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是货物海运的凭证和重要标志。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货权: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而海运提单是信用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卖方将货物装船后,交运公司开具的提货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为买方的名字,即表明货物权属已转移给买方。
买方凭借该提单来领取货物,确保其货权的合法性。
2. 起运通知:海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通常由运输公司或船东或其代理人发给买卖双方,并作为货物装运的通知。
提单中包含了重要的船舶和运输信息,如船名、航次、装船港口、目的港口等,买方通过提单可以清楚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为安排清关、提货等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3. 交付货物:海运提单是货物的交付凭证。
通常情况下,买方在收到提单之前无法领取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与买方的名字一致,才能够合法地领取货物。
提单上标明了货物的数量、品名、包装方式等详细信息,确保买方能准确确认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4. 用于结算支付:海运提单在支付货款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凭借提单在目的港口办理清关手续并领取货物时,通常需要支付货款。
提单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之一,买方通过提单支付货款给卖方,作为货物交付的最后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海运提单是重要的贸易凭证,具有货权转移和交割功能,因此在贸易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被盗用。
另外,对于进口或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必须要对提单上的货物信息等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交付和支付问题。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认为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的观点在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是通说。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1、作为运输契约证明
海运提单属于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存在。
海运提单证明承运人与被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衣物的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凭证。
2、作为货物收据的存在
承运人在提单内所含的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需将海运提单给托运人作为一个凭证,确认货物已装备上船,代表承运人接管货物。
3、作为货权的凭证
一方拥有提单,就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交货物,并且拥有对货物的处置权。
海运提单作为货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
人。
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1、海运提单概念与物权性质的争议1.1海运提单概念的争议目前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并没有对提单的统一定义。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提单是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签发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德国商法典》第656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据,即使提单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是一种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受载货物的文件,且是缴回证券、提示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有价证券;而在少数南美国家(如委内瑞拉),提单并不是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无须提单即可提取货物,此时的提单已经不是有价证券了。
国际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要想严密规定提单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并求得统一是相当困难的,这也是《汉堡规则》起早工作组所遇到的问题。
该工作组最后对“可转让性”的规定予以回避,允许缔约国自行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只是要牢牢把握住应当提交提单才能换取货物这一提单的基本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提单直接称作物权凭证,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因此,本文所认为的提单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提单的概念是一致的。
1.2关于海运提单物权性质的争议一般认为提单具有以下3种性质:第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第三,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前两个性质并无争议,而对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则是海商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
论提单的物权属性
论提单的物权属性摘要:《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局已交付货物的单证。
”关键词:物权;提单;法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
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凭提单有权提货并请求提货的人。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1条进一步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因此,研究提单的属性就能够更好的明确国际海上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含义(一)提单的概念国际上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于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所作的解释与《汉堡规则》完全一致。
(二)转让占有权物权凭证一定能够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否则他也就不是物权凭证了。
这表示法律默示:1、对货物有占有权,相比交出占有权的承运人,必须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人;2、只有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提出交出货物的要求;3、承运人交出货物的占有权之后,即使交给了对货物没有“所有权”的一方,承运人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的内容,表示承运人如果是拒绝交付货物给有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或者是把货物交出来给非持有物权凭证的人,都会侵犯后者的权利,承运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权并不代表对占有的货物/财产拥有所有权。
在海上运输时,船长或者承运人也拥有占有权,但他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作为主要的海上运输的物权凭证——装船提单,它可以用于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卖方或者发货方把提单背书并交出给买方或者收货人,或者是把提单背书并交给银行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之用。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 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提单的质押: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担保物,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从而实现货物的融资。
货物的留置权:当提单持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银行 等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PART FOUR
提单的转让:提单的转让是物权凭证属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转让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提单被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也随之转移给提单的新持有人。
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证了货物所有 权的合法转移,促进了货物的流通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地位和 权利义务关系。
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在提单物权凭证属性方面的法律统一,减少法律冲 突和纠纷。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监管,防止欺诈、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保障 交易安全。
推进电子化进程:鼓励采用电子提单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提单的流转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安全性,降 低物流成本和风险。
汇报人:XX
提单是物权凭证,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提单可以作为交货的凭证,证明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可以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方便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PART THREE
