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
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谈我对“Document of Title”的理解
单持有人 。则承运人应对正本提 单 意 受让情况外 ,并不 能取 得货物所 权 ;至于提 单恶意取得人 ,则无从
上 ,一般 不是物权凭证 ,尽管货物 明,它可以代表货物 ,一般 授权或
由这类凭证代表 ,但凭证转让不改 证 明占有货物的权利 ,从而持有凭
变货物 占有 ,除非保管人 、受让人 证的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或依
其指 示进行 交付。物权凭证 的种类 主要是法定的 ,有的却是根据商业
习惯及贸易习惯形成的。而无论是
,承运 人 对于其 “ 物权凭证属性”的几 点看 权或意图授权转让或 收取其所代表 证据 以交付 货物 的单证 ”
法 。
货物 的证据任 何其他 凭证 ” 。在 美 要按提单的规定凭单交货 ,在货物 国 ,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对 于物权 交付 以前 ,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 《
提单作 为物权凭证所具有的效
影 响。
提 单 的 物权 效 力就 是 提 单 交 付 ,其就货物所可行使权利 的角度 而言 。应可看为与货物交付时所可 行使 的权 利有 同等 的效 力。例如 : 依据提单物权效 力,一方面 。从托 运人 、承运人 、第三人义务 角度来
看 ,作 为托运人 的卖 方不得再行将
第 2 2期 ・ 2 ( ・ hp 5 4・ 0) S i & Ya hs 艇 6 c t船
的物权凭证可 以分为两类: 第一 。 是 证能够代 表货物本身 ,其 占有或转 记载或 条款 而称其 为物权凭 证 ,我 实际占有货物的人签发 的 ,确认其 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效 力一 认为只有提 单在根据 习惯或 制定法 为特定人 占有货物且该特定人可取 致 。然 而 。一 般 而言 ,有 关运 输 单证获得流通 性时 ,才能称 其为物 得货物交付 ;第二 ,是物主或有权 单证及提 货单 ,在商业 习惯或法律 权凭证。物权 凭证是 占有关系的证 占有货物的人签发 的 ,指示货物在 其掌管之下的人 ,将货物 交付给记 名的人或凭其指示交付。1义 “ 物权凭证是指 或 占有 之下 ;只要不是 记名提单 , 究 。应当寻根究源 ,首先从对物权 在正 常商业或融资活动 中,被 认作 提单就可 以转让 ,即在市场上 同有
《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
《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跨境电子商务概述【习题及答案】1.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有哪些不同?答:(1)交易主体的交流方式不同,传统国际贸易通常离不开直接接触,跨境电商通常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和客户的交流和互动;(2)运作模式不同,传统国际贸易依赖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合同来运作,跨境电商依赖于电子化的订单和合同;(3)订单类型表现的特征不同,传统国际贸易通常订单较大、周期较长等特点;(4)传统国际贸易的商品价格高、利润率低,跨境电商终端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的利润率提升;(5)产品的品类差异,跨境电商的品类更丰富;(6)从目前来看,传统国际贸易规模更大,但跨境电商的发展速度更快;(7)跨境电商的交易环节更加简单、参与人更少;(8)传统国际贸易通常采用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方式,跨境电商通常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式;(9)传统国际贸易多采用传统的集装箱海运、空运等方式,跨境电商更追求运输效率;(10)传统国际贸易的通关和结汇发展的比较成熟,跨境电商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11)传统国际贸易通常具有成熟的争端处理机制,跨境电商的争端问题解决机制还在发展中。
2.请结合一种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思考跨境电商对于行业价值链的改造是怎样的?答:通常来说,比如,对于像致欧科技所经营的家居产品,传统国际贸易方式通常会有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价值链上的参与人去完成销售活动;但是,采用跨境电商的方式会将批发商等从事的销售活动内部化,致欧科技这类企业会承接更多价值链上的销售等活动,从价值链角度讲进行了价值链的重塑,同时又会引入承接跨境电商运作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以说是进行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同时又会进一步衍生出电子商务营销、仓储物流服务等价值链中的支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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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和FCA、CPT、CIP两组价格术语的区别
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是船公司;而FCA、CPT、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海洋、内河、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等,也适用多式联运,其承运人是船公司、铁路和公路部门和航空公司或海运船公司及多式联运经营人。
二、货物运输区间不同。
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所以货物运输区间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属于“港口交货”。
而FCA、CPT、CIP 贸易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区间是卖方内陆任何地点至买方内陆任何地点,扩大了运输区间,可以实行“门到门交货”。
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FOB、CFR、CIF交货地点是装运港,将货物装到指定的船上。
风险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在卖方所在地点,也可以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或其他收货地点。
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时,即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它是物权凭证,可以质押和背书转让。
而在FCA、CPT、CIP条件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运输方式而定。
除使用海运外,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等都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和用以提货。
五、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OB、CFR和CIF贸易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相同,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
