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是货物海运的凭证和重要标志。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货权: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而海运提单是信用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卖方将货物装船后,交运公司开具的提货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为买方的名字,即表明货物权属已转移给买方。
买方凭借该提单来领取货物,确保其货权的合法性。
2. 起运通知:海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通常由运输公司或船东或其代理人发给买卖双方,并作为货物装运的通知。
提单中包含了重要的船舶和运输信息,如船名、航次、装船港口、目的港口等,买方通过提单可以清楚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为安排清关、提货等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3. 交付货物:海运提单是货物的交付凭证。
通常情况下,买方在收到提单之前无法领取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与买方的名字一致,才能够合法地领取货物。
提单上标明了货物的数量、品名、包装方式等详细信息,确保买方能准确确认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4. 用于结算支付:海运提单在支付货款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凭借提单在目的港口办理清关手续并领取货物时,通常需要支付货款。
提单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之一,买方通过提单支付货款给卖方,作为货物交付的最后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海运提单是重要的贸易凭证,具有货权转移和交割功能,因此在贸易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被盗用。
另外,对于进口或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必须要对提单上的货物信息等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交付和支付问题。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作用:1.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2.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性质:1.货物收据。
2.运输契约证明。
3.货权凭证。
我们在进行运输货物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提供一定的单据的,而海运提单,就是一种常见的货物收据。
还有很多人对于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并不是很了解,其实,海运提单的种类是比较多的,而且,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3)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2、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于以分类: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
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什么是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三者有何区别?1、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OBL)OBL是承运⼈(船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与承运⼈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凭证。
货物收据,运输契约证明和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三⼤特点。
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承运⼈“认单不认⼈”——谁拥有提单,就把货物交付给谁;谁拥有提单,谁就享有占有和处置货物的权利;换句话说,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正因为这样,所以提单在⼀定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
海运提单⼜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或Surrendered Ocean Bill of Loading)。
(1)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船长或其代理⼈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期的提单。
⼀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三个正本和三个副本,任何⼀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般都是全套正本提单⼀起流转。
发货⼈shipper发运后,⼀般是通过银⾏(跟单信⽤证或托收收汇)将全套正本提单转交收货⼈consignee(发货⼈只要把符合信⽤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银⾏就给发货⼈⽀付货款;收货⼈只要向银⾏⽀付货款,银⾏就把从发货⼈那⾥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收货⼈,收货⼈就可以提取货物),或直接通过国际快递(⾮跟单信⽤证或托收时)转交收货⼈。
(2)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由托运⼈向承运⼈(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由起运港的船公司通过电⼦邮件或其他⽅式电传通知其⽬的港代理——某提单项下货物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可凭电放提单扫描件/传真件(要由收货⼈公司盖章)或凭⾝份证明提取货物。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认为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的观点在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是通说。
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1、海运提单概念与物权性质的争议1.1海运提单概念的争议目前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并没有对提单的统一定义。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提单是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签发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德国商法典》第656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据,即使提单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是一种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受载货物的文件,且是缴回证券、提示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有价证券;而在少数南美国家(如委内瑞拉),提单并不是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无须提单即可提取货物,此时的提单已经不是有价证券了。
国际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要想严密规定提单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并求得统一是相当困难的,这也是《汉堡规则》起早工作组所遇到的问题。
该工作组最后对“可转让性”的规定予以回避,允许缔约国自行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只是要牢牢把握住应当提交提单才能换取货物这一提单的基本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提单直接称作物权凭证,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因此,本文所认为的提单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提单的概念是一致的。
1.2关于海运提单物权性质的争议一般认为提单具有以下3种性质:第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第三,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前两个性质并无争议,而对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则是海商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
海运提单定义及作用
海运提单定义及作用海运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贸易文件,作为海运货物的承载和凭证,它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海运提单是船运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交接、索赔和海运货物保险等方面的重要证明文件。
首先,海运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文件。
它记录了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权转移得到有效的确认。
发货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转让提单的方式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给第三方,这种方式简化了贸易过程,确保了货物交割的安全性。
其次,海运提单是货物交接的凭证。
提单中包含了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方式等详细信息,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都需要进行核对。
收货人凭借提单可以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确保货物按照商定的合同条件交付。
海运提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各个环节的交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此外,海运提单还在索赔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损坏,货主可以通过提单来申请索赔。
提单中的装货、卸货状况以及货物的损坏程度等信息,是货主申请索赔的重要依据。
船运公司必须根据提单中的记录对货物状况负责,确保货主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最后,海运提单还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提单中的货物价值和保险要求等信息,可以为货主选择适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提供依据。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货损、海盗袭击等,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货主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海运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文件,具有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交接、索赔和海运货物保险等多种作用。