提单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海上贸易 提单的出现解决了物权转移的难题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逐渐得到认可 现代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得到了国际公认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公司或代理人发给发货人的
一种证书,用于确认货物的收发、运输方式、数量、品质、收费、责
任等各方面的内容和约定。
海运提单具有以下含义和性质作用:
1. 货物所有权确认: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证明,在货物交付
之前,提单上的持有人可以认定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2. 运输合同证明: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了承运
人和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内容和约定。
3. 货物收发确认:海运提单是确认货物的收发的重要文件,货物装船后,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通过提单进行收发货的确认。
4. 运输方式说明:海运提单上详细记录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起运港、
目的港等信息,有助于掌握货物运输的具体情况。
5. 货物品质证明:提单上通常会注明货物的损坏、污染等质量问题,
有助于确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品质状况。
6. 费用结算凭据:海运提单上通常会注明相关的费用信息,包括运输
费用、保险费用等,作为货物运输费用结算的凭据。
7. 责任确认:海运提单中相关条款约定了船公司和货主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货物丢失、损坏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海运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的含义和性质作用,对于确认货
物所有权、运输条件、收发货确认、费用结算、责任确认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
再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再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陈波
【期刊名称】《仲裁与法律》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
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
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
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
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总页数】32页(P66-97)
【作者】陈波
【作者单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2
【相关文献】
1.《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
2.《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3.《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
4.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5.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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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普通法下一个单证要成为特权凭证,要以下四点条件:(1)只有在无法或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会需要一份特权凭证。
(2)必需可以转让。
(3)必须是最后单证。
(4)证明习惯做法。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以买卖合同中CIF价格条件为例,买方通常是通过付款赎单的过程取得提单;付款赎单是买方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合法途径,得到了提单即可视为提单持有人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尽管此时,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正处在运输途中承运人的控制、占有之下。
提单如何体现其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双方在短期内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存在欺诈的可能,以至难以建立足够的信任,这便与巨大的交易额形成极大的反差。
尤其是当涉及到运输的情况下,卖方交货同时收款与买方付款同时收货成为不可能。
实践中,以提单作为货物的象征,视提单的交付与物品的交付具有同一物权效力,便解决了这一问题。
此时,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便体现出来。
国际支付中,使用跟单信用证付款时,银行愿意提供信用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在付款后可以得到提单,而提单又可以控制或提取货物,卖得的价款可以充作付款,这是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又一体现。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文件,用于确认海洋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货物的收发情况。
它是出口货物的所有者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同时也是收货人的货权凭证。
海运提单具有以下作用:
1. 证明货物的所有权:海运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即出口货物的所有人。
持有海运提单的人即可证明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货权转移或索赔申请。
2. 证明合同的履行:海运提单记录了货物装船的日期、起运港口、目的港口等信息,确认货物已正式装运。
出口商或货主可凭借海运提单向进口商或收货人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以便完成货款结算。
3. 提供货物追踪和保险索赔依据:海运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详细描述和数量,可以用于货物追踪和监管。
同时,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失或损坏,持有海运提单的人可以凭借提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地方性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海洋运输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同,海运提单作为一种国际货运文件,也具有地方性法律依据的作用。
它可用于证明货物的来源、运输方式以及遵守相关法规和条例。
综上所述,海运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货物所有权、合同履行、货物追踪和索赔等方面的依据。
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摘要:航运业内,海洋提单是否属“物权凭证”, 尚未定论。
按照教科书定义,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把提单这类“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称为“物权凭证”。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在对无单放货的审理案件中,认定为“物权凭证”。
那么,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本文通过民法理论的各项权利及提单所涉处的领域,来探讨提单的“物权”属性。
关键字:权利凭证;物权凭证、提货权凭证一、提单的权利与物权凭证的属性1.何谓提单按照一般理论对提单的定义,提单有三大功能。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货物收据、3)物权凭证。
对于前两项并无争议,对于其物权性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虽引述到“提单”,却未对其做出定义。
但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谢 力从其文意上理解,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汉堡规则》在第1条第7款对提单下了定义,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之存在及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已装载,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从《汉堡规则》的文意来看,其功能的第三项重在将提单定义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而我国《海商法》基本引用了《汉堡规则》的理念,也未将提单明确定义为“物权凭证”,而是将其列为“据以提货的凭证”。
而“据以提货的权利”与“所有的权利(物权)”则明显不同。
2.物权凭证之法律属性从普通的民法理论而言,一般的动产并不需公示登记,而是通过交付来转移其所有权。
因而所谓的物权凭证,也并非是公示所有权的法定要件。
“物权凭证”并不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之下。
“物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并非必然地拥有凭证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
只因动产在产权移转过程中往往不在所有人实际占有之中,使得所有人依据持有舱单、提单等证券来宣告其所拥有动产的所有权。
证券方便于所有权人持有并转让,在长期的商业交易惯例中得以普遍的认同。
但这类证券的持有往往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作者:赵剑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货物运输文件,用于证明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接收,并记载了关于货物装船、运输和交付等方面的信息。
海运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行。
海运提单的主要功能包括:
1.货权凭证:海运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证明货权已从出
货人转让给收货人。
只有持有有效的提单才能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2.运输合同: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
运输航线、费用、责任和义务等条款。
它记录了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的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3.船上操作指南:海运提单中还包含了关于货物装船和交付的详
细信息,包括运输船名、航次、装港口、卸港口、货物数量和描述等。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和追踪至关重要。
4.¥¥工具: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持有海运
提单的收货人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和待运量等信息被认可为有效证据。
总之,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货权凭证,还是运输合同和操作指南,同时也是¥¥工具,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海运提单的功能
海运提单的功能海运提单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运输文件,用于确保货物正确地交付给收货人。
提单具有多种功能,它不仅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同时也是报关、索赔以及组织货物保险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运提单的功能。
首先,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以及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等关键信息。
当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持有提单的人将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这对于国际贸易非常重要,在货物运输期间,提单能够有效地保护货主的权益。
其次,提单是海运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上载明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的交货地点、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
通过提单,可以确保双方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能够解决合同纠纷。
同时,提单上提供了船名、航次、装货港和卸货港等运输信息,方便买卖双方和货代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状态。
第三,提单是报关的重要依据之一。
海关需要根据提单上的信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申报,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通过提单,海关可以核对货物的品名、数量和价值等信息,确保货物的合法进出口流程。
提单还可以作为进口国海关要求的证明文件,确保货物的安全、准确清关,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此外,提单还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运人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发货状态(如完好或有损坏),承运人根据提单上的信息来确定索赔金额,确保合理的赔偿金额,以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单是购买货物保险的依据之一。
货主可以根据提单上的信息对货物进行投保,以便在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时获得赔偿。
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装运日期和目的地,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制定保险方案,并在货物出险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综上所述,海运提单具有多种功能,不仅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同时也是报关、索赔以及组织货物保险的重要依据。
通过提单,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合理赔偿和合法交付,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摘要] 本文试对提单的作用、提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凭证性质进行探讨,并对几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一、什么是提单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根据《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的定义,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也对提单做出了如下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用首先是货物收据。
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提单是托运人最终要取得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单证。
其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
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号、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便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三个作用便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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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普通法下一个单证要成为特权凭证,要以下四点条件:
(1)只有在无法或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会需要一份特权凭证。
(2)必需可以转让。
(3)必须是最后单证。
(4)证明习惯做法。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以买卖合同中CIF价格条件为例,买方通常是通过付款赎单的过程取得提单;付款赎单是买方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合法途径,得到了提单即可视为提单持有人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尽管此时,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正处在运输途中承运人的控制、占有之下。
提单如何体现其物权凭证的作用?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双方在短期内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存在欺诈的可能,以至难以建立足够的信任,这便与巨大的交易额形成极大的反差。
尤其是当涉及到运输的情况下,卖方交货同时收款与买方付款同时收货成为不可能。
实践中,以提单作为货物的象征,视提单的交付与物品的交付具有同
一物权效力,便解决了这一问题。
此时,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便体现出来。
国际支付中,使用跟单信用证付款时,银行愿意提供信用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在付款后可以得到提单,而提单又可以控制或提取货物,卖得的价款可以充作付款,这是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又一体现。
如果没有提单,转卖在途货物、银行提供信用等都会成为问题。
然而,对提单的拥有,并不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提单的转移或转让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一:只有当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正处在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提单才是该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提单签发之前或凭单交付之后,提单不是或不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即提单仅在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才是物权凭证。
条件二:提单的转让人对货物必须具有所有权。
最初转让提单的人(卖方)必须保证其对该货物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
条件三:转让人必须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让人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意图,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就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此时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例如,来料加工贸易和赊销贸易。
首先必须明确二者所涉及的合同双方,并不具有货物买卖的目的,其实施的也不是货物买卖行为,因而双方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前者是委托加工关系,后者是委托销售关系。
从贸易实践中可以看到,在履行上述合同时,货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而只是占有权发生了转移。
不过,在国际贸易中,以不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而仅以发生占有转移为目的的提单转让毕竟还是少数,并且这些往往也不是真正的国际货物买卖,这时将提单作为“占有凭证”来理解,并不与“所有权凭证”相矛盾,只是所有权凭证观点的例外。
条件四:提单可以是一式多份,通常为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均失效。
此后,无论谁持有提单,均不能再向承运人证明其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
条件五:提单持有人主张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我国《海商法》规定其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