而在FCA、CPT和CIP的条件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时,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对所支付的运费,或FCA术语由买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概述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货物运输文件,由承运人(船东或船运代理人)向托运人(货主或代表货主的货运代理人)发行。
它记录了货物的描述、运输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以及签字或印章等信息。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定证明。
提单的性质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性质:1. 运输合同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记录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条款和条件,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运输方式、运费和保险等。
在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证明文件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证明货主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承运人会在提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运货物的事实,并将提单交给货主或其代理人。
只有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才有权利领取货物。
因此,提单具有货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律效力。
3. 支付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提单还可以作为支付凭证。
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根据提单上的约定,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付款要求。
承运人只有在收到运费后,才会将提单交给收货人。
此时,提单可以充当付款的凭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提单的作用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提单的主要作用:1. 货权转移和交接提单记录了货物从起始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承运人发行的提单可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从托运人转移到收货人手中,货物的转让和交接得到有效确认。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权转移非常重要,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2. 货物追踪和监控提单中包含了货物的描述、数量和运输方式等信息,这使得货主或其他相关方能够实时追踪和监控货物的运输进程。
通过提单,货主可以随时掌握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安排。
3. 运费支付和结算提单中明确了运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运费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 提单(billofladingl/b),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具有三个重要法律特征:(1)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可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
⼀般⽽⾔,依商业惯例,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提单持有者物权的⾏使受到⼀定的限制,且并⾮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
正确认识和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
⼀、提单持有者物权的⾏使 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虽然提单持有者能够据以证明其所享有的绝对物权,但物权的⾏使范围并未得到充分的确定,只有清洁的提单,才能从权利的质与量两个⽅⾯标定⼀个完整的、可准确主张物权的存在,这就是“清洁”提单所具有的定量性。
法律视收货⼈为被动的、⽆辜的第三⽅,其权利完全建⽴在对提单的信赖上,提单制度则充分保护这种信赖。
承运⼈负有及时、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卸货时如果发现货物有残损,承运⼈该对此负责,除⾮他能证明货物残损是由于能免责的原因或是在装船以前货物本⾝的缺陷所致。
⽽清洁提单是承运⼈收到托运的货物且货物表⾯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明。
⼆、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通常,许多⼈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但实际上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对此国际上并没有⼀个统⼀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主要是区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特定物买卖。
对特定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双⽅当事⼈意旨;⽽⾮特定物的买卖,在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会转移给买⽅。
美国统⼀商法典规定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
法国民法典以买卖合同的成⽴决定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德国法对所有权转移规定为:动产以⽀付标的物为条件,不动产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
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指货物所有权转移和运输的凭证。
商法上,提单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文件之一,扮演着保证货物安全、减少货物损失等作用。
本文将从商法角度探讨提单的性质。
首先,提单的性质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标的物,即货物。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提单就是一种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文件,具有类似房产证明的作用。
提单上记录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收货人等信息,双方通过办理、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其次,提单是承诺的凭证。
国际贸易中,交货和支付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关系。
为了保证方便快捷的货物交付,采用提单方式进行,并赋予提单持有人权利。
提单是发票、合同等文件的附属文件,可以作为货款支付的凭证,提单承载着承诺付款的义务。