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为海上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正确使用和处理海运提单将对各方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简述海运提单
简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记录了货物的运输细节和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海运提单在货物从发货人到收货人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海运提单的定义、作用和重要性以及使用海运提单的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海运提单是一种证明货物运输的文件。
它包含了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据,发货人可以通过它证明自己对货物的所有权,并将货物的运输责任交给承运人。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通过海运提单可以证明自己已经获得货物的所有权。
海运提单对于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收据。
发货人在交付货物给承运人后,承运人会签发海运提单作为收据,证明发货人已经交付了货物。
这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非常重要,可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海运提单的使用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然后,承运人根据货物的情况填写海运提单,并在发货人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基础上完成海运提单的制作。
接下来,承运人将海运提单交给发货人,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海运提单的副本发送给收货人。
最后,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根据海运提单上的指示进行货物的验收,并确认收货。
整个流程中海运提单起到了核心的作用,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顺利交付。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货物运输的凭据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对于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使用流程包括发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制作海运提单、发货人收到海运提单并发送给收货人、收货人验收货物等多个环节。
只有在遵守海运提单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货物才能够安全、准确地运输和交付。
因此,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正确使用海运提单是非常重要的。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 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提单的质押: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担保物,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从而实现货物的融资。
货物的留置权:当提单持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银行 等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PART FOUR
提单的转让:提单的转让是物权凭证属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转让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提单被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也随之转移给提单的新持有人。
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证了货物所有 权的合法转移,促进了货物的流通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地位和 权利义务关系。
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在提单物权凭证属性方面的法律统一,减少法律冲 突和纠纷。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监管,防止欺诈、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保障 交易安全。
推进电子化进程:鼓励采用电子提单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提单的流转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安全性,降 低物流成本和风险。
汇报人:XX
提单是物权凭证,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提单可以作为交货的凭证,证明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可以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方便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PART THREE
提单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海上贸易 提单的出现解决了物权转移的难题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逐渐得到认可 现代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得到了国际公认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提单的性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即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内容收到货物。
海运提单它虽作为货物收据,海运提单但并不以货物装船为条件。
通常是当货主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海运提单根据货主的要求.可先签发备运提单.待货物装船完毕后,海运提单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提单本身并不是运翰合同.因为在班轮运输时。
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装运单,海运提单同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租船运输时,海运提单租船合同则是运输合同.而提单是在此后才签发的.虽然如此由于提单上载明了通常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海运提单往往仍以提单上载明的备分去依樱_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文件,用于确认海洋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货物的收发情况。
它是出口货物的所有者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同时也是收货人的货权凭证。
海运提单具有以下作用:
1. 证明货物的所有权:海运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即出口货物的所有人。
持有海运提单的人即可证明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货权转移或索赔申请。
2. 证明合同的履行:海运提单记录了货物装船的日期、起运港口、目的港口等信息,确认货物已正式装运。
出口商或货主可凭借海运提单向进口商或收货人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以便完成货款结算。
3. 提供货物追踪和保险索赔依据:海运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详细描述和数量,可以用于货物追踪和监管。
同时,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失或损坏,持有海运提单的人可以凭借提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地方性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海洋运输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同,海运提单作为一种国际货运文件,也具有地方性法律依据的作用。
它可用于证明货物的来源、运输方式以及遵守相关法规和条例。
综上所述,海运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货物所有权、合同履行、货物追踪和索赔等方面的依据。
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摘要:航运业内,海洋提单是否属“物权凭证”, 尚未定论。
按照教科书定义,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把提单这类“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称为“物权凭证”。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在对无单放货的审理案件中,认定为“物权凭证”。
那么,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本文通过民法理论的各项权利及提单所涉处的领域,来探讨提单的“物权”属性。
关键字:权利凭证;物权凭证、提货权凭证一、提单的权利与物权凭证的属性1.何谓提单按照一般理论对提单的定义,提单有三大功能。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货物收据、3)物权凭证。
对于前两项并无争议,对于其物权性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虽引述到“提单”,却未对其做出定义。
但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谢 力从其文意上理解,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汉堡规则》在第1条第7款对提单下了定义,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之存在及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已装载,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从《汉堡规则》的文意来看,其功能的第三项重在将提单定义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而我国《海商法》基本引用了《汉堡规则》的理念,也未将提单明确定义为“物权凭证”,而是将其列为“据以提货的凭证”。
而“据以提货的权利”与“所有的权利(物权)”则明显不同。
2.物权凭证之法律属性从普通的民法理论而言,一般的动产并不需公示登记,而是通过交付来转移其所有权。
因而所谓的物权凭证,也并非是公示所有权的法定要件。
“物权凭证”并不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之下。
“物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并非必然地拥有凭证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
