后果的承担。
甚至某些时候,如果缺少对于提单权利的准确定位,海商法这一民法特别法将在一物二卖现象上撼动一物一权制度。
提单权属的复杂性也就在此。
正因为这一点,一向以践行精神为要义的海商法学者才会在这一问题上不吝笔墨,锱铢必较。
问题就表现在学界围绕提单物权性是否存在而源生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承认提单代表物权,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关于documentof title在英美法下的具体含义,参见Benjamin,s Sale ofGoods (seven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2006, pp.1126.)。
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
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
意见
宋永君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1997(008)001
【摘要】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共认。
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准就对提
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合法物权,这已经在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得了证实。
但是,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此前,李海先生在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中所撰写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一文(以下称《反思》),则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予以坚决地否认,该文认为;就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而言,把提单规定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或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就已经足够了。
而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
其主要理由是:
【总页数】9页(P346-354)
【作者】宋永君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9
【相关文献】
1.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兼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 [J], 蒋尉
2.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J], 李海
3.浅谈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J], 杨斌兵
4.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研究 [J], 王小平
5.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研究 [J], 王小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海运运输的重要凭证和合同,作为一份书面文件,其法律性质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其是否具有独立性、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提单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船舶载运货物的确认书,一般由船公司、承运人等发行,与货物有关的各方都可以依据提单来确定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载和卸货地点以及支付运费等内容,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凭证和合同。
提单分为实体提单和电子提单两种,实体提单是以纸面形式传递的提单,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方式传递的提单。
二、提单的独立性提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提单的法律性质之一。
独立性是指提单是否与合同独立存在。
一般来说,当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运前已经转移并且购货人接受提单时,提单的独立性就得到了保证,即提单不再依赖于合同的履行,而成为一份独立的权利凭证。
这时,即使提单关联的合同存在争议或违约,提单本身也不受影响。
同时,提单的独立性也涉及到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在交付货物前,提单持有人是货物的承运人,他有权对货物进行掌控、转让和抵押等操作,而持有实体提单的人也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来获取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控制权。
然而,提单持有者的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一般而言,提单的场合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内,因此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规定也对提单的效力及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三、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货物拥有权在何时转移,对于提单的效力也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由买卖合同中确认的,或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
在多数情况下,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货物运往买方或运送过程中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货物运输途中,提单是货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最重要凭证,货物的运输、交付、转移等操作都需要凭借提单保证,提单还是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的强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一旦货物拥有权转移,提单的权益也变得更加确定,提单持有人的权益也就根据具体的处置方式得到兑现。
对提单权利凭证的若干法律思考
对提单权利凭证的若干法律思考一、传统提单物权凭证的反思所谓提单的物权凭证一直以来成为提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不约而同探寻起该词的来源。
有学者指出,在普通法下并不存在“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的权威性定义,英美法学者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单证贸易中货物的交付必须提交正本提单,这意味着提单转让就能转让对卸下货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正是基于该原因提单被说成“document of title”,代表处于海上的货物;同时也转让了对货物的推定占有,即对货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Mustill大法官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提单是货物拟制占有权(possession)的象征或符号,和其他象征不同,通过背书和移交提单就能转让对货物的拟制占有权,即提单是可转让的能打开“流动仓库”的钥匙;通过背书和移交,仅仅提单转让本身不能转移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财产权利,但可能构成货物财产权利转让机制的组成部分。
依据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的转让至少具有两项法律效力:一是提单持有人一般具有依据合同起诉承运人的资格;二是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未将货物交给货物所有人,只要他依诚信将货物交给合法持有并向自己出示提单的人,他就解除对货物所有人承担的义务。
以上权威性的论述表明了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首先是一种权利证书,这种权利证书的特点是权利与单证密切关联,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单证为请求权的产生、存在提供了自足性的证明,即单证本身就可以使请求权的产生与行使获得完全证明。
” 笔者认为提单的这种特性正是其有价证券性的体现:单证表彰着权利;权利紧紧依附于单证上;权利人唯有凭借证券才能行使权利。
另外,与单证相结合的这项权利的性质问题,即提单是债权证券抑或物权债权,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界也颇有争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提单的债权性,认为提单权利的相对人只能是承运人,权利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这种观点因最高法院在一起无单放货案件中一改一审、二审的侵权定性为违约认定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普遍认可。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摘要: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
一般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中存在许多弊端。
本文认为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分析了提单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指出了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并初步探讨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应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提单;所有权转移;物权凭证;条件提单(BillofLadingL/B),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具有三个重要法律特征:(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可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
一般而言,依商业惯例,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
正确认识和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而言,虽然提单持有者能够据以证明其所享有的绝对物权,但物权的行使范围并未得到充分的确定,只有清洁的提单,才能从权利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标定一个完整的、可准确主张物权的存在,这就是“清洁”提单所具有的定量性。