因此,提单具有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两种功能。
接着,提单是运输文件。
提单作为运输文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的发放会记录货物的信息和运输信息,如出发地、目的地、装运港、目的港、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时间和收货人等。
提单的发放将产生运输契约,有助于控制货物安全,并保证货物及时送达。
运输前,提单需要到银行签注,这是银行在保证货款支付的同时,对货物提供保险、监管运输的重要保证。
最后,提单是有价证券。
提单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并作为抵押品。
当货物的所有权被提单持有人持有时,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权利,实现交割方式的多样化。
可以将提单转让给银行或保险公司抵押贷款,增加了货物抵押的融资渠道,提高国际贸易金融交易的效率,使交易变得更加灵活、高效。
综观提单的性质,可以看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提单的四个方面体现了其作为商法中的一种重要文件的特性。
在现代国际贸易的框架下,提单作为一种交易机制,既具有保障权益又有助于促进贸易融合和国际化,提高效率。
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提单将继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提单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提单可以在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解决货物运输和付款的问题,因此提单具有长期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认为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的观点在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是通说。
国贸实务案例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 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 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 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 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 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 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 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 货物。 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 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 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 名提单交付货物。
1、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 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 物权凭证吗? 3、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 提货的情况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 项下,银行是付款人,卖方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 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信用证申 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 钱。 而付款交单项下, 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 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 单据。银行是否付款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也就 是说,如果买方想毁约的话,卖方就收不到货款,而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卖方的单据完美无瑕。
国贸实务案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 “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 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 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 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 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 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 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 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 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 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 受了巨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界承运人交货的基本原则,但也不 是一成不变的。在我国海运界,时常发生无单交货的行为,归纳 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正本提单迟到,可凭收货人的副本提单加担保交货。 如货 物占有或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买方,买方就有权取得单据(包括提 单)。作为流通单证的提单,其正本提单晚于货物抵达的现象在 海运实践中时常出现,此时提单反而成了货物 交付的障碍。由于 承运人不知现在的提单持有人或提单延迟的原因,他不能估计提 单最终何时到达。如果货物易腐或市场价格波动,货主就会有明 显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可以根据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加上担 保向其放货。对此,我国《海商法》虽无明文规定,但符合国际 海运惯例。 (2)凭单交付规则中理论意义大于商业价值时的例外。 我国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可见,提单只表明提货权,而拥有货物所有权与 持有提单并不相干。提单可能签发给对货物不享有权利的托运人, 或者提单被不享有货物权利的人取得。如果承运人有充分的理由 相信:要求提货的人有权占有该货物,且对提单的流转情况有相 当合理的解释,则承运人可被允许在对方未提供提单的情况下交 付货物,从而解除其向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例如,卖方虽持 有提单,但如果认同无单放货行为并确认买方提货的合法性,那 么就意味着卖方放弃依提单主张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卖方不得依 据提单主张其权利,从而承运人无单交货责任消灭。这种情形在 短途国际海运中时常出现。
提单,物权凭证?