只因动产在产权移转过程中往往不在所有人实际占有之中,使得所有人依据持有舱单、提单等证券来宣告其所拥有动产的所有权。
证券方便于所有权人持有并转让,在长期的商业交易惯例中得以普遍的认同。
但这类证券的持有往往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
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1.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物权凭证。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2.简述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
3.按《2010通则》简述CIF和FOB区别?1.术语含义不同,CIF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FOB 英文表示是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2.责任不同在CIF术语下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在FOB术语下,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3.费用划分不同在CIF术语下,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在FOB术语下,买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若办理保险,买方支付保险费用。
4..交货义务的完成方式不同CIF为象征性交货,而FOB为实际交货。
在CIF术语下,卖方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的船上,或者以取得货物已装船证明的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货物运输文件,用于证明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接收,并记载了关于货物装船、运输和交付等方面的信息。
海运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行。
海运提单的主要功能包括:
1.货权凭证:海运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证明货权已从出
货人转让给收货人。
只有持有有效的提单才能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2.运输合同: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
运输航线、费用、责任和义务等条款。
它记录了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的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3.船上操作指南:海运提单中还包含了关于货物装船和交付的详
细信息,包括运输船名、航次、装港口、卸港口、货物数量和描述等。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和追踪至关重要。
4.¥¥工具: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持有海运
提单的收货人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和待运量等信息被认可为有效证据。
总之,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货权凭证,还是运输合同和操作指南,同时也是¥¥工具,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作用:1.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2.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性质: 1.货物收据。
2.运输契约证明。
3.货权凭证。
我们在进行运输货物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提供一定的单据的,而海运提单,就是一种常见的货物收据。
还有很多人对于▲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并不是很了解,其实,海运提单的种类是比较多的,而且,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3)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2、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于以分类: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
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提单是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物权凭证之一。
本文将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展开初探。
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是指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承运人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并作为担保条款的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初步探讨:合同特征、权利特征和财产特征。
合同特征提单是一种具有合同特征的权利凭证。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自愿、双方意思表示和相互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
那么,为什么提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呢?首先,提单是产生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是通过协商而得出的一种运输合同,因此符合合同存在的要素。
其次,提单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包括了合同的各种条款和规定,如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权利、运输方式、运费、收货人等内容,也是合同存在的必要条件。
最后,提单的签发和转让都需要双方的自愿并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符合合同性质。
权利特征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特有的权利属性。
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收据,是证明货物全部或部分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运输和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因此,提单的权利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单是一个权利单证,确认货物的承运和交付。
提单上记载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事实,保持人凭提单就可以对货物的运输和取回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提单是一个单独的权利凭证,具有独立性和可转让性。
提单可以在货物运输途中不断转让,因为提单是货权的凭证而不是货权本身,并且提单的转让不影响承运人对真实收货人的执行义务。
三是提单具有权利剥夺的特征。
提单是控制货物运输过程的凭证,持有人凭提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过失责任、提单丢失等问题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提单的安全保管和控制、丢失之后的处理、提单盖章的真实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财产特征提单具有一定的财产特征。
提单作为货权的凭证,是货物拥有者和控制人的证明,与货物本身密切相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提单是一个含有价值的财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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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答: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普通法下一个单证要成为特权凭证,要以下四点条件:
(1)只有在无法或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会需要一份特权凭证。
(2)必需可以转让。
(3)必须是最后单证。
(4)证明习惯做法。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对提单的拥有,并不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提单的转移或转让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一:只有当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正处在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提单才是该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提单签发之前或凭单交付之后,提单不是或不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即提单仅在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才是物权凭证。
条件二:提单的转让人对货物必须具有所有权。
最初转让提单的人(卖方)必须保证其对该货物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
条件三:转让人必须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让人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意图,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就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此时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例如,来料加工贸易和赊销贸易。
首先必须明确二者所涉及的合同双方,并不具有货物买卖的目的,其实施的也不是货物买卖行为,因而双方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前者是委托加工关系,后者是委托销售关系。
从贸易实践中可以看到,在履行上述合同时,货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而只是占有权发生了转移。
不过,在国际贸易中,以不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而仅以发生占有转移为目的的提单转让毕竟还是少数,并且这些往往也不是真正的国际货物买卖,这时将提单作为“占有凭证”来理解,并不与“所有权凭证”相矛盾,只是所有权凭证观点的例外。
条件四:提单可以是一式多份,通常为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均失效。
此后,无论谁持有提单,均不能再向承运人证明其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
条件五:提单持有人主张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我国《海商法》规定其时效为一年。
综上所述,所以说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2、提单如何体现其物权凭证的作用?
答:提单通过以下3点来体现其物权凭证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