法律视收货人为被动的、无辜的第三方,其权利完全建立在对提单的信赖上,提单制度则充分保护这种信赖。
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卸货时如果发现货物有残损,承运人该对此负责,除非他能证明货物残损是由于能免责的原因或是在装船以前货物本身的缺陷所致。
而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明。
二、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许多人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但实际上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对此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提单性质的界定
提单性质的界定张勇胜【摘要】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期刊名称】《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4(014)002【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提单;性质;凭证【作者】张勇胜【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有关提单的法律与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最为重要的法律实务。
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
国际货物买卖大多数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而货物运输多半是通过海运。
提单最初是在海运环节产生的,它在运输阶段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以后又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
但是当提单被认为能代表货物本身后,它在买卖、结算等环节也开始发挥作用。
一、什么是物权凭证“物权凭证”有时译为“权利凭证”,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普通法。
尽管各国有关立法对物权凭证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就其实质内容来看至少有以下共同点。
1.尽管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商业习惯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大陆法系则规定只有制定法才能创设物权凭证的种类,但二者均认为物权凭证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或意思而创立。
尽管物权凭证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或意思而创立,但这决不意味着物权凭证是国家批准行为的结果,是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签发的有关产权的证书,而只是说当事人只能依制定法抑或习惯法签发物权凭证,不能依协议或意思创立制定法抑或习惯法尚未承认的物权凭证的新类型。
物权凭证与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主要区别:物权凭证是由当事人签发的,它只是在私法或商法领域发挥作用;而产权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核发的,它是在公法领域发挥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摘要] 本文试对提单的作用、提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凭证性质进行探讨,并对几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海运提单物权凭证
一、什么是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根据《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的定义,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也对提单做出了如下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
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提单的作用首先是货物收据。
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提单是托运人最终要取得能够用于结汇、收货
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单证。
其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
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号、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便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
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三个作用便是物权凭证。
二、提单是所有权、占有权复合物权凭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海运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一直是贸易习惯承认的。
然而,无论在国际提单公约,还是在各航运大国的提单法中,都找不到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的直接文字规定。
这种处理方法也为我国的《海商法》和我国参加了的国际海运公约《汉堡公约》所采纳。
事实上,不仅有关提单的法律,就连硕果仅存的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都对提单是物权或所有权凭证不作直接规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个人认为应该认可海运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原因如下:
1.贸易便利的需要。
首先,提单的所有权属性更有利于其和海运单(Sea Waybill)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相得益彰;其次,坚持提单的所有权属性有利于维持单证贸易的发展成果,减少商业风险;第三,坚持提单的所有权属性有利于现代物流的发展,提高交易的效率。
2.所有权与占有权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它不仅包括占有,还包括了使用、处置和从所有物获利的权利,范围更广、内涵更多,能更好地诠释海运提单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作用。
3.提单的历史发展习惯可以佐证。
享有货物并可以马上凭海运提单来代表处分货物,是商人们的一个需求,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产生的缘由之一,否定所有权属性是提单功能的倒退。
(二)提单也是占有权凭证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
“占有权说”是与“所有权”截然对立的观点,其立足点就是要否定所有权说。
而本文是要在肯定所有权说的立足点下,吸收占有权说观点,提出提单是所有权、占有权复合权利凭证。
具体理由是:
1.所有权与占有权非但不是截然对立,而且是可以共存的两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草案)》已经把占有权作为独立的物权。
2.占有权与所有权互不替代但优势互补。
占有权独立出来可以吸收占有权观点的优势,方便解释提单应用中的部分实际问题。
当然占有权不能解决提单所有权领域的问题(如处分权问题),这也是两者不能互相取代的原因。
三、并非所有提单都是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抬头的不同,海运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目内填写有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采用记名提单时,只有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因此这种提单不能转让。
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
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
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提单,是指提单的“收货人”栏目没有填写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而只注明“货交持有人”(To Bearer)字样的提单。
采用不记名提单时,承运人可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任何人。
因此,不记名提单仅凭交付而无需背书就
可以流通转让。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目内填写“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或“凭指示”(To Order)等字样的提单。
前者为记名指示提单,包括“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Consignee)、“凭特定银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等情况;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俗称空白抬头提单。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空白背书或者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
空白背书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但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方式;记名背书指背书人
在提单背面签字并注明被背书人姓名的背书方式。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既然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也
就是说其项下收益权和处分权无法行使,因而它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广义的提单除海运提单外,还包括铁路提单、航空提单。
铁路提单是由铁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承运人之间合约关系的凭证。
航空提单多用于鲜活、易变质货物的运输,是由承运人或机长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它的正面载有航线、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价值、收货人名称与地址、运杂费等项目,背面则印有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权责关系的规定等内容。
铁
路提单和航空提单都是记名抬头,不能流通转让,因此都不是物权凭证。
参考文献:
[1]王中,张华.提单: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J].对外经贸实务,2002(9).
[2]邓敏.国际贸易实务与融资[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