提单,物权凭证?(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提单物权凭证说,可以说是我国学说早期照搬英国法观点的结果,一旦引入,就如缠绕不休的幽灵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成为人们的固有观念。
尽管发现存在问题,人们亦宁愿以不同的解释予以维护。
笔者并不奢盼可以彻底改变这一业已根深蒂固的观念,但亦希望可以在本文中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澄清问题提供一点线索。
很早以前,已经对我国学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提单性质的主流观点——提单为物权凭证,有不同的看法。
无意中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中国审判论坛的留言版上看到以下帖子(/bbs/bbsShow2.php?postBoardID=1arti cleID=757),顿觉有必要就提单为物权凭证的观点作点澄清。
该帖子的内容如下:作者seagull留言:我觉得理论上将提单性质和功能分开理解是正确的,但如果说“提单只可能是债权证券”,在论证依据上似乎并不充分。
另外学生有以下疑问希望专家、老师们指教:一、如果说提单是债权证券,则其与票据性质上就相同,那么提单就应该具有完全的流通性,提单转让就是提单流通,提单象票据一样也应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目前理论界似乎并不承认此点。
二、提单的可转让性是基于提单能够代表货物。
如果说提单在性质上是债权证券,如何理解提单可转让性的内涵呢?提单的这种“债权”性质与“物权”功能如何协调?对于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有何意义?三、如果说提单是债权证券,如何解释多份正本提单并存的情况呢?承运人的交货义务是不是也就成了“绝对”的凭单交货了?回复seagull的greentea则留言:看来你真的是认真思考了。
建议你看一下郭瑜的《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很好的一本书。
首先对于greentea的留言有一点笔者深表赞同,郭瑜老师著的《提单法律制度研究》确是很好的一本书。
在该书中,郭瑜老师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否定了提单为所有权凭证的观点;在否定提单所有权凭证说后,郭瑜老师进一步提出了提单所代表的权利为“推定直接占有权”的主张。
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提单的质押: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担保物,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从而实现货物的融资。
货物的留置权:当提单持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银行 等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PART FOUR
提单的转让:提单的转让是物权凭证属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转让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提单被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也随之转移给提单的新持有人。
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证了货物所有 权的合法转移,促进了货物的流通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地位和 权利义务关系。
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在提单物权凭证属性方面的法律统一,减少法律冲 突和纠纷。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监管,防止欺诈、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保障 交易安全。
推进电子化进程:鼓励采用电子提单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提单的流转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安全性,降 低物流成本和风险。
汇报人:XX
提单是物权凭证,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提单可以作为交货的凭证,证明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可以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方便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PART THREE
提单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海上贸易 提单的出现解决了物权转移的难题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逐渐得到认可 现代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得到了国际公认
论提单物权证券权利性质及提单担保
论提单物权证券权利性质及提单担保担保法的颁布公布了有提单上设定质押的规定,也就是说,提单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证书,银行占有财产提单具有质押权。
在这此之前,提单担保上不当然具有质押权,而银行接受质押提单只享有认为留置权。
然而开证行在不享有财产所有权情况下,可以质押财产上的权利引争议的三种情况是:一、提单是一种物权证券;二是提单是一种债权证券;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两者兼有之。
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主指记名提单。
在实践上中国银行实务指引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持相反观点理论上从票据法角度及,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当然是绝对的说法。
物权凭证的持有人一般具有比转让人更多的权利,提单不能赋予持有人更多权利。
票据法还从流通角度上,提单的流通性弱于票据或者货币,不能支持提单必然代表货物所有权。
理论上一般不支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说法。
而实践中很多银行一致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
法学理论认为对属性不能一概而论。
银行视为L/C为信用业务,进口商作为开证方需提供抵押.保证金or担保书后。
银行审核通过后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
有的情况下,客户不需提供这些,而需交给银行一定保证金与全套海运提单或交开证行为收货人的空运单,银行即给予即期等货权凭证可证的L/C信用证。
这些情形如果从凭提单提取货物角度上说,它是一种债权,提单证实了债权凭证的说法。
因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以及承运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角度上说,提单是一种物权证券和债券凭证。
提单是两重性。
对在途货物的处理处分权的情况下看,提单持有者处分货物是一种权利行使。
从物权的效力上讲,提单的交付移交给提单下一人与货物交付都具有一种物权效力。
然而提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效力物权,有一种说法说,提单首先具有债权顺序效力,然后具有物权属性。
与货物的交付具有物权公示效力,提单不只是一种拟制货物,它的交付方式也是具有物权的,公示的同等效力。
银行从提单上质押权的实现在于推定接收货物或实际收到,银行质押权得到完成。
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李海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1996(007)001
【摘要】长期以来,在阐述或介绍提单的性质或作用时,人们除了把提单说成是
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外,往往还习惯成自然地将提单说戚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有的甚至把提单说成是所有权凭证)。
然而,将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依据?在实务中到底有什么必要?却始终没有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和深入思考。
更加不幸的是,基于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又引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说法,如:谁合祛地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或物权人,云云。
笔者希望本文能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谬误之处,敬祈指正。
【总页数】12页(P41-52)
【作者】李海
【作者单位】深圳市海利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提单是如何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的 [J], 吴宗祥
2.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无根性 [J], 徐孝先
3.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J], 黎奔
4.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J], 谢力
5.也论提单是否物权凭证 [J], 吴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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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为什么说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普通法下一个单证要成为特权凭证,要以下四点条件:(1)只有在无法或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会需要一份特权凭证。
(2)必需可以转让。
(3)必须是最后单证。
(4)证明习惯做法。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以买卖合同中CIF价格条件为例,买方通常是通过付款赎单的过程取得提单;付款赎单是买方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合法途径,得到了提单即可视为提单持有人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尽管此时,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正处在运输途中承运人的控制、占有之下。
提单如何体现其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双方在短期内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存在欺诈的可能,以至难以建立足够的信任,这便与巨大的交易额形成极大的反差。
尤其是当涉及到运输的情况下,卖方交货同时收款与买方付款同时收货成为不可能。
实践中,以提单作为货物的象征,视提单的交付与物品的交付具有同一物权效力,便解决了这一问题。
此时,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便体现出来。
国际支付中,使用跟单信用证付款时,银行愿意提供信用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在付款后可以得到提单,而提单又可以控制或提取货物,卖得的价款可以充作付款,这是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又一体现。
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摘要:航运业内,海洋提单是否属“物权凭证”, 尚未定论。
按照教科书定义,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把提单这类“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称为“物权凭证”。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在对无单放货的审理案件中,认定为“物权凭证”。
那么,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本文通过民法理论的各项权利及提单所涉处的领域,来探讨提单的“物权”属性。
关键字:权利凭证;物权凭证、提货权凭证一、提单的权利与物权凭证的属性1.何谓提单按照一般理论对提单的定义,提单有三大功能。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货物收据、3)物权凭证。
对于前两项并无争议,对于其物权性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虽引述到“提单”,却未对其做出定义。
但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谢 力从其文意上理解,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汉堡规则》在第1条第7款对提单下了定义,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之存在及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已装载,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从《汉堡规则》的文意来看,其功能的第三项重在将提单定义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而我国《海商法》基本引用了《汉堡规则》的理念,也未将提单明确定义为“物权凭证”,而是将其列为“据以提货的凭证”。
而“据以提货的权利”与“所有的权利(物权)”则明显不同。
2.物权凭证之法律属性从普通的民法理论而言,一般的动产并不需公示登记,而是通过交付来转移其所有权。
因而所谓的物权凭证,也并非是公示所有权的法定要件。
“物权凭证”并不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之下。
“物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并非必然地拥有凭证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
只因动产在产权移转过程中往往不在所有人实际占有之中,使得所有人依据持有舱单、提单等证券来宣告其所拥有动产的所有权。
证券方便于所有权人持有并转让,在长期的商业交易惯例中得以普遍的认同。
但这类证券的持有往往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件,提单不仅仅是货物的收据,更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付的凭证。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浅析。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性质:首先,提单是一种合同的证明文件。
提单中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价格等关键信息。
提单的签署表示货物的交付,也意味着合同的履行。
其次,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与提单的交付是同时进行的。
提单上的货权证明了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卖方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的凭证。
最后,提单是一种承运人责任的凭证。
提单在规定了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载明了承运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责任。
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提单将成为索赔的依据。
二、提单的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多重功能的作用:1. 作为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付的凭证,收货人通过提单可以证明已经收到货物。
提单上包含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信息对于验收货物非常重要,有助于双方确认交易的完成和符合性。
2. 作为货权的转让凭证:提单是货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向银行出示提单,取得其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则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只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有权支配货物。
3. 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提单是货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买方只有在收到卖方出具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提单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通常会要求见到提单后才能释放货款,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4. 作为索赔的凭据:提单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索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提单中载明了承运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货主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综上所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它不仅是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货权转移和货款支付的凭证,同时还承载着货物运输责任和索赔的依据。
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1.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物权凭证。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2.简述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
3.按《2010通则》简述CIF和FOB区别?1.术语含义不同,CIF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FOB 英文表示是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2.责任不同在CIF术语下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在FOB术语下,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3.费用划分不同在CIF术语下,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在FOB术语下,买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若办理保险,买方支付保险费用。
4..交货义务的完成方式不同CIF为象征性交货,而FOB为实际交货。
在CIF术语下,卖方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的船上,或者以取得货物已装船证明的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提单性质的界定
提单性质的界定张勇胜【摘要】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期刊名称】《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4(014)002【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提单;性质;凭证【作者】张勇胜【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有关提单的法律与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最为重要的法律实务。
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
国际货物买卖大多数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而货物运输多半是通过海运。
提单最初是在海运环节产生的,它在运输阶段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以后又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
但是当提单被认为能代表货物本身后,它在买卖、结算等环节也开始发挥作用。
一、什么是物权凭证“物权凭证”有时译为“权利凭证”,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普通法。
尽管各国有关立法对物权凭证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就其实质内容来看至少有以下共同点。
1.尽管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商业习惯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大陆法系则规定只有制定法才能创设物权凭证的种类,但二者均认为物权凭证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或意思而创立。
尽管物权凭证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或意思而创立,但这决不意味着物权凭证是国家批准行为的结果,是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签发的有关产权的证书,而只是说当事人只能依制定法抑或习惯法签发物权凭证,不能依协议或意思创立制定法抑或习惯法尚未承认的物权凭证的新类型。
物权凭证与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主要区别:物权凭证是由当事人签发的,它只是在私法或商法领域发挥作用;而产权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核发的,它是在公法领域发挥功能。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
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
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
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
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
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关键词: 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属性内容提要: 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
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
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提单本来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纸运输单据,承运人只需严格遵循“货物在运输途中时,提单持有人才有权对货物处理指手画脚;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人”的精神就可以将自身抽离于纷繁芜杂的权利关系网络。
海商法只需要干净利落地规定提单是货物的控制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时,占有与提单结合在一起,通过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推定转移。
“至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体系中应该摆到什么位置,说句不负责任的话,大可以留给民法学者去头疼好了。
”[1]然而,承运人只需要对自己创设出的提单控制权负责,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当这一问题提交到法律上,随之必将波及到除承运人以外的众多主体,必将牵涉到多重主体之间权利的优劣之争(排除了承运人的责任不等同于就没有人要承担最后的责任),必将关联到法律后果的承担。
甚至某些时候,如果缺少对于提单权利的准确定位,海商法这一民法特别法将在一物二卖现象上撼动一物一权制度。
提单权属的复杂性也就在此。
正因为这一点,一向以践行精神为要义的海商法学者才会在这一问题上不吝笔墨,锱铢必较。
问题就表现在学界围绕提单物权性是否存在而源生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承认提单代表物权,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关于documentof title在英美法下的具体含义,参见Benjamin,s Sale ofGoods (seven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2006, pp.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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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付款交单方式下提单物权凭证性质1、海运提单概念与物权性质的争议1.1海运提单概念的争议目前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并没有对提单的统一定义。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提单是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签发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德国商法典》第656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据,即使提单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是一种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受载货物的文件,且是缴回证券、提示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有价证券;而在少数南美国家(如委内瑞拉),提单并不是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无须提单即可提取货物,此时的提单已经不是有价证券了。
国际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要想严密规定提单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并求得统一是相当困难的,这也是《汉堡规则》起早工作组所遇到的问题。
该工作组最后对“可转让性”的规定予以回避,允许缔约国自行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只是要牢牢把握住应当提交提单才能换取货物这一提单的基本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提单直接称作物权凭证,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因此,本文所认为的提单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提单的概念是一致的。
1.2关于海运提单物权性质的争议一般认为提单具有以下3种性质:第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第三,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前两个性质并无争议,而对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则是海商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
在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建立了完整的物权制度,因此比较完整意义上的“物权凭证”的概念应该从这里找到。
按德国法理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之有效,仅有债权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
而无因性是指物权契约在其效力及法律后果上,不受原契约的影响。
因此,在买卖不动产时,除买卖双方签定买卖合同外,还必须转让物权的合意并经登记后,物权转移才产生法律效力。
而提单显然不具有成为物权凭证的条件,因为提单不可能去登记后方为有效。
事实上,连硕果仅存的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都对提单是物权或所有权不作直接规定,采取回避的态度昭然若现,只是对提单项下个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详尽的规定,以充分保障提单的自由转让与流通。
综上所述,可见提单的物权性质是值得质疑的。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提单的物权性质也受到了质疑。
国际结算中,在跟单信用证、托收等不同的支付方式下,提单的性质有不同的体现,本文将以托收支付方式之一的付款交单支付方式为例,对海运提单“物权凭证”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
2、付款交单方式下海运提单所有权凭证性质的质疑2.1付款交单支付方式下货物所有权归属的分歧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两种。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托收行委托收款,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将汇票、单据和托收委托书邮寄给代收行,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付款人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和单据,到期是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给代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交单,在按托收委托书规定的方式将货款交付给托收行,托收行向出口商交付货款。
而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有一种叫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变通支付方式,是指进口商在遇到货到赎单日未到的情况下,为防止货物滞留港口码头,遭致损失或罚款,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简称T/R)借单凭以先行提货,待到期日再偿还款项正式赎单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此方式下,由进口商提供一种书面保证文件,表明进口商以代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所得销售款暂归代收行所有,并保证到期付货款给代收行,然后取得销售利润。
这是我国银行对进口人融资的通常做法,又称进口押汇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提单是“所有权凭证”,那么此时是银行持有提单,并且还通过信托凭证将提单借给进口商,那么代收行应该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但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CIF、CFR等象征性交货合同下,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
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提交了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可以推定货物在越过船舷时所有权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如果根据此分析,就和开始分析的代收行是货物所有人产生了矛盾,因为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则,所有权作为自物权和完全物权,是有排他性的,即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一物二权”的现实冲突。
由此推出提单不必然是“所有权凭证”。
2.2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的必要性分析①从银行角度看,提单没有必要是所有权凭证。
对于银行来说,它掌握提单的目的不是为了拥有提单项下的货物,而是以提单为担保来实现其与买方融资交易以取得利息或利润,如远期托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下,代收行作为进口商的担保人将提单借给进口商,此时即使提单代表着“所有权凭证”,在这里也失去了意义。
②从提单签发人的角度看,提单不应该是所有权凭证。
首先,承运人缺乏签发提单的权利,承运人只是利用其运输工具通过向货主提供运输服务来获取运输收入,货物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并没有在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主观上,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都只能是对货物占有或占有权的凭证;其次,如果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承运人则将承担过重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人是买卖双方的一个“桥梁”,他需要掌握的是所运货物的表面数量与信用证描述的相同即可。
如果说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则无形中给承运人增加了某些无法履行的义务,即在签发提单及收回交付货物时,承运人需要核实与审查货物的所有权或物权的归属问题,这样一来,承运人取得运送货物的报酬与所要承担的责任不相匹配。
综上所述,提单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是所有权凭证。
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虽然提单不代表所有权,但并非就一定不代表其他物权,笔者认为,提单应该是代表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3、提单代表推定直接占有权3.1提单代表推定直接占有权的原因提单代表的权利利用占有权概括最合适。
从商业实践看,提单代表货物本身的假设就包含这层意思,而提单的交付等于货物的交付,交付的本来意思应该是占有转移。
从法律上看,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对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这个特点加以保护,如德国《海商法》第650条规定;“提单受让人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受让人从船长或船代接受货物运输时起,便对已托运货物享有权利。
”因此,认定提单代表货物的占有权既符合商业现实,也与各国立法的一般趋势一致。
什么是提单代表的占有权与货物实际的占有到定论。
虽然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但关于银行的多数著作都倾向与银行取得的是质押权。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提供财产做担保的,仅规定为一种抵押,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上不区分抵押权与质押权,但这种状况在我国《担保法》颁布后有所改变。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须转移占有;抵押主要是针对不动产,质押主要针对动产。
从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标准来看,在我国以提单做担保显然应划归质押为宜。
同时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权利质押中特别提及以提单代表的权利做质押的情况。
因此,在我国不仅提单本身可以设定质押,而且其性质按法律规定为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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